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2009年女性看电视:好意同乘的定性分析及责任承担<钟富胜 胡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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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的定性分析及责任承担<钟富胜 胡新>
时间:2010-04-09 00:00来源: 作者:钟富胜 胡新 点击: 94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好意同乘的定性分析及责任承担
钟富胜 胡新
[裁判要点] 好意同乘中,驾驶员或车主负有保障乘车人人身安全利益的义务,同乘者因乘车受到损害,驾驶员或车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好意同乘并不能成为驾驶员或车主免除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依据。同时,驾驶员在从事车主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驾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重大过失的,应与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郑友良。
被告(上诉人):邹炜。
被告(上诉人):黄阳生。
2006年3月20日下午,原告郑友良搭乘被告邹炜驾驶的闽F87801号轻型货车由上杭往龙岩方向行驶,行至319国道218KM+780M处,因被告邹炜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翻入路边水沟中,造成车上乘员黄松椿、原告郑友良和被告邹炜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郑友良随即被送往龙岩市第一医院抢救,经该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右股骨运端闭合性骨折;2、左冠折、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3、颅脑外伤、脑震荡。原告住院治疗至2006年4月29日。住院期间,原告由其妻(系农民)护理,住院的医疗费用为23875.37元。2006年5月24日,原告前往龙岩市第一医院门诊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94.7元。2006年3月25日,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以下简称龙岩交警直属大队)作出第20060017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炜对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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