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锦还乡相反: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5:50:48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案件查处工作的制约、监督和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现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此次印发的“三项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入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六条  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咀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当对会审意见负责。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未予会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附件2: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涉及各违法主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因受到阻力和干扰,致使案件查处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超出本级管辖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逐级向有管辖职权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下的报告后,一般应立案查处;认为应当由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要责令其查处,同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五条  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的违法案件,在调查核实后,属重大违法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立案审批表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结案之日起14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违法案件包括: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执法监察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设想。

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执法监察工作重点的贯彻、落实和完成情况。

第七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工作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专项报告。

第八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发现有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3: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监督和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办:

(一)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举报线索后,要求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上报结果的;

(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属有重大影响并提出限期结案的;

(三)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尽快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协助落实行政处分建议、强制执行措施的;

(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

第三条  督办的方式主要有口头督办、书面督办和派员督办。

口头督办时,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就督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

采取书面方式督办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正式文件发出督办通知(函)。

第四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处理结果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上报的,经督办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上报期限。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尚未结案之前,应当暂停办理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方面的申请。

第五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督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不予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