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昂惕夫悖论解释:论司法在金融创新中的合理定位<范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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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在金融创新中的合理定位<范黎红>

时间:2006-04-06 00:00来源: 作者:范黎红 点击: 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论司法在金融创新中的合理定位
——从委托理财案件的审理谈起
 
范黎红


    引言

    面对诸如“委托理财”以及其他形式的金融创新[1],司法究竟应当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换言之,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司法是否应积极介入金融创新领域?司法介入如何与金融创新监管部门协调?国外近年来法律与经济学的发展,催生了法和金融学这一新兴学科,而司法在金融创新中的角色定位问题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其中不少研究成果不乏借鉴之处。[2]但对处于经济转轨期的中国,司法如何应对金融创新,如何在委托理财等新类型案件审理中发挥其能动性,是关系转轨时期司法能力建设的一个全新课题。笔者以委托理财纠纷的审理为例,阐述司法在金融创新中的合理定位及其在司法制度上的落实——确立金融创新领域司法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合理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在金融创新中的“角色”——关于委托理财纠纷司法意见分歧背后的思索

南方证券、德隆集团、闽发证券等金融机构系列危机的爆发,使得“委托理财”这一金融创新产品引发的纠纷诉至法院。从目前金融市场的委托理财行为来看,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金或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受托人管理、投资于证券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与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类似,委托理财缺乏既有法律的明确规定。[3]司法实践中,有关“委托理财”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