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只得我共你三部曲:这些新法规 可能与你有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06:47:27

这些新法规  可能与你有关

      新年伊始,又有多项新法律法规“报到上岗”,包括新的《居民身份证法》、《行政强制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都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多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记者整理出1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新法律法规,以飨读者。

       新《居民身份证法》:采集指纹防假冒

  新的《居民身份证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款增加了一条内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这意味着从元旦起,居民申领的身份证上除了原有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外,还将增加指纹信息。

  专家表示,国家机关以及金融、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防范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新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还加大了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力度,加大了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

  此外,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警察查证的范围。规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可以检查有关人员身份。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新法,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增加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新《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禁止断水断电

  新的《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元旦起施行。该法很多条文都采取了禁止性规定,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例如,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等。

  此外,为规范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法》禁止“夜袭”,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同时,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除了对行政机关进行严格规定,该法同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

  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按排气量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元旦起施行。根据新法,依照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等标准征收不同税额,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据了解,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征收。对占现有车辆总量87%、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车辆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2.5升)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提高;对占现有车辆总量3%左右、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其中,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税额为60元至360元;4.0升以上的年基准税额为3600元至5400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从2012年元旦起,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将被取消。新规还明确,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外,在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其他车辆不再进行实地验车。只有属于减免税申报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才保留了实地验车。

  新《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大中型企业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2年元旦起施行。规定明确要求,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了要求。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均有明确规定。三是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

  此外,该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银监会出台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搭售

  今年起,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将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督,让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更放心。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此外,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公安部12项措施方便公民出入境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公安边检机关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为广大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边检通关服务和出入境证件办理服务,公安部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2项便民服务措施。   

  这些便民服务措施包括:扩大边检自助查验通道适用范围;提供全国联网查询本人出入境记录服务;开设边检专用通道,便利往来深港、珠澳间的走读学童出入境;提供多样化边检查验模式,方便旅游团快捷通关;内地居民持有多次有效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入境免加盖验讫章;签发年度多航次有效登陆证件,便利在特定船舶上服务的外国籍船员和台湾船员登陆;放宽船员家属及作业人员登外国籍或港澳籍船舶限制,方便船员家属会亲和作业人员工作;取消《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在车辆自助通关的口岸取消《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籍人员、外国籍机组人员以及船员免填《外国人入境卡》、《外国人出境卡》;在上海市试点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非上海户籍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实行本省居民省内就近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

  旅客列车将预留残疾人专用票额

  铁道部、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工作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进一步方便残疾人乘坐火车出行。   

  通知要求,每趟旅客列车预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购票时间为预售之日起至始发站列车开车前24小时。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的购票条件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载明视力、肢体或智力三类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且载明残疾等级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人旅客专用票实行实名制。购票、退票、进出站检票及乘车时,应出示乘车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及其所载明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购买火车票全部实名

  铁道部规定,自2012年元旦开始,火车车票全部实行实名制。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并持车票及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免费乘车的儿童及持儿童票乘车的儿童除外)进站、乘车。

来自:南阳日报(记者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