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水九星的真实图片:中共济南市委关于巡视成果运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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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关于巡视成果运用暂行办法 作者: 本网 发布时间:2008-10-21 点击数:1746 信息来源:本网整理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文件 济办发[2008]12号 ----------------------★---------------------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印发《中共济南市委关于巡视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济南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院校党委: 《中共济南市委关于巡视成果运用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2008年5月4日 中共济南市委关于巡视成果运用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巡视工作职能作用,实现巡视成果的有效运用,切实加强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巡视工作报告 第一条 市委巡视组在每一个单位和部门完成巡视任务后,要根据巡视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撰写巡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巡视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被巡视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的客观评价,领导班子在巡视内容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巡视工作报告应着重反映巡视对象的客观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专项巡视结束后,市委巡视组要根据巡视内容,撰写专项巡视工作报告。 第二条 每次巡视工作结束后,市委巡视组要及时分别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当面汇报巡视工作情况,呈报巡视工作报告,并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和要求,对巡视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后,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第三条 市委领导同志对巡视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或批示,由市委巡视组负责落实或批转有关部门落实。 第四条 巡视工作报告可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处室。 第二章 巡视情况反馈 第五条 每次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向被巡视单位和部门反馈巡视情况。市委巡视组根据市委领导同志意见,负责向被巡视单位和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反馈前,市委巡视组可先与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沟通交流有关情况。若有较大分歧意见,可暂不反馈,经请示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后再行实施。 第六条 反馈意见原则上只向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对班子成员个人情况应个别反馈。需要扩大范围的,由市委巡视组与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商定。反馈意见中不宜在领导班子范围内反馈的,根据市委领导同志意见,适当缩小反馈范围。 被巡视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市委巡视组反馈的意见作为组织结论加以传播、宣扬和向媒体公开。 第七条 被巡视单位要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并在市委巡视组反馈巡视意见后1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市委;6个月内,向市委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同时抄送市委巡视组。 第八条 市委巡视组发现巡视对象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可适时向被巡视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章 巡视信息利用 第九条 建立巡视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 (一)市委巡视组应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巡视计划方案,报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审定后,及时通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处室。 (二)市委巡视组要将巡视工作动态、巡视工作进展情况、巡视中发现的好做法、典型和需要向市委反映的有关情况,通过《巡视工作简报》的形式,及时上报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参阅,并可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其他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处室。 第十条 市委巡视组在巡视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以要件专报的形式,及时向市委有关领导同志汇报: (一)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重要巡视任务。 (二)涉及市级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 (三)涉及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问题。 (四)被巡视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上有明显分歧,内部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工作和班子建设的问题。 (五)关系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件。 (六)市委巡视组认为应当专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信息采取以下方式交流: (一)每次巡视任务开始前,市委巡视组应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有关情况。上述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委巡视组的工作,如实提供情况。 (二)市委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问题,除要件专报的以外,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归口管理、各司其责的原则,及时转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 涉及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转市纪委有关领导同志或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处理。涉及领导班子及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问题,转市委组织部或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处理。有关单位、部门应将处理意见和结果及时报市委巡视组。 (三)市纪委在查办涉及被巡视单位、部门领导干部案件时,可在有关纪律规定范围内,与市委巡视组进行必要的信息沟通,便于市委巡视组了解被巡视单位和部门的有关情况,为办案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四)市委组织部在拟对已巡视和正在巡视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任用时,应在部长办公会议之前,征求市委巡视组的意见。 对每个单位、部门巡视结束后,市委巡视组应将了解到的被巡视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情况和发现的优秀中层干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委组织部提供,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应当把市委巡视组了解的情况,作为考核、考察、评价、任用、奖惩、教育干部和诫勉谈话、职务调整等组织处理以及完善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巡视事项办理 第十二条 市委巡视组负责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市委巡视组根据年度巡视计划,适时安排对巡视结束半年以上的单位和部门整改落实巡视反馈意见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接受巡视检查的单位、部门要如实向市委巡视组汇报整改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市委巡视组要如实将巡视检查情况向市委作书面报告,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市委领导同志指示,市委巡视组随时开展对专项巡视事项落实情况的巡视检查,并将巡视检查情况向市委作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领导同志批示,负责对要件专报和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必要时,市委巡视组可协助处理。处理情况由承办部门直接向市委有关领导同志汇报。 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巡视组处理的问题,根据市委领导同志意见和批示,转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要将处理意见和结果按程序向市委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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