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能找什么工作:关于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06:47:51
【作者:中共甘肃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韩忠信】

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的规定中,明确增加了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这是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法制化,既体现了全党对纪律检查机关和纪律检查工作的信任和厚望,也为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履行职能,承担起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提供了法制保障。结合反腐倡廉和纪律检查工作实践,就贯彻落实党章的这项规定作一些初步探讨。
党的十六大以党规党法的形式把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职责确立下来,是我们党在反腐败问题上与时俱进、积极进行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的具体体现,顺应了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
党章对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作出规定,就是从党规党法上赋予了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权力,这表示其他一切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都必须服从纪委的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好这项职责,是关系到反腐败斗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应当制定相应的具体制度,明确和规范纪委组织协调的范围、方式、程序和要求。
(一)要健全组织协调的机构。健全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机构,一是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体现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组织协调的精神;二是要明确纪委是组织协调的主体,充分体现纪委的职能作用;三是要与纪委现行的领导体制相一致,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基于这些考虑,应建立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与纪委常委会实行“一套班子、两项职能”的工作机制,既履行纪委常委会的职能,又对反腐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适当增加直属机关党委和检察、法院、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纪委书记担任协调小组组长,纪委内部专设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外日常事务。这样,既利于加强沟通、协调各方,也利于讨论问题、研究案件,为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提供组织保证。
(二)要明确组织协调的内容。从协调的层次上讲,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应本着反腐败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协调一致,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抓反腐败工作的措施、力度与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协调一致,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认识、立场和步调协调一致的精神,抓主抓重,围绕参谋建议、分解任务、力量部署、检查督办、具体指导和综合反馈五个环节进行协调,防止事无巨细、事必恭亲。从协调的范围上讲,主要是协调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反腐败工作关系,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反腐败工作关系,共同承担某一项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从协调的具体内容上讲,主要是:基于对形势的判断和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在推进反腐败三项工作的过程中,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有重点地进行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组织和落实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强化监督和健全法制等各项措施;组织协调执纪执法机关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组织实施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项、全面督查和具体指导;向党委综合反馈一个时期落实反腐败任务、措施、要求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总结的经验、提出的对策和建议。
(三)要确定组织协调的形式。根据反腐败工作进展的需要,组织协调应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为载体,但会议与纪委常委会要有区别,以把反腐败工作“统起来、分出去、落实好、推上去”为目的,将各方面的认识、行动协调一致到中央和同级党委的统一部署上来,一般不对具体事项和案件的处理作出决定,组织协调会议不能取代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在协调过程中,纪委是协调小组会议的召集人和协调工作的主体,主要通过组织协调使有关机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反腐败的合力,抓好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落实,而不是大包大揽。协调解决的问题属于纪委职责范围内的,纪委要积极主动地去干;不属于纪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去做,纪委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更不能违法。协调小组成员都要严格依法依纪参与协调工作,需要各方配合的要全力支持,但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办事,尤其是协调查处重大复杂案件,要依法独立地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侦查权和审计监督权,不相互借用手段,不相互替代,不相互包办,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四)要规范组织协调的程序。协调小组会议协调反腐败工作,至少应经过立项、形成协调意见、报告、督办和反馈五个程序。对涉及反腐败工作全局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由纪委或协调小组成员书面提交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初步审核并提出协调意见后,由协调小组组长确定立项;对同级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明确要求协调的事项,协调小组组长可直接决定立项。确定立项了的协调事项,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应在立项后三日内,将事由及初步处理意见通报协调小组各成员。对提交协调小组会议的事项,协调小组各成员要畅所欲言,认真讨论,达成共识,形成协调意见,并明确主要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协调小组会议就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形成的协调意见,由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及时报告党委或党委主要负责人。涉及到反腐败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协调意见,由协调小组组长指定有关机构或亲自进行督办;涉及到反腐败某一具体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协调意见,由协调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督办。协调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及协调小组对相关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落实该事项中的效绩评价,由协调小组书面报告党委,使党委对所属地区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特别是抓反腐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五)要加强对组织协调的监督检查。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既要有严格的程序性,更要强调协调结果的有效性。为此,有必要对加强组织协调的监督检查提出规范性的要求。一是要制定协调小组议事规则,明确协调小组各成员的责任、权力、义务和工作标准,以此协调、规范和考核协调小组及各成员的工作,促使协调小组按照同一重点、同一思路、同一步骤、同一要求开展工作。二是要建立协调事项落实结果考核评价体系,对协调小组提出的每一项协调意见,都要按照客观、管用、严密、可行的原则,明确落实的主体责任、落实标准和落实时限,并以此作为协调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三是要实行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情况专题报告制度,纪委每年向党委和上级纪委专题报告一次组织协调工作情况,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要将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四是上级纪委要加强对下级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协调程序、规定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查处重要案件的情况,组织协调工作在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的作用,同级党委对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评价。
(六)要依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来发挥纪委组织协调的职能。一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识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增强执政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尤其是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要切实负起责任,防止因强调纪委组织协调的职责而把什么工作都推给纪委去做。二是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三是纪委要敢于追究、善于追究。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本身就包含了监督检查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对违反责任制规定行为实施追究的内容。党章对纪委职责的规定,为纪委实施责任追究赋予了新的内涵,纪委按照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又无疑会增加组织协调的权威。因此,各级纪委必须把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履行党章规定的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有机统一起来,真正使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过程中得到加强和发挥。
责任编辑 谭荣邦《理论前沿》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