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士兵的故事:律师对火车票实名制提反垄断诉讼要求删除姓名身份证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9:15:06

为了迎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遏制实名制泛滥、保护公民信息安全隐私权,日前,笔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反垄断民事诉状,状告火车票实名制垄断经营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人格权、隐私权等,以下是诉状部分摘录

案由:垄断纠纷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停止火车票购票乘车实名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垄断经营行为;

< >要求被告删除1月21日K269火车票上打印的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验证进站字样,删除背面实名制车票乘车改签退票等规定;赔偿实名制购票验票乘火车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8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1月21日K269北京西到洛阳硬卧车票一张,被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码。取票时被要求出示身份证验证。车票票面打印着原告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印有验证进站字样。

 

火车票表面印着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还是给原告造成巨大困扰!火车票丢弃后原告的身份信息被泄露,有可能被违法分子伪造或者用于其它违法活动。同样是实名制的飞机票,票面并没有乘客的汉字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铁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尊重消费者隐私和人格尊严。《公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时限范围条件。除公安机关在法定条件下查验公民身份证件外,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查验公民身份证。铁路作为高度集中经营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且政企不分。火车票是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缔结的运输服务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并没有火车票实名制规定。《合同法》也没有强制性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购买火车票必须持身份证,并在票面打印身份证号码和姓名。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作为一种及时清结的市场交易行为并不需要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期,因此火车票表面打印乘车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没有事实和法理需求!

至于火车票实名制能够实现买票公民,杜绝或遏制黄牛,这个简直就是天方夜谭的忽悠!事实表明,实名制后黄牛倒票依然猖獗,只是改变了形式。虽然,黄牛倒票人数减少,但是黄牛倒票方式由此更加隐蔽,比如代购车票,与铁路原告联合起来带客进站、用他人身份证号码屯票等。乘客都很纳闷,火车票刚一发售,电话打不通、网上提交不上,然而一些代购车票的却依然能够买到票。实名制后一票难求状况没有改变,反而是乘客买票更加困难。买票、退票和乘车等需要更多时间。而且乘车更加拥挤不堪。

既然铁路企业关于火车票实名制没有能够实现乘客更加便捷的购票乘车,更没有解决黄牛倒票和一票难求局面,反而增加了乘客购票乘车时间,退票改签更加费时,而其票面打印乘客身份证号码信息和姓名极容易泄露公民隐私。那么,铁路经营者鼓吹的火车票实名制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经营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垄断地位的铁路企业无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众所周知,公安人员查验公民身份证件多数情况是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为了治安管理需要排除违法嫌疑人。这对公民来说是人格尊严的一次检阅。纵然是公安机关打着为了公共安全需要查验公民身份证件,也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一次考证。这是对公民守法性的考察,是对公民诚实守法的一种不信任。公民的人格尊严在此会受到质疑贬损。

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在火车站查验公民身份证件,但需要出示执法证件,而铁路企业工作人员并没有权利查验。第14条规定,公民应当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是:(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依据第15条规定查验公民身份证件时,公民可以出示,也可以不出示。同时,改法对公安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查验使用公民身份证过程中获悉的公民身份信息应当保密。

然而,实名制火车票的购买和查验身份证并不是人民警察,火车票表面打印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很容易泄露公民隐私,虽然身份证号码隐藏了4位数字,但隐藏的数字很容易被破译。这些都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失。铁路工作人员在火车票实名制购票乘车过程中,多次对公民人身和身份证件进行比对核实,贬损了公民人格尊严。而其实名制火车票存在泄露公民隐私信息被违反犯罪分子利用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可能,乘客为此担惊受怕高度紧张,这就是很严重的精神损害。

越来越多越随意的实名制活动,大大的缩小了公民自由活动和隐私空间。公共管理机构打着公共安全的旗号,频繁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件,打印公民身份号码姓名等信息,却始终没有很好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对泄露公民隐私信息也没有应对惩罚措施。

公共管理机关这种损人利己的社会管理措施严重损害公民人格尊严,侵犯公民隐私权。互联网实名容易导致公民身份信息被盗用盗卖;火车票实名制容易破译泄露公民隐私被贩卖;手机实名制等同样存在公民身份信息被盗卖风险;菜刀实名制更是荒唐透顶。在没有立法严格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情况下,过分强调和查验、使用公民身份证件等信息,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践踏、隐私权的泄露。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任何国家机关都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务院2010年针对原告申请铁道部火车票实名制法律依据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终裁书[国复(2010)254号]中明确,火车票实名制是企业民事行为,铁道部没有获取和制定火车票实名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事实一再证明火车票实名制不是解决铁路一票难求的灵丹妙药。在经济利益诱导时代,火车票实名制更无法杜绝黄牛倒票和购票公平问题。解决铁路一票难求唯一出路是增加运力,提升铁路服务质量。火车票实名制只能增加铁路服务成本,浪费乘客更多购票乘车时间,而且还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泄露公民隐私信息等。火车票实名制增加的成本最终转化到乘客头上逼迫火车票不断涨价、危害极大。

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止火车票实名制垄断经营行为,促进铁路企业依法经营,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保护公民隐私权,促使铁路经营服务质量提高,笔者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等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为民伸冤,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