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红色的血是月经吗:违反信义义务所获利益应予返还<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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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义义务所获利益应予返还<陈林>

时间:2010-07-01 00:00来源: 作者:陈林 点击: 23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违反信义义务所获利益应予返还

陈林

 


    [裁判要旨]  处于一种信任关系(比如受托人和受益人,董事、高管和公司、合伙人之间等)中的受信任者对另一方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其地位使其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对其违反信义义务所获的利益,权利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性质上属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制。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玻璃钢风机厂(以下简称风机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有羽,系风机厂原副厂长。

    戴有羽在风机厂任副厂长期间,于1994年5月8日因出差从厂里借款5万元。另外戴有羽于1995年因本人购房,从风机厂3次借款共计174941元,戴有羽于1998年3月离开风机厂。该出差借款5万元至今未向厂里报销,风机厂账面挂账显示购房款为戴有羽所借,戴有羽亦未还款。2001年戴有羽与风机厂17名职工分别作为原告向于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风机厂返还股本金及股息和红利,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判令风机厂返还包括戴有羽在内的17名职工的出资款及相应利息。其中返还戴有羽出资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除戴有羽案未予执行外,其他职工案均执行和解。对执行时应退还出资款与戴有羽在企业的上述欠款(出差款及购房款)可否相互折抵问题双方曾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引发本案诉讼。

    风机厂诉称:戴有羽应返还购房款174941元、出差款5万元共计224941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