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琴佳人gl:“纠错”何以成“错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2:11:31
某县政府在处理一起土地权属争议时,发现当初颁证错误,便主动撤销了原土地证,由此引发诉讼。法院以不动产登记错误只能由当事人提起变更登记或异议登记为由,判决县政府败诉—— “纠错”何以成“错纠” 陶桃/绘  □ 欧阳妙珠 

  【点评案例】

  在2004年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甲、乙两村均以村为单位分别向县政府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县政府以1992年土地详查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为依据,分别为两村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2006年,甲村A组与乙村B组因山林权属发生争议,向县政府申请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县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县政府已于1981年将争议山林权属确定给甲村A组,并为A组颁发了山林所有权证;而在2004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又将该地划入了乙村。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两次确权的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和提供材料不同所造成的。

  县政府认为,2004年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与1981年颁发的山林权证明显矛盾,依法应予撤销。为此,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于2011年12月作出决定,撤销甲、乙两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乙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土地权利证书的撤销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对错误登记如何处理,《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也作出了与《物权法》相同的规定;而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找不到政府自行撤销土地权利证书的相关规定。可见,对不动产登记错误只能通过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程序处理,而不适用撤销。

  【作者观点】

  笔者认为,我国的土地登记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而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错误行政行为,可以自行撤销。这样做,既符合有错必纠的原则,也有利于简化争议程序,节约社会成本。当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撤销权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程序上应先通知权利人申请。另外,其主动登记并不影响相对人索赔的权利。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仁县国土资源局)

  【编者提示】

  本文的作者已清晰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这一观点是否恰当、准确?本案是否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欢迎广大读者积极加入到案件的讨论中来,“以案说法”期待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