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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我在加拿大赖昌星案聆讯庭上作证

2011年08月25日 10:43
来源:凤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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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01年7月12日,赖昌星由警方护送到温哥华联邦法院为他举行的移民听证会会场。

内容摘要:2001年8月和10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的赵秉志教授,因担任过远华系列走私案中两个案件的辩护律师和身为中国刑事法学者,被加拿大政府公民移民部邀请,两次赴加拿大在赖昌星难民资格聆讯庭上作证。2002年, 应本刊邀请,他以亲历者身份,撰文讲述了为赖昌星难民申请案作证的全程,但因与赖案进展相关的原因,未曾发表。今赖氏归案,本刊特别摘录赵教授当年的自述,以飨读者。

2001年7月12日早晨7点半左右,我接到一个陌生人的来电,一个操标准国语的年轻女士称:“您是赵秉志教授吗?我这里是加拿大政府公民移民部,我叫刘淑华,是公民移民部的联络官员和翻译,下面是公民移民部代表部长的律师吉姆·默里先生(Jim Murray)和您讲话,由我来翻译。”

吉姆·默里先生用英文讲,我用中文回应,刘女士为双方翻译,我们就这样在电话里交谈了大约两个小时之久,吉姆·默里先生代表加拿大公民移民部邀请我赴加到赖昌星难民资格聆讯庭上作证。

我当时的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比较繁忙,但考虑到赖昌星一案的影响和加拿大政府方面的诚意,加之暑假即将来临,我原则上答应了加方的邀请。

在此之后,我按照吉姆·默里先生的要求,以传真和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加拿大公民移民部提交了我本人较为详细的简历。

7月20日上午,吉姆·默里先生告诉我,经过一周多辩论,聆讯庭审裁官已于当天批准了公民移民部邀请我赴加出庭作证的申请,并已安排我于8月3日从北京飞往温哥华,定于8月7日到庭作证。

七月底,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分两次将默里先生将在聆讯庭上对我进行引导提问的提纲传真过来,共计77个问题,涉及我的个人基本情况、我担任福建远华系列走私案中两个案件的辩护律师的情况以及中国刑事法治、律师制度等多方面。

8月3日下午4点15分,我从北京飞往温哥华。

首次作证:我也愿意为赖做代理律师

在我到达温哥华后,得知加拿大政府公民移民部还邀请了来自中国有关侦查、检控机关的三位官员作事实证人,他们已开始在赖昌星案聆讯庭上作证,我将在他们之后出庭作证。

赖昌星案的聆讯是公开的,很受当地新闻媒体尤其是几家中文报纸的关注,每天都有关于中国证人作证情况的报道。我是即将出庭作证的证人而不能到庭旁听,于是就每天注意浏览当地报纸的报道。我了解到,参与远华走私案查处的吴建平警官、李永军检察官和负责李纪周(中国公安部前副部长、涉嫌收受赖昌星巨额贿赂)案件起诉工作的王忠华检察官,作为公民移民部邀请的事实证人出席了聆讯庭。

原定三至四天的聆讯时间,由于庭上双方交叉询问交锋激烈,特别是由于赖昌星的律师一方所提问题层出不穷,以致于他们的作证时间一再延长,我的原定出庭作证时间也就几经推迟,我在8月8日和9日都被要求做好随时出庭作证的准备,直到8月9日傍晚才被确切地告知将于次日(也是本次聆讯的最后一天)出庭作证。

这时我才算松了一口气,移民部官员和我都担心在这次聆讯结束前我能否有机会出庭作证,现在总算赶上了“末班车”。而被安排在我之后将出庭作证并已赶到温哥华的加籍华人学者杨诚博士,看来这次是不可能出庭了。

8月10日上午8点左右,我来到了加拿大难民事务委员会对赖昌星难民资格进行听证的聆讯庭。赖昌星难民资格聆讯案由难民事务委员会两位资深委员担任审裁官。证人和翻译席设在审裁官席左前方约3米处,我的右侧是审裁官席,左侧是赖昌星及其律师席。赖昌星及其律师方面有赖昌星夫妇及其两个子女、马塔斯律师(David Matas)、兰金律师(Phil Rankin)、当地难民人权组织的一位男士。旁听席上约有10余位听众,据说大部分是当地媒体的记者。

在对我介绍了聆讯有关程序和事项之后,主审审裁官要求我依法进行作证的宣誓。在西方法庭上,作证宣誓有宗教宣誓(把手放在圣经上宣誓)和良心宣誓(举手宣誓)两种方式,我选择了良心宣誓的方式,举起右手,宣誓说我在作证时保证提供客观、真实的证言。

主审审裁官接着询问了我的姓名拼法、职业、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继而就要由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师首先开始对我进行引导提问了,正在这时,赖昌星的律师马塔斯先生举手要求发言,出人意料地对我的证人资格问题又一次当庭提出质疑。

马塔斯律师对福建远华案件、赖昌星罪嫌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持有明显的成见和偏见,他也曾对移民部向聆讯庭提出邀请我出庭作证的申请极为反对,但聆讯庭并未采纳他的反对意见。马塔斯的当庭质疑,再次被驳回。

接下来,开始了正式的交叉询问。

我作为公民移民部邀请的证人,首先是由默里律师对我进行引导提问。默里律师先是对我的有关基本情况进行了询问,包括简历整体的真实性、学位、职务职称、参与国家立法机关刑法修改工作和参与最高司法机关司法业务咨询的情况等事宜;继而着重就我在远华系列案件中担任两个案件辩护律师及参与案件诉讼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提问。

我辩护的远华两起案件之一是黄存走私普通货物罪案。黄存原为厦门居民,后移居香港,黄及其公司被控参与赖昌星远华集团走私成品油和购买走私油的犯罪活动,在一审和二审中我担任黄存的辩护律师。另一起是陈燕新受贿、走私普通货物、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五罪案,在二审中我担任其辩护人。

默里律师的提问涉及了上述两案及我参与两案诉讼的诸多方面,主要包括两名当事人所犯罪名、委托律师的方式和人数、律师准备辩护的时间、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情况、被告人有无被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取证、律师辩护是否受到限制等问题。其中有不少问题的问答颇有意义、值得回味。

例如,关于我会见两个案件被告人的情况,默里律师与我有下面这样一段问答:

默里:你会见当事人时是在什么场所?

我:是在看守所单独的律师会见室。

默里:你是否是一个人去会见你的当事人?

我:我一般是与另一位辩护律师一起去会见我的当事人。

默里:你会见当事人时是否有看守人员或警卫在场?

我:没有。

默里:看守人员或警卫离你多远,能够听到你与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吗?

我:我看不到看守或警卫人员,我想他们也不可能听到我与当事人之间的谈话。

默里:在你会见当事人的场所是否有录音设备、传声器或者摄像机?

我:每次会见时我都仔细观察过,没有发现会见室有这些设备。

默里:你会见远华两案当事人时是否有时间的限制?大致会见多长时间?

我:我会见这两位当事人时没有受到时间的限制,每次会见约在1-2小时之间,有时更长些。

默里律师接着还提出了有关中国廉政要求、刑事诉讼、律师管理、律师刑事业务风险等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中国规定公务员允许收受礼物的钱额标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律师是否被强制进行业务学习等。

默里律师还特别有针对性地提问说,根据赖昌星的律师所邀请的专家证人讲,在1997年至1999年间中国有15名律师因为触犯刑法第306条而被定罪判刑,你对中国刑法典第306条如何评价?

我回答说,中国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立法意图是要严格规范诉讼活动,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对该条理解有偏差,因而存在个别的滥用现象而使一些律师受到枉法裁判。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的注意。我认为,对该条罪名从司法层面上有一个严格限定和正确适用的问题,从立法层面上也还有进一步考虑法律完善的问题。目前中国律师界和刑法学界对该条规定的批评很多,不少人倾向于立法上予以删除。我也曾就这个问题作过一些研究,并发表过相关文章,我个人认为此罪的规定确实存在一些弊端,可以考虑从立法上删除或者作较大的修改、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