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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制定全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2〕7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按照省政府第68次省长办公会议关于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措调水工程建设资金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5号令《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区域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公布给你们(附后)。各市的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抓紧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于4月1日前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附件:

区域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

  水源/限额/地区从河流.湖泊.从地下取水
  水库取水(元/me3)(元/me3)
  济南.青岛.潍坊.淄博.烟台.威海0.350.80
  济宁.泰安.东营.日照.莱芜.枣庄0.300.65
  滨州.德州.聊城.菏泽.临沂0.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