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余额支付功能:组织卖淫,能否除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0:16:02
作者:阿飞    近日,国内最大的发卡招嫖案宣判。两位领头者分别获刑14年和13年,自2007年开始,他们垄断北京朝阳区亚运村一带发卡招嫖活动。28岁的女老大称,社会上卖淫的那么多,社会风气就这样,古往今来都有卖淫的,自己判刑过重将上诉。(新京报)
    “没有买卖,便没有杀戮”。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这句公益广告语,也完全可以用在“卖淫嫖娼”这件事上。如果,没有男女之间的性事需求,恐怕也不会有所谓的“卖淫嫖娼”。然则,人类自出现,便有了男女之别,便有了男欢女爱的需求。食色性也,从这样的角度看,北京的这位发卡招嫖的“女老大”觉得很冤、心有不甘,也并非是完全地不可理喻。
    但问题是,根据现有法律,任何的卖淫嫖娼行为,都是非法的。而组织卖淫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北京丰台法院对该“女老大”及其同伙定罪量刑,从司法的角度,并无太多的争议。只是,沿着“女老大”的不平,从客观的角度审视我们的社会现实——“社会上卖淫的那么多”,我们倒是可以探讨,在现今中国,卖淫嫖娼、特别是组织卖淫,能否除罪化?
    “卖淫嫖娼、组织卖淫除罪化”,并非什么新生事物。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像德国、北欧等许多发达国家,甚至我们的香港、台湾地区,卖淫都是非罪的;在国内,早在2005年,国内著名性学家李银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主张,“我是提倡‘卖淫非罪化’的。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迟夙生建议将卖淫嫖娼合法化。
    从西方的经验来看,尊重男女“性”的权利,承认卖淫嫖娼行为的客观存在,是卖淫嫖娼、组织卖淫“除罪化”的基础。而政府通过立法,区分性交易中的“自愿”与“强迫”的类型,将成人之间的性交易,纳入到政府的公共管理当中。保护合法的,打击非法的。如此,既正面回应社会问题,也在客观上保障了卖淫者、嫖客的正当权利,更避免了黑恶势力对此的操控及因此而引发的许多社会问题。
    同样的问题,对中国而言。一方面,性的需求客观存在。尽管,对于卖淫嫖娼之行为,我们一直都是采取高压打击的态势,但卖淫嫖娼现象却从未绝迹;另一方面,在严打态势下,卖淫嫖娼行为隐身地下,游离于社会法治之外,反倒成了黑恶势力攫取社会财富、违法犯罪的温床。
    当然,并非说将卖淫嫖娼、组织卖淫除罪化便是治理类似社会问题的最佳良方。凡事有利有弊,对社会主义中国而言,学习西方的“除罪化”,不仅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道德障碍,在社会法治不够健全的状况下,还容易放纵卖淫体制下的强制性。即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会出现更多的强制卖淫、过度盘剥卖淫者的行为。甚至,在社会观念上,也容易导致性泛滥、性混乱等的问题。
    但总的来说,正如大禹治水,堵不如疏。既然卖淫嫖娼问题不可能根本杜绝,与其自欺欺人,还不如引而导之。用积极、开放的管理,从正面引导、规范卖淫嫖娼行为。
    其实,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尽管,古人更羞于谈性、更鄙视娼妓。但古人还是给我们留下了许多诸如“十年一觉扬州梦,赢得青楼薄幸名”、“五陵年少争缠头,一曲红绡不知数”,卖淫嫖娼之事,还能变成“文化”的内容。而卖淫嫖娼之事存在数千年,也并没有摧毁我们的道德体系,阻碍我们的社会发展。这不是很值得回味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