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孟君:吴英案始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20:52:22

4年里这个名字不绝于耳,马拉松般的漫长诉讼终于还是等来了死刑的终审判决,如今她已命悬一线,可是还是有无数的人在牵挂她。吴英是谁?

开美容店起家的80后“村姑”

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做起了生意。

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商机,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详细]

结识“贵人”成就 “本色神话”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是,吴英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很简单,吴英的客户几乎都是当地最有财富的一批人。

2006年4月开始,本色集团突然在东阳横空出世: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注册,仅当年8月14日,吴英就一口气注册了3家公司。吴英的本色版图,直至当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方才组建完毕。

在吴英被刑拘前,包括媒体在内,几乎无人知道,吴英投在东阳的数亿资金究竟来自何方。直到相关案情公布,吴英的资金往来脉络方才清晰:几乎所有的资金都来自民间高利贷。而已知的银行贷款,只有工商银行东阳支行的一笔1550万元的短期贷款

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判决书》认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吴英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息,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处集资1400余万元。这些人大多系吴英在宁波慈溪认识的朋友,或此后经人介1979年出生的义乌人杨军,然后通过杨军认识了杨卫江,并借到了首批资金600万元。杨军与骆华梅认识,而原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正是骆华梅的表哥,就此吴英也认识了“表哥”林卫平。

吴英的直接债权人只有11名,这11位资金掮客手中的钱则来自于零散在民间的资金,仅义乌人林卫平的借款就有4.7亿多元。林卫平原系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在义乌官场有广泛的人脉基础。单林卫平一人涉及的债权人,就包括义乌市10多名国家公务人员。无疑,为数众多的公职人员均不希望被立功心切的吴英抖出。 [详细]

遭债主绑架“亡命”八天,资金链加速断裂

事实上,到2006年10月底,也就是吴英开始被媒体关注之时,吴英领导的本色集团的资金链已经接近断裂。12月底,一起“绑架案”的发生,更令其雪上加霜。

杨志昂,男,1973年出生,律师,吴英资金七掮客之一。最终导致吴英案发的,杨也是因素之一。据起诉书认定,他借给吴英3630万元,至今仍有1135万元没还。2006年12月21日,正是杨志昂跟吴英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

据吴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08年12月21日至28日,因债务纠纷,她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软禁。吴英及其家属称之为“绑架”。这次“绑架”意味着杨志昂与吴英的借贷关系已经开始恶化,并直接导致了本色集团的崩盘。[详细]

没有立案的绑架案与没有征兆的牢狱之灾

吴英报案后,当地公安一直没有立案,两天后,本色集团收到一封装有两颗子弹的信封。

按照吴英家属的说法,吴英想过被债权人绑架,但从未想过被公安拘留。

但事与愿违,2007年2月10日下午,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将从今天开始登记。 [详细]

财富神话终遇“滑铁卢” 吴英案定性悄然变化

警方的介入调查让“最年轻的女富豪”的“本色神话”终告破灭。

2007年2月,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然而,吴英案的审理和判决却破费周折,在2009年4月16日开庭前,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和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8年2月和10月各起草了一份起诉书。

在第一份起诉书中,吴英的罪名是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项,且两个罪名的主体都是本色集团,吴英作为本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被列为被告。

而在第二份起诉书中,罪名和主体都发生了变化,起诉罪名为集资诈骗,吴英作为个人被列为被告。在东阳市检察院起诉阶段,吴英与林卫平等8人一起被起诉,但由于量刑规格发生变化,吴英被独立出来,其一审地点由东阳市人民法院更换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方也由东阳市检察院变更为金华市检察院。 [详细]

律师两次坚持的无罪辩护与终审维持的死刑判决

吴英成名、被绑架和被刑拘后,吴英及其家人曾先后聘请过3任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所在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在业内颇有名气,杨照东还曾做过黄光裕的代理律师。

“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杨照东说。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辩护律师在一二审中都坚持给吴英做无罪辩护,然而,他们所做的辩护,在一二审中,均未被法院采纳。

2009年10月,吴英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原判。[详细]

吴英案终成街谈巷议万民关注的法治事件

然而,案件并没有随着它的二审宣判而结束,吴英再度被判死刑后,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网民们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一场罕见讨论,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就在吴英命悬一线之际,社会各界围绕本案的讨论也如火如荼。吴英该不该死?舆论主流看法与法律判决截然相反,实属罕见。[详细]

法庭上的吴英,听到死刑判决后落泪。

从亿万富姐到阶下死囚,吴英一路走来留下无数疑团。

专栏作家吴晓波认为,对吴英的死刑判决是一个制度性行为,无论是投机倒把罪、贪污行贿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核心主题便在于全面遏制现行体制外的民间金融业探索。

吴英并不是第一个因集资诈骗罪被宣判死刑的女人,2008年,浙江丽水绰号为“小姑娘”的杜益敏被一审判处死刑。

吴英到底是不是集资诈骗,应当从主客观方面逐一分析。按照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如果吴英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标准,对吴英的指控就不能成立。有“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指出,吴英不是该死不该死的问题,而是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

判别集资诈骗的两点重要特征

成立集资诈骗,被告行为需要在主客观方面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罪名要件,但吴英的行为恰恰不符合《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

2008年,浙江省公检法联合下发《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其中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这一《纪要》指出了判别集资诈骗的两点重要特征:一是资金用于合法经营,而非子虚乌有的投资项目二是募集资金的对象是相对固定的人员,而非社会的不特定公众。这一描述与我国刑法设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两项罪名的法理精神是一致的。[详细]

集资诈骗还是民间借贷?法院判决所回答不了这几个问题

吴英作为民间企业家,向朋友借款从事实业经营,既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企图,这只能算是民事纠纷。与公权力何干?受害者没有站出来(借贷金额7.7亿,11个债权人都否认自己被骗),公检法何以如此迫不及待地抓人杀人?如吴英集资是为“占有”,何必搞巨额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众多的实业?显然,法院的判决回答不了这些问题。

吴英募集资金主要用来投资实业,占有挥霍说法恐难成立

不妨再来看看吴英的投资渠道。吴英的本色控股体系内共有8家公司,包括浙江本色广告、浙江本色酒店管理、东阳汽车服务、东阳本色网络、东阳本色装饰材料、东阳本色婚庆服务、东阳本色物流;其最大的投资是时值1.6亿的商业房产。也就是说,吴英募集来的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而判决书中认定的挥霍,要么在控辩双方存有巨大争议,要么因界限模糊而无法认定,比如40辆车虽是吴英斥资购买,但主要用于公司运营。

在四年后回望市场,吴英投资的项目升值预期良好。如吴英购买的大量商业地产,在近几年间价格飙升。很可惜的是,吴英的债权人并未能从破产清偿程序中获益——吴英旗下的本色概念酒店,仅装修就投入几千万元,以450万元拍卖成交。究竟是吴英在玩弄资本,还是司法机关在伺机寻租?这些数字颇堪玩味。

11个债权人皆为亲友掮客,何来“集资诈骗”之说?

其次,吴英的债权人只有十一人,或为亲友,或为以放贷为业的资深掮客。如最大的债权人林卫平,便是义乌地区的最大放贷人之一。吴英的投资项目几乎都在东阳本地,都是传统行业,既不神秘,也并不特别。也就是说,稍有经验的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从吴英的投资布局中,判断这些投资的风险和利润,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此指控吴英设局诈骗,实在难以服人。

许诺高额利息不能支付是诚信有亏,不能据此认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大律师张思之认为,集资诈骗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吴案中体现为债权人本金。也就是说,判断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她的行为是否具有侵占债权人本金的恶意。许诺高额利息不能支付,属于诚信有亏,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至于吴英是否确有此恶意,未见全部证据,不敢轻下断语;但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设局诈骗,早会仿效国中巨贪,变卖资产卷款逃逸,岂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对此不难明察。[详细]

退一步,即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属罪不至死

在一场由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吴英案研讨会上,大部分与会学者和律师认为,吴英的行为是普通的民间借贷,根本不构成犯罪,“吴英案的实质是她向特定少数人借高利贷”。

公诉方并不否认这些债权人与吴英在借款之前就是朋友,但认为这些人有的做“资金生意”,吴英明知他们的资金从公众处吸收而来,仍向他们借款,因此吴英的行为就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这一观点亦得到部分刑法学者认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吴英借款7个多亿,玩儿得这么大,如果不判刑,对其背后的众多债权人说不过去,所以吴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难辞其咎”。但阮齐林也认为吴英罪不至死,他认为吴英应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无‘欺骗’,也就是吴英借的钱有没有落实投资计划”。[详细]

二审程序被指存有重大瑕疵

曾长期做刑辩律师的李庄指出,二审判决在宣判一事上存有重大瑕疵。依刑诉法,宣判前至少三天就应通知律师。但是据吴英案二审辩护律师杨照东说,自己在二审宣判当天早晨八点半在北京家中接到电话,要下午三点半赶到二审法院。杨即刻飞浙江,从杭州到金华的路上才被法院告知是宣判。李庄甚至据此认为案件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而无效![详细]

有学者认为,吴英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隐瞒实际亏损,又一再以真金白银返还放贷人,使人深深误信其赢利能力,因此吴英案是所谓庞氏骗局。

针对吴英案是庞氏骗局的说法,律师夏楠分析认为,在吴英和她的11名债权人之间,成立的是借贷(债权)关系而非投资(股权)关系,此二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其最重要的区别是前者可以实物资产设定抵押而后者不能。因此,投资者可能赔到血本无归,债权人却可以通过抵押物弥补损失。在投资关系中,投资人需要共担经营亏损的风险;而在借贷关系中,无论债务人财务状况如何,都有责任偿还借款。将欠债还钱的义务指为谎报亏损的欺诈,实在是莫须有的欲加之罪。

疑罪从无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其含义在于,当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它的相关表述还有案件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疑罪应当从无 更何况人命关天

“排除合理怀疑”本是英美判例法中一项重要刑法证明标准,随着内地法治建设的推进,也逐渐成为刑事审判中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而死刑案件更是将其直接写入了司法解释,如《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的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综合体现出了“排除合理怀疑”规则正式确立。

总之,关于死刑案件,内地已经建立起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作此规定也是符合国际规则的,联合国在《关于保护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规定:“只有在根据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

既然吴英案中,各界已经提出如此之多的质疑,而且这些怀疑并非空穴来风,站不住脚,定罪并作出死刑的判决是哪来的那份勇气呢?[详细]

非暴力犯罪判死更不符合法治精神

在死刑问题上,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少杀慎杀”,经济犯罪则更应如此,因为,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这是一种全世界通行的普世现代价值取向。退一万步说,即使吴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也仅仅侵犯了其他人的财产权,因为侵犯财产权而剥夺生命权,这种价值取向有太大问题。试问:生命与金钱,究竟孰轻孰重?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难道法院想开中国之先河转变成:杀人赔钱、欠债抵命?

正如学者易中天感慨的那样,“道理很简单,人死不能复生。一旦错杀,神仙都救不回来。且不说吴英是否有罪,尚有争议;也不说即便有罪,至少罪不当死;就算她十恶不赦,也犯不着如此迫切地就去执行。她是卡扎菲吗?她是萨达姆吗?她是本拉登吗?不立马杀了她,我们就‘国将不国’吗?恐怕恰恰相反!”

大律师张思之说:“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详细]

法官越界体现不中立 法庭的公正正遭受质疑

吴英死刑判决后,网上质疑声起。2月7日,本案审判长就审判答记者问,为法院辩护。浙江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上关于吴英案审判违心违法的言论,完全是造谣,该院将追查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针对浙江省高院法官对媒体所进行的解释,学者何兵认为:“一个案件的判决,总有胜诉一方和落败一方。法官在媒体上公开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实质就是为胜诉方辩护。对于那些意图通过上诉以挽回败局的人来说,对于那些意图通过死刑复核、死中求生的人来说,法官的言论,可能会成为他继续寻求正义路途上的最为头痛的问题。无意之中,法官使自己从一个尊贵的审判者成为‘胜诉方的律师’”。

“判决是法官的权力,质疑是公众的权利。法官职务的性质决定了,审判者不能卷入公开论战——即使他是正确的。法官们必须记住这样的金科玉律:对自己作出的判决,沉默是唯一的选择。公正的审判,决不畏惧哪怕严厉的舆论。”[详细]

亚布力论坛上,经济学家张维迎喊出了“保护吴英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二审判决后,大律师张思之公开致函最高法:判吴英死刑难服众,呼吁刀下留人。

吴英案这样一个关乎生命的死刑判决,审之度之,能不慎乎?人死不能复生,案件存疑,理应刀下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