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科什么意思:涉嫌盗窃扣发工资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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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扣发工资是否正当

发布时间:2011-11-15 稿件来源:

 
[案由]
申诉人:刘某
被诉人:襄樊某纺织有限公司
申诉人对被诉人无故拖欠工资不服,遂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刘某原系襄樊某纺织有限公司前纺车间拼粗班长,于2004年6月20日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因该公司认为其涉嫌盗窃,故停发6月份的工资。申诉人刘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该公司补发所拖欠的工资。
[分析意见]
经多次调查,2004年7月3日夜,该厂发生盗窃胶圈未遂案。该公司称主要当事人刘某是因涉嫌盗窃公司财物,又不主动配合公司调查,因此停发其6月份工资。但该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路派出所已出示“没有证据证明胶圈未遂案与刘某有直接关系,此案正在侦破中”的证明。刘某如涉嫌盗窃因按司法程序处理,而不能以单方面涉嫌盗窃来扣发工资,用人单位无权力以此作为拖欠扣发工资的理由。停发刘某的工资显然是不合适的。
[监察意见]
监察意见:襄樊某纺织有限公司补发刘某6月份工资。
[评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认为职工涉嫌盗窃而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案件。《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于什么是无故拖欠,劳动部对《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项作出了明确界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属无故拖欠。当企业未能在规定的发薪日支付职工工资时,区别企业是否拖欠了职工工资的标准是看其有无正当理由。理由是否正当,劳动部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时,拖欠工资其理由正当;其余均为不正当理由,属非法即无故拖欠工资。本案的焦点在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事实是否成立。该公司认为劳动者刘某有盗窃公司财物的嫌疑,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只要到公司说明情况,就可以发放其工资,刘某2004年6月的工资只是暂停发放,不属于无故拖欠。2004年6月份刘某为该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虽然已离开该公司到外地打工,但其追要被拖欠的工资是合法的。刘某没有法定义务到公司说明情况,该公司要求刘某一定要到公司说明情况,否则就不发放其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刘某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该公司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不能拖欠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况且刘某涉嫌盗窃一案,公安机关已立案,刘某也依法到公安机关接受过调查,如经公安部门侦破属实,应由公安部门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依法处理,不能以单方面涉嫌盗窃来扣发工资。盗窃与拖欠工资属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用人单位无权力以此作为拖欠扣发工资的理由。且盗窃案距今已一年仍未查证落实,刘某已在案发之日7月3号之前的6月25号正式离开公司,盗窃案发生之日刘某已不再是该公司职员,该公司扣发刘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权益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将其认定为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