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的组词:法治事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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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 》( 2012年02月08日   18 版)

张建辉绘
事件
“骗车险”牟利
作案手法隐蔽
车险是保护车主正当权益的得力工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以诈骗的形式骗取车险,破坏了保险市场管理秩序,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据了解,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诈骗类犯罪案件234件。其中,诈骗机动车保险金(简称“骗车险”)犯罪的案件共计28件,占同期诈骗类犯罪案件的11.97%,较上年同期15件增长了86.67%。
“骗车险”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结伙犯罪常态化,汽修从业人员及亲友帮忙犯案比重较大,共同犯罪率较高;其次是作案形式多样化,虚构不存在的保险事故制造虚假材料、虚增维修费用或压低维修成本等;单纯骗保费的情况较少,骗保险修车或赚取差价的动机占多数,出于情面协助亲友造假的现象频现,作案手法更加隐蔽、目的性更强。
(蔡长春)
评析
查堵制度漏洞
提高防范意识
覃  波
“骗车险”的犯罪行为往往与车保理赔主体、对象、内容及牵涉部门、环节、程序的特殊性紧密相关。尤其是一些金额较大的案件,多为双方或多方事故,涉及多方利益,而且要经过报案、勘验、定损、修理、理赔等多个环节,致使此类案件的犯罪危害大,影响恶劣。
在庭审过程中,不少犯案人均供认,一些保险公司与修理厂,保险人员与维修人员之间往来密切,双方因存在较深的利益关系而相互依赖,甚至长期在理赔过程中相互勾结,谋取私利。在有固定业务往来的保险公司与修理厂之间,特别是在一些有驻厂定损理赔点的保险案件中,如果业务往来关系超出了正常的权限规范,极易演变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途径,会使车辆保险理赔秩序陷入混乱,最终伤害到广大车主的利益。
保险定损和理赔审查不够严格,现场勘验与实物审查不到位,也容易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理赔规定,定损员应该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勘查,且要对实物进行审查拍照,但一些定损员自己不到现场勘查,甚至让修理厂人员代为勘查拍照,仅凭他人拍摄的照片定损,从而为造假提供了便利的温床。审查方面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会给骗车险的犯案人,特别是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的专业作案人留下可乘之机,同样不可小觑。
另外,还有部分车主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欠缺,法律意识淡漠,虽然自己没有参与骗保,但他们投保的车辆却被他人用来制造事故骗保。
行骗有高招,防骗有对策。犯罪分子的手法再高明,只要认清了他们的犯罪特点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便可防患于未然。
保险公司虽常成为“骗车险”犯罪的被害单位,但其制度的漏洞与管理过失,往往给犯案人顺利实施骗保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切实完善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监管,严格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必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防治工作:健全和落实业务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与汽车修理单位间的业务往来活动;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将居间介绍、推销保险的投机人员清扫出保险行业;严格规范保险公司职员与修理单位职工的交往行为;加强保险理赔现场勘查、定损和理赔审查工作的力度和实效性。
汽车维修单位管理混乱,是骗车险犯罪案件得以滋生蔓延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重视对汽车修理单位及员工的审查与监管,并做好以下几方面的整治工作:加强对汽车维修单位的审查和管理;增强对汽车维修单位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重视对汽车维修单位汽配材料、进货来源及质量以及价格、发票、纳税等相关情况的审查等。
社会公众自我防范意识也很重要,要通过加大对广大市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基本的车险法律知识,纠正错误的思想观念和认识误区。首先,要戒除贪图小便宜的消费观念,广大车主应在规范保险公司投保,并通过正规人员和程序办理,以长远眼光购买车险并正确权衡其中利弊。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报案、报险、报修,且按照保险公司正规途径和程序报案,不要贪便宜将多次事故车损拖延不报案,或是到不正规的修理厂修理。其次,要戒除图方便省事的懒惰思想,出现保险事故后,车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最好亲自跟随保险人员办理保险理赔业务。此外,还应强化守法意识,不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从而较好地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