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颈椎牵引器:秦前红:地方人大的困境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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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地方人大的困境与突破

发布时间:2012-02-04 11:03 作者:秦前红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89次

  新年伊始,地方“两会”陆续召开。地方人大应该是与民众联系最紧密的机构,但由于人大行使职权的虚化等原因,普通民众对人大接触不多,对其内部运作了解甚少。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自2005年至2011年当了7年武汉市人大常委,是全国唯一一位出任地方人大常委的宪法学学者。他的体会是:在中国渐进式变革的路上,人大仍是民众表达声音、监督政府的最佳渠道。


  宪法学者当上人大常委


  1970年代末,中国社会对民主法制建设要求迫切,地方开始设立人大常委会,目的之一是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但刚设立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不知道自己能干什么,甚至不知道怎么开会?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专设了旁听席,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前去观摩,回去照搬照抄。


  1988年——1993年任武汉市人大副主任的高珣,认为要把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好,必须吸纳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他与著名的法学泰斗、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马克昌商量,达成一项协议: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中,给武大法律系留一个名额。


  于是,马克昌成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中第一位法学专家。嗣后武大法律系改为法学院,前后四任院长当过武汉市人大常委。但很快问题来了:第三、第四位院长都是研究国际法出身,对国内法律的学习不系统,而地方人大的运作主要与国内法律有关,包括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这两位院长在人大会议上不爱发言,又经常缺勤,大概觉得当常委耽误做学问吧,第四位院长干脆请辞。


  这位院长本来还有两年任期,接替他的是武大法学院教授秦前红。秦前红曾在市人大机关搞过法学讲座,时任人大主任赵零对其印象颇佳。赵零认为,我们从武大选常委,不一定选法学院院长,更要选懂得与人大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对人大工作有热情的人。2005年底,秦前红被补选为武汉市人大常委。


  地方人大怎样开会?


  1980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曾说:地方人大有四项职权:一是立法权,二是人事任免权,三是监督权,四是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如何体现这四项职权?主要的方式就是开会。


  2006年1月上旬,武汉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有项议题是“审查和批准2005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由市财政局长向大会作预算报告。在预算报告的主页后面,附了当年预算项目的表格,最后一项“其他”,竟然列了38个亿。


  以前人大会上,这项审议是走过场的,但秦前红是搞宪法的学者,很想知道纳税人的钱怎么花的?他就询问:“请财政局长解释一下,这38个亿是怎么回事?”财政局长猝不及防,愣在当场。因为之前人大代表从不询问他,他大概也没仔细读过报告。局长说:“对不起,这个问题我不大清楚。是不是会后再告诉你?”秦前红说:“按照地方人大组织法、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人大常委对你提出口头询问,必须当场答复。”局长更尴尬了,连说:“对不起,我实在不知道。”会后,消息迅速传开:市人大来了一个新常委,是武大教授,敢较真。


  三个月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会上来了个市长助理,说:“我代表市政府,就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来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


  市长助理报告完,秦前红又发言了:“你的身份有问题。第一、你是市长助理,不是市长或副市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人大组织法》没有规定市长助理的地位,没规定你当然可以代表市长来作报告;第二、报告里也没说你受市长委托来作这个报告。你既非法定代理,又非委托代理,说明你没有法制观念,我们表示很遗憾。”


  市长助理也很尴尬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出台,规定人大不能再对司法机关搞个案监督,但人大又不能完全放弃对公检法的监督职能,很多地方人大就摸索出一个办法:每年人大常委会安排专门会议,听取公检法的“办案质量专项报告”。


  很多地方人大在开会之前,都会安排几个“托”,即固定发言人员,一是防止人大常委在会上都不发言,导致会议冷场,二是掌握发言尺度,“正确引导舆论”,给会议定调。


  有一次,武汉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来作办案质量报告,由人大常委评议。市公安局长的报告,内容有可商榷之处,逻辑也不太通顺,但几位固定发言的常委都一致称赞。秦前红本来没准备发言,但他实在听不下去了,也来发言:“我认为书记和局长的报告水平非常高,体现在哪里呢?这份报告写得如此之糟,你还把它念得琅琅上口……”


  第二年,公安局长又要来作报告。手下起草好了报告,局长退回去,批示:“去年我们去作报告,秦教授对我们的批评,言犹在耳。今年一定要把报告写好,不能再让我难堪了。”


  2007年1月9日-14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内容有听取和审查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换届选举等。本届政府市长李宪生已被提名为下届市长人选,只待人大代表选举通过了。


  大会前,市领导到各区代表团听取意见。李宪生来到武昌区代表团时,秦前红向他提了意见。秦前红说:“李市长要向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里,有一个重要标题:‘明年工作的安排’,但是,在人大选举产生新一届政府之前,这一届政府不应该安排下一届政府的工作。”李宪生听了,马上令政府秘书长修改,到他正式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这个标题改成了“对政府明年工作的建议和打算”。


  2008年,在一次武汉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位列席会议的副市长手机响了,他很大声地接电话。全场的眼光都看着他,觉其做法不妥,但又拉不下情面说。这时候秦前红申请发言:“有人说过,民主从开会开始。你对会议的态度,就是对民主的态度。你对人大会议的态度,就是对人民的态度、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态度。副市长在人大会场上接听电话,是不合适也不严肃的,是极其不民主的。”


  副市长极为难堪。消息传到市政府,时任市长阮成发特地召开一次市长常务会议,讨论市政府组成人员如何去列席人大会议?阮成发说:“同志们,我们以后到人大开会,不是接不接听手机的问题,而是你根本不要带手机去开会!“据说阮成发又补了一句:“因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这些人迟早都要进人大的。今天你对人家不尊重,将来你到人大当主任、副主任,当人大常委,人家也不尊重你怎么办?”这次会后,市政府专门出了个文件:《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席人大会议的相关规则》。


  地方人大立法要有特色


  2001年,中国《立法法》出台,规定地方人大(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城市)有地方性法规制订的权力,但很多地方立法无特色,照抄照搬上位法。如何用这个权力去解决地方性问题,为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各地的地方人大都在探索,其中一种方式,是改变起草方式。


  以前地方人大制订法规,一般是由行政部门起草,比如要搞水方面的法规,就由水务局起草;搞关于房地产的法规,是房管局起草,这些部门把自己的意志加进法规草案,导致的结果就是“部门利益法制化”。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地方人大缺乏懂法律、懂行政机关事务的人才,不具备自己起草法规的能力。秦前红当上人大常委后,积极倡议“专家起草”法规。专家的立场和态度是中立的,他们可以借助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的研究方法、专业化的技巧,把法律从语言、结构、制度安排、制度表达都搞得更适合。


  这几年,武汉市人大依靠专家起草了多部法规,仅秦前红教授就主持起草了《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条例》、《工会审计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条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武汉市的地方立法水平,在全国排在前列。


  对法律、法规的审议一般要经过“三读”或“三审”。第一次由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第二次由人大法制委员会审,第三次仍由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或表决通过。其中第二审是最重要的环节。武汉市法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形形色色,法律专业人士不多。以前审议法规时,大家跟着感觉走,随意把条例翻一翻,发表一下感性意见,就算完事了。


  人大审议法规时,有一个工作班子负责记录,这个班子是人大机关的法律法规室,它并非人大常委会的组成部门,但在立法过程中往往起到很大作用。虽然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对法规有审议权,但这个工作班子记录时,对人大常委、代表所提的意见只作选择性吸纳,甚至根本不听你的。


  这是令秦前红感到奇怪的地方。他建议:“人大常委提的意见,如不被采纳,应被告知原因,以避免工作班子任意选择性地采纳意见;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前,应该事先发材料到每个委员手上,以便熟悉情况;审议中应该建立‘逐字逐条审议’制,大家都可以公开讨论,批评,尽可能提高立法质量。”他的这些建议,都被人大领导采纳了。


  在立法过程中,很多地方人大领导不想多惹事,特别是涉及行政机关利益时,不愿与行政机关处于对立状况。而且中国的“潜规则”,立法实际是由党和政府部门在主持,人大代表会上讨论的法规,往往是已在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时由市委常委会议通过的,涉及行政机关主导起草并提出立法议案的还经过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人大如通不过或作太过重大的修改,不好向市委、市政府交差。


  武汉市人大审议的《东湖风景区保护条例》,秦前红教授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保护湖泊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制度。他说:东湖是武汉市的名片,是上帝对武汉的眷顾,但在武汉市经济发展过程中,东湖逐渐遭到破坏。要遏制这种状况,就必须在人大立法中创设一些具体制度,禁止在东湖周围乱开发,乱建设。这一点,国内外都有先行者,如日内瓦、巴黎都立法限制风景区周围建筑物的式样、色彩、密度等,杭州也出台了中国第一部风景区周围楼房限高的地方性法规,但秦前红教授的上述建议最终未被采纳,原因大概是它会捆住政府部门吸引外商、内商投资的手脚。


  秦前红曾在市人大审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时,建议增加几个条款,比如武汉市有三十几亿元的住房维修基金,躺在房管局睡大觉,业主申请、使用这笔基金很难,应该给业主更大的对维修基金的支配权、决定权;物业管理费现在由物业管理公司支配,他们就不会一心一意为业主服务,应把它交给业主委员会来管。但有的人大常委担心:别的地方都没这样搞,我们这样搞是否合适?


  地方人大履职的困境


  人事任免,也是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同级政府及法院、检察院的组成人员,都要经过人大选举产生或决定产生。这项权力理论上很重要,但审议中往往是走过场,因为任何一个地方党委,都不希望人事任免出问题。现在地方人大主任多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最怕人事任免通不过,在书记那里交不了差。因此地方人大有不成文的规则:不轻易去碰人事问题。秦前红所在博士点的一个学生,如今在某地当了市委书记并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该生说:“人大最要命的是当场表决,特别是电子表决,当场公布票数,你想改都没机会了……”武汉市人大开大会至今不搞电子表决,可能就是怕出事。


  但秦前红当常委这7年里,武汉市人大有过十几项人事任免通不过,包括对法院审判员、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员、市发改委主任等人的任命。发改委主任的任命案未通过,是常委们普遍对拟提请任命人员有意见。一般来说,重大人事任免前,市委组织部会向人大常委会通报,人大要开党组会,即所谓“任前沟通”,但不知为什么,那一次人大没开党组会。本来审议任命案之前,应该先免去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原职务,即“先免后任”,但地方人大领导怕万一任命案通不过,拟提请任命人员原来的官也保不住,一般都改为“先任后免”了。当时,一看任命议案没通过,主持会议的人大副主任震惊了,脸色从红到白,从白到紫,立即宣布散会,不再进行免职议程,总算把此人的官职保住了。


  早年有学者认为,要提高地方人大的地位,就要提高人大主任在党内的地位,最好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这样既能够体现党对人大的领导,又能体现党的依法执政思路——不是党直接管政府,管具体案子,而是由党委领导到人大去,通过人大来实现对“一府两院”的领导。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体制并不理想。用某些学者的话说: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后,既可以“左转身”,用人大名义监督政府;又可以“右转身”,用党的名义控制人大。这种体制下的人大,往往是最弱势的人大,难有作为的人大。


来源: 《南风窗》 | 来源日期:2012年第3期 | 责任编辑:王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