《摔!这坑爹的游戏》:开发小区绿化面积可否免缴土地使用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21:06:23
2011-3-14 11:28    【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绿化地带免缴土地使用税,需要满足何种时间条件?是在规划图时期(当然后期按规划图施工)、销售部分住房,还是交房后或者绿化完成后就可以免缴,有没有具体的相关时间界定规定?

  另外,房地产企业购买土地中,规划有一处原生态树林(树林早已成林,已经有20年多年)。此地块房地产公司预计开发四期,原生态树林位于一期土地使用证中,但供所有四期开发的业主使用。目前一期土地开发的房产已销售完毕,二期尚开始,请问我公司应在何时免缴土地使用税?

  【解答】

  1、关于房地产开发绿化地带征免税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开发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用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对小区外的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凡企业申报暂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2、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