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危 濒危 划分: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4:12:20

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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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modern state)或者说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迄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有效的政治组织单位(吉尔平,1994),而现代国家的构建则是一个不断寻求国家与社会、市场关系合理化的持续性历史进程。这种持续性不仅体现在单个民族国家发展的过程中,而且体现在诸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共时性和历时性上(宁骚,1995)。因此,国家构建可以作为检视现代化进程的一个视角和基点。

一 国家构建、民族构建和民族国家构建
20世纪晚期以来,随着西方社会科学作品的大量译介,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和民族国家构建(nation-state-building)三个概念也开始被国内学界较频繁地使用。尽管如此,对于三者的界定、相互间的关系(定义上和历史时段上)以及适用范围,存在着比较混乱的看法。比如,对于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 的译法就有多种。比较流行的有“国家政权建设”、“国家建设”或者“国家形成”。实际上,这种混乱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即使在创造这些概念的西方社会科学界,也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民族国家有多个表述形式(nation-state, national state,nation state)就说明了这点。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从西方引入的概念所反映的历史情境与这些概念使用者的非西方认识情境的不对称。具体而言,一方面,与社会科学中的许多概念一样,这三个概念也是从西方经验中归纳出来的,虽然在进入社会科学领域后得到了理论上的抽象,具有了相对的普适性,但不可避免地带着某种地域历史性。另一方面,在中国的认识背景下,国家本来就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现代汉语中的“国家”起码充当了英语中的三个词:作为地理概念的country;作为政治概念的state;作为民族/文化概念的nation。作为研究者很难在语言表述上把作为分析概念的“国家”与作为日常生活概念的“国家”区分开来。这直接导致了研究表述中的困境。
除语言表述的独特性外,“国家”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以及当代政治文化中还被赋予了强烈的本土性的解释。在传统政治文化中,“国”与“家”有着密切的联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不仅是政治人的生长逻辑,也是“国”的家庭化或家族化的典型写照。虽然与西方传统类似,传统文化在序列上把“国”置于“家”之上,但是并没有把二者作为“公域”和“私域”区别开来(亚里斯多德,1965),而是把两者重叠在一起,淡化了国家的制度形态,突出了国家的道德意义。1949年新的社会政治秩序建立后,传统的国家观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强化。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有明显的“家庭化”色彩(Kornai,1992)。与此同时,由于对阶级斗争的强调,国家的暴力特征被突出出来,“暴力化”被公开赋予了合法性。“家庭化”与“暴力化”形成了相互增强的互动关系,不仅全面拓展了国家占有的空间,造成了社会政治实践方式的简单化,而且导致了社会认知的单一化。带着这种历史情境下产生的认识记忆,显然会对“国家构建”、“民族构建”、“民族国家构建”产生不同的理解,甚至无法理解。
因此,对三者进行明确的梳理非常必要。梳理首先从对“State”、“ Nation”和“ Nation State”的区分入手。
在西方政治词汇中,“State”作为一个对特殊政治单位的指代词和分析的概念到15、16世纪才被确定下来。之所以特殊主要因为,中世纪以后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已经在空间上远远超过了古希腊以来作为基本政治单位的城市(Bobbio,1989),并且更加复杂多样。在此之前,对最高形式(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最大范围)政治组织的指代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词汇。在古希腊,有Polis(城邦),古罗马则使用 re Publica(共和国),中世纪则使用Civitas(共和国、民主国)。比如,霍布斯在他的拉丁文著作中,使用的是Civitas,而在英文著作中则采用“Commonwealth”。显然,自古希腊之后,包括古罗马人在内的学者们并没有创造出一个能够包容不同类型政体的、具有“属”的特征的词汇。因此,用re Publica 、Civitas这些本来属于“种”的概念充当了“属”的概念。中世纪以来,随着政治生活空间的扩展,城市已经无法容纳政治权力的行使。同时,欧洲政治格局日益多元化,战争的频繁发动和规模扩大,使政治权力的暴力特征日益明显。如何概括这个地域范围扩大、暴力特征明显的政治实体成了当时许多思想家思考的重点。“State”(国家)概念的出现成为必然。
“State”一词是从“Status”(等级、状态)一词演变出来的(Bobbio,1989)。中世纪晚期的法学家和学者把“Status”用作政治术语,既指统治者所处的优越状态、条件和地位,也指整个王国的地位。但是,“State”并不是“Status”直接派生的。因为后者在本质上没有包含前者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含义。在二者之间还存在着过渡性词汇。“Estate”(等级)被认为是“State”(国家)的直接词源,或者说二者实际上是同一个词(Dyson,1980;Barker,1967)。“State”含义的特定化,即从原义是“状态”逐渐转化为一种特定的状态:对一定地域的持久和单独占有,并且指挥命令着上面的居民,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斯金纳(Skinner,1978)认为,这个过程从13世纪下半叶开始,直到16世纪末才基本完成。决定性的转变,是从统治者维持自身地位的思想演化成存在一个单独的法律和宪法秩序,即国家秩序,而统治者有责任维持该秩序的思想。“State”被当作“自身领土内法律和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公民联合的唯一适当的客体”(p.x),摆脱了对宗教和帝国的依附,并为政治权力的公共化提供了基础。
在究竟谁最终赋予了“State”现代意义这个问题上,说法不一。一派认为马基雅维里是第一个在现代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的人。比如卡西尔、博比奥(Bobbio,1989)、萨拜因(1990,下册)等人。博比奥认为,马基雅维里把“State”与“统治”结合在一起。这样,“State”(国家)成了政体分类学中的“属”概念,并且被用来指代当时政治实体的一般形态。此后,“State”作为一个概念的指代范围不断扩大,成为对各个历史阶段基本政治组织单位和形式的总体概括,甚至古希腊的“城邦”也被称为“城邦国家”(City-state)。另一派的代表人物是斯金纳。他认为虽然国家的现代含义起源于意大利,但是在FaGuo完成的,布丹最终实现了这个转变。斯金纳认为,是否明确区分国家权力和统治者权力、国家和全体公民这些范畴是国家概念形成的标志。布丹不仅在用法上把“E`tat”与“State”区别开来,而且把国家看作领土内最高政治权力的所有者,实现了国家的非人格化。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以及社会政治理论的发展,作为政治权力集中体现形式的国家在特征上也不断具体化。中央集权、分离化(包括国家与宗教的分离,国家与君主个人的分离以及国家与其他社会集团的分离)、强制性、合法性、科层制等被不同理论家概括为国家的基本特征(罗燕明,1994)。无论在理论构建上还是在政治实践中,国家逐渐成为近代社会最典型、最强有力的政治组织,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调节和控制其他社会组织的只能。
但是对于国家的地位、作用和意义的理解,不同阶级或阶层是不同的(列宁,1986),这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理论和国家学说的分歧。近代以来有三个人的国家理论最具有代表性。他们分别是马克思、韦伯和辛采(Hintze)。马克思不仅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而且强调了其虚假“共同体”的制度特征和理念特征。在韦伯那里,国家的制度特征得到了全面阐述。行政 、司法、税收以及对暴力的合法垄断被视作国家的制度核心。而且国家存在的理由也被系统化了。与富有批判精神的马克思相比,韦伯对于国家的论述带有更明显的学理性。而辛采则从国际角度把国家看作存在于国内社会政治秩序和国内关系交接面上的一个组织。它从国内外环境中汲取力量和优势来维持存在(转引自Skocpol,1985)。这些国家理论虽然存在着差别,但是在两点上具有相似之处:一是都把国家看作一个活动主体,不论是代表某个阶级,还是具有自己独立的意志;二是强调国家作为制度建构和公共权力代表的“普遍性”。国家所体现的制度对于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且力争以公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形象出现。
因此,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一个是具体层面。“国家构建”可以被理解为国家获得前诉诸特征的过程。这些特征的获得可以是“历时”的,也可能是“共时”的。另一个是抽象层面。“国家构建”指的是政治权力的产生、存在、使用和更替的合理化过程。换句话说,就是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经济权力之间关系建构的合理化过程。无论是具体层面,还是抽象层面,国家构建都强调国家的“能动者”身份的明显化和制度结构的合理化。
这里产生了如何对“国家构建”进行时空定位的问题。它究竟是近代以来的新现象,还是以往国家发展历史的延续?究竟是欧洲背景下的独特产物,还是全球性的普遍发展结果?显然,如果采用简单的“二分法”判断,很容易陷入“西方中心”论或“非西方特例”论的认识陷阱。笔者主张采用辨证的方法。一方面国家的阶级本质具有普遍性,这意味着国家作为暴力工具本质的连续性;另一方面,由于历史阶段性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在体现形式和具体特征上也有很大的不同。所谓的“传统国家”、“现代国家”不过是对这些具体特征的概括和描述。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构建”既具有历史的连续性,也带有明显的历史断裂性。正是在后一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够把“国家构建”作为近代以来现象加以理解并作为分析的概念。
如果把“国家”放在近代史的时空维度中进行理解,那么必须把“民族”和“民族国家”考虑进来,因为三者在概念上相互对照,在实际运行(尤其是在欧洲背景下)中是相互叠加、相互支持的关系。
从词源上看,“民族”(nation)一词是从拉丁文natio派生出来的。原来的意思是“生存之物”,而natio一词又来自古希腊文nasci的过去分词natus,意思是“生育”(D.J.科策,1981,转引自宁骚,1995:13)后来。“nation”的生物、生理含义逐渐淡化,文化、政治色彩越加浓厚。据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对历代“西班牙皇家学院辞典”的考证,包括“民族”在内的一些词汇的现代意义到1884年后才出现。在此之前,“民族”(nación)带有血统含义,指的是“聚居在一省、一国或一帝国境内的人群”,有时也指“外国人”。但1884年后,民族则指“辖设中央政府且享有最高政权的国家或政体”或“该国所辖的领土及子民,两相结合成一整体”(2000:17)。显然,近代以来,“民族”与“国家”在语义所指对象上带有很大的重叠性。因此,许多学者承认,“民族”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构建的,是在政治权力的推动和保障下构建的。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国家就没有民族。在定义上,“民族”指的是一个文化-政治共同体,成员们分享共同的文化和领土(Smith,1991)。它可以是由单一“族群”(ethnic group)构成的,也可以是由多“族群”结合而成的。但就目前情况看,后者占绝对比例。
“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就是民族作为文化-政治共同体的构建过程和民族认同的形成过程。这个过程涉及到的三组主要关系:社会个体—国家、族群—民族,以及族群之间。它们的互动的结果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包括个体、族群在内的社会活动者共同“认同”感的达成。这需要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历史、共同的文化价值、共同的心理取向等要素的形成;二是这些行为者生存空间的确定化,这要求有共同的生活地域。
由于历史传统、文化习惯、生存环境、历史阶段等因素的不同,“民族构建”有不同的路径。史密斯(Smith,1991)概括的两种“民族”模式就反映了路径的多元化。他区分了两种模式:存在于西方的“民族的公民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存在于亚洲和东欧地区的“民族的族群模式”(an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第一个模式主要强调政治因素在构建民族认同过程中的作用,因此概括了四条民族标准:(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即“公民权”(citizenship)的构建;(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civil ideology)。第二个模式强调的是人们生存的共同体、本土文化和血缘关系。因此民族的标准包括:(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动员效果;对本土文化(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了法律。史密斯认为,在当今世界的民族主义运动中,这两种模式经常是同时存在的。
“民族构建”和“国家构建”相比,强调的主体不同,而且后者由于行政层级的存在,带有更明显的结构特点,可以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来透视。但这些区别并不妨碍二者间的密切联系。蒂利(Tilly,1975)依据欧洲的经验,把二者视为民族国家发展的两个不同历史阶段。“国家构建”先于“民族构建”。前者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后者表现为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参与、承担义务和忠诚。但是这种区分只是学理层面上的,出于分析的便利和逻辑的清晰。而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二者往往是重叠进行的,很难明确区分具体的建构措施的归属和效果所指,更不能把两者视为相更替的两个发展阶段。尤其对于非欧洲社会来说,由于欧洲国家在世界范围的扩张,打断了自身发展的正常节奏和顺序,所以“民族构建”和“国家构建”往往是同步进行的,呈现出复合性和模仿性双重特征。
因此,笔者并不认为“国家构建”与“民族构建”是两个相连接的历史阶段。它们只是对某些历史发展特征的突出强调和集中表述。作为近代产物,二者还没有结束历史任务,始终保持着动态,并且互相支持,保证了“民族国家”的基本政治单位的地位。“国家构建”为“民族构建”提供了政治上的保护和活动的领土场所;“民族构建”为国家的运转提供了有效的合法性证明(不论是出于感情上的还是依靠制度的)和全面的资源支持(例如,选举权的扩展不仅是政治参与意义上的,还是税收征集和资源动员意义上的),维护了国家的“共同体”形象,实现了社会内部的绥靖,掩盖了国家的阶级本质。
如果把“国家”、“民族”理解为近代以来的产物,就很容易理解“民族国家”(nation-state)及其构建。从字面上看,“民族国家”就是“民族”与“国家”的结合,因此带有后两者的基本特点。按照吉登斯(1998)的分析,“民族国家”是继“传统国家”、“绝对主义国家”之后出现的现代国家形式,与后两者的最根本区别是“反思性监控”的全面化。而在定义上,“民族国家存在于由其他民族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之中,它是统治的一系列制度模式, 它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147)。吉登斯似乎力争把马克思、韦伯以及辛采的国家定义统一在一起,并且特别强调了国家的控制能力。从这点看,吉登斯把侧重点放在“国家”一面,而非“民族”一面。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能理解“民族国家”作为现代基本政治单位的原因。
因此,所谓的“民族国家构建”(nation-state building)就是“国家构建”和“民族构建”的双重进程,体现了“国家”、“民族”的构建特征以及民族国家的动态过程。我们可以用它来概括近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框定在领土范围内的社会政治变迁。而用它来指代非西方社会的变迁似乎更为恰当,因为在那里,“国家构建”与“民族构建”是叠加在一起同步进行的。
在当代中国学界,对于“state building”的译法有“国家政权建设”、“国家形成”、“国家建设”等几种。在笔者看来,这些译法似乎没有“国家构建”贴切。第一个译法虽然突出了政权是国家构建的核心内容,但容易把观者的注意力吸引到政治方面,尤其是以警察、军队、法院等政权机关上,忽视了国家经济社会职能的变化。而且对于中国人来说,“国家政权建设”很容易与“党的建设”联系在一起,并且按照后者的程式来思考,把本来可以提升到学理高度的问题过于通俗化,削弱了理论建设的意义。至于“国家形成”这种译法有明显的误导性,很容易模糊“国家构建”的特殊时代性。而在汉语语境中,“国家建设”很容易与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建设联系在一起。使用“构建”一词一方面可以避免这种误解,另一方面也能够反映出国家的近代结构特征和能动者身份。国家构建是近代以来的历史现象,不仅反映了国家的阶级本质,而且体现了国家的自主性。一方面,国家的基本制度建构从根本上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这些制度也是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工具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框架。而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国家也在有意识地调整着自己,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二 国家构建的相关研究文献:简要回顾
由于行为主义在二战后的流行,国家一度被排除在西方政治学研究之外。但从70年代开始,“国家”再度成为研究的热点和分析的核心范畴(伊斯顿,1989)。斯克波尔(Skocpol,1985)总结到,无论是作为考察目标还是作为解释利益结果的工具,作为行动者或制度的国家已经被所有主要领域、具有不同理论倾向的学者进行了极为广泛深入的研究。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的学者检讨了国家在实行广泛政治变革,帮助规划民族经济发展以及同多国公司谈判中的作用。对于欧洲、北美、日本等发达工业化国家的政治感兴趣的学者探讨了国家如何在社会发展中回应国内和国际经济问题。比较历史学者考察了民族国家的形成,在社会革命中国家的瓦解和重建以及国家对阶级形成、民族关系、妇女权利以及社会抗议方式的影响。而经济史学者和政治经济学者则在理论上把国家界定为产权的制定者、市场的规范者和扭曲者。甚至一些文化人类学者也探讨了非西方背景下国家的特殊意义和活动。从广义上讲,这些研究都从不同角度,在不同程度上论及到国家构建的不同方面。但是,论述最为集中的是历史社会学者。
早在60年代,英国学者T.马歇尔(Marshall,1963)和德国学者本迪克斯(Bendix,1964)的论著就开始涉及“国家构建”这个主题。只是他们并没有把重点放在国家身上,而是放在“民族构建”上。而在历史时段上主要考察的是18世纪以来的欧洲。尽管如此,由于“民族构建”和“国家构建”的重叠性,所以他们的分析在一定意义上为我们提供了考察国家构建的社会视角,有利于认识国家与社会、市场的互动关系,尤其是国家在调整后两者关系及其内部关系中的作用。在马歇尔和本迪克斯的分析中,“公民资格”(citizenship)是一个核心概念。
所谓公民资格就是“(成为)一个共同体的充分成员资格”(Marshall,1963:1)。公民资格的获得一方面保护了个人免受社会分化和市场扩张的冲击,另一方面使社会不平等的存在合法化和可接受化了,从而维护了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共同体的存在。马歇尔认为公民资格的获得需要三种权利的支持:公民权利(civil right)、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公民权利是保障个人自由必需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财产权和订立契约权;政治权利指的是参与政治权力行使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会权利指的是享有一定水平的经济福利和安全的权利,分享全部社会遗产的权利以及按照社会基本标准体面地生活的权利。在欧洲中世纪,所有的权利都是由个人在地方共同体中的地位决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地方共同体开始瓦解,特定的国家组织和机构开始出现并替代了前者的职能。比如,在英国,皇家法庭维护公民权利;议会提供政治权利实现的场所;济贫法的实施机构维护着社会权利。但是,这三种权利不是同时产生的,而是经过不同的阶段,依靠国家的制度建构被分化出来的。公民权利是18世纪产生的;政治权利是19世纪发展起来的;社会权利则是20世纪的产物。与这三种权利相对应出现了四种公共机构:法庭、代议机关、社会服务机构和学校。这些机构的建立说明了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的发展以及国家具有调整社会、市场关系的能动性。
与马歇尔不同,本迪克斯的《民族建设与公民资格》一书把考察对象从西欧扩大到西欧、俄国、日本和印度。他认为民族政治共同体必须具备两个标准:政府必须拥有合法的权威;民众必须享有对国家的文化认同。因此他强调民族构建过程中政府与公民主要关系的发展。他在考察西欧历史的基础上指出,国家通过公民权的扩大,大规模官僚机器的建立,为新的社会力量提供了政治表达的渠道,增强了它们对国家权威的认同。
依据依据西欧的经验,本迪克斯概括出分析上的二分法:国家/社会、权威/联合、公共权威/私人权威。然后用它分析了俄国、日本、德国以及印度。在俄国,公民投票选举出的是一个压制各种压力集团的主宰性政府。在日本和德国,贵族政治一直影响着工业化和民族建构进程。而在印度,基于种姓制度发展起来的地方势力阻碍了国家权威的集中和贯彻。
德国学者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的理论贡献在70年代才得到了西方学术界的广泛承认。经过30多年的尘封,1939年出版的《文明的进程》被重新发现。在这部两卷本的著作中,他从社会发生学的角度讨论了现代国家的构建过程。他认为现代国家是社会经济秩序的“最高协调器”。而国家构建就是国家实现对暴力、税收、土地垄断或独占的过程,其推动力是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展。在欧洲,国家构建机制大体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卷二,1999:110)。在中世纪,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态是分工程度低下的自然经济。最重要的资源是土地,货币的流通量微不足道。国王没有足够的税源,因此无法维持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形成稳定的、主要以和平手段进行工作的,并一直受到中央监控的统治机器。
埃利亚斯认为,如果不能从“密切交织机制”的基本规律出发,就无法理解西方社会的集中化过程以及国家的形成过程(1999:184)。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经济交换内容的增加以及时空跨度的延伸,货币和法律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些变革推动了社会相互依存关系的发展。要保证相互依存关系的稳定一方面需要控制暴力情绪,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协调机制。中央领土和国王的地位就此提高了。后者通过战争等方式逐渐垄断了暴力、赋税和土地。对暴力的垄断,减少了武力的滥用;对税收的垄断为军队以及其他专门协调机构的存在和运行提供了物质支持;对土地的垄断排除了其他竞争者的存在。此后,进入了“垄断的社会化”阶段,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管理的非宫廷化,专门化。即统治者与管理者的分离;二是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的控制权被新兴阶级掌握。即政治与经济的分离。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社会分工的深入,而且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了更大的约束力,减少了权力的滥用。
虽然埃利亚斯主要关注的是从中世纪向近代迈进的欧洲,但其依据欧洲经验概括出的社会分工—相互依存—国家形成的关系带有一定的普遍意义。这三者的关系实际就是国家—社会—市场关系。从这点上讲,埃利亚斯的思想对于从宏观历史角度理解国家构建更有启发意义。而他对国家作为垄断组织和“最高协调器”的概括不仅延续了包括马克思、韦伯在内的德国思想传统,而且对于后来的学者,比如吉登斯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蒂利(Charles Tilly)和安德森(Perry Anderson)这两位具有左翼倾向的学者的著作主要是以欧洲为分析对象的。蒂利的兴趣在于冲突和集体行动,特别是“资本主义的扩张和民族国家、国家的国际体系的成长”两个历史过程(史密斯,2000:103)。而他在1990年出版的《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公元990—1990年》一书代表着他关于国家构建的最系统、最全面思考。在该书中,他关注的焦点是对强制工具的集中控制。使用的变量是资本和强制。前者代表以城市为基础的剥削;后者代表以国家为基础的统治。二者构成的平衡关系如果偏向前者,就形成***的统治体系,常常采用城邦国家的形势;如果偏向后者,常常形成广阔的纳贡帝国。但这两种统治都是间接的,统治者需要得到地方势力的合作。从间接统治到直接统治的转化过程实际上是国家构建和民族构建的双重过程。尽管蒂利(1975)在历史时段上把二者区分开来,但是在分析上并没有把它们武断地分开。这个转化过程采取的路径是由战争的紧急状态、国家之间的体系和阶级的组织决定的。在欧洲形成了三种有代表性的路径:以威尼斯为代表的资本密集化路径;以英国为代表的强制资本化路径以及以俄国为代表的强制密集化路径。
在梳理具体历史进程的基础上,蒂利概括了通向直接统治的典型道路。它包括四个阶段:家产制阶段(一直延续到公元1500年);代理制阶段(公元1400年到公元1700年);民族化阶段(公元1700年到公元1850年);专门化阶段(从公元1850年起)。在这四个阶段中,国家逐渐实现了对军事力量和税收的直接控制,建立了包括军队、行政管理机构在内的专门机构,并通过这些机构,日益卷入了权利争执的裁定、经济分配甚至生产活动。国家的监控能力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扩大了。
显然,蒂利划分的四个阶段与本迪克斯(1964)对西欧历史的分析基本相同。这也反映了西方学者对欧洲近代历史的基本共识。而他在分析中把资本和强制等价看待,不仅是对其他只强调资本作用的学者的回应,也反映出他的整体历史观。更为重要的是,他在这部著作中,借用了施坚雅分析中国明清时期城市时采用的等级结构方法,并明确提出了中国和欧洲的国家形成过程中具有可比性,而且从1200年以来,成功国家具有的特质有更多的一致性。
安德森对国家构建的分析是以对绝对主义国家在西欧的产生为基础的。作为一个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他力图从生产方式的变革角度出发来解释绝对主义国家这个历史现象。安德森在《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2000)一书中区分了四种生产方式:奴隶制生产方式、原始公有制生产方式、游牧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这四种生产方式的不同组合和不同发展程度,造成了西北欧(斯堪的纳维亚)、东欧(易北河以东)、西欧、东南欧向封建生产方式过渡路径的不同。在东欧和东南欧,封建生产方式没有发展起来,西北欧有部分发展,在西欧则发展起来。在安德森看来,封建主义是产生现代国家前身——绝对主义国家的基本前提。而这也是他在《绝对主义国家谱系》(1974)一书讨论的主题。他认为,当市场关系和绝对财产权利观念取代了领地承担的封建义务的时候,绝对主义国家就诞生了。用于征税、暴力的国家机器被集中起来,主权观念得到确认。
在对绝对主义国家的界定上,安德森强调的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程度。这也称为他划分欧洲绝对主义谱系基本根据。他区分了三种类型:理想型、不完全或残缺型以及努力失败型。在西欧,FaGuo属于理想型,西班牙和瑞典属于残缺型,英国属于失败型;在东欧,则分别是普鲁士,俄国和奥地利,波兰。而印度、中国、日本和奥斯曼帝国的历史发展不能归入欧洲的模式,因为它们没有经历过封建主义—绝对主义—资本主义这样的发展次序。
安德森对绝对主义类型的分析反映了他不赞成“简单进化论”的立场,即所有国家、地区不会按照同一模式依次发展出各种社会形态。因此,他强调要充分考虑包括经济、政治在内的各种因素。而他对绝对主义类型的划分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们认识不同社会的国家传统。与此同时,他反对用发展道路的独特性来否定历史唯物主义发展规律的普遍性。但是,由于他在分析中以欧洲经验为典型,将其他地区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视为“变种”、“不完全的”、“迟到的”等,因而被批评没有摆脱“西方中心论”的影响。
曼恩(Michael Mann)从“社会权力”角度对世界历史进行了梳理。所谓社会权力是指“把民族和地域整合进支配框架中的能力”(1986:31)。它有四个来源:经济、意识形态、政治和军事。它们被称为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但没有一个是最根本的,所起作用是由历史背景决定的。而政治权力表现为对固定领土内社会关系进行的集中化调控。国家承担着双重角色:对国内社会的调控和处理国家间关系,四种基础性权力支持着国家角色的实现。
曼恩认为,欧洲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实际上就是这四种结构性基础构建的过程。国家为了支付战争和行政费用,必须依靠法律等手段加强对市民社会的协调,以保证税收的稳定和增长。而贵族和资产阶级则通过做官成为国家的一部分。曼恩在赞同安德森强调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指出战争在近代国家构建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战争不仅对国家使用权力的能力提出了挑战,而且培养了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直接推动了国家边界的清晰化。
除了上述几个有代表性的人物外,还必须提及以研究“革命”见长的两位学者:巴林顿·摩尔(More)和斯克波尔(Skocpol)。他们分析了革命与国家构建的关系。摩尔在《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1987)一书中提出,现代政治体系基本上是由前工业社会的贵族和农民塑造的。农业的商品化虽然为城镇提供了食物,增加了用于纳税的现金,但改变了贵族、农民以及国家的地位及关系。三者的冲突和调和决定了各国社会在近代的不同发展路径。摩尔采用了跨国分析的方法对FaGuo、俄国、中国、日本、印度、德国等进行了比较。指出这些社会阶级关系或联盟关系的不同,造成了暴力使用的对象和目标的差异,从而导致了民主政体、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摩尔开创了比较历史个案的研究方法,把西方社会与非西方社会放在同一个分析框架中进行研究,使理论研究更具有完整性。
摩尔的方法和观点直接影响到斯克波尔。她在《国家与社会革命》(1979)一书中明确把自己的研究方法称为“组织现实主义路向”。在对18世纪末FaGuo革命、20世纪初俄国革命和1911-1949年中国革命的分析中,她把国家看作一个具有潜在自主性的活动者。它有时追求的利益可能与统治阶级的要求相悖。但其独立追求目标的能力是由其组织强制力量的能力以及它与国内外其他强大利益集团的关系决定的。虽然三个社会的内部结构和历史处境不同,但是革命的结果都产生了一个中央集权的、官僚制的、吸引民众的民族国家。自上而下的官僚制管理和自下而上的民众参与都加强了。斯克波尔对国家“自主性”的强调对其他学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个概念一方面有助于对国家构建进行动态理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避免过多的意识形态判断,不必纠缠对西方与非西方社会的刻意区分。
上面简要回顾的重要文献虽然分析的历史时段和空间跨度不同,采取的方法和视角有别,但是在认识国家构建上有两点是共同的:一是都把国家构建看作是政治权力集中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控能力提高的过程;二是在分析上都基本肯定了西方社会与非西方社会发展路径的不同。

三 国家构建的理想模型和经验依据
国家构建就是国家通过制度化建设调整自己与市场、社会以及社会与市场之间三重关系,使之有利于自己存在、维持和强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既体现为理性的行为者,又作为制度综合体。国家构建在不同历史情景下有不同的体现形式和完成路径,但是基本构件和目标是一致的。与国家这个政治权力的集中体现者相对应,市场是经济资源的配置机制,体现的是交换关系;社会是各种民众组织形式的复合体,体现的是共同体的需求。二者不仅与国家存在着矛盾,而且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国家是调节后一种矛盾的核心制度化力量。
国家构建的基本目标:理性化和民主化
在对国家构建,尤其是欧洲国家构建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中,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理性化”和“合理性”概念一直居于显性或者隐性的核心地位。理性化所实现的合理性不仅成为将一个历史阶段与另一个历史阶段区分开来的标准 (希尔斯,1991) ,而且成了评判国家构建在不同层面实现形式的尺度。国家构建被视为实现理性化的过程;合理性实现的程度决定了国家构建的成败。
韦伯所说的理性国家有三重含义:一是国家在与其他政治社会力量的竞争中取得了相对自主的地位,成为能动的主体;二是国家具有了“计算”能力,把“成本——收益”作为了行为的首要原则;三是国家的制度化和程序化。理性的国家有五个基本特征:(1)对暴力工具的合法垄断,这成为国家有效地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后盾;(2)理性的法律,即强调程序的法律;(3)政治与行政的分工,出现了专业化的官员队伍和职业政治家,而且政治活动的组织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4)“持续不断而且有始有终”的经济政策;(5)依靠合法性的统治,即依靠相信合法的章程和通过合理制订的规则的统治(韦伯,下卷,1998:724-5)。
要实现这五个特征,理性化的国家构建进程包括四个层次:外部关系的理性化;内部结构与组织的理性化;行为方式的理性化以及信仰体系的合理性。外部关系涉及的是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国家的行为要受这些关系塑造,但是国家也要保持自己相对独立的地位。国家内部结构是不断分化的,组织程度和程序性也在不断提高,韦伯尤其强调的是官僚阶层的形成和政党的作用。行为方式包括了国家为实现既定目的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它们深受个人判断的影响,带有更大的灵活性。信仰体系的合理性体现为对外、对内的说服和解释能力。这四个层次的理性化是交织在一起,相互推进的,结果不仅表现为行动的有效性,还体现在行为的合法性上。但是,这四个层次的理性化相互间以及每个层次合理性本身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国家构建的每一个突破都是对这些矛盾的暂时性协调。
如果说,理性化强调的是政治权力独立性的一面,那么民主化强调的则是政治权力的最终归属性一面。国家构建的根本目的不是使国家成为完全脱离社会,只凭借自己意志构建社会经济的组织,而是使国家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有机化,推进国家对社会经济变化和利益要求的有效回应。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化进程比理性化进程可能更艰难。民主化的作用在于:一方面,它从根本上把国家与政府区分开来。政府是可以更替的,而国家则是永久的政治实体,可以成为持久有效的认同对象,这样才能产生动态的政治稳定。另一方面,民主化制约了国家的暴力性和官僚化倾向,从而确保了政治生活的活力,并增强了制度化的弹性。民主化的推进是国家调控能力的进一步深化。在国家构建过程中,民主化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举体制的普遍推行;二是自治范围的扩大。国家把更多的职能逐渐交还给社会。
在国家构建过程中,理性化和民主化可能有不同的组合形式,这取决于具体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国际环境、社会内部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政治权力的组织形式等因素。组合形式的不同直接造成了国家构建路径的差异。但无论二者的组合形式如何不同,都始终是规范国家构建基本取向的目标。
国家构建的基本动力
经济基础的变化是国家构建进程的根本决定力量,这是对历史发展动力的总体判断。 具体来说,国家构建的基本动力包括以下几种:
1.战争和竞争。通过战争和其他形式的竞争,政治权力被集中起来,领土的独占性得到了承认,以民族为基础的政治归属感也逐渐形成了。而且,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时间的延长大大增加了战争在国家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为了维持庞大的军费开支,国家必须开发新的、稳定的税源,建立新的筹资渠道,这推动了现代财政税收制度的建立。正如戈德切德(Rudolf Goldcheid)所说,战争是“公共财政得以全面发展的不断推动者”(转引自吉登斯,1998:197)。
2.技术创新。国家的局限性是由技术存量的局限性决定的(诺思,1994)。这里的技术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以物质形式体现的生产技术,还包括管理方式。在现代国家产生的过程中,三种技术的作用最为突出:军事技术;工业技术和管理技术。技术创新对于国家构建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创新为国家影响的普及和深入提供了基础和手段;另一方面技术创新也推动了社会、市场的发展,增强了其相对独立性,使国家、社会以及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多样。
3.市场化与货币化。“在现代社会,权力体系的落后危及经济体系,而货币和市场体系的不能发展亦不利于政体。”(派深思,1991:205)然而,从历史上看,政府一直存在着干预市场的冲动,因为市场是一种*会的场所,而任何*会对于政府都有潜在的威胁(希克斯,1987)。市场化的推进削弱了国家对资源的垄断地位。一方面,市场要努力摆脱国家的干预,形成独立的经济领域;另一方面又需要国家来收拾市场失效留下的残局。
市场化是与货币化同步的,因为货币是市场交易的中介。市场化的扩展也是货币使用范围的扩大。吉尔平(1994:131)认为:“经济的货币化对政治具有革命性影响,因为它深化和扩展了市场。货币化的市场极大地加速了财富的积累、国际商业的扩展和政治权力的集中,溶解了传统的社会关系,鼓励创造更大更复杂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组织形式。它使更广泛的、更有效的劳动分工成为可能。它为聚集财富从事战争提供了便利,从而提高了军事力量和战争的规模。”对于国家来说,最紧迫的是建立起与货币经济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4.阶级分化与阶级斗争。阶级斗争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从近代以来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在两大对立阶级组成的社会结构中,国家必须时刻调整自己的“凌驾”地位,努力扮演成社会整体利益代表的角色。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国家构建就是调和阶级矛盾的过程,而当代各个领域的变革要求国家把这个角色扮演的更加精致,更加彻底并且为国家提供了更多的工具和手段。
国家构建的基本构件
根据其他学者对国家构建历史的描述和分析,笔者抽象出国家构建的五个基本构件。这些构件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并且在整个国家构建过程中相互促进,形成了有效的增进性互动关系。它们包括:
1.核心的能动者。能动者指的是制度创新的决定者、执行者和参与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而核心的能动者主要指决策者和执行者。君主和政党在国家构建的不同阶段都曾经充当了核心能动者。尤其是政党被视为现代政治的根本标志(Sartori,1976)。政党运作的民主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理性化了,更有秩序了。作为一种新的政治组织形式,政党有四个明显的优势:有广泛的大众基础;具有永久性或持续性;能够执行既定的原则;是从下往上的而不是从上往下的组织(巴勒克拉夫:1996)。因此,政党不仅是现代政治组织的独特形式,而且是其中心。
2.有效率的职业官员队伍。官员制度的科层化(或官僚化)是国家现代化“明确无误的尺度”(韦伯,下卷,1998:736)。它不仅是社会分工深化在政治领域中产生的结果,而且充分体现了国家的合理化。官僚制的发展反映并适应了社会分工的深入,但是也具有内在的消极影响。因此,马克思(1995)称之为由社会供养但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毒瘤”。而在韦伯看来,官僚制本身就体现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并且会造成形式扼杀实质的危险结果。
3.可持续的财政。建立可持续财政的首要目的是维持国家执行的军事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由于这些活动在数量和范围上的扩大,国家必须统一税收,并开辟更多的税源,维持税源的稳定和增加。市场的发展和经济领域独立性的增强使得国家必须按量入为出的明智方法安排国家收支,一般是首先开支,然后再寻找必要的财源。为了增加收入,国家在税收、债务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改革。关税的统一征收、中央银行的设立以及国债的发行等制度创新为人口和地理规模的合理结合提供了必要的理性管理手段,使民族国家能够有效地运转起来。
4.全面的合法性。任何一种统治的维持都不会简单地依托于物质、情绪动机或者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相反,“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信仰。”(韦伯,上卷,1998:239)按照韦伯的分类,合法性的获得有三个源泉:传统;魅力和法理。而只有后者才是现代政治中合法性的源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的合法性的基本表现形式是法治化。法治化是立宪的延续,它带来了权力的非人格化并且给权力的行使设定了约束。合法性还需要意识形态的证明。后者使国家存在的理由系统化了,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尽管采取的是“虚幻共同体”的形式。此外,国家的合法性还依赖于国家行为的有效性,这是20世纪以来国家构建的新现象。因为一方面法理的合法化稍显薄弱,另一方面国家越来越深地介入到社会经济领域,通过各种规章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寻求新的“合法化的程式”成为紧迫之事。参与经济发展,帮助市场给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商品和服务成为“第四种”合法性源泉(波齐,1997)。
5.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近代以来的产物,是现代国家构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前四个基本构件相比,市民社会不是国家本身的制度组成,而是国家构建过程的基本要素。它与现代国家相互依存,互相参照,其生长和发育把公共权威与私人领域分立开来,并在它们之间建立起既防止公共权威过度扩张,同时又给个人提供了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场所的公共领域。
另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是,市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或者说现实体现随着国家构建的发展也在变动着,尽管它们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没有改变。国内学者把这些要素分为四种:私人领域;志愿性社团;公共领域以及社会运动(何增科,2000)。这种分类依然无法把市民社会内部结构的多样性充分展示出来,但至少说明了市民社会的变动特征。
国家构建的欧洲经验
在历史分期上,欧洲的国家构建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前者指的是15世纪开始的以绝对主义国家形式出现的现代国家基本框架的构建过程。这个时期,国家构建的核心内容有两个:权力集中和法律化;后者不仅包括了前一个阶段,还包括了19世纪以后的发展,尤其是福利制度建立和公民权的扩大。国家的法治化和民主化都有了巨大的进展。实际上,从现代国家建立一直到现在的所有制度变革,都可以归入广义的国家构建。现有的文献基本上都采用的是狭义的国家构建,因为在这个历史时段中,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关系固定下来,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框架确立了。
中世纪的欧洲政治格局是多元竞争的,呈现为“封建无政府状态”。政治权力被包括教会、王国、公国、城市、庄园在内的多种政治实体分割,各种实体在统治范围和行为方式上相互冲突;附庸关系使得政治认同四分五裂,无法形成对更大的政治共同体的认同。由于等级会议的存在,这个时期的国家被称为等级制国家(波齐,1997)。其基本特征是,少数个人和团体通过等级会议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与国王共享权力。而吉登斯(1998)则把这个时期的国家称为传统国家,其根本特点是无法把统治施加到全部领土范围,形成了广大的边缘地区。显然,各种政治力量的存在以及本身制度的弱点限制了国家的影响广度与深度。
但是,随着远程贸易的恢复,短途贸易范围的扩展,欧洲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改变,各种社会政治组织面对新的问题无法应付。教会逐渐退出世俗世界,其他政治组织囿于地理范围的限制,无法与扩大的市场形成有效的对称关系。政治权力开始集中到国王的手中,他们成了建立新的社会政治秩序的合适人选。15世纪以来,国家在欧洲重新壮大起来。按照培根的说法,现代国家的奠基人是“三贤王”,即兰开斯特的亨利七世、路易十一和天主教国王费迪南五世(布罗代尔,第二卷,1993)。他们通过战争与征服,用铁与血给欧洲带来了新的秩序,到16世纪初,君主专制政体成为或将很快成为西欧普遍的政体了。绝对主义国家(absolutist state)的时代到来了。
绝对主义国家是现代国家的雏形,它不仅为后者提供了理性化的基本制度框架,还在制度建构中确立了理性主义精神。而这个过程的首要推动者(起码在形式上)则是能够把政治实力和政治权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君主。马基雅维利、博丹等人的思想与理论体现了这一历史现实,并且为新的国家理念提供了系统论证。但是,“绝对”一词不应读作“不受限制”,而应读作“不受监督”。王权之所以是绝对的,是对比过去的封建权力分散而言的,并不意味着专横施暴政(沃勒斯坦,第一卷,1998)。因此,专制( tyrannie )并不等同于绝对主义,专制君主不服从法律或任何规范,而绝对君主则被认为是应该服从法律的。

通过战争、联盟、宫廷等各种方式的斗争,君主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升,他们迫使教会退出政治领域,打碎了地区性社会政治组织设置的重重障碍,逐渐把政治权力集于一身并贯彻到国土的“边缘”地区,确立了相对固定明确的领土边界;借助不断强大的民族主义,把原本分散的政治认同统一起来,形成了现代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以家族为主的宫廷统治开始“社会化”、“公共化”,新兴的社会力量被吸收进官僚队伍,王室的财政转变为国家财政,而政府内部的分工也深化了。这些变化使民族国家成为近代以来“典型的正常的国家形式”(列宁,1988:225)。在吉登斯看来,民族国家是拥有边界的权力集装器,是现代时期最为杰出的权力集装器(吉登斯,1998)。其与传统国家的根本区别是能够反思性地监控社会。内部主权和外部主权的统一形成了相辅相成的有机互动关系,为国家成为理性的行为主体提供了理念和制度基础。对外国家是处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的代表和保护者;对内国家合法垄断了暴力,并且“凌驾”在社会之上,根据自己的需要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虽然国家的基本任务依旧, 但是激烈的国际竞争诱使大多数专制君主企图推行经济、社会、行政管理和知识现代化的计划。因此,统治的方式和手段不断改变,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在沃勒斯坦(1998)看来。当时操纵国家机器的君主为巩固统治采取了四种机制:官僚化、垄断武装、创立合法性以及所属臣民的均匀化。而吉登斯(1998)认为,有三个因素推动了绝对主义国家的巩固:受到保障的、中央集权的法律秩序;国家调控和认可的货币制度;中央集权的税收体制。总的来说,一系列有目的的制度设计和建构不仅使国家成为权力的集装器,而且成为“最高协调器”(埃利亚斯,1999),国家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能力增强了,为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基本框架,国家的“现代性”形成了。
具体到当时的各国,国家-市场-社会这个框架的内部组合方式与平衡关系不同,因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各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英国、荷兰的成功与FaGuo、西班牙的衰落充分说明了建立一种合理的国家-市场-社会框架的必要。
在成功的国家中,国家能力的增强并没有削弱或者替代市场与社会的生长。政治权力的集中为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保障。这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各种地方性征税与关卡,统一了税收体制;二是通过法律形式保护了产权,避免了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恶意和无度的干预(诺思、托马斯,1999)。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君主开支主要来源的新兴资产阶级,后者通过向君主贷款,购买官职逐渐提升自己的政治地位,但并没有被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同化,丧失其生产性。而中世纪以来的议会形式和契约、自治传统为市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土壤,防止了王权从上至下的全面渗透与控制,成为制约国家的根本力量。从这个角度,我们也能看出绝对主义国家的“有限性”。社会、市场逐渐成为相对独立于国家的领域。而且并不象一些自由主义者所意想的那样,三者相互矛盾、互相削弱,而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够形成良性的互增长关系,前提则是社会、市场的相对独立。
王权维持下的国家-市场-社会的均衡关系是短暂的。随着社会与市场力量的发展,这种均衡状态被打破了,新兴的资产阶级通过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国家构建进入了第二阶段,其核心内容从权力集中化向有效地缓和阶级矛盾和冲突转变。这种转变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宪。从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之后,各国的君主专制体制相继被废除,绝对主义国家被立宪国家替代。立宪国家的根本特点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个人的基本政治权利,规定了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不仅从制度上制约了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且建立了国家法理合法性;二是国家内部管理的“文明化”,在日渐庞大的国家机构中,只有两个部门(军队和警察)直接与暴力有关,但是在人员、财政以及部署等方面则受到其他机构控制,这使得合法化的高压成为“一种受到更多控制和专门化的统治形式”。在对犯罪起诉和惩罚方面也采纳了较人道的方式,直接的暴力镇压方式相对减少。更为重要的是,反对党的存在制度化了,而且许多职位成为和平地竞争和控制的对象(波齐,1997)。三是民主化从政治领域向社会经济领域扩展。马歇尔(Marshall,1997)所归纳的公民资格的三个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种变化。福利制度从经济上保障了个人的存在,选举权的扩大使公民身份在民族国家内部普遍化,各种社会组织的形成为个人提供了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多种渠道。对于国家构建来说,民主化的扩展具有双重效果:一方面防止了国家对社会、个人的武断侵害;另一方面使国家通过行政力量更有效地控制社会、个人和市场,实际上,国家与后者的关系不是疏远了,而是更加密切了。
第二阶段的国家构建不是广义国家构建过程中的断裂,而是对第一阶段的深化和系统化。与前一个阶段相比,国家对社会、市场的监控能力不是削弱了,而是改变了,加强了。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行为的“非暴力化”。虽然国家垄断着暴力工具,但是在解决社会经济等问题上越来越多地依靠法律、行政以及市场等机制和手段,程序化程度不断提高;二是国家反思性监控和协调的系统化。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以及话语模式构成了国家监控的基本制度建构。国家的行政权限与所有人联系在一起,将它的活动与所有人的日常生活整合在一起(吉登斯,1998:21)。

四 简要结论:现代化、市场化与国家构建
欧洲国家构建体现了从欧洲缘起的现代化与市场化对于上层建筑变革的要求。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与其说它是后两者的结果,不如说是它们前进的原因之一。国家的理性化和民主化回应了现代化和市场化带来的大量的、多样的新要求和新问题,为它们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
简要地说,国家构建的基本构件可以概括为国家构建的两个发展趋势:一是如何在不侵犯私人产权的前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以维持国家各种开支。这就要求国家要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职能,改善与经济领域,特别是市场的关系,尽可能适应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国家这方面的变化使国家更像一个精明的企业家。二是如何在不激化、甚至主动调节社会阶级矛盾的前提下,保持自己的“凌驾”地位,维持和增强存在的合法性。在这方面,近代生成的资产阶级国家取得了比以往所有类型国家都更突出的成就,那就是尽管阶级矛盾一直存在,并且一度激化,但是政权相对稳定,更迭的只是选举产生的政府,实现了政权与政府的有效分离,并且有效地回应了社会的要求。这种变化不仅保证了国家制度化建设的稳步进行,而且说明了国家协调与社会关系能力的增强。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两个趋势也说明了国家的理性化实际上就是国家成为有理性的活动实体,有计划地进行着制度创新。而所有制度创新的核心目的是协调好国家与社会、市场的关系,防止矛盾激化导致的政权的覆亡。
作为现代化和市场化序列中的先行者,在国家构建中欧洲国家所遇到的压力在强度、时序等诸方面与后行者有着明显的差别。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代化和市场化产生的问题基本上是依次出现的,是历时性的,并不像后行者所遇到的问题多为时序错位,是共时性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国家遇到众多问题同时迸发的可能性;二是虽然欧洲国家间也有先后顺序,但是由于相互之间在时间上和进程程度上差距不大,所以彼此间的影响和相互学习并不是全面彻底的。而这些先行者与后进者的关系则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 因此,后进者对于先行者的学习总是从模仿开始的,并面对多种可能的选择,这也往往成为选择和学习上失误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欧洲国家构建不仅为包括马克思、韦伯在内的近代思想家提供了解析国家本质、实际运行的标本,而且成为现代化后行者的首要参照系。其理论意义首先在于直接决定了民族-国家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基本分析单位,任何理论的建构都是围绕民族-国家,或者在其框架中进行的。然而,由于以欧洲经验为单一的基础,也导致了现代社会科学不可避免的“欧洲中心主义”色彩,把欧洲经验理想化和普世化了,忽视了非欧洲国家发展的独特性。而在实践层面上,欧洲国家构建的榜样作用一度是借助殖民力量实现的,因此虽然在形式上获得了快速的推广,但是与对象的实质发生了强烈的冲突,结果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殖民时代开始的制度化被逆转,这些国家寻求新的替代性选择或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我们彻底地批判欧洲经验的局限性,并不等于放弃欧洲作为一个参照体系,否定欧洲经验中的某些普遍性特征,而是要把它作为认知的比较坐标,来审视我们的分析对象,通过相互比照来理清一个本土化的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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