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ir 和 exposition:民办非企业单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4 06:49:02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编辑本段区别

  如何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国家事业单位还允许自收自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不能呢?因此,我们应当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点,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民办学校其宗旨应该是弥补国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目的。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允许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资金应投入到扩大教育事业中去。其他的民办医疗单位、民办文化单位、民办科研单位、民办体育单位等,都具有同样的性质。

编辑本段分布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可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每个领域都会产生和存在民办非企业。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业中: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编辑本段企业登记

  为何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由于缺乏法定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一些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审批,政出多门,致使一些地方民办非企业盲目发展。业务主管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松散,许多业务主管单位甚至不履行管理职责,只批不管,放任自流。二是,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牟取暴利,有的甚至擅自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捐赠和委托,搞非法活动。这些情况都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和隐患。

  与此同时,由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缺乏健全的体制和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致使社会上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有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一些行政机关,随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甚至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还有单位随意干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挫伤了民间组织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下,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他们急切盼望国家制定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依法抵制非法的干涉和侵害,捍卫自己的权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96年8月,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重要决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管理体制,由民政部门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一登记管理机关。明确规定,除了民政部门以外,其它业务部门都无权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颁发证书。同时,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负责的管理体系。即:民政部门作为统一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复查、注销登记;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等。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思想政治工作、财务活动、人事管理等。

编辑本段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

办事依据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设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登记性质 1、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2、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人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3、个人出资,但不担任负责人,且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和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4、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申办材料 1、登记申请书: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下同)。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人的基本情况、场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

  6、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7、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内容包括:(1)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2)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第(4)条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省去第(3)、(4)条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办事流程

  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后,开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通知书人并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

  4、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2、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登记管理机关代收代付。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的捐赠收入,将其计入资本公积核算的,应进行纳税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不再进行调增纳税所得额。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以前国税发[1999]65号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纳税人,但财税[2000]91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123略)(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请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征企业所得税没有问题,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和(合伙)是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心中有点疑惑,个人觉得应征个人所得税,不知是否正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自然人投资兴办个体或合伙经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要发报酬给工作人员,那么单位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没有发报酬,那么不用代扣代缴。

民办非企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吗?如果你的单位符合条件的话,可以申请非营利组织,根据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认定了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和免税的范畴。

 

  规范了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是由财税部门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财税部门的规章来认定的。

 

  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9项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非营利组织须接受税法的监督与管理

 

  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状况我国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直接监管的权力,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协助监督。如在管理权限方面,财税[2009]123号文件就提出了相对应的级别管理内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在日常税收管理方面,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了非营利组织要按照税法对一般企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运作。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

 

  考虑到非营利组织的所得基本上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如果对其征税,将不利于非营利组织公益作用的发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税法以直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非营业组织免税收入范围,其中第四条规定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这主要是作为对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中孳息的具体解释。孳息就是产生的利息,狭义的理解是指在银行获得的利息,广义的理解是在投资中所获得的利益,包括银行利息、股票分红、国债购买、产业化投资等,从文件字面上来看,税法选择了狭义的范围。

 

  资格认定后五年须申请复审

 

  当然了,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也不是终身制的,其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税务机关还加强了对非营利组织的动态管理,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