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心法师2台湾评论:如何将食品药品监管与情、理、法完美地结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17:24:57

近几年来,我们的各个行政执法部门都在强调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对于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而言,如何实现科学监管,构建和谐的食品药品监管秩序,树立良好的食品药品监管形象,笔者认为科学监管必须与情、理、法完美地结合,在此谈点肤浅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中国是一个“圆通”的社会,我们讲究的是“圆”,而不是“方”,只有“圆”才是最美的。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 情即感情、情节或者情况。中国的传统文化是非常注重感情的,涉及到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即公理、天理、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等,也就是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即法则。强调的是统一性、确定性和强制力。“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简单地说那一项最为重要,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误解,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错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首先,法居情理法的末端,末即是下,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什么情理法可言,没有法的基础就不可能由情入理。“做人必须规规矩矩,做事应该实实在在”,这是我们的祖训。这些都在提醒我们,法十分重要,不能轻忽。

按照情理法系统,我们的行政行为必须要制度化、规范化,这个制度化、规范化就是“法”,也就是必须要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衡情论理。

其次,情居情理法的开端,表示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必须要从情入手,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面子。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所以我们只有从情入手,给对方足够的面子,才会在情面上获得沟通,彼此情感交流良好,自然达成合理的共识,也才能使我们的执法工作得以顺利地开展,从而达到监管的最终目的。

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挂在嘴巴上说的,如果你老是与对方讲法,容易伤感情。一旦感情受到伤害,谈起道理来更加困难。面子很重要,有了面子,大家比较容易说道理,所以把情放在前头,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有助于彼此的沟通,更有助于增进和谐的愉快气氛。

第三,理居情理法之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居中为吉。因此理是情理法的关键所在。情是用于讲理的,才称为由情入理,而法也是用来讲理的,才符合合理合法的的精神。

我们中国人很少单独说合情,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称为合情合理。所以有面子就会更加讲理,否则就会成为大家都讨厌的“死要面子不要脸”,这种人不会受社会欢迎。

我们也很少单独说合法,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成为合理合法。因为老百姓只接受合理的法,不接受不合理的法。虽然对法的要求标准高一些,却也相当合理。

要做到情、理、法有机地结合,执法人员必须做到:

一、执法必“合法”,做到以法为据。我们的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做到执法主体合格,执法程序合规,执法行为必须以法律为衡量标准。执法人员必须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各项法律法规,把握好法律法规效力的层级性、内容的针对性、具体条文和相应行为的适应性等,做到过罚相当,避免处罚的不公正、不合理情况的发生。

二、执法必“合理”,做到以理服人。一是推行“说理执法”,即在执法办案中主动向当事人说明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二是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和及时的原则开展执法办案工作。调查案情做到从实际出发,细致全面;收集取证做到认真客观,环环相扣;违法事实认定和行政处罚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依。三是事后组织开展“大案回访”等活动,提高执法效力,获得相对人认同和理解,扩大食品药品监管的影响力。

  三、执法必“合情”,做到以情感人。我们必须处理好“执法如山”与“和谐执法”的关系,执法人员要摈弃执法办案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方式粗暴,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准确把握社会心理和群众情绪。在执法中,经常性的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既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执法部门的关爱、温暖。

  可见,在情、理、法三者关系中,法在书本上;理在人心;情置根于心,表乎于颜。依法行政不能忽略理和情的存在及作用,灵活的把握和运用好“法”,是监管人员必须掌握的艺术和学问。作为基层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必须找准情理法三者的最佳结合点、切入点,达到情理法的协调,情理法的融合,才是法治的最高境界。

  食品药品科学监管的完美、和谐的境界应该是情理法的融合。我们在监管工作中,面对对象是有感情的人,既要依法行政,又要从人情、感情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讲人情、讲感情、讲道理的基础上,来把握和运用好“法”,这是工作的艺术,是每一个监管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我们不懈追求的最佳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