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印章奖励制度:违章不告知是一个“坑爹”陷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13:46:28
  福建厦门男子罗先生在自家小区附近,他因为“违章停车”被处罚不下于60次,其中四五十次是在同一地点。这些违章处罚作出后,思明交警大队未循法定程序告知。直至罗先生准备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才得知以上情况。他认为交警滥用职权,目的是为了罚款,于是一下子提交了66份起诉状,告了交警66次。2月1日,该男子收到交警部门的66份答辩状,答辩理由基本一致,交警称处罚无不妥。(2月2日《厦门商报》)

  司机交通法规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在不该停车的地方停车,是酿成其在同一地点被摄像处罚50次的直接原因。但是交警利用未经路面明示告知的秘密摄像头取证,不采取贴罚单或者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告知司机,司机一直蒙在鼓里,以至于在同一地点因同一原因违章50次,直至车辆年检时才发现。这不是挖陷阱“坑爹”吗?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交警摄像取证以后顺手贴一张罚单、或者打电话、发短信告知违章司机完全是举手之劳。所谓“处罚无不妥”的答辩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从某种意义上说,交警部门的懒政执法逻辑比50次违章本身更值得质疑,交警部门执法不规范、工作缺位才是司机反复在同一地点违章50次的深层次原因。

  现实执法生态中,执法经济思维作怪,热衷于钓鱼执法、养鱼执法,诱导司机违法驾车,以便收取罚款与滞纳金的交警并非个别。此前北京司机杜宝良因为105次违章,需交万元罚款起诉交警部门的案件,就曾引起公众热议。交警对违章司机一直不履行告知义务,涉嫌养鱼执法,让人对交警执法程序规范生疑。

  交通违法处罚不能重罚轻管,更不能为了管而管,为了罚而罚,一门心思为人民币服务,而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交警对司机每一次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及时执行处罚,对司机是一次警示教育。这是对司机本人与交通安全负责的态度。试想:如果从第一笔处罚开始,就有罚单贴在车上,或者电话、短信、邮寄告知,司机还会连续50次在同一地点“跌倒”吗?司机在同一地点因同一原因重复违章,交警部门收取罚款倒是省心省事,也节省了人力物力成本,但是交警部门的职能也因此严重弱化、异化。交警除了收到更多的罚款以外,对司机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对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也没有什么好处。

  在汽车社会里,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重要性自不必说。如果交警尽到执法责任,违章司机及时被警示,根本不会产生司机在同一地点因同一原因反复违章的问题。无论从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效果,还是从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层面考虑,及时执行交通违法处罚,“治病救人”非常必要。

  “马路杀手”的教训很多,交通拥堵压力很大,交通安全需要警钟长鸣,更需要交警部门从中检视执法规范,以人为本,完善交通管理细节,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证道路安全畅通,维护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