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两夫妇标准答案:机关“净身出户”人员也可享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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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净身出户”人员也可享养老保险待遇

广东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起可一次性缴费参险达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参保人没有区别

             (2011年5月10日广州日报登)

当年因为各种原因离开了机关事业单位,“铁饭碗”成了“空饭碗”,如今可以有机会将这个“空饭碗”捡起来,让这些“净身出户”的老职员有机会补交养老保险,给自己的晚年争取一些养老金。昨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按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今日起符合条件的人员就可以申请办理缴费参保。

  该办法所面对的不仅仅是“旧人”,同样适用于“新人”。省人社厅表示,在国家没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今后离开广东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同样可以参照该办法“续”起自己的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向来被称为“铁饭碗”,但是“铁饭碗”也有一个缺点,除非是组织调动,一旦当你辞职或者任何其他原因离开了该单位,“铁饭碗”就成了“空饭碗”,结果只能是“净身出户”,什么都没有。

  这种状况同样适用于现在的公务员。由于国家还没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实行退休制度,没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积累,一旦中途离职,他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的缴费年限只能从“零”开始计算。对于年龄偏大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缴费年限短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难以获得养老保障。

  对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广东省已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加以解决,到目前为止,共惠及了30万人。但是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的养老问题却一直还未解决。

  广东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杨健海表示,在国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这类人员还会继续存在。虽然没有相关统计数据,但据估算,在广东省至少有数万人。而且,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增强,这一问题还将持续存在。

 举例一

  某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前原有工作年限20年,但只选择其中15年为一次性年限,且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前的年限,则个人需缴纳的费用(不含利息,下同)约2.7万元。(以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办法为例,即以743元为基数,缴费比例20%,缴费年限15年。即743*20%*12*15=26748)。

  举例二

  某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有工作年限15年,全部选择为一次性年限,且15年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后的年限,则个人需缴纳的费用约6.5万元。(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30元的60%,即1818元为基数,缴费比例20%,缴费年限15年)。

  待遇计发举例:(以2011年5月在广州办理,缴费年限15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在2011年6月30日前为例)。  

  如15年的缴费年限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前的年限,则其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约为580元。(以实际计算为准)  

  如15年的缴费年限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后的年限,则其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约为720元。(以实际计算为准) 

  适用人群:

  原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或固定工

  而此次下发的《通知》将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问题。按照《通知》要求,适用人员应为本省户籍,且同时符合全部四项条件的人员。 

  一是离开时间条件。在1978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实施以后离开的人员。鉴于我省尚未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前,本《通知》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对本省的同类人员有效。

  二是单位范围条件。包括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

  三是身份条件。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以及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于原单位是我省原海南岛行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现为广东户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是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标准:

  以1993年为界限分两个标准

  怎么缴费?杨健海介绍,一次性缴费按照分段缴费,合并计算的原则,标准分为两部分。

  一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地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标准缴费。二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工作年限,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的20%缴费。

  杨健海解释,这样设定缴费标准有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第一段时间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时间范围是相同的,因此缴费标准保持一致;其次,第二段时间已经正式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应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由于一次性缴费属于补缴性质,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补缴指数为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体现了缴费基数的时间价值,避免因补缴指数过低影响基本养老金水平。

  标准确定了,缴多少年?《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限由本人选择,但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原工作时间。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后,其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

  一次性缴费全由申请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广东省出台粤府办〔1994〕90号文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对于已按90号文缴费的申请人,其机关个人缴费的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待遇计发:

  已退休者缴清全款次月可领养老金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通过一次性缴费这一特殊方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后则执行统一的政策,达到退休年龄按照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参保人员并无区别。

  《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在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之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当地申领规程办理。

  例如,申请人2009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1年5月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缴费年限为15年,并于2011年6月缴清全部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其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2011年7月。基本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基本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 

  如何办理:

  前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

  杨健海表示,“申请人今日起就开始去办理。”如果原单位是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保局办理。原单位是各市单位或中央和省属驻其他地区的,按属地原则区分以下三种情况确定缴费受理地:第一情况,已参保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在申请前最后一次缴费所在地办理;第二种情况,未参保或处于中断缴费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第三种情况(第二种情况的特例),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未参保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顺德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按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据。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1.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
    2.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一次性缴费的费用来源。
    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其中已按粤府办〔1994〕90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并已缴费的申请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三、个人账户记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个人账户按照一次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录:
    (一)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8%(本金及利息)。
    四、首次参保时间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五、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1993]8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各部门行动,做好实施前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三条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五条  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遇有特殊情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章  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养老专户。
    第七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保证待遇给付和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积累率测定(各市测定的计征比例须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工资收入的2%计征,计征比例随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水平提高和个人养老专户积累的需要,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定期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两项费率之和计征(定额计征),分别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养老专户。
    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工资。
    第八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按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月开具的托收单以工资同等顺序向单位扣缴,转入社会保险事业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单位不得拒付。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缴;劳务输出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劳务输出单位代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
    第九条  当单位终止并进行清算时,清算人必须通知终止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费须首先清偿。

第三章  享受养老保险条件
    第十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积累计算,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三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职工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离休干部按35%计发,职工社会平均基本生活费占工资收入比重发生较大变动时,由省统一调整。
    (二)附加养老金按下列标准计发:
    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满1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附加养老金根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情况由市统一调整。
    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在附加养老金中相应减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外。
    (三)个人专户养老年金:储存在个人养老专户中的保险基金,在职工退休时,连同利息一并转成养老年金,按月支取。
    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专户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凡退休时个人养老专户存储额(连同利息)少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6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可一次性支取。
    第十四条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的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五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死亡,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五章  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和职工身份,统一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中央、省属及军队的驻市、县单位由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跨省(区)调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本省内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的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转移办法,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本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事业局或指定的代理机构负责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各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按有关规定,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批,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根据“安全、增值”的原则运用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收益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营运要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按所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总额提取2%至5%的管理费,具体比例由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人数的多少提出,并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当地政府批准。管理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应建立和健全财务、统计、审计等制度,向社会保险委员会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编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用及管理费的年度预决算和季度结算。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由各市分别核算。
    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地按养老保险金总额的2%上缴调剂金,其中1%交市,1%交省,用于对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交省、市的调剂金,由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不得拒付。

第六章  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所有单位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或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时和事业单位的审批机构批准成立或撤销事业单位时,要抄送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增缴应缴额0.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者,由社会保险事业局通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帐户中强制扣缴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日处以应缴额1%的罚款。滞纳金及罚款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偷漏、拖欠养老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动,单位应在当月向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险管理局有权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以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稽查。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事业局查询本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和职工个人专户的有关情况,监督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退休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享受条件时,本人及亲属应立即向社会保险事业局报告。对虚报、匿报、冒领养老待遇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事业局追还虚报、匿报、冒领的金额,并按冒领金额处以20%的罚款。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事业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弥补经费困难或经办其他事业的;
    (二)擅自改变养老保险基金性质,违反基金营运制度,抽调基金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费的;
    (四)侵占社会保险管理局房屋、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
    (五)对拒绝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抵制侵占社会保险基金及资产的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事业局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未按照规定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
    (二)擅自动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随意减免或增加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
    (四)随意减发或增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随意提高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的;
    (六)贪污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的。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退休职工对本规定的执行有争议的,可向上一级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诉。对申诉处理不服的,有权在接到处理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军办企业。“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含企业干部、工人、人民解放军中无军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职工和劳务输出人员。
    外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由该企业(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写入企业(公司)合同。
    因退休费用负担过重,在本规定实施前未能按统一标准纳入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低标准实行集体统筹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暂时维持分档次定比例的办法,逐步过渡至按本规定执行。
    除国务院另有批准外,驻广东省的中央直属企业按本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国家干部、固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工资指数,在本规定实施前一律按1993年本人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与所在市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之比调整计算,本规定实施后按缴费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从1994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规定计发,按本规定计发的待遇水平低于原计发水平的,按原水平补齐。
    在本规定实施时已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加各项补贴之和按本规定划分为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个部分。并按本规定逐年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现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退休生活补贴并入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不再单独计发。今后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通过每年调整基础和附加养老金解决,不另行发放。
    第三十六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补充性地方养老保险措施,并报省社会保险委员会、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申严格贯彻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社保函[1996]159号

依法治省,是省人大对全省各级机关、单位和人民提出的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保证社会保险政党动作的基本前提。最近,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到我省检查了《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其中社会保险是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省政府也即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文)和《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的情况进行检查。作为社会保险法规的执行者,各级社会保险局首先必须自己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要求企业和职工也要执法。

我们一些地方过去在贯彻实施83号文和9号文的过程中,采取了一些过渡措施以逐步适应新的制度,但是这些过渡措施、办法,既不能也不应长期不作调整,更不应合之固化下来。一些地区过分强调本地区的特殊性和困难,没有严格按83号文的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甚至严重违背了法规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实践表明,许多问题主要还是保险机构的认识问题和决心问题。为此,特就贯彻实施83号文若干问题重申:

一、必须严格按规定调整养老金。必须看到,养老待遇的支付及正常调整与养老基金的征收之间是辩正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养老待遇支付的需要,是养老基金存在的前提和目的;而养老基金的正常征收,是保证养老待遇正常发放的物质基础。养老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的建立,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增强了职工及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信心,最终将激发企业和职工缴费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虽然目前由于经济环境欠佳,许多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地方已出现了养老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现象;而在一些困难企业,则出现了退休人员养老金高于在职职工工资收的现象;但这些现象是局部的、暂时的,不应因此而动摇对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更不能因此而不依法办事停止调整养老待遇,甚至减发养老金。越是在困难的情况下,职工越需要依靠社会保险,社会越需要安定,也是最能发挥社会保险职能作用和用行动宣传社会保险的时机。因此,凡已实施83号文的地方,都应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情况,按83号文的地方,都应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情况,按83号文的规定在每年7月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进行调整。尚未实施83号文的地区,应抓紧实施83号文,建立正常的养老待遇调整机制,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已出现当年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的地方,可使用历年积累。基金确实发生困难,要如实向地方政府报告,采取措施解决,而不能引导不依法办事的行为。

二、养老基金的收支应采取全额结算方式。目前全省绝大多数地区都按83号文的规定对养老基金的收支实行全额结算方式,但也有少数地区仍采取差额结算方式,还有部分地区采取全额结算与差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实践证明,差额结算方式模糊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培养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也不利于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应坚决纠正。对个别确需作特殊处理的单位,应加强监督、跟踪,避免发生克扣、截留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现象。

三、养老基金要坚持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目前仍实行两个基数或按人头平均绝对额外负担征集的地区,务必要在1997年7月1日以前改为按工资总额一个基数征集。

四、要大力加强基金收缴工作。各级社会保险局都要将养老基金的征收工作列为日常工作的首要任务。从局领导到业务科室,都要认真动员起来,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基金收缴工作。对未办理缓缴手续,擅自欠缴保险费的单位,要严格按83号文的规定执罚。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