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玩越南女孩小说: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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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建立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扶持创业促进就业责任,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一)把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摆在经济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 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创业和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关键,是衡量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从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等环节入手,不断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更多就业。要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工作,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工作,全方位促进就业。要把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纳入对各地行政“一把手”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包括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人数、创业及带动就业人数、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指标在内的考核评估体系,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开展督办检查。要不断强化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要进一步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形成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当前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 要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弘扬创业精神为重点,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帮助城乡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各地要按照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及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细化创建工作措施,重点做好本辖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把扶持创业带动更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认真抓好落实。 

  (三)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保增长的措施,多渠道开辟就业岗位。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制度,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当前要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 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核准项目的重要指标,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鼓励创业人员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对象创业。

    (五)实行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1、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将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城乡劳动者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减免相关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专项资金扶持。

  1、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落实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 15%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就业政策支出、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还可用于支持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性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等建设。我市就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2、落实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额度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原已享受但未到期的,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灵活就业人员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届满而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再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原已享受但未到期的,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

  3、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普通熟练工种培训期限为1个月,补贴标准为400元/人;一般技能工种培训期限为2个月,补贴标准为600元/人;高技能工种培训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在1年内实现就业的,补贴余下40%;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2009年针对返乡农民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3个月以下的短期技能培训,按前述标准每人给予400-800元的培训补贴;对3个月以上的储备式培训,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登记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等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等。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落实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延长“低保”期限及创业补贴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扩大金融信贷支持。

  1、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其中:市城区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各县市保持在500万元以上,因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等原因致使担保基金不足的,当地财政应按规定及时补足。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金融机构应无条件放贷,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申请者,应在收到贷款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

  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及额度。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参加了创业培训、经过了专家评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按时缴纳税费、能够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的个人二次创业,可申请总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上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3、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个人二次创业的,5万元以内部分全额贴息,超过5万元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微利项目的利息要按规定据实向中央财政申请拨付。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

  4、低反担保门槛。创业扶持对象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

  5、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各地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率要确保达到5%以上。要进一步做好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回收的监管,在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代偿损失的20%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风险分担机制,提高代偿能力。

  6、提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各地要加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设,不断强化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规范运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提供贷款担保、确定贷款额度、负责到期贷款的回收、协助做好呆账的认定和代偿以及协调落实担保基金等工作。要加强与经办银行、信用社区的沟通协调,建立三方联动机制,共同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7、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八)实施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1、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对象,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残疾人就业工作按《残疾人就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本意见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出资扶持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包括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理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低保管理、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报刊亭、电话亭、公用设施维护、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社区内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

  4、落实生活补助和创业补助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或自主创业的,可按本意见第(六)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享受生活补助或一次性创业补贴。 

  (九)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当前,要做好以下重点群体的就业服务工作:

  1、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精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着力抓好开拓渠道、落实政策、搞好服务三项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确保2009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不低于2008年。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科研项目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实施基层项目计划;引导和鼓励更多的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现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人数有大幅度的增加;对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取消落户限制。建立和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认真落实见习基地的财政补贴和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就业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做好返乡农民工的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要采取市内就近就地转移和市外劳务输出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帮助农民工转移就业。抓住扩大内需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大力支持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参与农房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与劳力输入地的协作,积极拓展劳务输出渠道,培育和发展壮大劳务品牌,动员和鼓励农民工外出就业。把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组),搭建多层次就业服务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至少为返乡农民工开展一次“送岗位、送培训、送技能、送信心”活动。

  3、认真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2009-2010年,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增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2009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培训返乡农民工15万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面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采取“招标定点、政府采购”的形式,实行项目化管理。

    三、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十)积极履行共同约定,鼓励、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通过和企业共同约定,鼓励、引导他们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带头稳定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待岗的,待岗期间应按规定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 

  (十一)以“五缓”、“三降”、“两协商”为基点,帮助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2009年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2009年核定年度内适当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失业保险费率降低幅度不超过1个百分点。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2009年内,市城区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费率降低05%,由2%调整为15%。工伤保险一二类风险行业费率下调01%,其中:一类行业费率由06%调整为05%;二类风险行业由12%调整为11%;三类风险行业下调04% ,由2%调整为16%。生育保险费率下调01%,由05%调整为04%。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城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拓宽失业保险功能,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作用。 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付能力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于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使用额度不超过2008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额的25%。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30%的补助。 

  (十三)建立失业动态监测,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掌握企业岗位变化情况,企业需要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好已批准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四、降低创业门槛,进一步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 

  (十四)制定创业带动就业年度计划。 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的“十件实事”,力争每年扶持5000名城乡劳动者和回归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2万人就业。

    (十五)放宽市场准入。 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对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鼓励和引导农民工队伍组建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适当降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准入门槛,达到资质条件中相关人员数量标准的70%,即可批准。

    (十六)放宽对创业主体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时间、冠名的限制。 对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10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占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创业主体可按规定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 

  (十七)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加快各类创业基地园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创业项目落户创业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十八)加快创业基地及孵化基地建设。 各地要广泛建立创业基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平台。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基地。对在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的,自2009年起免收3年的租金。鼓励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并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积极发展和进一步规范“跳蚤市场”和“马路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经营场地。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结合其发展规划、产业特色及扶持政策开辟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重点扶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企业。同时,要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对创业基地和孵化基地扶持创业并带动就业效应明显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十九)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 要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各地要加强创业培训中心建设,不断创新培训方法与培训模式,提高实训水平,提升创业能力。要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创业促就业工作,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后跟踪服务等“一条龙”跟踪服务。要进一步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办法,开辟创业“绿色通道”。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创业项目征集和评估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搭建创业项目信息公共发布对接平台。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专家队伍,推动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积极落实创业指导中心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社会充分就业 

  (二十)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继续清理和废除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广开门路,多渠道并举、多形式并存、多层次展开,促进劳动力跨城乡、跨地区合理流动。实施迎接新市民工程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归创业工程,促进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安居乐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同时,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管,对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和备用金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二十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要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稳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在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和“以钱养事”的原则,街道、社区分别配备2-3名劳动保障专干和1名劳动保障协理员。相关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从公共就业服务扶持经费中给予补助,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工作。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要努力实行服务下延,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形成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体系。

    (二十二)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劳动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劳动者处于就业或失业状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计算劳动工龄的凭证,免费向劳动者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二十三)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要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各地公共实训基地规模要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职业培训需求相一致。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实行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定点培训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十四)继续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各地要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稳定一户。加强对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的指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考核和奖励机制,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加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五)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要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规范办理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其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