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乜嗨野什么意思:[素材]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前前后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07:29:42

孙锡良:再谈“吴英案”,网民被利用!

作者:孙锡良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 1150    更新时间:2012-2-7  

前几天,在张维迎公开利用“吴英案”攻击政治制度和中国法律后,我首次谈到了既得利益集团的阴谋性,然而,因为有主流网络及平面媒体作为既得利益集团的打手,我的话也就失去了影响力。不过,我不会气馁,今天,我还要再次谈一谈与此案关联的一些可供大家讨论的问题。 

第一点:为什么既得利益集团要选择这个时机炒作“吴英案”?2009年,吴英已经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然而,当时也就一新闻而已,没有任何高级别人物为她说话,也没有顶级精英为其辩护,更没有在一个精英大会上成为对抗公权的论题。简单讲,这就是政治时机。两年多以前,中国某些人还不敢公开撕破脸皮,因为离2012年底还有较长时间,到了2012年春,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从国际形势来看,有“阿拉伯之春”作配合,从内部来讲,有“???讲话多少年纪念”作呼应,再配合政治狂热者的支持,“吴英案”自然而然地成了下一次“抢钱制度”展开的铺路石,吴英死与不死根本就不是既得利益集团关心的大事,如果他们真是关心小民生命,那些被铲死、被活埋的、被焚烧的、被碾死的人,怎么就没有看到他们如此关心呢?为什么这些冤死鬼只有普通的网民为其呼号呢?中国每年冤死的案例还少吗?网络上几乎天天可见,权贵和精英到哪里去了?

第二点:既得利益集团到底想推出什么制度?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曾经提到过某些人物的三大目的:一是借此案让高利贷合法化;二是借此案施压全国人大制定肢解国有银行的新法;三是借此案为权贵完全主导中国金融业打开一个畅行通道。实际上,归纳起来就是一点:在中国实现第二次让少数人先富起来的高潮——合法化抢钱。不论金融制度如何设计,如果按金融私有化的大方向进行,我敢肯定:今天跟着媒体起哄的网民绝大部分都是利益受损者,金融再放开,得利的都是极少数人,决不是让平民百姓成为主体,你小老百姓能有机会成为资本主体吗?这是近几十年“改革”口号掩盖下反复证明了的结论。

第三点:网民为什么大部分选择同情吴英?从生命的角度分析,我并不主张随意动用死刑,但是,依法治国就得按现行法律治国,不是按法官意志治国,也不是按律师意志治国,更不是按名人精英的推理治国。现在,精英和媒体极力炒作吴英很冤,并且有人公开说浙江官员想杀人灭口,何等的荒唐!要杀人灭口为什么要等到今天才灭口?谁要灭她的口?如果吴英案有涉贪官,那她交待出来就是立功,何有死罪?有人会说吴英交待被法院隐瞒,那她的家人还可以公开出来嘛。至于资产拍卖的事情,有人怀疑官员侵吞,网民和精英都可以要求法院公开相关资料,不管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都有案卷可查,绝不能任由精英猜测定案。

第四点:精英为什么将吴英“英雄化和天才化”处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非法集资,到了精英、权贵和商人口中,吴英却变成了实业天才和金融天才?目的何在?如果把最近“某纪念大会”中精英的同一声音展示出来就知其原因:救吴英就是救我们自己(这句话赢得了最长时间的掌声)。大家从这句话里能理解什么呢?很简单:中国富人和权贵近些年的资产膨胀很多情况下是靠违法吸取人民的血汗钱,是靠炒作政策红利,是靠虚拟经济、地产泡沫、非法融资掠取百姓的财富。放了吴英,重新把过去的非法行为合法化就有参照对象。大家不妨再想想近年来张维迎等人鼓吹的理论:不赦免企业家的原罪,中国就不能前行。公开大胆地把罪犯“英雄化和天才化”处理,就是想把更多的犯罪分子树为民族英雄,树为改革开放的榜样,树为领导中国的中坚力量。

第五点:最近时期为什么只有一个声音主导中国?大家认真整理一下思路,最近两个月左右的时间,什么样的声音最疯狂?什么论调最为得意?什么人物最为吃香?他们在打着谁的旗子?他们在国内、在国际正兜售什么?有些权贵很急了,再不把制度换过来,以后自己就可能要出问题,再不把旗子扛出来,想在中国历史留上一笔恐怕也很困难,南方某个地方已经成插旗的大本营。大家再回忆一下苏联是怎么分裂的?分析一下苏联分裂前的形势是什么情形?应当有个客观的结论。

其实,我本人作为一个底层平民,与吴英无怨无仇,也干预不了司法进程,也沉默了很久,但是,看到那些颠覆分子把此案上升到政治层面,把“吴英案”说成是违背邓小平改革开放政策的事件,我就有权力表达自己的观点,吴英死不死仍然只能限制在法律层面,任何把“吴英案”作为制定下一轮财富分化大周期政策借口的行为都是可耻的。

比吴英更该死的贪官和富人有没有呢?肯定有,而且很多,网民要付出更多努力,在未来的任何时候,都要对他们穷追猛打,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将更多的人民公敌送上断头台。“慎用死刑”是一种人治语言,不是法律语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是正道,所谓“慎用”,对谁慎用,对谁不慎用?谁来把握尺度?谁来监督慎与不慎的界限?老百姓能承担什么角色?大家想想吧!

网友想骂我,请继续骂,我还会坚持自己的主见:吴英案只能依法行事,有不清楚的地方,还有深入调查的机会,如果没有新证据,该死得死;对待贪腐,不是慎用死刑,而是要加大死刑执行力度;制度轮替必须由人民说了算,不是由权贵精英说了算,人民要求得到权力。

 

 

十问吴英之死:动了谁的奶酪?

吴英被浙江高院二审判处死刑,评论甚嚣尘上,虽然浙江高院力图用春节的长假来消解人们的关注,虽然有各大网站行动一致的封杀,虽然有人试图把吴英案的舆论埋于黑暗,但潜力量仍在推动着它不时冒出水面:吴英的死与不死,究竟关乎了谁的利益?吴英之死动了谁的奶酪?

一、吴英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了吗?高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亿余元、3.8亿无法归还,故造成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我对此不敢苟同。即使真有人损失了3.8亿元,但也只是某几个人利益的损失,吴英并没有将财富挥霍或丢弃损毁,故社会的物质财富并未减少,只是以某种途径从一些人名下转移到了另一些人名下。所以以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之名判处吴英死刑是名不正

二、罪刑未定可以先处理涉案资产吗?吴英于2006年11月案发,其后不久浙江公安即低价处理了吴英本色集团的资产,且未经过合法的拍卖程序;否则以2007年起的房价飙涨吴英资产可能早已有巨额赢利。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未经法院审判前任何人均推定为无罪,其涉案资产在未经判决确定前也应推定属于嫌疑人的合法资产,故未经吴英本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处置,最多只能查封或扣押。

在吴英合法拥有财产的情况下,浙江公安在无处置权的情况下非法处置了吴英的资产,已经侵害了吴英的正当利益,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安违法可能是造成吴英资产亏损的根本原因

三、吴英的资产去哪了?吴英的资产被秘密地低价处理了,是谁得去了这些好处?本色概念酒店由吴英花了5000万元进行装修,但最终东阳公安局以450万元拍卖给了楼忠福,其后以780万的名义价格二次转手(建设防火墙以避免执行回转)。然后吴英的购入价7000万的珠宝、2000万的汽车、2100万的博大公司股权等的下落居然也不明,既然资产去向不明,不知道判决认定的3.8亿无法归还是如何算出来的。

四、吴英非法集资了吗?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判决认定吴英向11个自然人借款,这11个自然人算不算社会公众?从其字面意思而言,“社会公众”应是不特定的自然人,而该11个债权人均是与吴英相熟的人,是特定的人,所以不符合“社会公众”这个条件。

而11这个数字显然也是太少了,而且拆分到每一个人身上,都是有借款合同的,都要付利息的,因此每一笔借款的形式都是合法的;如果每一笔借款都是合法的,为什么积累11笔借款就成了非法的呢?

五、“非法集资”为什么要入罪?经批准的集资就是合法的,未经批准的集资就是非法的,哪里规定集资要经过批准呢?集资批准如何申请呢?这个真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吴英需要资金,需要集资,你们又不批准,你叫人家怎么办呢?

集资就是银行和保险企业的专有权利,只有他们集资才是合法的,而私营企业自行集资就是非法的,只有通过垄断的金融企业私企才能取得资金。而银行和保险企业的共性是什么呢,他们都是政府的官办企业,不是国营就是国有,政府始终想要牢牢地控制金融命脉,这才是根本。

原兴业银行行长关于银行不差钱的感叹佐证了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厚爱,通过金融体系对私营企业的利润进行压缩和掠夺,通过“利出一孔”以实现弱民的根本目的,民弱了,才能“稳定才是硬道理”

六、吴英罪名成立的根本标准是什么?吴英若要罪名成立,不能不讲刑法的基本原理,刑法除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外,还有“社会危害性原则”这个根本。虽然非法集资这个罪名是法定了的,但罪名是随社会发展流变的,历史上原来是犯罪的现在不一定是犯罪(如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根本上讲就是某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

相关的网络调查已经很明显,绝大多数人均不认为吴英的借款行为构成犯罪,既然多数人都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就是罪名本身有问题,而不是吴英的行为有问题。既然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吴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近乎无,为什么还会使吴英罪名成立呢?

所以吴英成罪是对刑法社会危害性原则的公然违反,是削足适履的违反人性的司法行为

七、民间借贷为何有了原罪?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联系在一起,鲜明地突出了我国立法原则的一个根本性的错误。一切权利来自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利的让渡,故人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应由人民自己来决定而不是由政府来规定。法律就好比一个圈,政府总是试图说圈内的才是人民可以做的、圈外的是不可以做的;但人民要明白,圈内的是政府是可以做的、圈外的是不可以做的,人民则是圈外的可以做、圈内的不可以做;因为,圈外比圈内大得多

正是基于以上立法的原则性错误,才有了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的罪名,政府出于垄断金融、控制金融的目的,自然而然地给民间借贷贴上了原罪的标签。

八、是谁要吴英死?要吴英死,是有人联名的,联名的就是是当中牵涉的当事官员,以及从吴英财产处理中得到好处的权力亲属,这个自不多言。

但上面只是表象,真正要吴英死的,就是垄断的金融制度以及背后的潜藏的权力对人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他们要杀鸡儆猴,吴英就是那只猴。

九、吴英代表了谁?吴英到底是富、贵、红,还是平民老百姓?吴英没有红色革命家的显赫背景,也没有官员亲属,更没有富二代的得天时地利的优势,她是一个平民子女,她没有学历,没有背景,靠胆识和机会偶然致富,偶然出名,成为巨富,也因此遭受牢狱之灾。

权力的上升通道已经被官二代、红二所把握,财富的积累途径也被权贵们所控制,因此,吴英代表了平民老百姓的一个致富梦

十、吴英会死吗?显然,我们国家这个时代终于有了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抗争,围观改变中国,发声推动进步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已经是全民的共识,权贵集团杀鸡儆猴的图谋必然在共识面前却步,吴英不死可以期待,但吴英的无罪才是庶民的真正胜利,显然无罪处理的难度还是很大。

 

吴英之死,不是吴英一个人的故事,她代表了千千万万平民百姓的致富梦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不能只是权贵们先富起来,吴英的道路是平民百姓实现致富梦想的主要道路。

梦想不能没有出路。尽管,这个道路是错的。

联合早报网讯)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后,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网民们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一场罕见讨论,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

  新华社中国网事新媒体创意策划中心独家专访了八位长期关注此案的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专家学者用历史的眼光,辩证的观点,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多个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一)“亿万富姐”被处极刑引发社会争论

  1981年出生于浙江东阳农村家庭的吴英,2003年8月用2万元开办美容院起家,2005年3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包括洗衣业、连锁酒店等在内的七家企业,崛起的速度不可谓不快。

  此时的吴英,已经成为媒体关注对象,地方一家媒体对这位“亿万富姐”神乎其神的报道让其一夜成名,义乌、东阳等地民间资金争先恐后流入本色集团,甚至远在温州的银行也抢着为其贷款。这一年,吴英迅速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排名第六,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

  但极少有媒体注意到,本色集团成立之前,吴英已负债1400多万元,此后短短半年的时间内吴英先后注册了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鉴于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英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吴英办千足堂、汽车租赁等店时,注册资金仅14万元,已经向俞亚素、徐玉兰等人以每万元每天30到50元为回报大量借款,远远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吴英所成立的公司均无法在短期内产生效益,个别经营活动赢利极少,大多数是处于亏损的状况。在明知自己没有投资和经营能力,盲目投标江北地块,造成定金1400万元被没收,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近2000万元,用集资款买的价值一个多亿的珠宝,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付给他人130万元。

  《判决书》认为,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仅有林卫平等十一人,但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吴英是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额利息,误导社会公众通过林卫平等十一人把钱投给她自己。吴英明知林卫平等人是做融资生意的,他们的资金也是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

  “从公开的材料看,集资诈骗的罪名是成立的。”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表示。“我的一位朋友借给了吴英1.9个亿,现在血本无归,吴英如果不判死刑,那么今后的集资诈骗分子都不会被判死刑,这样做太不公平了!”杭州一位民营企业家对记者说。

  但是舆论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集资诈骗罪裁定死刑后,短短半个月间,该案已经演变成一起法治事件,一个名叫“吴英案舆论汇总”的微博,每日高密度更新相关评论;北大、清华、浙江大学等高校学者和一些知名律师致信最高院为其求情;有的网站开设的“吴英该不该死”投票显示,绝大部分投票者认为吴英罪不致死。

  一起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会舆论如此背离,实属罕见。

  社会学者冯钢说,普通老百姓在网上的发言,都是从民间常识的角度来看司法判决。中国老百姓一直以来认同的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现在是没杀人也要偿命,但是欠的债没法还,两头不搭,不符合民间逻辑,所以老百姓不能理解,法、理、情三者出现了严重的冲突。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对案件本身如何定性和量刑,具体的裁判是否定性准确、量刑公允,作为围观者,从证据和程序等方面、并不适合发表意见,因为没有办案。没有办案就意味着没有全面审查过它整个事件真实的、全部的情况,也没审查过这些证据。“真正应该关注的是,从司法政策导向来看,对于吴英的犯罪行为,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手段去调整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到底应该把握什么样的原则,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社会公平和秩序?”

  (二)吴英案与金融制度

  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金融学家、社会学家普遍认为,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经济背景。

  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长期并存是不争的事实。1986年,浙江的民间金融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时至今日,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的统计,但是估计仅浙江一个省的民间流动资金大约在一万亿到两万亿之间,民资汹涌,行至浙江的许多小县城,可以看到满街俱是打着当铺、一分利寄卖店、投资资询公司旗号的民间借贷中介。

  浙江省政协常委、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说,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了,但金融业总体上来说还是个相对垄断性、高度管制的行业,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可以说没有民间金融就没有民营企业今天的贡献。

  “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的资金。但是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

  浙江省2011年底对2835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在“贵企业从银行贷款曾经遭遇”选项中,15%被拒绝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被压缩,13%被要求拉存款,民企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比较大。

  在“从银行获得贷款需要接受何种条件”选项中,16%表示需要购买保险等理财产品,25%表示有较大幅度利率上浮,12%表示需要支付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26%表示所抵押的资产需要接受指定单位的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等费用,仅有不到14%的企业表示不需要接受附加条件。这些额外支付的费用造成企业成本上升。

  融资难、融资贵,促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求助于民间借贷。那么民间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依赖度有多大?同样对这2835家民营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47%的企业称“偶尔为之”。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

  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

  专家们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吴英案”也不会受到如此众多的关注。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有助于这个矛盾的解决。

  “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代。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制度背景。”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说,中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但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目前相关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民间融资而设立的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

  “当民间金融正常运行时,相关部门默许它存在;当出现问题时又严厉制裁,这个恶性循环应该到了进行反思的时候了。”李有星说,“企业亏损或者资金链紧张是经营中的常事,这个时候我们的金融体系是不是应该为企业提供保障?这是制度建设中需要严肃对待的课题。”

  据了解,在正常年份,民间借贷一般维持在15-25%的年利率,银根缩紧的情况下,则高达60%甚至更多,而这也是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案件爆发的前兆。

  根据《浙江省非金融机构借贷报告》,2008年-2011年3月,金华市法院接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51件,集资诈骗罪案件数为14件;共中2009年情况最为严重,全市涉案7件8人,其中上千万规模案件4件5人。

  2010年全年,浙江全省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206起,2011年以来,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再度紧张,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进入一个新高潮。

  (三)集资者和出资者的是是非非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回顾历史,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盛行“抬会”,抬的是普通老百姓的钱,这些老百姓对金融的东西知之甚少,有一个高额利息的吸引,大家就把钱交出去了。如果这钱拿不回来,是会波及到全家,甚至养命的钱都没有了,直接危害社会稳定。所以当时对非法集资打击非常严厉,也是这个罪名要定死刑的重要背景。

  姜丛华说:“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后,在浙江民资富裕的地区,现在参与非法集资的出资人都是谁呢?都是掌握资本、有判断盈亏能力、控制风险能力的人或者企业。他们往往套取银行贷款或者其他资金来获得高利,那这种逐利的风险投资能不能定为是被骗?如果是被骗,是不是说他这种利益需要保护?这里就涉及到我们的司法导向,是保护哪些群体的利益。”

  法学专家认为,在《刑法》中,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时候,一般应该给予被告减轻或者从轻处理。在吴英案中,11名借钱给吴英的被害人实际上职业高利贷放贷者,案发后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其中仅林卫平一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

  “吴英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与其他诈骗案的对象可能是一些社会底层人士不同,吴英案中的被害人员很多是公务人员或者是长期从事民间融资的准专业人士,这些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仍在求高回报的投机心理下参与集资,他们的过错性得到极大强化。”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高艳东说,“这个案件确实是非理性的经营者和不理智的投资者促成的,但是在这两种不理智之间,刑法应当保持最大的理性和冷静,在选择极刑的时候应当慎之又慎,考虑到吴英的道德谴责性,又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性,更考虑到被害人本身的投机性。”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高艳东认为,当不得不用刑法对集资诈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时,必须要贯彻精细司法的原则。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起草《浙江省民间融资问题研究报告》时曾经研究过许多非法集资案,“在很多案件中,被告非法集资来的钱的用途会比较复杂,有些钱可能用于经营投资,有些钱可能用于个人挥霍,如果用于个人目的的消费,那么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如果用于投资经营,最多只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所有款项必须一笔笔精细化认定,最后再根据罪罚相当的原则公正审判。”

  (四)“吴英案”议论背后是对制度改革的期盼

  牛太升、钱水土、李有星等法学专家、经济学家认为,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

  --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胡铭说:“比如说是否将借来的钱用于挥霍,是法律规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但是我们发现,几乎在所有的民间借贷案件背后都有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挥霍的身影,在温州或者浙江其他一些地方,高息借贷以后,相关资金用于包装、摆阔等与经营的策略常常有一定的关系。”

  李有星等法学家建议,要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只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例如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监测统计体系、市场预警机制、规范民间融资组织和广告等等。

  --需要治疗整个社会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心态,让自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价值观成为社会主流。《判决书》中写道,吴英承诺给放贷人的是高额回报,“而吴英从事的那些行业,明显不可能有这样的丰厚回报”,但是不仅放贷人相信,另外160多名集资者也深信不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义乌和东阳当地,集资者为了把钱送到吴英手中,还要开后门、托关系,这也是众多集资诈骗中司空见惯的情节。浙江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吴锦良教授说:“象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态是吴英式悲剧的社会土壤,不能忽视也无法回避。假如整个社会不回到现实中来,假如实体经济至上还不能成为共识,吴英式的悲剧还会一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