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巨龟怎么饲养:赵秉志:我在加拿大赖昌星案聆讯庭上作证 b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06:10:33

默里律师在快要结束他的引导提问时,还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默里律师说,赖的案件应该说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案件,据说中国政府一些重要领导人曾对此案作了批示,如果赖昌星夫妇返回中国并受到审判,你是否有可能接受委托出庭为他们辩护?如果你担任赖昌星或其妻子的辩护律师,你或者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会受到不利的影响甚至报复?

在我作证的过程中,由于我与赖昌星夫妇相距仅两三米,他们面对着我,我左侧对着他们,所以我们也不时不自觉地互相观望几眼,这时听着默里律师提出有关赖昌星的问题,我有意识地看了看赖昌星夫妇。赖昌星看上去比书报上的照片中显得略瘦些,仍留着平头,表情平淡;赖昌星的妻子曾明娜则显得有些心不在焉。

听完默里律师的提问,我回答说,一位律师是否能够担任某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是由双方相互选择和共同合议决定的。如果赖昌星夫妇回到中国并受审,他们中的一人要求委托我担任其辩护人,在我的时间和精力允许的情况下(因为我毕竟是兼职律师,我的专职是从事法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我当然会考虑并且很可能会愿意担任他们两人之一的辩护人(依法我只能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人辩护)。至于说我一旦担任了赖昌星或其妻子的辩护律师,我本人或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会遭遇不利后果,我明确回答说那是根本不会发生的,中国法律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办理案件的权利,我也作为律师办理过其他一些非常重大的案件,从来没有为此遭受过不利影响或打击报复。在回答上述问题时,我注意到赖昌星在很关注地听着。

在默里律师完成了上下午共约五个半小时的引导提问之后,终于轮到赖昌星的律师对我进行交叉询问了。

赖昌星有马塔斯和兰金两位律师。当天下午,马塔斯律师因事没有出席聆讯,赖昌星的律师一方对我的交叉询问由兰金律师一人包办了。兰金律师身材魁梧,约有1.8米,相貌粗犷,以庭上提问与辩论尖锐激烈、穷追猛打、毫不留情的火爆风格著称,据说也是当地一位知名刑事律师。

兰金律师在接下来约2小时里向我提出了30多个问题,基本上都不是关于我代理的福建远华两个案件的问题,而是围绕我的身份和出庭作证、中国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中国律师的作用等几个方面展开的,其用意显然在于削弱我在此之前回答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师引导提问时所作证言的证明力,希望把我界定为有中国官方背景或由中国官方指使或受中国官方意识形态影响制约者,把中国刑事诉讼说成是完全为政治服务而毫无公正可言,把中国律师的作用说成是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而无独立性。

兰金律师所提的问题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我的身份和出庭作证方面的问题。

兰金律师问,按照你的简历,你参加了中国立法机关主持的中国刑法典的修改工作,这是否意味着你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中国立法机关是否因此付给你工资或报酬?我回答说,中国立法机关很注意邀请专家学者参加立法工作,我也是以刑法学者的身份被邀请参加中国刑法典修改研拟工作的,我并不是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立法机关也不给我支付工资或者报酬。

兰金律师又问,是谁请你来加拿大出庭作证的?他们如何找到你的?如何与你联系的?我据实回答了来加的前后过程。

兰金律师在询问中突然话锋一转,说据他了解,我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并要求我回答“是”还是“不是”。我是中共党员,我认为如实回答这个问题也没有什么困难, 但在我看来他这个问题根本与本案无关,似不必回答。不过,移民部的默里律师站了起来,出人意料地说,我们鼓励证人如实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如实回答并不会对听证有什么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回答说我是中共党员,但我仍坚持认为这个问题与听证会的内容没有任何关系,毕竟我也是一位在许多案件中对证人进行过法庭盘问的律师,我有基本的法庭知识。

其次是关于中国刑事诉讼的公正性方面的问题。

兰金律师问,中国法律中有没有各国法律所普遍认可的“无罪推定”的明文规定?我回答说,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尚未载明无罪推定的字眼,但相关规定中显然是采纳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的。

兰金律师问,那么你是否听说过“沉默权”这一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概念,中国法律对此有无明文规定?我回答说,中国法律现在对“沉默权”还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一概念近年来正在中国刑事法学界进行热烈讨论,这也许是未来不久中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方向。

兰金律师问,根据中国刑法第67条(自首)、第68条(立功)、第78条(减刑的条件)的规定,在中国,要成为一个明智的律师,就应主动告诉其委托人他能做的最佳选择就是投案自首、坦白罪行,你同意我的看法吗?我回答说,这三个条文是中国刑法中因犯罪人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刑罚执行中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从宽裁量刑罚或减轻原判刑罚的规定,并不能从中看出鼓励律师劝说其委托人投案自首、坦白认罪的意思,当然,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自首、立功制度的含义,至于是否自首、立功,最终还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

再次是关于中国律师的作用方面的问题。

兰金律师分别问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在侦查阶段之后才有权聘请律师,中国《刑事诉讼法》是否规定在一些重案中律师会见他的委托人必须由侦查人员陪同,等等。我都一一针对其错误的理解,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的解释。

兰金律师又问到,按照你的简历,作为兼职律师,你办理过上百件刑事案件,那么,你是否曾为犯有反革命罪的人担任过辩护律师?我回答说,首先我要纠正兰金律师的说法,中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反革命罪”的罪名,中国1997年的新刑法典已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代替了1979年刑法典中的“反革命罪”;其次,我本人迄今没有为这类案件作过辩护,其原因是这类犯罪在中国的发案率极低,也没有人曾要求委托我为这类案件辩护。

当天傍晚休庭后,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和司法部官员与我在附近一家酒店的咖啡厅聚谈,他们真诚地对我的出庭作证表示感谢,并一致认为作证情况比较理想。

加拿大司法部高级律师爱斯塔·瑞斯尼克女士还告诉我说,在休庭后,兰金与她交谈时称,看来中国的确有一套刑事法律制度。她说这是本案此次聆讯以来,赖昌星的律师首次承认中国有其刑事法律制度。

第二次作证:主要围绕中方法治缺陷而展开

两个多月后的10月23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6时30分,在同样的地点,我第二次在加拿大出席了难民事务委员会关于赖昌星难民资格的聆讯庭,并接受交叉询问。这一次,赖星昌的律师同样主攻中国法律缺陷,赖星昌引渡回国是否会被判死刑成为焦点。

兰金律师的交叉询问,是当天庭上的重头戏。看来兰金律师对10月23日的询问作了充分的准备。他自上午后半段询问直至下午近4时所询问的40余个问题,充满了火药味与敌视性,主调就是试图说明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是不公正的。

兰金律师问道,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就要执行死刑,这是否意味着罪犯在死缓期间只要犯很轻的故意罪,如故意轻伤害、脱逃、盗窃罪等,就会被执行死刑?

我回答说,中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旨在有效地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虽然法条中规定在死缓期间再犯故意罪就要执行死刑,但司法实务中掌握得很严格,对死缓犯的监管措施也很严密,加之死缓犯求生的本能和监管机关的感化教育,因而死缓犯因在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而被执行死刑的非常罕见。 可以说,多年来,中国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99.99%没有被执行。

兰金律师又问,根据你所了解的中国律师界的执业情况,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受到司法机关公正对待是个别情况还是普遍情况?受到公正对待的比例大约是多少?我回答说,按照我的了解,中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受到司法机关公正对待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个比例我估计在90%以上。

这时,兰金律师提交了一份载于中国全国律协主办的《中国律师》2001年第3期上的一篇署名文章《权威部门评价律师职业状况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刑事诉讼执业难》。这篇文章是作者根据200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赴六省区检查并委托其他六省区人大常委会调查之后所作的专题报告写成的,列举了中国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兰金律师向聆讯庭提交的是由女助手摘译的英译本。将这些问题详细宣读后,他问我这是不是中国律师实务中的状况?这样的状况为什么与我所说的受到公正对待的情况差别悬殊?

这的确是个棘手的难题,因为这不是一般的文章,而是我国立法机关组织的范围很大且时间很近的执法调查,具有权威性。但我在兰金律师宣读文章时,发现兰金律师只译了律师执业存在问题方面的叙述,而对该文章开头的“总体好”的那部分内容(即从宏观上正面肯定法律改革和司法改进的部分)只字未提,也未译出。

于是我在回答时先不理睬兰金律师询问的内容,而是提出其庭上宣读和翻译只盯住有问题的一面而有意无视好的一面的做法,是片面的、不客观的。兰金律师争辩说任何人表述观点时总有其片面性;我当即反驳说,你表述观点可以有你的倾向性和片面性,但你向聆讯庭提供证据材料不应当有意片面、断章取义。

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师也马上站起来发言,对兰金律师片面提供证据的做法提出质疑,与我配合。

此点提示当即引起聆讯庭两位审裁官的注意与不满,他们除对兰金律师断章取义的提问和翻译表示不妥和不能接受外,马上决定临时休庭几分钟,对此事商议裁决。

他们回到聆讯庭后即宣布了下述裁决意见:鉴于兰金律师向庭上提供的英译本系片面的摘译,因而不允许兰金律师再就这篇文章的内容向我提问,我也不必回答。而且要求兰金律师已向庭上呈交的关于中国律师状况的中文文章及其他准备提交的中文材料,均必须全文译成英文提交才能在案件审裁中予以考虑。

兰金律师当时真有点气急败坏,虽然也明白是自己违反了向庭上提交证据的规则,但还是有些不甘心,遂向庭上抗议说这样的裁决使得他无法削弱我的证言的证明力了,要求就此文章内容继续向我发问。但主审审裁官当即明确表示不许可,兰金律师只好作罢。

在兰金律师的询问结束后,难民事务委员会听证官白布考克女士和聆讯庭审裁官又向我作了简要的询问,共询问了约10个问题。白布考克女士的提问主要关注的是赖昌星若回中国受审获得律师辩护的问题。

审裁官的询问则主要关注的是我的律师经历及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死缓问题,诸如:你担任辩护人出席过哪一级法院的法庭?你除北京外有无出席过其他大城市的法庭?中国宣告死缓案件占判死刑案件的比例?等等。对这些问题我均作了实事求是的回答。

下午16时30分,我完成了作证。主审审裁官宣布休庭。

翌日即10月24日,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师和刘淑华女士来酒店看望并与我话别。对于我10月23日出庭作证的情况,默里律师说他本人及公民移民部其他有关官员均表示满意,认为作证是相当成功的,“赖昌星的律师并未从你这里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