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小溪流水的句子:无偿帮工致被帮人受伤 谁该担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15:42:17

无偿帮工致被帮人受伤 谁该担责

河北法制网 段拴柱

  案情

  

  2011年6月21日,周某自己建造房屋,本村的李某看到周某房屋动工时人手紧缺,出于朋友之间的友情便主动去周某家帮忙。在运送材料的过程中,李某将石头运到小型拖拉机车上时未将石头放稳当,不料石头滚落下来,周某来不及躲闪正好被砸中右肋,经检验,周某断裂肋骨4根,花去医药费7000余元。之后,周某要求李某赔偿部分损失,李某拒绝。

  

  分歧

  

  本案就周某是否担责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为帮工人,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就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是否赔偿作出规定,且受益人就是被帮工人,故被帮工人周某所受伤害应由其自行承担,李某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为帮工人,但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周某受伤,符合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负赔偿责任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只对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被第三人致害以及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帮工人致害被帮工人是否担责没有作出规定,但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立法价值的取向上来看,还是可以得出李某应负赔偿责任的结论的:一是《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从该规定来看,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还是要承担责任的。而且,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帮工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应该知道往拖拉机上装运石头应放稳当,否则会滚落到地面或砸着人的。基于此,表明李某存有重大过失,事实上也正是其重大过失导致了周某受伤,故主张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就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是否赔偿作出规定、被帮工人周某所受伤害应由其自行承担、李某不应赔偿的观点不正确。 

  其次,李某承担部分责任也符合公平原则。根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未就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如何担责作出明确规定,但最低也要承担部分责任。这样,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被帮工人要担责,而当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帮工人却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这有违公平原则。当然,基于帮工行为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属于纯获利益一方,法律不必苛求帮工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因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故认为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人不应赔偿的观点和帮工人是直接侵权人,帮工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观点也不正确。 

  第三,李某承担部分责任也符合风险自负和善良风俗原则。风险自负原则在帮工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被帮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帮工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但基于对某种利益的追求或对风险存有侥幸心理,而自愿承担帮工人所带来的损害。善良风俗原则提倡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对于助人的行为,法律应给予支持和保护,在无偿帮工与被帮工关系中,只要帮工人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其不慎导致被帮工人受伤,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而重大过失导致被帮工人受伤承担部分责任,这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同时,本案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装运石头存有较大风险,而未加以合理注意与防范,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应减轻帮工人李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无偿帮工人李某在帮朋友周某拉运石头时致周某受伤,因李某在工作中存有重大过失,被帮工人周某本身也存有一定过错,且其为纯获利益的一方,根据侵权行为归责处理原则及公平、善良风俗、风险自负原则,李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或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