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在床上头后面木的: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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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唐艳>

时间:2010-04-22 00:00来源: 作者:唐艳 点击: 26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唐艳

 
 
[案情]

    2007年11月,张某向银行借款30万元,李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为该债权提供了担保,在该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并已办理了登记,银行作为抵押权人。2008年8月,胡某起诉李某,请求法院确认李某名下的房屋为其所有,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确实属于胡某,故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胡某。2009年9月,胡某将李某和银行吿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上的抵押权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观点一:李某虽然是登记名义人,但其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对该房屋作出处分,其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观点二:虽然李某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银行是善意第三人,为保障交易安全,应确认银行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该抵押权。

[分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该案涉及到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笔者试分析如下:

    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

    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始含义只适用于动产,取得之权利类型也仅限于所有权。然而,我国物权法通过后,对于传统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做了一定的扩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上善意占有人取得之权利类型不仅仅限于动产所有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动产或不动产的其他物权,不动产抵押权也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