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虎藏龙2003最强援助:思考吴英案,该拯救的是这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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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吴英案,该拯救的是这个制度

2012-02-09 13:10:03

    浙江省高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二审宣判吴英死刑后,中国法律界、企业界、学术界以及普通民众的反对声一浪高过一浪。随之新华社首度就吴英案件以及引发的广泛舆论关注发表了相关报道。报道采访了多名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分析了社会舆论与法院这项裁定大相径庭的现象,并以专家的话道出了吴英非法集资犯罪背后的一个深层原因--中国的金融系统被垄断、民间融资困难,而处死吴英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新华社的报道被广泛转载后,民众纷纷对吴英案件的结果表示谨慎乐观,法律和学术界精英加紧舆论攻势,希望借此机会推动中国在相关立法和金融政策等方面的改革进程。

一批精英律师和学者聚集在中国政法大学出席吴英案法律研讨会,会后发出“刀下留人”的呼声,另一批法律界和企业界精英出席了由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主办的另一场相关研讨会,同样向政府发出了“慎用死刑、改革金融秩序”的呼吁。

法律界人士和民众一般认为,无论是从犯罪根源、作案动机、法院定罪和量刑来看,吴英都不至于被判死刑。著名经济学家、在新浪微博上拥有近4百万关注者的韩志国说,吴英案件引发社会空前的关注,显示中国社会已经到了三大转折点:多元经济与国家垄断的对决已到转折点,发展诉求与僵化制度的对决已到转折点,正义理念与威权观念的对决已到转折点。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说,至少民间融资与现有金融体制的矛盾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吴英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一方面是因为目前中国经济出现了一些问题,中国的金融垄断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程度。所以经济学家,很多人都站出来为民间的、合理的集资说话。”新华社的报道引用的业界资料显示,民营企业从银行得到贷款的难度大、成本高,许多商家被迫挺而走险,从规范不完善的民间融资渠道取得企业经营必需的资金,吴英案件帮助揭示了这项矛盾。胡星斗说,他相信最高司法机关会对吴英案做出理性判决,维持原判则会对社会造成巨大伤害,“如果能够倾听广大专家、律师的呼声,它就会改变(原判)。如果不改变,它会对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后果,这是人们大家都不愿看到的。”

2月4日,中国知名的经济学家张维迎在2012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发表演讲,他认为吴英案表明中国经济依然是建立在特权基础上,中国离真正的市场经济至少还有200年。张维迎在演讲中说,在一个特权社会中,很多企业家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在掠夺财富。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受到摧残,说明中国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倒退,如果吴英的集资应该被判死刑,我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不应该被判死刑。”中国经济学者赵晓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表示,他认同张维迎的观点:“他说的是有道理的,过去几年国进民退,某些方面甚至倒退,我曾经说过,目前的中国有点象国家资本主义,并不是成熟规范的市场经济。”

法学学者滕彪曾在德国之声《北京观察》撰文:面对吴英死刑,人们是沉默还是呐喊?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此案凸显中国官方对金融的垄断;企业家王石、任志强等也在新浪微博上认为吴英“罪不致死”;

被称为“中国律师界的良心”的中国知名律师张思之也致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他表示,面对涉及一个年轻生命的法律个案,其判处有诸多问题,他必须表明一个法律人的态度。他也直指在此案中核心的问题是:“一个人借款去经营自己的企业,是不是构成犯罪?现在法院不但认为他有罪,还认为是重罪,而且要判死刑,所以人们目前提出这个案子是该杀还是不该杀?我们先解决这个问题。然后从宏观上讲,再解决第二个问题,我在信中已经暗含这层意思,我们站在改革的高度来看,人们解决目前大陆金融体制的问题,这些是不是犯罪,这些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在信中,张思之重点表达了两个观点:其一,吴英所集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体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故无诈骗之行为;其二,“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状,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这两点分别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吴英案做出了剖析,尤其是第二条,当是案件纷议之核心。

张思之也认为吴英案再一次证明中国的经济是特权经济,如果吴英被执行死刑,将会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这不仅意味着人们的市场经济不成熟,而是大倒退。”

吴英巨额集资,有罪与无罪,双方各有说辞。一个行为性质的法律认定,主要在于特定法律对该行为的界定。而特定法律的界定,则反映了统治集团的利益,是其法律上的表现。例如,在邓小平改革开放政策以前,计划经济外的商品流通,即民间的贩卖活动,在法律上就被界定为走资本主义道路,性质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依程度不同,这是一种错误或有罪的行为。更为荒谬的是后来引申到农村家庭养几个鸡或自家院子里种点菜,也被指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由此人们可以看到,当时统治集团为了维护他们的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从法律上对上述行为界定为有罪。

把人类因为生存和生产活动的需要,界定为有罪。这在现在年轻几代人看来,匪夷所思,这种古今中外都十分罕见的法律规定,但硬是合法存在过了。也因为统治集团把人性正常的反映视为有罪,所以他们的统治管制一直显得既笨拙又劳命伤财。更荒谬的是,政府掌控下的宣传机构,竟然把裤脚管的大小、衣服款式、发型等等也统统套上资本主义思想、生活方式的政治帽子,让全国所有单位,在法律之外再获得一种无形的法律,由单位的某几个人来随意判定一个人的政治生命。这种涉及到几亿人口的道德判断标准,不知冤判误判错判了多少人的正常行为。这是因为他们在逆人性而动。

统治集团这种违背普世标准的法律规定与道德判断标准,既反映了他们低下的文化水准,又表现为他们随低下文化水准而来的拙劣的管理水平。

吴英的罪名是非法集资。个人的集资活动属于非法,这也是一种法律规定;反映的是统治集团的利益。为生产经营而集资,同为个人家庭生存养鸡种自留地的菜,性质上并无区别。既然容许个人成立企业,经营企业,那么就要给他一定的生存环境。但在制造业大国的中国,中小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就是一个缺乏生存环境的问题。如果政府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拿出合理可操作的实施方案,不致让民间人士游走在有罪与无罪的险道上。

金融管理,金融安全等,固然是国家确保民生安全很重要的一项内容。但人们看到中共历来的做法是,为了舆论一律、思想统一、行动一致,他们惯常的做法就是通过威胁、恐吓、批判、“学习”、政治表态等来强行达到。思想上的简单与目的上的丑恶,无法了解到社会的多样性与人性的正常表达,这在金融管理上同样表现了出来。一方面,在民间严把死守金融管理,而对特权阶层洞开大门,几乎毫无约束,不同权力级别的官员,一个条子、一个电话、一个打招呼、通过一个会议形成一个决议,都可以让有关银行向特定人员发放数量不等或巨量的贷款,银行既是他们攫取人民财产的工具,又是他们私人的钱包,正因为如此,他们对破坏金融秩序的民间集资,必定会给予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贷款的企业界人士,如果想有更大的发展,就势必要在银行贷款,这就逼迫他们去找能一锤定音权势人物的门路,权力寻租由此发生。更为腐败的是,商场上的冒险家,通过打通顶级权势人物的通道,可以凭空取得巨额贷款,成为暴富人物。比如上海的周正毅、张荣坤、刘根山,还有电器大王黄光裕,都是经过打通了权势人物而获取了巨额贷款,这些草根人物,随时也会成为权力恶斗或官员们金蝉脱壳的祭品。官员们要谋取银行金库,总要有个合法人物站在前台,这就是官商结合的本质或必经之路。一旦,官员与暴富者发生矛盾,惨败的必然是草根商人。

金融管理上的这些中国特色,反映的是权贵阶层在经济利益上的诉求,对民间严把死守与在权力面前无秩序可言。吴英以高利率吸取民间存款,当然是饮鸠止渴的行为,有很失策的做法,表现出一个不成熟企业人士的幼稚;不顾实际管理能力,以快速扩张为生存之道,本是中国很多粗放型企业的败笔,以高利率吸贷,资金链发生崩塌无可避免。

办了将近5年的吴英案黑幕重重,极不透明。对她财产的处置一开始就遭到置疑,地方权势集团对她怀有的恶意和敌意非常明显。有人因此认为判吴英死刑是一些有背景的人想图财害命,而真相可能要复杂得多。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吴英集资的对像是一批很有权势,但又不愿暴露身份的官员。正是这个事实,决定了此案从一开始就不同于当地早已见惯不怪的“非法集资案”。吴英得罪的地方权势集团犯了一系列错误。第一个错误,就是那些借钱给吴英的人财迷心窍,以为吴英会帮他们发大财,后来发现吴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很大损失,于是就动用司法程序来挽回自己的损失。他们判断吴英是一个没有背景的小女子,毫无还手之力。但他们显然低估了舆论的力量,使自己陷入了困境。

这样一来,吴英案就开始超出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意义,而具有政治性质。

吴英案给上级政府出了一个大难题,即是否要默许地方权势集团置吴英于死地;正是在这一点上,上级政府内部出现了分歧,这也是此案拖了如此长时间的根本原因。上级政府显然意识到,默许地方政府用国家的司法程序来执行地方“潜规则”,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后果,因此,他们试图找到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因此,吴英二审的结果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这个结果表明,地方权势集团的意志获得了胜利。冒天下之大不韪让吴英去死,说明黑社会化的地方权势集团的猖獗和中央权威的式微已经发展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

正因为如此,吴英案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阻止滥用死刑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司法公正问题和量刑不当的问题,而涉及到这样一个大的政治问题:这个政权是否有能力实行有效治理,而不让地方权贵势力滥用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维护黑势力对地方的控制。即使站在政权的立场上,姑息地方滥用司法程序来维护权贵势力,也是极其危险的。

现在,球已经被踢到了最高法院。由于这个案子的政治敏感性,最后的决策肯定不是“司法独立”的结果,而是一个政治决定。但如果最高法院最后决定免吴英一死,对于中国人来说,还是一个好消息。这不仅说明政权对于维护人的生命尊严的理念有所进步,对于民意的压力有所顾忌,而且说明中央政府明白,不能继续放纵地方政府胡来。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吴英案反映了中国金融体制问题及民间创业者的无奈,但这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吴英之死有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从创业伊始,她就和当地官员关系密切,不仅银行的职员帮助其贷款,而且二审又成了她检举揭发的对象,特别是官员新旧更替,她原先依靠的人处于争斗的劣势,而代之而起的新帮派,先利用她打垮了政敌,又盯上了她的亿元家产,两股势力汇成一流,非要杀她灭口不可。这是典型的中国式贪官的本色,既贪婪又伪善,既把好话说尽,又把坏事做绝,他们在当初富姐风光之时,像苍蝇一样围绕着女色和财富,成了繁荣民企事业的推手,现在换了新面孔,立即翻脸不认人,表面上成了净化金融环境的楷模,只有一样东西不足惜:普通老百姓的生命。杀一个人,就如同踩死一只蚂蚁。

如今,围绕她该不该死的问题,人们展开舆论的补救声援,但对于官员左右司法的国家来说这不算什么,真正藏在法院后面有底气的,不是公平和正义,也不是人们的唾沫和义愤,而是那些更高一级大官们的批示。虽然,吴英一案与众多判刑后死去活来的高官相比,确实有点差别,但本质上都是一样的,法律都成了道具。

其实,高级贪官明目张胆地干预司法,互相保护的事多得不绝如缕,他们操控司法,随意可以送人情,叫你死有一百个理由;叫你活,有一千个藉口,这就是贪官的本色。显然,吴英没有这种背景与靠山,尽管她认罪态度很好,把民间融资活动违心地承认是金融诈骗;尽管她积极揭举了地方官员的犯罪事实,但还是逃不出徇私枉法的魔掌,她临近死亡了,还不知道,在中国靠金钱不一定能保住事业,一时的富有,可能是过眼烟云,但靠权力却一定能保住财富,由于任期制的局限,上下级或各地的官员,遥相呼应,官官相助,和利益输送,导演了一幕幕践踏法律的闹剧。

感谢网络时代,人们还可以发表审视的疑问,为什么更大的犯罪份子得以逃生,而较小的无足轻重的吴英非得杀头?假如舆论压力太大,有可能引起公愤和社会动荡,或许某一个比更高一格的官员,才能信手批示,高法的覆核,有一线补救的希望。但目前看,还是渺茫的,无奈的,悲伤的。人们之所以为吴英讲话,不是怜香惜玉,而是基于民企融资的艰难和草芥人命的专制制度的黑暗,以及司法腐败的严重性。据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报告显示,中国民间资本的规模远远超出业界预计,温州民间资本5000多亿元,山西有10000亿元,鄂尔多斯是2000多亿元,经济学家辜胜阻调研表明,中小企业大概只有10%,能够从正规银行体系得到贷款,浙江有80%的小企业靠民间借贷,年息最高的达到180%。目前民间借贷的年利率高达120%。……这些冰冷的数据说明,由政治体制所决定,官员的内斗使大批民企老板站在生死线上,成了坫板上的肉,说不定什么时候戴上一顶“黑帽子”,如果不想选择 “跑路”,就必须把脑袋挂在裤腰带上,每天颤颤惊惊地过日子。

如果吴英判死,就是判了中国民企前程的死亡,这个结果很可怕。不过,当官的不怕这些,他们只在乎自己和家族的利益,自认为他们的生命是红色的,宝贵的,老百姓的生命是黄色的,是草,是灰,是土,所以就出现了上述的怪事。据吴英之父吴永正透露,一审前,东阳市当局十几个人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人又到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政治制度决定了官员的本色,年轻的弱女子永远地闭了眼睛,贪官们才能睡得安稳。

真正杀死吴英的不是某个个人,而是制度本身。中国自从开始现代化运动之后,国家主义(有时被称为国家资本主义,有时则又叫国家社会主义),一直是占据主流地位的思潮。孙文当年提出著名的三民主义,其中民生主义的宗旨就是“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国民政府在1935年进行法币改革之后,国有资本便开始全面控制金融业;到1948年,国家资本在银行资产中的比例超过了90%。国民党迁台之后,仍然不改国策,到1986年,台湾政府当局仍然控制了79?9%的银行资产,其金融自由化的到来,是随着党禁的开放而逐步开始的。在大陆地区,1949年5月,人民解放军攻占上海,在半个月后就关闭了上海证券市场;1956年之后更是全面禁止私人资本进入金融业。到1978年之后,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私人企业的复苏,民间对金融的开放产生了强烈的需求,1984年方兴钱庄的出现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然而,金融业的开放远远滞后于其他的产业领域。1990年代之后,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实施了比之前更为严厉的打击。在1993年,北京爆发了轰动一时的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非法集资案,其董事长沈太福最终以贪污和行贿罪被处以死刑。……

无论是投机倒把罪、贪污行贿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核心主题在于探索如何全面遏制现行体制外的民间金融业。在现行经济犯罪活动中,被处以死刑的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增值税发票犯罪,另一项就是非法集资。但让人担忧的是,即便是在如此高压的政策之下,处于非法地位的民间金融业似乎仍然有扩大之势,特别是在宏观调控时期,一旦银根开始紧缩,地方高利贷市场就如同河床突然收窄,“水位”顿时抬高,这一景象人们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已经目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仅温州地区的地下金融资金就高达1600亿元,若以一个“庄头”运作10亿元来计算,那么就活跃着160个“吴英”。

放眼全国,大大小小的“吴英”当以万计。

吴英被二审判处死刑引发的广泛舆论关注发表相关报道,为反对这项死刑判决的民众带来一线希望;在国内,大案要案,始终不可能资料全公开,因为大案要案几乎都涉及到官场的丑恶与肮脏,在今天民众高声呼吁刀下留人之时,如果不公开全部案情,不让民间充分讨论,恐怕终究会被质疑为冤案错案。法律和学术界精英正紧锣密鼓地游说司法部门和公众,敦促政府修改相关法律和金融制度,以避免同样的悲剧重演。如果不从制度的角度来思考吴英案,拯救将无从谈起,悲剧将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