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腰椎不好能跑步吗:人保必须后于物保吗<孙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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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必须后于物保吗<孙成勇>

时间:2010-04-23 00:00来源: 作者:孙成勇 点击: 20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人保必须后于物保吗

孙成勇

 

[案情简况]

    2007年11月30日,银行与沈阳**商贸综合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305012007200018号《人民币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7月10日。为确保银行上述债权的实现,同日银行与、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111号房号为A、B、C、D的4套房屋抵押给银行,并依法抵押房产及土地的抵押登记手续;《保证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屈某、蔺某也分别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分别约定由两人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到期,商贸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偿还。2008年7月10日,经商贸公司申请,银行与其签订了编号为0305012007200018号《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以下简称《展期合同》),《展期合同》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延长至2009年2月15日。房地产公司在《展期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银行又与**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抵押物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屈某、蔺某又分别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继续为上述《借款合同》及《展期合同》项下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展期合同》到期后,商贸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判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