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苗勒氏管瘤:论对信用卡格式合同条款的合理规制<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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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信用卡格式合同条款的合理规制<朱军>

时间:2009-07-08 00:00来源: 作者:朱军 点击: 19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论对信用卡格式合同条款的合理规制

朱军
  

     信用卡业务为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的授信业务,为了控制授信风险,信用卡使用合同中的条款,大多有利于发卡机构。信用卡发卡机构与信用卡持有人之间的合同,其内容均由银行或信用卡发卡机构决定,持卡人对内容并无磋商和修正的余地,这类性质的契约即为“格式合同”或“定型化契约”。在信用卡合同的格式条款当中,消费者与发卡机构之间地位常常是不平等的。有鉴于信用卡合同双方之不平等,国家立法和行政以及司法机构介入信用卡合同关系中,以平衡市场中双方的利益。[1]所以信用卡使用合同不仅受民法、合同法制约,还应符合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一、信用卡格式合同条款之认定

    在探讨规制格式合同条款的问题前,首先应确认有无格式合同条款的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三个重要的特征:(1)契约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预先订立,(2)其目的在与不特定之多数相对人缔约,(3)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只要发卡人所提供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特约商户受领合约以及信用卡结算合约等与信用卡有关的合同目的在于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由一方事先拟定,在订约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或者不能协商的合同,那么不管该合同是由银行业协会提供,还是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笔者认为,它的性质即我国《合同法》所称之信用卡格式合同条款,在发生法律争议的时候,可以适用《合同法》有关对格式合同的规定,从而比较周全地保护信用卡当事人的利益。

    二、信用卡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契约

    (一)信用卡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契约之原则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免责条款(只是格式条款的一种)订入合同的条件。这就给人一种印象,是否只有免责条款才有提起当事人注意的义务,而一般格式条款一经拟定就可以直接纳入合同之中?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一旦由条款制作人起草出来,便自然应当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条款。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尽管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没有自由协商的权利,但也必须有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才能使格式条款纳入合同。否则如果将格式条款制作人起草的任何格式条款文本均作为格式条款,而不需要考虑订入合同的程序,将会使人们误以为格式条款文本可以直接订入合同,而不需要考虑相对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条款。

    由于《合同法》将格式条款视为已经订入合同的条款,因此免除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规定。但是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