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函数的积分规则:治理商业贿赂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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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之八

(2006-8-11)

编者按:4月11日至13日,省局在济南举办了全省工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培训班,各市局分管副局长、公平交易局局长和各县(市、区)局(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共230多人参加了培训。培训期间,德州市局、烟台市局、聊城市局、潍坊市局、青岛市局、东营市局、菏泽市局、泰安市局、临沂市局以及新泰市局、张店区分局、东营区分局、文登市局作了典型发言,主要交流学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方面的政策把握、突破重点、方法技巧等经验做法。现将部分单位的发言摘登如下,供各地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借鉴参考。

突出重点主动出击
积极查处中介机构商业贿赂案件
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局部署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德州市局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不等不靠,主动出击,以中介机构为重点,全面开展整治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共摸排案件线索60件,立案30起,涉案金额200万元,已结案件18起,罚没款60万元。
  一、认真调研,突出抓好中介机构商业贿赂整治
  市局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开展五大领域商业贿赂整治工作精神及省局关于各市工作侧重点的要求,结合德州实际,制作了《行业经营情况调查表》,重点对各行业在经营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况进行摸排。全市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605人次、车辆395辆次,通过走访各行业主管部门,与经营者座谈及填写调查表等方式,初步了解到:中介行业的商业贿赂现象较为严重,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和“潜规则”。有业主反映,“中介商业贿赂的额度非常高,约占业务收费的60%以上”,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对此,市局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认为中介业务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和行业,面广、影响大,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市局确定,对全市的140家中介机构进行整治和规范,着重治理其在业务活动中为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而向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客户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6月15日,市局首先从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入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了对中介机构商业贿赂整治行动。各基层工商局按照部署,在同一时间进驻土地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检查。目前,全市共检查相关企业50余家,立案30起。
  二、巧借外力,积极查办中介机构商业贿赂案件
  在中介机构商业贿赂整治中,市局注重协调与纪检、检察、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关系,积极借助外力,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强化协调,争取支持。积极与市纪检委协调,得到了市纪检委领导的大力支持,市纪委田玉茂书记明确指出,工商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执法检查中,如出现执法手段不足的情况时,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要及时补位,全力支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6月15日,市局在对德州市一房地产评估公司入驻检查时,该公司无理拒绝、拒不配合,检查工作陷入僵持状态。市局随即向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反馈信息,市检察院的同志很快来到现场,向公司负责人讲明道理,晓以厉害,该公司立即表示配合检查。
  (二)联手执法,提高实效。市局积极与市监察局联合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共同采取行动,并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关于对全市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中商业贿赂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明确自6月15日起,用一个月的时间,对中介机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集中治理。市局执法人员与监察局人员从各自职能出发,相互配合、协作,大大提高了工作实效。
  三、深挖细查,努力提高案件查办质量
  商业贿赂行为较为隐蔽,查证难度较大,对此,市局确立了审帐为主、外围取证为辅的办案方针,积极搞好检查,提高成案率。
  一是搞好保密,突击检查。市局在确定以中介机构商业贿赂为整治重点后,严格执行保密政策,并在第一时间对重点中介公司突然入驻检查,一击成功。
  二是帐目审查,直接取证。市局把查帐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为每个检查组配备了两名会计师,强化帐目审查。对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4个中介机构进行查帐检查时发现,在上述单位“费用支出”科目中,其向主管部门各支付了数十笔额度较大的“服务费”、“租赁费”等费用,数额高,且其不能自圆其说。帐目上还发现中介机构以所谓的“摊位租赁费”、“业务协作费”、“返还服务费”等名义向银行等客户支付费用。执法人员积极进行调查,内外同步,巩固了查获成果,为下一步调查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避实击虚,迂回取证。检查中,执法人员除积极搞好现场检查外,注重从外围入手,收集其相关业务记录。如德州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夫妻”公司,业务记录不规范,现场根本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证据。执法人员首先到房管局调取了该公司近两年的业务记录,并掌握了其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收费的基本方式后,执法人员随即在其评估业务中抽出几笔额度大的,对其客户及相关银行同时调查取证,调查效果比较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四、强化督导,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
  一是实施了挂牌督办制度。即由各县市区将本辖区内近期准备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择难”上报,由市局挂牌督办,并定期实地督导,出主意、想点子,全力支持基层查办案件工作。二是实施了交叉检查、异地办案制度。即统一由市局调度全市公平交易执法力量,以全市范围的中介机构为对象,实行异地交流调查办案,提高基层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超脱性,进一步降低了“人情案”发生的几率。三是加大对基层查办商业贿赂工作的指导。市局组织人员编辑出版了《反商业贿赂资料汇编》一书,通过编纂不同类别和内容的商业贿赂案例、资料和论文,指导办案,进一步开拓执法人员的思路,增强查办商业贿赂的信心。

严密组织加大力度
积极稳妥地推进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市局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严密组织,强化措施,积极探索,大胆办案,积极稳妥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1-6月份,全市系统共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37起,其中结案20起,涉案总值268.5万元,罚没款248.5万元,涉及医药购销、保险、金融、民航、旅游、教育、批发和图书发行等8个行业和领域。
  一、突出重点,明确管辖,准确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和原则
  (一)明确工作重点。结合烟台实际情况,确定了“一个环节、两类主体、三大领域、四个行业、五种行为”的工作重点。“一个环节”即图书发行环节;“两类主体”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三大领域”即流通消费领域、保险领域和金融服务领域;“四个行业”即旅游业、房地产业、交通业和教育业;“五种行为”即:超市、酒楼及其他零售服务业假借进店费、上架费、促销费为名收取通道费行为;教育、图书销售、旅游、房地产行业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及其他物质性利益的行为;保险、金融行业中存在的超标准支付或收取代理手续费行为。同时,对两类关联行为进行查处,即:未取得保险代理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行为、滥用(借助他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
  (二)明确案件管辖。一般商业贿赂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工商机关自行组织查处,工商所不办理商业贿赂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或跨区域的案件由市局管辖,或由辖区县级局报请市局挂牌督办;涉及其他市地或省市的案件,由市局提请省局协调查处。市局还相对集中了行政处罚权,对保险、金融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实行了“四统一”,规定凡是涉及保险、金融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由市局统一审批、统一立案、统一定性、统一处罚。
  (三)明确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法律界限。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三个界限: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一般违反财经纪律和商业贿赂行为的界限,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和涉嫌犯罪商业贿赂行为的界限。一方面,严格法定程序,坚持先立案、后检查调查,把握执法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讲求策略,坚持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把依法行政与支持企业发展结合起来,把处罚和引导结合起来,把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结合起来,根据违法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社会负面影响小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顶风作案、性质恶劣、影响面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大要案件,从严处理。对一般性违法案件及重点企业、骨干企业,以教育、规范为主,处罚为辅,充分考虑企业和处罚对象的承受能力、考虑企业发展的后劲;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大力度,规范执法,灵活运用好方式方法
  为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市局及时确立了“由点及面,由表及里,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工作思路,确定从保险行业入手,打开各个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突破口。在查处保险行业商业贿赂大要案件的过程中,经历了“四个阶段”,查清了“五个事实”,抓好了“三个注重”:
  “四个阶段”:(一)全面撒网,外围切入。市局把查处商业贿赂的第一步放在了对代理收费机构、保险客户的外围调查上,重点从银行和学校着手进行外围切入,搜集可疑情况和案件线索,全面掌握第一手证据。(二)正面交锋,以点带面。在掌握一定线索和证据的基础上,市局组织专案人员相继上门调查几家疑点较多、业务量大的保险公司,以点带面,整体突破。(三)侧面迂回,逐步深入。为了破解保险公司设置的假帐迷局,办案人员先后咨询了部分业内人士和财务专业人员,了解到保险公司往往通过虚构出险报假案套取赔偿,以此抵销额外支出的代理手续费。此后再调查保险公司的原始凭证,很快就找到了办案突破口。(四)据实攻心,促其交待。办案人员将原始单据存在的疑点以及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一一指给各保险公司,责令其作出合理解释,并指明将到相关企业和单位调查落实是否存在退保、赔款行为,各保险公司主动交待了超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问题。
  “五个事实”: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工作,市局掌握了保险公司在以下五个险种里实施商业贿赂的违法事实:(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提供贷款银行的指定某保险公司,强制贷款用户入保,保险公司将所收取保费的30%-50%作为代理手续费结转给银行。(二)企业财产险:企业向银行申请财产抵押贷款时,银行要求企业必须入企业财产险,并将保费收入的30%作为手续费收入入账。(三)学生平安险:每年秋季开学时,由部分县级教育主管机构牵头,将辖区内学校及幼儿园划片给保险公司入学生平安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将保费收入的5%支付给学校作为代理手续费。(四)个人意外伤害险:银行、信用社为个人办理小额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必须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个人意外伤害险,并按保费的50%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五)航意险。保险公司以高额手续费争夺民航售票处、客货运中心等民航企业为其代理航意险,并向上述企业支付高达60%的手续费。
  “三个注重”:(一)注重大要案查处的系统性。在认真分析保险行业特点,学习研究企业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拟订了专门的检查计划。制定了系统的工作方案,对案件查处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都作出了周密的部署,确保了大要案查处的连续性和整体性。(二)注重大要案查处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在案件查办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对每一份证据、每一次笔录、每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每一项陈述申辩的处理、每一次案件合议、每一份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草都进行了仔细研究和推敲。同时,通过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和理论研讨,提高了商业贿赂的办案技巧,学会了科学办案。(三)注重大要案调查取证的全面性。工作中做到“三查”:一是查款项用途,看具体款项是否与业务内容相符;二是查账目记载的真实性,看其是否“巧立名目”设置收支款项;三是查账目核对,看支付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三查”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使案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三、标本兼治,规范引导,注重增强社会效果
  在依法严厉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的同时,市局加强了对相关行业、企业的行政指导,在建立有序市场秩序、树立工商形象增强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收到很好的效果。
  一是开展规制型行政指导。通过事前提示告知书、预警警示告知书和处罚后的限改通知书,对相关行业和企业开展行政指导。
  二是开展调整型行政指导。将商业贿赂专项整治案件与执法处罚数据库连通,及时记载企业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对于屡次违法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档案,归类为黑牌企业数据库,加大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企业的惩戒力度。目前,已对7家尚未取得许可证的银行分支机构和14家中介企业发出了“督促告知书”,对3家超范围经营企业发出了“限改通知书”。
  三是与行业协会联合开展提高型行政指导。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联系,争取在工作上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自开展保险行业专项整治以来,市局与烟台市保险协会取得联系,建立了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取得协会的理解与支持,通过协会做好被处罚企业的解释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同时,督促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规范引导和教育管理,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引导经营者完善自律机制,守法经营,巩固整治效果。


抓住中心环节
依法查处中介行业商业贿赂
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以来,市局把治理中介行业的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明确中介行业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环节
  当前中介行业竞争激烈,一些中介机构为了争取交易机会,以给服务对象或其他中间人报销电话费、手续费、支付其他款项等贿赂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比如:评估行业,当事人为了取得评估业务,以给政府部门或个人支付各种款项,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势取得评估业务,因为相当一部分评估公司是由原来的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改制而来,即使到现在名义上完全脱钩改制,实际上仍然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了政府部门控制着某些业务的成交权,加上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密切关系,就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市局正是从这些环节入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二、准确把握调查取证的重点
  调查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在于取得当事人贿赂对方的证据,尤其是书面证据的取得是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根本和基础。在每次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时,办案人员始终把书面证据放到首要位置,通过各种手段调查到当事人进行商业贿赂的书面证据。例如在调查某评估中心时,该评估中心为了争取各县的评估业务,以“业务协作费”的名义给介绍业务的单位,办案人员通过查阅当事人的会计凭证,找到了介绍业务的单位给评估中心开具的发票,而介绍业务的单位没有评估资格,评估中心通过贿赂介绍业务的单位取得评估业务,正是取得了最重要的书面证据,该评估中心的负责人才讲明了事实的真相,顺利结案。
  三、科学运用办案技巧
  (一)外围调查,掌握概况。首先对评估中介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认真研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规中商业贿赂的规定,分析可能发生商业贿赂的行为,再对了解中介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初步了解,为下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制定调查计划,周密行动。在每次调查取证或询问当事人之前,办案机构都反复研究制定取证、询问的步骤、方法、重点等,力争取证或询问全面、周密、准确、完整。
  (三)顺藤摸瓜,取得原始证据。一般从被检查单位的会计明细帐入手,重点看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有关帐簿,根据明细帐的记载去查记帐凭证,从记帐凭证查出当事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完成书面证据的调查。
  (四)环环相扣,灵活询问当事人。在掌握了当事人商业贿赂的书面证据之后,再对当事人询问,在证据面前当事人只有将违法事实和盘托出,取得了当事人证据的材料。


整合力量主动出击
积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以来,市局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整合执法力量,把握工作主动,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推动了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超前谋划,深入调研,增强专项检查的针对性
  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3次与基层座谈,与法院、检察部门专题研讨,多方搜集资料,多次请教省局领导和市法制、财政、税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形成了近万字的调研文章《如何从检查帐目入手辨认捕捉商业贿赂》,阐述了商业贿赂的内涵、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对“折扣折让”、“佣金”、“回扣”等作了研究,结合会计制度和实务,详细说明了正当的帐务处理方法,揭示了常见的作弊手段,指明了从检查帐簿和记帐凭证等方面来查证商业贿赂行为的方向,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工作奠定了基础,增强了针对性。
  二、突出重点,强化力量,集中开展百日执法行动
  按照省局关于行业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办案件同步进行的要求,从6月份开始,在全系统开展了百日执法行动,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到目前,共检查医疗机构25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51家、中介机构37家、教辅材料发行征订单位15家、公用企业8家;受理举报26件次;初步发现案件线索36条次,其中商业贿赂线索21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线索9条,无照经营线索6条;立案调查商业贿赂案件18件,查结8件,入库罚没款38万元。
  一是明确检查重点。市局把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确定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认证、评估、代理、担保等业务的中介机构,教辅材料发行征订单位,房地产经营企业,公用企业和政府采购活动。以检查商业贿赂行为为重点,对发现的“两虚一逃”、无照经营等其他违法行为也一并查处。
  二是整合执法力量。市局公平交易局增配4名人员后,以经检一科、二科和综合科为基础,抽调企业注册局等执法科室和县市区局办案骨干6名,集中力量,组成5个检查组,分片按区域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设立了协调保障组,负责联络、协调、调度和保障等有关事宜。为提高专项检查的效率,市局还专门考察确定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每个办案组配备了3—4名会计师,加快了专项检查工作进度。
  三是注重检查策略。专项检查中,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阻力和对被查单位的影响,执法人员灵活采取年检回访、调帐、座谈了解等多种方式介入和检查。坚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和积极稳妥的原则,暂时搁置有争议的案件线索,尽快查办一批大要典型案件。
  四是强化组织调度。专项检查由市局统一指挥,市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系统上下联动,实施属地监管与交叉办案相结合,适时挂牌督办,充分发挥垂直管理体制优势。一般性的案件,由辖区工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案情复杂、涉及全市或跨区域的案件,由市局查处或督办。为了加强情况交流,市局还编印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和查处典型案件情况,实现资源共享。
  三、加强协调,争取支持,确保专项检查顺利进行
  潍坊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局,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3人、工商2人、检察和公安各1人组成。市局充分利用提供服务多,便于沟通的优势,当执法办案遇到阻力或预计会有较大阻力时,及时向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汇报争取支持,或以其名义检查,或直接协调检察、公安联合检查。据统计,在专项检查中,与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检查有关单位12家,以地方各级治贿办名义检查6家,突破了一批介入难、处理难的案件,保障了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


立足职能积极查处
查处商业贿赂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省局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执法环境,市局立足职能、努力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目前,全市公平交易执法系统共立案21起、结案10起,罚没款143万元,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一是鼓动举报、扩大案源。近几年特别是2005年以来,菏泽市相继成立了多家私立医院,使本来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为争夺病员、扩大业务量,医院之间不断发生冲突,甚至相互恶意诋毁。市局根据医院间的这种竞争现象,抓住有利时机,鼓动同类企业举报,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在对某县中心医院以轿车使用权行贿交警队争夺交通事故病员的行为立案调查时,执法人员有意识地向其讲明是接举报而来,当事人即将对方商业贿赂颇有价值的线索提供给出来。根据线索,市局及时采取措施、成功查处了对方医院采取支付转诊费的方式从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争夺病员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也处理了该中心医院,两案罚款共计6.5万元。
  二是巧借外力,整合资源,加大查处商业贿赂力度。商业贿赂行为常常涉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存在于经济领域内的众多行业和部门。由于工商机关执法手段有限,加上地方保护等因素,实施调查时常受阻,案件查处工作难以顺利开展。而借助有关部门的力量,能弥补工商部门执法手段的不足,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查处某县医院商业贿赂一案时,执法人员多次到医院调查,当事人或矢口否认受贿事实,或人为回避检查或拖延检查时间。市局便主动邀请检察院配合,责令当事人拿出账簿,经调查,该医院受贿80余万元。
  三是狠抓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展。在全系统掀起了新业务培训的热潮,反复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不仅学习工商法律、法规,还要求学习财会、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主要采取专题讲座、以会代训、案件质量评比、典型案例评析等形式展开培训,以此丰富执法人员的知识,提高执法人员对商业贿赂行为准确认定的能力。
  四是突出重点、个案突破,以点带面、全面检查。保险、医院、学校、金融、建筑、中介机构、白酒销售等行业是菏泽商业贿赂的多发区,因此,市局确定了“突破重点、个案突破,以点带面,全面检查”的工作思路,对不同领域、行业,采取有计划、分步骤的查处方式,工作中步步为营,稳扎稳打,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


从拍卖公司入手
重点查处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行为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店分局

  今年上半年,张店分局把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重点放在了与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领域密切关联的中介机构—拍卖公司的查处上。截至目前,共立案5起,现已处结3起,罚没款到位72万元。
  一、选准拍卖行业为治理商业贿赂的突破口
  结合地区工作实际,分局经过认真分析研究,选择了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领域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重点。而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中拍卖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调查显示,全区有拍卖公司10家,而拍卖业务主要集中在几家拍卖公司,业务主要以国有土地出让、银行的抵押房产、法院的强制拍卖房地产标的为主。针对上述情况,分局对全区拍卖公司的经营账目、合同、拍卖委托书进行了详细检查。经查,有3家拍卖公司2005年期间,为承揽拍卖业务,以支付佣金、佣金分成、鉴定费、诉讼费等名义,按其所收佣金60%至70%的比例,向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等业务协作机构支付佣金分成,并在管理费用帐中列支。截至2005年底,3家拍卖公司共收取拍卖佣金135万元,支付给业务协作单位佣金分成共计85万元,当事人自得佣金收入为61万元。这些拍卖企业或出自主动要求,或是在有关方面要挟之下,都以从拍卖佣金中按比例向有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返还财物等为前提,获得拍卖业务,此举本质是这些企业通过贿赂的形式,排斥其他经营者,获得交易资格和机会,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二、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一查当事人的会计账目。这是获取其进行商业贿赂证据的主要途径。大多数拍卖行在向有关单位支付贿赂款时,都会在其会计账目中体现,只不过体现的方式各有不同。因此,应对当事人的会计帐簿、凭证进行详细查阅,从中找出支付商业贿赂款的有力证据。
二查拍卖委托方式和买受人的经营行为。有的拍卖公司在从事了一个大宗标的物的拍卖行为后,其拍卖所得佣金、佣金分成情况以及拍卖标的物的过付款等款项,未在会计账目中体现,其目的就在于规避主管部门的检查,因此,结合日常巡查,从查拍卖委托方、买受方情况,获取拍卖公司进行商业贿赂的证据。
  三从外围取证。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公司从事拍卖业务必须到工商部门备案,因此,可以从其合同备案资料中获取其交易信息,然后再到拍卖委托方、买受方调查取证,获取证据。
四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在获取了一定的证据材料后,就应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因为拍卖公司在从事商业贿赂行为时,其会计账目中涉及的贿赂款项支出往往不直接表明,而是借用各种名义支付,这时,就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违法,并认证涉嫌款项的支付属商业贿赂款,同时形成书面材料,这样就可以与先前所取证明材料得以互相印证。
  三、认清拍卖公司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一是以“佣金、佣金分成、管理费、鉴定费、诉讼费”等名义按比例支付。主要存在与司法部门合作过程中,事前双方签订书面分成协议,拍卖结束后,拍卖公司将款项付给司法部门,而司法部门则给出具正式的收据。
  二是以“协作费、评估费、中介费”等名义支付。主要存在于拍卖公司与土地交易中心、房管等部门的合作过程中,事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佣金按比例分成,拍卖结束后,拍卖公司支付款项,而土地、房管部门则通过其所属实体单位,或业务协作单位,如房地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等收取佣金分成,并开具“协作费、评估费、中介费”等名义的正式发票。
  三是从“过付款”中直接支付。有的部门在收取佣金分成款时,不给拍卖公司开具任何发票、收据。拍卖公司便在支付给委托方的过付款时,从过付款中扣除佣金直接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给付对方,会计账目处理上,不再单独列支,这类情况主要存在于一次性、大宗标的的拍卖过程中。
  四是以各种名义报销费用。拍卖公司在其长期业务协作单位的合作中,每月都以拍卖师个人的名义报销大量的招待费、差旅费、各种设施费等费用,用于与业务协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联络关系,有的拍卖师一个月的报销费用达几十万元,这种情况一般是某个拍卖师与某个单位固定联络拍卖业务,如当事人不指认,很难认定。
  五是以工资酬金形式支付。如某拍卖公司每月都支付给一些非本公司人员工资、提成,经核实,这部分业务人员中有不少是业务协作单位的公职人员。
  四、查处拍卖行业商业贿赂引发的思考
  (一)拍卖行业商业贿赂存有普遍性。在案件结案后发现,房地产产权(包括土地出让)拍卖市场中,拍卖企业通过商业贿赂获得拍卖业务已经成了一个普遍现象,已是人人皆知的“潜规则”,有的甚至直接明白地写入合作拍卖协议。
  (二)受贿主体存有特殊性。调查中发现,受贿主体多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但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及制止商业贿赂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空白点,导致工商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上的职能缺位。
  (三)贿赂行为存有隐蔽性、多发性。拍卖企业支付商业贿赂,多在正常开支的掩盖下进行,并分散在多个会计科目下,给调查取证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同时,由于不少拍卖企业是由政府部门的实体脱钩、改制而来,与原政府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根本就是“利益共同体”,导致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受到各方面的阻力较大。
  (四)案件证据存有不确定性。由于拍卖企业在支付商业贿赂后从政府机构、司法部门等得到的发票大多是正规的行政事业收费单据,且是经过国家许可的收费项目,这就给证据定性造成困难。


对查处教育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评析
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4月20日,市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书店检查帐目时发现,该单位与某教育行政部门结算一笔初中教辅材料书款中涉嫌有商业贿赂行为。经调查,某书店以给某教育行政部门补充经费不足的名义,向某教育行政部门支付款项274699元,在账中以折扣的形式将款项进行冲抵,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不能如实反映其经营活动,获利348311.16元。文登市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某书店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48311.16元。市局对该案评析如下:
  (一)某书店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初中教辅材料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向对交易行为有影响力的单位支付“补充教育经费不足款项”,从而实现交易的行为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2001年6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将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按照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小学教材,辅助教材并不属于统一征订的范围,学生和学校可选择是否购买和向谁购买。可见,此案中某书店不是教辅材料发行的惟一单位,其支付“补充教育经费不足款项”的目的即是为了引诱交易,充分利用某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获得了最大限度的交易机会,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合法的教辅材料经营者,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的行为。
  (二)此案中对教辅材料费性质的认定。
  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第五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理某教育行政部门收取的教辅材料费应明确定性为代收费。既然教辅材料费属于“代收费”的性质,不得记入教育行政部门收入,可以看出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根本就没有教辅材料费收入这一会计科目,所以无论当事人如何作帐都属于“帐外暗中”范畴,唯一的合法形式就是同学生据实结算即递减成本,减轻学生负担。
  (三)某书店以给某教育行政部门销售折扣的名义进行账务处理,以此来掩饰其给付商业贿赂的目的,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定性的难点。
  从表面现象看,某教育行政部门将代收的教辅材料总书款的85%(1556629元)付给某书店,将总书款的15%(274699元)直接坐扣,某书店在实收1556629元教辅材料销售款后,因为实收金额与销售金额不符,因此在帐中以销售折扣的形式将给付某教育行政部门的274699元进行冲抵,并在发票上如实记载,予以明示并入账,符合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是正常的商业销售活动,但我们只要能够明确折扣和回扣的概念及区别,就不难看出某书店是以折扣之名,行贿赂之实,理由有三:(1)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折扣不能给某教育行政部门。某书店的经营范围是“零售书刊”,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本规定所称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而此案中,消费者只能是我市初中学生,不可能是作为对交易行为有影响力的单位某教育行政部门。因为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卖方给买方的价格优惠,因此,折扣只能是由卖方给买方,而不能给对交易行为有影响力的单位。(2)给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须明示并如实入帐,在入帐方式上,要求给予折扣的应冲减销售收入,接受折扣的应冲减成本,在此案中,购销双方均未明示并如实入帐。表面上某书店在帐中以销售折扣的形式将付给某教育行政部门的274699元进行冲抵,冲减销售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折扣账务处理。但实际上并未如实在合同(教辅材料推荐单)中明示折扣率,也未告知作为实际购买人和消费者(学生),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并如实记载,以此来掩饰其商业贿赂的目的。某教育行政部门将总书款的15%(274699元)直接坐扣后,未按代收费的规定向学生进行结算,减轻学生负担,递减购书成本,而将其作为单位增加的收入,可自由支配使用,也未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如实入帐,而是做挂帐处理,其实质就是入了该单位的小金库,构成了收受商业贿赂行为。(3)折扣的实质是价格优惠,某书店是以价格优惠的为幌子,给付商业贿赂。折扣有两种形式。一是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二是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总额后卖方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部分价款。这两种形式实质都是价格优惠,此案中,某书店提不出给某教育行政部门15%价格优惠的正当理由,也不是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正当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实际上是以给付折扣的名义掩盖其给付商业贿赂的目的。
  (四)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6〕9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有关单位”,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单位,不受单位性质的限制。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其他性质的学校,只要在购买商品(包括购买书籍)时收受商品销售者给予的商业贿赂,就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此,在此案中某教育行政部门收受商业贿赂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


谈查处一起服务业商业贿赂案件的经过
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

  今年来,东营分局紧紧围绕大型商场、超市、酒店、酒水供货商、物流配送公司等展开调查,共立案8件,从中发现部分企业存有商业贿赂行为。现介绍一下查处东营××酒店商业贿赂案的经过。
  2006年4月19日,东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东营××酒店在酒水采购过程中存在收受商业贿赂行为。4月20日,办案人员以检查食品安全为由进入该酒店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付款凭证中有一项名为“其他应付款—瓶盖”的科目,经询问得知,该笔款项是每销售1瓶青岛啤酒奖励1元钱的帐目。但在检查进货商提供的结帐发票时,却发现其开具的是全额货款的发票,当要求酒店提供记帐明细时,店方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提供。为不引起该酒店人员的警觉,执法人员提取有关证据后离开酒店。
  5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东营××酒店,酒店方面故意回避,于是,执法人员向该酒店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酒店派出相关人员携带2004年至2006年的全部会计凭证、帐簿,于5月13日到东营分局接受询问。酒店方面多次推拖无效后,于5月15日,将有关账册送到东营分局。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总帐中又出现部分赞助款,且以“圣诞活动经费”的名义记入了“其他应付款”中。店方人员解释这部分款是供货商提供给酒店的圣诞节活动经费,是从2004年11月份开始收取的,并记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一直未转帐。如要转帐,按会计制度应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属权益类科目,可股东分红,也可弥补亏空)。这部分款在分类明细帐中能反映出来。执法人员对“瓶盖费”的收取问题进行了询问。店方人员解释,在供货商提供的货款结算发票中,扣除部分“瓶盖费”后,再将余款付给供货商。扣除的部分“瓶盖费”记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再用此款奖励酒店员工,这在分类明细帐中能反映出来。5月16日,店方提供了12页记录该款项的分类明细帐,证据基本收集完整。
  2006年5月17日,店方人员到东营分局解释称,该赞助款是供货商的质量保证金,收取质量保证金的目的是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瓶盖费”是酒店开业时部分供货商为销售酒水向酒店服务员支付的销售奖励。酒店管理方一开始并不知情,发现这一情况后,即把这部分奖励扣在了酒店,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执法人员拿出从该酒店复制的凭证、收据等资料后,店方人员仍坚持认为收取的是质量保证金。
  6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东营××酒店,复印了酒店2004年11月至2006年4月份收取供货商赞助费的凭证、收据。6月13日,东营分局对东营××酒店下达了“听证告知书”。两日后,店方向东营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举行听证,后又书面申请撤销听证。6月19日,店方人员来东营分局称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并就此案提出如下申辩:一、酒店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不是最终消费者,而是市场经济的合法经营者,有权依法根据产品的利润等因素自行选择产品类型、价格及销售渠道,不受任何供应商的影响;二、所扣款项已如实计入帐目,不存在帐外收受回扣的行为,其实质为明示折扣;三、酒店收取企业赞助费完全为供应商为扩大其产品影响而投入的广告费用。酒店在一系列的营销活动中代为宣传,并未因其赞助费的支付与否热闹感其取得任何经营优势;四、酒店扣取的瓶盖费用并未对服务员进行相应酒水的销售鼓励,而仅形成了员工工资的支付方式。对店方质疑,执法人员逐一进行解答,告知其商业贿赂的定义、表现形式、折扣和回扣的区别。
  7月4日,东营分局依法对东营××酒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163340.10元、罚款14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