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海选报名:经济犯罪该不该判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1:25:59
近日,一起被告人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有关案件本身的细节讨论之外,“经济类犯罪该不该判死刑”再次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详细]
在“死刑存废论辩”的大背景下,相关的讨论从未止息。而经济类犯罪由于其特殊性(并非“杀人偿命”),导致阐述废死者众,反驳之音亦不少。
刀下该不该留人?
呼吁经济犯罪免死之声渐多
狭义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来自理论界废死的呼声不减
所谓“经济犯罪”,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定术语。理论界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主要是对应着《〈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更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还包括《〈刑法〉分则》第5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8章“贪污贿赂罪”。无论是哪种理解,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两个基本的共同特性,即非暴力性和贪利性。
除了与理论界废死刑趋同的“生命权不可践踏”、“人道主义缺失”、“起不到预防作用”、“与世界潮流相违背”等观点外。理论界呼吁经济犯罪不判死的另外一个有特色的原因是:方便引渡。
由于世界上即便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对经济犯罪配置死刑的也极少,导致我国在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时将面临现实困难,如赖昌星等案件即是现实例子。同时,不少人原本按照法条可判死,但因引渡时“不判死”的承诺,导致最终产生实践中的混乱。
总之,对经济犯罪“少杀慎杀,甚至不杀”,已成国内外理论界的主流意见。…[详细]
民间多有“刀下留人”之声
以“吴英案”为例,判决一出,在学界、大佬们中引发巨大争议——比如王石说:以重刑乃至死刑维护“垄断下的高腐败低效率的金融制”?易中天说:人死不能复生。一旦错杀,神仙都救不回来。薛蛮子、徐昕、何兵等人也都发表了类似的观点。…[详细]
当然,民间此类声音基本对应狭义概念的经济犯罪,与贪污罪绝无关系。
现状: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比例惊人 目前已经有所缓解
2011年2月25日,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在此之前,我国刑法中共有68个最高刑为死刑的条文,而其中与经济犯罪相关的死刑有约30个。无论从哪个数字中,都可以看出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比例十分惊人。…[详细]
然而,是否可以免死的结论很难得出
惩罚之外,刑罚还包含预防的目的。因此,当探讨某类刑罚是否可以废除时,如果有数据可以确切表明“当此类刑罚废除,能够减少或至少不增加相关犯罪发生率”,将是十分有力的理由。
在废死之辩问题上,数字很难成为确证 扑朔迷离的数字
在浙江东阳检察院副检察长杜跃荣等人的论述中,经济犯罪死刑的威慑效应不仅在逐渐递减,同时,“国家时时严打,经济犯罪仍然频频发生”,其举1999-2002年全国法院审结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为例,认为经济犯罪死刑无法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但与之相左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早在2010年便提出,虽未正式通过,但其内容所引发的“废死之辩”已成为热门话题。但翻看最高法年度工作报告,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0150件,同比上升20.5%。这个数字似乎并不能证明“取消死刑,经济类犯罪发生率会降低或不增加”。
在废死问题上,数字一向无法成为确证
有关死刑功能有无的立论,往往奠基于并非无懈可击的统计结论之上,比较经典的案例是:埃利克以计量经济分析法对死刑的适用率与谋杀罪发案率进行相关分析,得出“处死1名杀人犯可挽救7~8人生命”的结论。而鲍尔斯、皮尔斯以与埃利克相同的分析方法对有关资料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却是死刑不但不能遏制杀人,反而促成杀人。因为他们的分析表明,每执行一起死刑后一个月内平均增加两起杀人。双方运用同样的分析方法对同样的资料所作的分析,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在世界范围内,废死与犯罪率的关系亦从来没有定论,这其中的原因何在?
因为现实社会不是理想状态下的实验室
对于这个现象,秦晖曾经分析到——社会现象间的因果联系并不像物理过程中的因果关系,不能够通过控制实验条件来清楚地证明。许多社会因素都会对犯罪率产生影响,比如教育水平提高、贫富差异的缓和等等。是否废除死刑只是条件之一,很难严格地说这个条件产生了怎样的结果。
例如,平均来看,废死国家大多民主指数较高或人类发展指数较高,因此造成平均犯罪率低的原因究竟是废死,还是民主法治经济之发展程度提升,无法定论。
实际上,现有法条与民意并不冲突
立法属于公共事务,按照“群域要民主,己域要自由”的原则,立法应该民主,法条即民意的体现。民意对于经济犯罪究竟怎么看呢?
汪振东害人不浅 在某些个案上,民意对经济犯罪的确更宽容
2008年,一项由4472张有效问卷构成的调查表明,普通民众对几种主要经济犯罪中最高刑适用死刑的支持度不到40%。(其中不包括集资诈骗罪)
的确,对于普通的经济犯罪,尤其是案情有争议,或是一些富有传奇色彩的财富罪犯,民间多持惋惜之态。比如对待赖昌星、吴英,甚至仅是身陷14年牢狱的黄光裕时,民众的这种态度体现的更为直接。或许在罪与非罪、罪状几何等问题上还有争议,但在死与不死的问题上,却几乎意见趋同。
就此类个案而言,民间对经济犯罪判死的态度,与暴力犯罪、贪污犯罪并不同,如药家鑫案等。
其实,民意宽容的不是犯罪,而是罪犯
实际上,民间之宽容多源自具体案情。或是认为罪犯之罪状并不足够判死,或是夹杂着对“审判不公”的不满,如果案件中再有公权力阴影,则民间更倾向于对此类经济罪犯轻判。
可是这些判断并非是对经济犯罪本身做出的,否则无法解释同是集资诈骗罪判死,民间对吴英纷纷表示“刀下留人”,而对当年的蚂蚁诈骗案主犯汪振东却是“旁听席上‘立即执行’、‘死有余辜’、‘还我们血汗钱’之类的喊叫声响成一片”。…[详细]
即是说,民间愿意放吴英一马,并不代表民间愿意放所有经济罪犯一马。
民意与司法现状较吻合
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后,一些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已经免死。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几年最高法院对死刑的控制很严格,基本控制在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上”。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现状与普遍民意有着趋同之处。
但以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一些“可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罪名,却依然保留了最高判死的可能。如果贸然废除这些经济犯罪的死刑,将会罔顾民意。
因为,除了少数例外情况,经济被害人近亲属的报应欲求一般是能够代表社会平均报应欲求的。吴英案虽然很少有被害者出来喊杀,但汪振东案(致被害人死)却杀声一片。这些罪名的死刑保留,发挥了死刑的威慑力,如在司法实践中确保了对普通经济犯罪的少杀慎杀,并非不合理。
如果借吴英案的司法问题,从立法角度入手,导致汪振东案的被害者无法“合理惩罚”,于情于理都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当然,具体个案的司法问题,是完全值得探讨的。
影响此问题的其它现实因素
在司法程序存疵背景下 应更谨慎对待死刑
2008年时,最高法院院长肖杨曾指出: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后,有15%的死刑案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原因被驳回。…[详细]
是的,在司法独立性不够,司法程序存在各种不足的客观条件下,“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案件发生率必然较高。此时,对待无法更正的死刑判决,应当慎之又慎。
此外,当市场经济条件及意识还处在转型期时,经济犯罪往往背景复杂,办成“能禁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更加困难。约束死刑在经济犯罪领域的使用,亦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详细]
即便去死刑化 亦需稳步推进
我国目前缺失与死刑效果相适应的另一种刑罚方法。比如说可以让社会各界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
刑罚之外,预防贪腐犯罪和狭义经济犯罪的有效机制,依然是有待建设的“制度空白”。
有关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死的讨论还在继续,无论结果如何,司法程序均应依照法条,公平公正运行。如司法程序之弊果真成为废死突破口,是存废双方都不愿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