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庆良整脊全集视频: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风险与防控<刘泽华 王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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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风险与防控<刘泽华 王志永>

时间:2010-03-17 00:00来源: 作者:刘泽华 王志永 点击: 66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风险与防控

 刘泽华  王志永

 

 


[典型案例]

    2008年7月至8月,某银行分四次向某奶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5亿元,期限为1年。2008年9月11日,某集团发布产品召回声明,对2008年8月6日前生产的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当晚,某电视台一新闻节目对某集团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事件进行了报道。鉴于该事件对某集团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保全信贷资产,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有关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约定,9月12日,某银行电话通知某集团解除《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某集团表示同意,某银行当日上午通过特种转账传票划收贷款本息1.5亿元。新闻播出后第二天,某集团随即接到了停产整顿通知书,全国各地因食用该集团婴幼儿奶粉而患病的患儿家属纷纷对某集团提起诉讼,企业骤然陷入溃境。2008年11月,某市商业银行申请某集团破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9年5月,某集团破产管理人将某银行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某集团对某银行未到期借款提前清偿行为,某银行返还某集团提前清偿的1.5亿元。

    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银行与某集团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虽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符合甲方(某集团)信用贷款条件,或者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等约定,但某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借款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某集团发布产品召回声明时,其仍有足额资金可支付借款本息,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尚未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约定的合同提前到期的条件;某银行划收借款本息时并不存在某集团已发生歇业、停业整顿情况,不存在合同应依法解除的情形,某银行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划收借款本息没有依据。据此,2009年7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