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仙浪漫婚纱:电气设备修理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22:57:26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
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
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11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12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
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条 严格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大修。
第14条 拆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拆装和
违章操作。
第15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
,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
第16条 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
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17条 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
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第18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
第19条 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
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20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
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
第21条 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
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条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
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
第23条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
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第24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
点。
六、收尾工作
第25条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第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
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选用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
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项内容。
第27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防 爆 检 查 员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检查工作。
第2条 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条 熟悉工作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性能。了解所检查地区电气设备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第4条 熟悉矿井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及所检查地区的瓦斯浓度。
第5条 必须配备专用工具,下井工作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挝仪。
二、安全规定
第6余 上班前不得喝酒,班中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7条 需停电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准许打开隔爆外壳,经验电、放电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8条 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不能处理时,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失爆的设备不准送电运行。
第9条 继电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装置,通知有关人员,重新进行调整。
三、操作准备
第10条 清点检查用工具、仪表、零部件、绝缘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11条 需要停电检查前,应提前与有关部门(区队)取得联
系。
四、正常操作
第12条 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
1·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对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间隙及接线引入装置等隔爆部位进行详细检查。隔爆性能必
须符合防爆标准的要求,严禁失爆设备入井。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3·必须填写入井设备检查记录,合格的设备方可签发入井合格证。
第13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
1·防爆检查员在井下检查电气
设备时,应与所在地区负责人或维护人员一起检查。
2·设备周围环境是否清洁,有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和检修的杂物。
3·是否有良好的通
风散热条件,外壳有无缺损。
4·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歪斜及震动现象。
5·设备完好,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1)电源电缆、控制
线和信号线电缆接线规范,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喇叭口应用档板封堵严密,无失爆现象;
(2)有无异常声响、过热、异味;
(3)控制部分、闭锁装置、信号显示是否正常、有效;
(4)接地(接零)应规范、牢固、无锈蚀。
6·检查工作完毕后,填写检查卡片或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时,必须责令被检查单
位当场处理,检查员在现场监督直至处理完后方可离去。
五、收尾工作
第14条防爆检查员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主管人员汇报,并填写检查报告单,送交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电缆修理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条 电缆修理工应掌握一定的电工基本知识,熟知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熟悉电缆修补工艺,能独立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上班前不喝酒,班中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4条 电缆试验时,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靴,试验地点应设防护栏,并悬挂警示牌。
三、操作准备
电缆修理工应建立电缆修理、试验等台账。准备材料、工具、试验用具及测量仪表。根据修补电缆的外径尺寸,选用合适的热补模具。检查热补模具,试送电源。
四、正常操作
第9条 升井维修的电缆,用仪表或测试台找出故障点并标出故障点部位。
第10条 需修补的电缆,凡是断线或芯线铜丝折断15%以上时必须用冷压方法重新连接芯线,除掉压接管的“飞边”,进行绝缘处理和硫化热补。
第11条 凡是护套破损的电缆,除进行硫化热补修补外,也可用冷补工艺进行修复,电缆护套修补必须用阻燃材料。
第12条 凡是护套破损的电缆,必须进行芯线绝缘检查后,再进行电缆修理。
第13条 电缆放入模具前,应在模具内均匀撤入滑石粉。
第14条 热补器压紧电缆后,合闸送电,使热补器加热,加热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温度的变化情况。
第15条 修补的长度超过模具长度,应分几次进行逐段硫化。在每段硫化之间应有一段重叠长度,以保证结合处的硫化效果。
第16条 电缆热补后,进行外型修整,剪去毛边,并用木挫挫平。然后做外观检查,若不符合要求再次硫化热补。
第17条 在芯线接头的电缆修补后必须做加载试验。如修补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重新修补并进行试验。
第18条 补过后的电缆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发现异常重新修补和试验。
第19条 修补屏蔽橡套电缆时,必须处理好半导体屏蔽层或金属网屏蔽层,以保证屏蔽层的作用。
第20条 凡修补过的屏蔽电缆,必须对屏蔽层测试。如有中断的屏蔽层必须查找断开点,重新修补。
第21条 在井下冷补过的电缆升井后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如果冷补址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重新修补和试验。
第22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电缆撤回升井后,必须进行检查、干燥处理,经浸水试验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没有经过检查的电缆不许下井使用。
第23条 电缆修补、试验合格后,必须进行长度测量,对长度有变化的电缆,要重新压号,并更改账卡和图板上的数据。由电缆管理组签发合格证,入库储存待用。
五、收尾工作
第24条 下班前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扫,清除杂物,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电气设备停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窄轨电机车司机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 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撤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6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7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9条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0条 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 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
第13条 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4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5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完好。
3·手闸(风闸)及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检查中发现间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6条 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 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五、操作顶序
第18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点亮红尾灯。
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21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六、正常操作
第22条 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 (手拉杆)或有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一3圈的范围内。
第23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24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6条 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7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8条 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9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撤砂。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七、特殊操作
第30条 接近风门、巷道口、酮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1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速通过。
第32条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扳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3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4条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5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撤砂。
第36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7条 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38条 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窄轨电机车修理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14吨及以下窄轨各类电机车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3条必须熟悉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掌握电机车的修理工艺和有关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认真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本规程中末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修理工作必须在机车停止运行的状态下进行。检修一般在维修车间(硐室)内进行,临时小故障的处理可在运行线路上进行,但必须切断架空线电源,并采取防止其他车辆冲撞检修车辆及检修人员的措施。
第5条 被检修的机车停稳后,要用止轮器或木楔将机车稳住。架线机车要落下集电器,拉开总开关;蓄电池机车要拔开电池插销。
第6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要切断电源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7条 井下蓄电池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
第8条 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0条必须仔细检查各种起吊、搬运、装卸用工机具、绳索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防护用品以及量具、仪器、仪表等,必须齐全、完好,并备齐所需材料配件。
五、正常操作
第11条 拆装电机、减速箱、轮对、电源箱等重大部件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并由专人指挥,起吊所用工、机具必须符合要求,严禁人员在起重物下站立或行走。 利用千斤顶升起重物件时必须使物体的重心作用在支点的中心范围之内,避免工件歪倒伤人。
第12条 修理人员工作时的位置应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操作失控时工件或工具对自身或他人的伤害。
第13条 使用手锤、手钳、改锥等手工工具时,应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14条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等)前必须检查电机外壳接地是否良好,并按其使用要求操作。
第15条 工件钻孔时应用夹具夹紧工件,严禁用手持工件钻孔。
第16条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操作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等。在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等,必须制订安全 措施,经批准并认真学习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7条 操作大型专用机床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 资格证。
第18条 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铜棒平衡敲打。安装轴承时,应先将轴承在75~1OO0C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再进行安装。
第19条 部件的拆装应按顺序进行。拆卸下来的零部件应当加以标记,并清洗干净 (轴承清洗后要用细布擦拭)。清洗轴承箱和齿轮箱后,安装时必须认真检查,防止留有杂物。
第20条 磨损超限末经修复的零件不得使用。轴与轴孔磨损后允许采用涂镀、电镀式喷涂工艺修复,在满足强度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镶套处理,但不得用电、气焊修补。键槽之间不得加垫,平键槽磨损后,轮、轴、键槽允许同时加宽5%。装配轴承时轴径不得冲麻面。
第21条 热装轮箍时,必须注意保护轮毅、轴及齿轮不受热。热装轮箍用小锤敲击声音清脆为合格,声音沙哑为松动,不得装车使用。
第22条 整流子面受损需要车削时,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于0·1毫米。
第23条 同一台电机应用规格型号相同的炭刷。新炭刷装配前必须在整流子上或与其相同的圆柱面上用细砂纸打磨吻合。
第24条 炭刷压力的调整与集电弓接触压力的调整都应测定压力。
第25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的有关规定。
第26条 必须注意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面。防爆面可以化学处理或定期涂防腐油脂,但不得涂油漆。
第27条 条机车检修质量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须重新检修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六、收尾工作
第28条 检修过的机车经试运转合格后,要填写检修记录,写明检修日期、检修部位、检修人、验收人等有关内容。
第29条 工作结束后要清理工作场地,做到文明、整洁,待切断有关的风、水、电源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 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机电设备性能、供电系统及《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掌握有关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和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充电作业,并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对于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极柱的焊接,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允许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4条 配制硫酸电解液必须用纯水或蒸馏水。
第5条 配制电解液时必须穿戴胶靴、橡胶围裙、橡胶手套、护目眼镜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第6条 在调合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以免硫酸飞溅,烫伤工作人员)。
第7条 配制酸性电解液,遇有电解液烫伤时,应先用5%的硫酸钠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8条 配制碱性电解液,如果皮肤沾有碱液时,应先用3%的硼酸水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9条 禁止在充电过程中坚固连接线及螺帽等。禁止将扳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
第10条 碱性蓄电池使用300一350个循环、酸性蓄电池使用6个月应全部更换一次电解液并进行清洗,然后按初充电方式进行充电。
第11条 每组电瓶使用达30个循环时,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均衡充电一次。
第12条 每周应测量一次泄漏电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13条 每周必须检查和调整每只蓄电池电解液的密度。
第14条 严禁占用机车充电。
第15条 在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分钟后进行。
第16条 妥善保管好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17条 作业时应穿着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8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惟准备
第19条 认真检查电压表、点温计、密度计及温度计等检测仪表,确保其灵敏可靠。
第20条 充电前必须先进行整体检查:
1·电池装置外部应完好,铭牌和防爆标志齐全。
2·电池装置的型号、额定工作电压。
第21条 换电瓶箱时,必须把电机车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电机车上的插销。
第22条 用推移方法换电瓶时,机车应与充电架对中,抽出电瓶箱与机车上的4个固定串销,再平行推移到充电架上。
第23条 用吊车换电瓶时,应先检查吊车起重钩环、钢丝绳、制动闸与电动按钮,确认无误后再进行起吊。吊车升起后,严禁人员在起重物下行走或站立。
第24条 充电工作开始前应先检查充电机及充电机上的仪表,确认指示准确后再进行送电。
第25条 擦净电池箱盖上的灰尘、积水后,打开电池箱清洗干净。
第26条 每次充电前都应对电源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7条 检查各电池间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第28条 充电机电源的两极不得接反(电源的正极接电池的正极、电源的负极接电池负极)。
第29条 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得用其他物品代用。
第30条 清除放在电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与脏物,打开全部电池旋塞。
四、正常操作
第31条 充电前应再检查一次电源连接是否正确,观察电压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记录。然后启动整流器开始充电。
第32条 注意观察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其中包括电解液的密度和温度、电池的端电压、充电电流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停电处理,不准电池带故障充电。
第33条 各种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
第34条 在有80%的单体电压升至2.4伏时,方可改用第二阶段充电。当电解液冒出细密强烈气泡,而且达到2.5伏以上,电压、比重稳定3小时不变,即为充电完毕。
第35条 停止充电前各电池槽的比重:酸性为1·26±0·01,否则,可用蒸馏水(当大于1·270时)或比重为1·300的稀硫酸(当小于1·250时)调整;碱性为1·17一1·220。液面高出极板高度:酸性为10一20毫米,碱性为15一30毫米。
第36条 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合成碱电解液43C;苛性钠电解液35℃;硫酸电解液45℃。温度超过时应立即停充或降低电流充电,待冷却后再充。测量温度时应不少于3块电池。
第37条 注意连接线与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
第38条 电池中电解液溢出时,应及时吸出、擦净。
第39条 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再充电。
第40条 在充电过程中,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池电压、电流、液面、比重和温度,并做好记录。
第41条 充电完毕必须停止1一1·5小时,待冷却后方可盖上电池旋塞。擦净注液口的酸碱迹,用清水冲刷后盖上电池箱盖,锁上螺栓。
五、收尾工作
第42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打扫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和仪表后,方可交接班。
窄轨轨道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严格执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本规程。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地点前,必须有专人检查巷道中有害气体和支护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施工地点。
第4条 施工作业时,所用的工具不准碰触电缆及其他管线和电气设备。
第5条 用钎子和锤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剁斧铲螺丝时,掌钎人要戴防护手套,打锤人操作时不准戴手套,不准和掌钎人站在一条线上,防止走锤伤人。打锤人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意外。
第6条 捣固道床或卧底(拉底)时,前后间隔距离不得少于2米。
第7条 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钉时,不准手握满把,以防压手。
第8条 砸道钉时,必须手心向上栽道钉,用锤轻轻稳牢,随后再加力钉进去,防止砸手或道钉崩起伤人。
严禁在钢轨上或轨缝处调直道钉。
第9条 使用起道机或千斤顶时,要垂直放正,不准歪斜,钩脚要牢固地挂在钢轨底座上,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臂要躲开压杆或千斤顶。
第10条 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钢轨顶起后要随起随垫,所有作业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以防伤人。
第11条 斜巷施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2·开工前要与信号把钩工联系好,并关闭上车场阻车器后方可进入现场。
3·进入现场前,必须将斜巷上口附近5米以内的浮杂物清理干净,并设专人监护看守,以防异物滑落伤人。
4·工作时必须由下向上进行。上端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下端工作人员的安全。一条斜巷中严禁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同时施工。
5·作业时要站在平稳可靠地点,所用工具要放稳。放牢,传递工具时要互叫互应,不准乱扔乱放。
6·工作中清理出来的煤、肝石及杂物应及时装车运走;施工完毕后必须将肝石、物料清理干净,确保安全行车。
7·需要运送钢轨或物料时,必须和斜巷上、下端的信号工及绞车司机联系好,说明运送地点、行车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8·运送钢轨时要捆绑牢固,下端必须兜揽防护装置,防止钢轨在运行中脱落或窜出。
9·使用特别车辆运送钢轨、物料、器材等(简称物件),需要装卸或跟送(监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上运行时装卸人员不准跟车,必须提前到达工作地点。
(2)当物件车向下运行时,跟车人应在物件车上方并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3)监护物件的跟车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发现物件车刮碰或脱轨,必须立即停车。
10·装卸物件时必须用绳扣将车拴牢后方可进行。
11·施工地点的新旧钢轨、轨枕都必须整齐地码放在宽阔地带。
第12条 维修轨道时不准单人作业。
第13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4条 开工前,首先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第15条 凡铺设、维修轨道前,必须经调度及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正常操作
第16条 在有机车运行的线路上施工时,施工区段的两端 40米以外必须设红灯示警,并设专人防护和指挥机车的停止。曲线段施工时,防护人员必须站在直线段。
第17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前,必须经专人检查轨道线路,确认无影响列车安全通过的隐患后方可放行。车辆通过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躲在安全地点。
第18条 在有架线的地点施工时,应先停电、后施工;不能停电时,长柄工具要平拿、平放,操作时不准碰架线,以防触
第19条 凡双轨运输,遇特殊情况不能行驶机车时,必须在此线路的两端用明显的标志示警,并通知调度。
第20条 在主要运输大巷施工时,防护人员与施工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60米;遇有弯道时,防护人员必须在直道部位。
第21条 运送、装卸钢轨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1·运送钢轨应使用专用车或平板车、材料车。
2·装卸钢轨时要由一个喊号,一头先起或一头先放。
3·运送钢轨的专车不准乘人,并有专人前后监护。车速不得大于2米/秒,严禁在曲线段会车。
4·在主要运输巷道人力推车运送钢轨时,必须事先与调度站联系,并在钢轨车前50米以外设专人探路,后面要有人持红灯警戒。
第22条 有架线的巷道,从矿车内往外卸物料时必须切断架空线的电源。
第23条 用矿车或材料车装料时,其物料不得超出车沿0·2米,两侧不得超过车宽。
第24条 使用弯道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加工的钢轨放平稳,轨底向下。
2·弯道器要放平、垫稳,并使两钩爪牢固地卡住钢轨。
3·用绞杠或钎子拧紧丝杠,两人用力要均匀,不得用力过猛,并垫好保险杠,防止压手。
第25条 铺设曲线轨道时,必须从曲线的一端向另一端进行,不得在缓和曲线的起点设有接头;在曲线的外侧不准有人同时作业。
第26条 使用电(气)焊工具进行长轨焊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和电(气)焊工的技术操作规程,焊接质量必须有符合《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
第27条 手工锯钢轨时,须将要锯的钢轨垫平、摆正,测量长度,并在锯口的侧面及顶面划线。钢轨必须锯断,不准用锤砸断。
第28条 轨道钻孔前必须划好孔印,将卡子挂住轨底,手搬钻的两端顶紧,并与钢轨垂直。一只手搬钻柄,另一只手握螺母,使钻头均匀受力,快要钻透时要轻钻、慢钻,防止钻孔出口不整齐。上螺栓时,不准用手指探测螺栓孔,不准用锤敲打鱼尾板和螺栓。
第29条 使用大头镐进行捣固时,工作人员的前脚应站在被捣固的轨枕上,脚尖不准伸出轨枕边缘,后脚站在两根轨枕中间,并不准伸入轨底,捣固范围自钢轨中心向两侧各200一250毫米。
第30条 多人进行捣固作业时,要统一行动,不准打飞镐,不准乱打道碴、轨枕和钢轨,防止飞起石头伤人。
第31条 调整轨道方向时,要由一人指挥。拨道前应拨开轨枕端部和防爬木撑拨移方向一侧的道碴;拨曲线时,应先将曲线两端直线拨直,将弯曲线拨入曲线部分统一调整。
第32条 施工过的非焊接轨道必须用导线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4条的规定。
第33条 更换、翻修轨道及道岔工作结束后,必须试车、验道,并经班(组)长验收,确认无间题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34条 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注意观察来往的车辆;遇有弯道时必须有人到来车方向设置防护。
第35条 必须认真检查线路,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影响通车而短时间又不能排除的故障,必须在隐患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防护,并通知调度员。
第36条 井上、井下的轨道线路,每班必须巡道,按检查、检修周期经常巡回检查和处理故障,保证线路处于完好状态。
第37条 空、重车道在同一条巷道内时,巡查线路的两人不准沿同一条轨道行走,且各自应有前后警戒的分工。
第38条 应掌握轨道绝缘的检查及维修情况,每月必须检查2次,并做好记录;做到管套、绝缘板、绝缘轨头数量齐全、紧固有效。
第39条 经常清除道床淤泥积水,防止泥水导电。
第40条 连续牵引车轨道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托绳轮、压绳轮各固定件、配件要齐全,转动灵活。两侧轨道要垫实。
2·更换绳轮时,不得单人作业。对飘起的钢丝绳进行下压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钢丝绳不会突然弹起。
3·维修人员严禁跨绳作业。在安设、拆除绳轮时身体上部必须躲开下压的钢丝绳上方空间。松开下压的钢丝绳时必须缓缓操作,防止突然受力后崩起物料伤人。
第41条 齿轨车轨道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轨道齿条铺设必须由下而上顺序进行;竖曲线段钢轨不准设接头,齿条、护轨和钢轨切交点必须一致。
2·斜巷坡度在5。~8。时只铺设齿条,坡度大于8。时必须铺设护轨轨道,铺设顺序为齿条、钢轨、护轨。
五、收尾工作
第42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并填写有关记录后方可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