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女生韩版宽松外套:第一章 纳税评估的概述 考试教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22:59:40

 

第一章   纳税评估的概述

   

 

准确理解纳税评估的概念、职能作用是有效开展纳税评估的基础。本章通过阐析纳税评估概念及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的联系与区别,帮助理解纳税评估的职能定位,以及对于税源监控、纳税服务、征管效能、纳税环境等方面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纳税评估的概念及特点

 

一、纳税评估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准确性,集中体现为计税依据与应纳税税额等关键数据指标的真实准确性。由于应纳税额是由申报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所以关键数据指标是指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的真实准确性。由此可知,纳税评估的核心不是对税收评估,而是对纳税人申报税源的真实准确性进行评估。评估纳税人税收经济关系的合理性,不是指申报数据所反映的税收经济关系合理性,而是申报应纳税额与真实税源之间的相关合理性。所以,纳税评估不是对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评估,而是对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经济效益的评估。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会对所有纳税人进行评估,而是有重点选择部分纳税人进行评估。正确地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是优质高效开展纳税评估的首要环节,通常应依据税收经济关系的宏观分析、行业税负规律特征分析结果等数据,建立预警体系,确立重点评估对象,进而实施具体的纳税评估。

二、纳税评估特点

(一)客观性

纳税评估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基础之上的一种征管制度。纳税申报不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其相关义务的法定程序,而且也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款征收权的可靠保证,并构成纳税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这些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所形成的涉税信息及有关纳税资料,成为纳税评估工作最直接、最现实的依据,构成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

(二)逻辑性

纳税评估是一个分析判断的过程。纳税评估的基点是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与应税行为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首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与经营行为的逻辑关系,既体现在行为的性质方面,也体现在行为的数量方面。通过前者可以确认哪些行为属于应税行为,以及适用哪些税种;通过后者可以确认应税行为应承担怎样的纳税义务,以及数量界限。纳税评估正是依据这一原理,通过建立相关分析指标,制定量化分析模型,对纳税申报各种数据信息进行相应的逻辑分析,判断其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其次,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账务记录与应纳税额核算应该具有内在联系。纳税评估可充分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法定权力,责成纳税人提供各类财务报表及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确认。

(三)系统性

纳税评估具有特定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以及操作方法,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系统性工作。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监控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始终。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包含在纳税评估的范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征管过程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每一个环节的评估过程。

(四)目的性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加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围绕税源监控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有关纳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制定计划、确定对象、审核评估、约谈举证、确定稽查对象、结果反馈等工作环节,全面掌握税源及其变动情况,保证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衔接,对纳税行为尤其是申报质量进行动态、即时的分析、监控,并为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奠定基础。

 

 

第二节   纳税评估的职能定位

 

纳税评估的职能主要有:一是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实体和程序义务的总体情况,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程度,发现日常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管理建议,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二是筛选出主观故意和恶意涉税违法嫌疑人,发现重大涉税违法问题为税收稽查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等案件提供具体线索,提高稽查有效性;三是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辅导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解释涉税疑义,帮助评估对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督促评估对象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降低纳税风险,提高申报准确率。

纳税评估是一项融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综台性工作,既是管理手段.也是服务举措,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种职能定位就是纳税评估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

纳税评估对内是管理手段,能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有效地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有利于提高纳税质量和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对外是服务手段,它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减少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对税法理解偏差产生的涉税问题,引导其主动自查,自动纠错,降低纳税人因税收违法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给没有偷逃税故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次机会,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实感受并体验税收的公平与公正,最终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

为准确地理解纳税评估的职能定位,必须正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

通常所称的税收征管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简称,是指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职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税收征纳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税源、税户实施有效监控,以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行政执法活动。而纳税评估是基于原有征管手段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税收征管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应运而生的一种管理手段。由此可见,纳税评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种崭新的征管手段和特殊的征管方式。

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范围不同。税收征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涵盖的范围是全方位的,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而纳税评估的重点是税务管理中的纳税申报管理。因此,从工作的范围看,税收征管与纳税评估是“面”与“点”、“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二、纳税评估与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和行使税收权利的过程中,提供的满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合理需求与期望的各项行政行为。纳税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纳税服务的本质是管理服务,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特殊的、深层次的服务手段,通过约谈的方式详细地、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讲解税收法律、法规等,通过评估分析及时地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收申报缴纳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是纳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检查和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最终目的都是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但实现的方式有所区别,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预警服务来实现管理目的,税务稽查则通过检查打击来实现管理目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联系

1.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都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主要由征收、管理、检查三项主要内容组,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分别作为管理环境和检查环节中的重要手段,同属于征、管、查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必然的联系。

2.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更加有的放矢。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常征管信息掌握了解的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除了人民来信和举报案件外,大部分的日常税务稽查对象针对性并不强,不少地区考核收入时查大户,考核户数时查小户。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和盲目,而且可使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更明确,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3.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稽查提高效率。如果不开展纳税评估,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一般性问题都要靠税务稽查环节来处理解决,那么税务稽查则不堪重负,无法发挥其“重点稽查”作用。通过纳税评估环节的过滤和筛选,使未缴少缴税款中的一般性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避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问题的积累和程度的恶化;对问题较大、疑点较多,涉嫌偷逃骗税的行为,需要进一步深入全面检查的移交稽查环节重点稽查,避免一般性涉税问题向税务稽查的过度移送。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

税务稽查属法定程序,它侧重于对涉税行政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带有明显的打击性;纳税评估目前并非是法律所规定,而是税务机关为提高自身工作质量和优化纳税服务所开展的一项举措,对于涉税违法行为,它提供一种“预警”,在稽查查处与日常管理之间建立一个较宽的“缓冲带”,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能的违法风险减轻到最低程度。与税务稽查的打击性相比,纳税评估更多地体现服务性。

2.程序不同

税务稽查具有严密的固化程序,而且在每一个环节中,都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税务文书,如检查前应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前应下达调账通知书等,这些文书都是法定的。如果程序有误或缺少文书,税务机关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在纳税评估的整个过程中没有法定的文书,纳税评估过程中的文书除《约谈举证通知书》、《纳税评估建议书》外,其余均为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文书,《纳税评估建议书》也只是对评估对象的建议而不是法定文书。与税务稽查相比较,纳税评估程序相对简单、灵活。

3.实施形式不同

税务稽查既可在税务机关内进行调账检查,也可依法进入涉税场所调查取证;纳税评估一般是通过案头评估发现疑点,然后要求评估对象作出合理的解释,直至疑点消除,通常情况下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当然在案头评估不能有效排除疑点时,税务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4.处理方式不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一经稽查查实,不仅需补税、加收滞纳金,还要受到处罚,必要时还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纳税评估的直接处理结果较轻,评估中发现评估对象非主观故意少缴税款的情形,一般是由纳税人自查补缴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不涉及处罚。

 5.职能不同

税务稽查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其环节较多,程序要求比较严格。案件本身往往也比较复杂,这都决定了稽查打击范围的局限性,税务稽查工作具有“少而精”的特点。即通过严厉打击少数情节严重的、有影响的案件来震慑其他具有涉税违法行为倾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纳税评估作为日常征管工作中的一项很重要的管理和服务手段,具有“多而广”的特点,即通过面广量大的纳税评估,有效地解决评估对象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6.约束力不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接受税务人员进行的税务稽查,并负有配合和协助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点上,税务稽查体现的是税法的刚性;纳税评估具有非强制性,在评估过程中如评估对象拒不配合,一般不由纳税评估环节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节   纳税评估的作用与局限性

 

一、纳税评估的作用

(一)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能力,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一种全新的管理手段与措施,对加强基础税源的监控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它初步解决了以往征管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通过采集企业的资金流向、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各种涉税信息,利用评估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客观地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填补了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后税收日常管理上存在的“相对真空”。另一方面通过对纳税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普遍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浅表式服务向深层次服务的转变。就税务机关而言,纳税评估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评估对象而言,纳税评估又是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纳税评估的开展使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更具人性化,更有人情味。首先纳税评估给予了非故意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对一般涉税问题免予行政处罚,避免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少缴税款却受到严厉行政处罚的可能,真正做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切身利益着想,把纳税服务的内容具体化。同时,也减少了征纳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环节后矛盾加剧而产生冲突的可能,促进了征纳关系的融洽,创造了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其次纳税评估通过约谈等方式让评估对象对评估疑点进行说明、解释,这个过程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知识宣传、辅导的过程,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涉税业务,增强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技能,充分体现纳税服务的人性化。再次纳税评估可以有效减少重复检查。在实施纳税评估时,以案头评估为原则,在涉税疑点无法通过约谈说明解决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实地调查核实中对评估对象不配合从而无法有效地排除或确认评估疑点的,在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税务检查,有效地杜绝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重复检查,减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打扰、干预,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安心从事生产经营。

(三)有利于加强征管各环节的联系,提高税收征管的效能。当前,征管查各环节强调相互制约的多,强调相互联系的少,相互间的协调不够紧密,往往造成各环节间的脱节,税收管理工作被弱化甚至被忽略。如征收环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只进行形式性审核。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涉税事务管理尚未制度化、系统化,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事务经常性、实质性的分析调查等日常监督管理这一影响征管质量的重要工作却相对淡化。纳税评估工作充实了管理内容,丰富了管理手段,强化了日常基础管理,在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环节之间建立起一条联系的“纽带”,有效地弥补两者之间的脱节。它的实施,对于加强征收、管理、稽查间的横向联系,强化部门、岗位间的工作衔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而提高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效能。

(四)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企双方业务素质的提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分析出评估对象可能存在的申报纳税疑点,并要求评估对象进行解释说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的过程就是一个被动学习过程;在约谈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交换意见,分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的非故意性错误产生的原因,宣讲政策,解答疑难,是一次再学习过程。通过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分析,可以有效地对评估对象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地了解,督促企业办税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过程中的偏差,提高纳税遵从度,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有效控制税收流失。其次,在目前我国公民自觉纳税意识普遍不强的情况下,纳税评估的推行,使税务部门能够及时运用掌握的各种数据资料,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准确而又客观的审核、评析,对涉嫌偷逃税的税收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从而打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用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另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专业性很强,对业务素质要求很高。评估人员不仅要具有娴熟的税收业务知识,精通会计处理,懂得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够使用和获取大量的非财务信息类的生产技术信息,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事物之间的规律性和关联性,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纳税人约谈的专业技巧。这些对税务人员的知识、能力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促使税务干部广泛学习税收业务、财务会计、计算机应用、心理学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纳税评估的局限性

税收征管新格局的确立,赋予了纳税评估更深的内涵和更广的外延,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纳税评估并不能解决纳税申报管理中的所有问题,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象的局限性:未申报户不在纳税评估对象范围中,纳税评估主要是对纳税申报情况的评估,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则无从开展;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且达到立案标准的,纳税评估环节发现后即应移送稽查,对这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详细情况由稽查环节负责调查了解。

(二)方法的局限性:纳税评估主要通过评估指标体系的运用分析来实现对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情况的评价,若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得不够科学、维护不够及时,都可能造成纳税评估指标不完整、不合理,不能有效地查询纳税申报疑点;由于评估分析、约谈和实地调查的较高的专业性要求,可能会造成评估过程中错误排除疑点;对一些特殊的专业领域通过数据比对分析难以有效地发现问题,通过纳税评估很难找出所有的纳税申报疑点,纳税评估效果有限。

(三)环境的局限性:纳税评估受纳税评估数据信息库内容的丰富程度以及经济环境成熟度的制约,如果没有广泛的数据信息来源或评估对象恶意做假提供虚假资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评估分析中疑点的发现和判断。

(四)结果的局限性:纳税评估以作出纳税评估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完成纳税评估报告为终结,评估税款的催报催缴、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由其他管理环节来完成。

 

 

 

 

 

 

 

 

 

 

 

 

 

 

 

 

 

 

第二章    纳税评估体系

 

纳税评估体系包括纳税评估的原则、类型、组织体系、方法体系、指标体系等。本章扼要介绍纳税评估的原则、类型、组织体系、方法体系、指标体系,对评估的内容作重点介绍。

 

 

第一节    纳税评估的原则与组织

 

一、纳税评估的原则

(一)案头评估为主原则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税务机关内部场所进行,实行案头评估,在评估对象不接受约谈,或约谈中评估对象不予配合,对评估疑点无法解释清楚的,评估人员方可在案头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教育原则

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种手段,主要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故意行为不作偷税处理,采取自查自纠补缴税款的方式,只对超过法定期限补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而不处罚款,达到教育和警示的目的,而对偷税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则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非强制性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的一项新的管理工作,其本身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任何新的设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因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增加任何新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不得强求评估对象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进行解释说明,即评估对象没有对评估疑点进行举证的法定义务。对评估对象不愿意解释说明或对疑点解释不清的,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中可根据情况采取税务检查手段。采取税务检查手段的,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检查的手续和程序进行,不再按照纳税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纳税评估的类型

 (一)纳税评估按照评估对象的多少可分为宏观评估和个案评估。

宏观评估是对某一区域、某一行业等某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的纳税评估,它是对某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整体情况作出的分析评价,主要目的是分析行业、区域整体税负,发现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对区域、行业性等税源进行预测分析。

个案评估是对某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的纳税评估,它是对个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情况作出的分析评价,主要目的是加强申报环节的管理以及为个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信用评定提供依据。

(二)纳税评估按照确定对象的方式、方法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

1.日常评估

日常评估的对象是运用一定的方法,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筛选而确定的。它是税务机关一项经常性的连续性的日常管理活动,是一项例行的评估工作。

2.专项评估

专项评估的对象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行业、注册类型、经营规模、管理类型等或根据重点税源户、亏损弥补户、减免税户、零申报户等类别属性筛选确定。专项评估是具有明确指向性和目的性的评估工作。

3.特定评估

特定评估的对象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群众举报等信息确定的。特定评估是对个别、特殊对象开展的评估工作。

总体而言,日常评估是对非特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开展的评估。专项评估是对特定的某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开展的评估。特定评估是对特定的个别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开展的评估。由此可见,日常评估、专项评估、特定评估三者是面、线、点的关系。

三、纳税评估的组织体系

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要以专业化的评估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评估人员为保证,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应设置专业的组织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和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纳税评估的岗位设置

征管部门是纳税评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考核检查等管理工作;各税种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相关税种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建立纳税评估数学模型,提供纳税评估预警参数;计统部门负责定期测算和发布有关税收经济的宏观分析指标;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信息化支撑和技术支持。县税务局和税务分局是纳税评估工作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其纳税评估岗位总体上可设置三个岗位:评估管理岗、评估实施岗、评估审批岗。

 (二)纳税评估的岗位职责

省、市税务局纳税评估岗位工作职责主要是指导、监督、考核县税务局、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评估任务的下达和纳税评估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对本辖区的行业性税收负担情况的评估;负责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及本地区社会涉税经济信息的采集等工作。税务分局评估管理岗负责确定评估对象、下达评估任务,对实施岗传递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负责评估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制作纳税评估综合报告;评估实施岗负责评估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评定处理,制作约谈举证通知书、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建议书、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编撰典型案例,并将相关资料传递管理岗审核,对评估终结后评估对象的评估资料进行归档;评估审批岗负责对移送稽查案件的审批。县税务局纳税评估岗具有双重职能,在承担纳税评估管理职能的同时,根据需要,也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即对本区域、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测算出该区域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分税种负担率、综合税收负担率等指标的峰值、警戒值和均值,然后根据需要具体实施纳税评估。

(三)纳税评估各岗位间的协调衔接

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监控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始终,需要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因此需要明确各环节之间的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和责任,以规范各岗位间的传递和衔接,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密切协作的循环系统。

 

 

第二节    纳税评估的方法体系

 

纳税评估的方法很多,在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方法,此处不一列举,重点介绍确定对象和评估分析环节常用的几种方法:

一、确定对象的方法

(一)按确定对象的手段划分,可分为人工法、计算机法和人机结合法。人工法是指由评估人员凭经验判断在众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选取评估对象,人工确定对象法多用于特定评估和专项评估中;计算机法是指由计算机根据事先确定的筛选条件选出评估对象的方法;人机结合法,就是先由计算机根据事先设定的标准和条件筛选出评估对象范围,然后再由人工确定最后的评估对象的方法。

 

 

 

 

 

 

 

 

 

 

 

采集外部信息,建立指标                  报送相关资料

体系,指导监督评估工作

的开展。

 

 

 

                      确定评估对象         移送稽查案件

                       下达评估任务         报批

                       审核相关资料

 

                      

 

 

(二)按确定对象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纳税大户选择法、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和其他选择法。纳税大户选择法是指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年纳税额、投资总额、销售(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确认纳税大户作为纳税评估对象;行业选择法是指通过调查分析,掌握本地区行业分布情况,选择本地区支柱行业、特殊行业或税负异常行业等作为纳税评估对象;循环选择法是指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运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被评估对象,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为样本进行全面纳税评估;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是指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各税种资料的分析对比,对其纳税状况进行具体评价,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其他选择法是指除上述方法外,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部门交换的信息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线索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二、评估分析的方法

(一)按评估的手段划分,分为人工法、计算机法和人机结合法。人工法,就是由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申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的方法,此法多用于对非普遍性、非规律性、个别申报纳税疑点的分析判断。计算机法,就是由计算机根据事先设定的指标公式对评估对象申报纳税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的方法。此种方法的优点是效率较高,涉及的人为因素较少。人机结合法,就是先由计算机根据事先设定的指标公式筛选出评估对象申报纳税中的疑点,在此基础上再由人工进一步分析判断。在实践中,这种方法最为常用。

(二)按信息的处理方式划分,分为核对法和分析法。核对法即评估人员根据掌握的各种情报、信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法主要是对不同来源渠道的数据信息进行简单的比对。常用的方法有:申报与鉴定信息核对、申报与发票信息核对、未申报核对、零申报核对、申报计算核对、与相关税种核对、与外部数据核对等几种类型。分析法即评估人员根据掌握的有关联的各类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的内容进行计算分析。分析法是对不同来源渠道的数据信息的逻辑关系进行计算分析。分析指标常用的有:综合相关比较、本期与上期比较、本期与上年同期比较、本期与行业平均比较等四种类型。

(三)按指标参照的对象划分,分为横向分析法和纵向分析法。横向分析法,即利用已掌握的纳税人的财务指标通过计算机系统与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平均值相比较,找出偏离平均值的纳税人的方法。纵向分析法,即将纳税人当年的财务指标作为基期指标,和历史年度的同期指标进行对比,求出变化率,通过计算机系统找出偏离平均变化率的纳税人的一种方法。

(四)按比较分析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比较分析法、结构百分比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合理性分析法等。比较分析是指将连续数月报表中的相同指标或比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其增减、变化情况;结构百分比分析是指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比率分析是指对同一期财务报表上的若干不同项目之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合理性分析是指将有关数据与企业历史数据、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水平相比较,以分析其合理性,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比率分析主要是定量分析,合理性分析主要是定性分析。

(五)按比较分析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关联交易分析法、批件校对分析法、关键物件测算法、以进推销测算法、单位产品耗能测算法等。关联交易分析法主要用于分析融通、拆借资金等情况;批件校对分析法主要用于分析税收减免情况;关键物件测算法主要用于分析成本情况;以进推销测算法主要用于分析销售收入情况;单位产品耗能法主要用于分析产量、收入情况。

以上这些方法在评估过程中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几种方法结合使用,在具体的评估中,应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估方法,以增加评估分析准确性。

对大企业评估要在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基础上,以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关联交易信息为重点进行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

物流分析是指通过对存货、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指标的分析,对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计税依据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资金流分析是指要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流量、收益比率、资本结构比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比率等指标的分析,准确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评价企业税款缴纳能力;关联交易分析是指要根据企业的组织管理、投融资结构、生产经营特点等企业基本信息,核实确认企业关联关系,对关联企业间在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关联交易信息,通过科学的分析手段,分析企业间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为收入预测和跟踪管理提供依据。

对中小企业评估要从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涉税信息及其变动规律的分析入手,分行业确定监控方法,建立监控指标体系。监控指标体系要包括关键物件、原材料单耗、单位产品耗能、设备生产能力、计件工资、投入产出率等控制。

 

 

第三节   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

 

一、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含义

纳税评估的事实依据是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途径、手段和方法,获取的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各种涉税信息。随着数据的逐步积累,如何建立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等分类管理体系,有效健全税源监控机制,通过运用数学模型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不断提高数据分析的有效性,增强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纳税评估体系能否有效地运行和达到预期目标,最关键的因素是科学合理地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以及指标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有效运转。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指税务机关在广泛收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资料和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对这些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运用管理学、统计学等知识,采用数学模型等先进计算方法,确定相关指标,并测算有关指标峰值(如行业税负率指标、零申报指标、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从而建立起的指标警戒体系。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作为纳税评估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将偏离指标警戒值一定幅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为评估对象,实现对指标异常对象的有效控管。

二、纳税评估指标

(一)纳税评估指标的种类

纳税评估指标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指标组成的一个系统。纳税评估对象生产经营情况错综复杂,需要设计和运用一系列指标,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有效的评估。各地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探索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地丰富和完善。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应当综合反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各项税种,尽量贴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核算实际,避免不同税种之间“各自为战”。

就目前税收管理工作中经常使用的指标情况看,纳税评估指标总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

1.企业财务类:生产经营收入、销售变动率、销售毛利率、成本毛利率、资产负债率、利润率等。

2.企业生产经营类:投资额、进出口额、关联交易量、仓储面积、用电(水)量、物耗率、投入产出率等。

3.税收类:登记率、申报率、税负率、税负变化差异、入库率、立案情况、发票使用信息等。

4.外部信息类:国地税信息、银行资金的使用与信用、工商登记注册及处罚情况、海关记录、财政和公安信息及国外收入等。

5.同行业信息类:生产经营(小时量、利润率、库存量、负债率等),国际国内市场价格等。

根据不同分类指标的特性和作用,可以将指标分为核对指标和分析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等等。

常用的核对指标有:申报与纳税鉴定信息核对、申报与发票信息核对、未申报核对、零申报核对、申报计算核对、与相关税种核对、与外部数据核对等几种类型。核对指标一般是定性指标,与税款的关联程度比较高,针对性比较强。

常用的分析指标有:综合相关比较、本期与上期比较、本期与上年同期比较、本期与行业平均比较等四种类型。相对于核对指标来说,分析指标一般为定量指标,包括财务指标、税收指标等,与税款的相关程度不如核对指标高,如某企业的某个指标出现异常,通常并不表明这个企业税款的申报缴纳就一定有问题,仍需进一步分析查找原因。在实践中,为更具有可比性和准确性,通常分行业分税种搭配使用此类指标。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合理改进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避免机械地运用现行分析指标。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对行业、企业情况做详细了解,除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进行适当的定性分析判断,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才能更有效地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二)如何有效地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的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发展。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已成为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的关键。

1.建立和完善信息采集机制。纳税评估要针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纳税行为进行全面、充分的数据测算、对比和分析。不仅要测算其税负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还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仓库进出量等方面,实现对评估对象涉税情况的全方位分析,必须占有大量的、详实的信息和资料。否则,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就变成无源之水、无米之炊,再科学、完善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税务部门应积极与社会各部门进行数据信息交换,建立和完善信息采集机制,广泛收集各类涉税信息。

2.建立计算机指标操作平台。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由上百个指标组成,完全靠纳税评估人员进行手工计算分析,工作量非常庞大,而且准确率也不能得到保证。计算机指标操作平台在数据信息的分类、整理、计算、分析上具有强大的功能,不仅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管理中的人为因素,使评估结论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客观情况。为保证纳税评估的效率和质量,必须走现代化、信息化管理道路,充分发挥计算机系统计算数值快,精确度高,以及逻辑分析能力、判断能力方面的优势,为纳税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建立评估指标维护制度。由于受信息共享程度、业务水平和技术人员分析能力的限制,纳税评估指标的建立健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在开展纳税评估的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为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应建立评估指标维护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相关的业务骨干组成纳税评估指标修订小组,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评估效率、评估差异以及业务部门提交的新业务需求等内容,对现有的指标进行补充和完善,不断提高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为纳税评估的实施提供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

4.培养高素质评估人员。由于纳税评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开展纳税评估覆盖到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信息甚至包括企业的生产情况;建立、维护和应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又牵涉到统计、财务会计、税收等业务知识,同时还会应用到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必要时还涉及计算机知识,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通过专项的业务培训、全面的系统培训等形式,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以确保纳税评估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   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评估应当遵循分类实施、简便高效的原则,科学界定工作步骤。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探索和实践,纳税评估一般按照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评定处理等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节    确定对象内涵

 

一、确定对象的概念

确定对象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各类内外部信息(包括税务登记、税源管理、申报征收、发票管理、财务核算以及从国税、工商等部门采集的各类信息),运用预先设定的条件和参数,筛选、确定评估对象的过程。

确定对象一般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纳税之后进行。

二、确定对象的范围

纳税评估对象的范围是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评估的税种可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各项税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纳税评估的具体税种。

对已确定为稽查对象尚未实施稽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般不再将其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可按照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管理类型、信用等级等分类。税务机关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管户的规模、数量和评估能力,因地制宜、有重点地确定评估对象,分期分批进行纳税评估。

一般下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作为重点评估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或重点行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D类的纳税人、零申报纳税人等。

三、确定对象的步骤

(一)日常评估对象的确定

日常评估对象的确定大体可分为三个步骤:

1.确定对象范围

日常评估的对象范围是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确定异常对象

经过初步选择,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待评估的对象范围。然后就可针对选取的评估范围,进行有关指标比对.确定存在异常情况的对象。

在确定异常对象阶段一般使用核对指标,比较指标多用于评估分析阶段。如果在实际信息核对中发现差异,一般应列为评估对象。

3.确定评估对象

经过上述的指标比对筛选,我们可以得到存在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由于存在异常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户数可能较多,要在较短的时期内对大量的纳税申报异常户进行逐户评估难度较大,考虑到工作效率,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筛选。

评估对象筛选主要有积分排序、随机、人工等三种方法。

“积分排序”是我们根据以异常总分值从高到低排名顺序的自动选取。分析指标的异常分值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实践经验事先确定,分析指标与纳税申报联系越紧密,其分值相对越高。

“随机”是根据统计学的方法,按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从异常企业中进行选取。

“人工”是评估部门根据经验判断进行自行选取。

[举例]某税务分局按照工作计划开展日常评估,根据纳税人的购票及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将存在增值税长期零申报或各纳税期纳税情况波动较大,以及利润率偏低或长期亏损的企业确定为异常对象,然后运用事先设定的指标和分值,对各异常对象异常情况进行打分,最后根据积分排序,将异常分值较高的前100户纳税人列为本次纳税评估对象。

(二)专项评估对象的确定

专项评估对象的选择步骤类似于日常评估对象的选择,只是评估范围的选择标准固定为一些专门项目,如增值税税户等。在异常对象的选择和评估对象的确定上都相同于日常评估对象的选择。

专项评估对象一般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及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确定,下达给税务分局实施。

(三)特定评估对象的确定

特定评估对象是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交办、被举报、部门信息交换等特定信息直接确定产生,因此不需要经历在日常评估对象选择中执行的初选步骤,一般也不需进行再筛选。

例如:某地国家税务局与当地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中,对地税部门传来的纳税人异常信息,国税机关据此就可确定该纳税人为特定评估对象,开展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要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经纳税评估管理岗审批后,实施评估分析。

 

 

 

第二节    对象确定的要求和依据

 

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要求

(一)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

(二)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三)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一)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二)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第四章   评估分析

 

 

第一节    评估分析的内涵

 

在确定评估对象后,就进入了评估分析环节,这个环节是整个纳税评估工作中最关键也是最复杂的一个环节。

一、评估分析的概念

评估分析是指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估量、确认、评价的过程。

评估分析一般以评估对象当年或当期申报情况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对以往年度未经稽查的情况一并评估。

二、评估分析的信息来源

评估分析的信息来源渠道是广泛的,既包括税务机关内部掌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类信息:如登记信息、发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申报征收信息;也包括从外部取得的与纳税人有关的涉税信息:如土地信息、建筑项目登记信息、房屋转让信息、车船登记信息等等。

内部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类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稽查案底以及其他与申报纳税有关的资料。纳税评估人员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有选择地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收入明细、成本费用明细、固定资产明细、发票使用情况等其他有关涉税资料。

外部信息是独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外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信息,相对来说可靠性较高,更容易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虽然目前由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原因,税务机关与工商、国税、银行、房产、土地等部门之间尚未建立稳定有效的信息传递制度和渠道,但通过内外部信息的交换和比对,产生疑点信息,应是我们纳税评估工作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评估分析的财务环境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是纳税人财务核算的标准,也是纳税评估开展的重要依据之一。首先,主管税务机关应有完善的财务制度或办法备案措施。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但是,目前大多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绝大多数税务机关也没有按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其次,评估人员应充分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的会计标准,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评估人员必须熟悉的基本业务。财务会计标准总体上包括:会计法及各类行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只有熟悉掌握评估对象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的核算办法,才能有效地实施评估分析。

在评估分析过程中,纳税评估人员应将确认问题或发现疑点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经评估分析,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者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于存在疑点,根据现有资料仍不能明确判定,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释说明的,可转入约谈举证阶段。

 

 

第二节    评估分析指标

 

一、增值税评估分析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1.含义、公式

它是增值税应纳税额与应税收入的比值。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税收入×100%

2.分析方法

(1)根据申报数据计算,并与行业预警值对比。

如果税负率过低,则说明应纳税额过少,而相应的应税主营业务收入过多,则可能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问题,导致应纳税额过少,需要对相关帐户进一步分析;

如果税负率过高,则说明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需要对相关帐户进一步分析;

如果税负连续为零,该纳税人要作为评估重点对象,对零申报情况做进一步分析。

(2)相关指标配比分析

税负率往往需要和其他指标结合配比分析。如:应纳税额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在正常情况下,两者保持同向。

如果企业实际税负与行业参照税负不符,且应纳税额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不同向,则增值税申报不实的可能性很大。

当初步判断纳税人有申报不实的可能性时,可进一步对其报送的申报表、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使用明细表、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分析。

一方面对是否属于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行调查。生产经营是否有季节性或政策性因素影响;进、销项税额是否异常;货物的进、销、存是否异常;商品价格是否异常。

另一方面从会计报表、发票使用等资料进行重点分析:是否少计收入;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而不计收入;是否存在货款未收而迟开发票等。

例:对某纳税人(××酒销售公司)2009年6月增值税评估。09年6月销售收入444790.60元,应纳税额17710.22,5月销售收入175235.04,应纳税额29789.96,09年1—6月负担率1.6%,行业参照税负1.96%

分析:6月税负率=3.98%,5月税负率=17%,6月实际税负率超过参照税负率,但偏离过大,而且与5月比较,严重下降,与1—6月比,又上升较多,而正常情况下,同一企业的税负应该比较稳定,因此税负波动异常;

销售变动率=53.8%,应纳税额变动率=-40.55%,配比分析异常。需要针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视同销售、进项抵扣进行审查。

(二)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1.含义、公式

是应纳税额增长率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的比值。根据弹性系数与1的大小关系来评估申报的应纳税额的真实性。

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

工(商)业增加值=工资+利润+折旧+税金

评估分析方法

在正常情况下,增值税额的增长率大于增加值的增长率,即弹性系数>1,因为法定增值额大于实际增加值;如果弹性系数<1,则说明申报的应纳税额可能存在隐匿,应通过其他相关评估指标与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例:某化工厂09年应纳增值税额45.5万,08年36.7万,09年增加值8500万,08年6000万。

应纳税额增长率=23.98%,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41.67%,弹性系数=0.5755<1,说明存在少缴税的可能。

(三)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1.含义、公式

是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之间的比值。通过比较判断是否正常。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

评估分析方法

根据同行业总的平均生产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计算出行业平均增加值税负,作为参照系数。如低于,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同时结合其他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

(四)销售收入评估分析指标

1.含义、公式

税率是固定的,适用17%或13%,销项税额取决于销售收入的多少和适用税率高低。通过销售收入变动率,判断收入是否出现异常。

2.评估分析方法

首先选择基期,然后根据申报数据计算销售变动率,最后结合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判断变动率是否正常。例如季节性经营企业。

例:某空调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现对其7—9月的增值税额评估。该企业第三 季度申报收入150万,第一 季度申报收入130万。

销售增长率=15.38%,销售增加额=20万元。三 季度是空调销售旺季,一 季度是淡季,但增长幅度并不高,没有体现旺季的特点,有违常理。因此可能隐瞒收入,需要进一步对有关帐户核实。

(五)应收帐款评估分析指标

1.含义、公式

应收帐款变动率是应收帐款变动额与应收帐款期初数的的比值。

应收帐款变动率=应收帐款变动额÷应收帐款期初数×100%

评估分析方法

这一指标应和销售收入结合分析。如,应收帐款变动率增高,而收入反而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收入挂帐问题,需详细核实应收帐款明细帐。另外要注意其期末余额的方向,如果有贷方余额,要结合购销合同,看是否有销售滞后的现象。

例:某一般纳税人4月销售收入85万,5月销售收入68万,5月应收帐款期初为15万,期末50万。

应收帐款变动率=(50-15)/15=233.3%,收入变动率=-20%,两个指标不同向,说明有收入挂帐而隐瞒收入的可能,需进一步核实分析。

(六)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1.含义、公式

是当期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投入量与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使用量之间的比值。即测算出的实际产量。

评估分析方法

通过计算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情况是否正常,根据测算出的实际产量,库存商品量的变动,推算出销量,结合单价,推算销售收入,从而与申报的收入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

运用时,需事先设置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使用量的行业标准值,如测算的收入大于申报的收入,则可能存在隐瞒收入问题。

例:某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在正常情况下,单位产品耗电15度,3月份用电45000度,库存产品增加500件,其申报的销量为2000件。

测算的实际产量=45000/15=3000

实际销量=3000-500=2500>2000,因此有可能隐瞒收入,具体是如何隐瞒的,需进一步分析其会计处理情况。

(七)进项税额的评估分析指标

1.含义、公式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较期初存货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固定资产购进增加*17%+本期运费支出数*7%

2.进项税额控制数指标的使用

比较方法包括:1、纵向比较;2、横向比较;3、与申报额比较;4、与其他数据比较,如:会计报表数据、管理员掌握的实际情况等。通过比较发现异常。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存货期末较期初增加60万元,运费支出10万元,销售成本100万元,外购货物税率17%,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5万元。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60+100)*17%+10*7%=34.2万<65万

初步判断申报不实,有虚抵进项的嫌疑,具体哪些方面的问题,有待核实。

二、所得税评估分析

(一)所得税税收负担率

1.含义

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是应纳所得税额与利润额之间的比值。

2.计算公式

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

3.应用

运用该指标与纳税人所属的当地同行业情况进行横向比较,以及与纳税人历史数据(上期、去年同期)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应纳所得税额是否正常。

例:某企业申报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其申报应纳所得税额750万,该企业本年度利润总额2359万。已知所属行业本年度平均税负42.3%,该企业上年度税负水平41.5%。

该企业本年度税负率=750/2359=31.79%

比较结果:低于同行业和上年度的税负水平,且差异较大。初步怀疑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的问题。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分析核实。

(二)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

1.含义

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是应纳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之间的比值。

2.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

3.应用

当企业的大部分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来自于主营业务,这指标的评估较准确,通过与预警值、同行业同期、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比较。如果偏低,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的问题。

例:某企业本年度申报应纳所得税额63.4万,主营业务利润215万。已知当地所属行业同期利润税负率35.2%,该企业上年度利润税负率36.8%,设置预警值36.5%。

该企业本年度利润税负率=63.4/215=29.49%

通过横向、纵向以及与预警值比较,明显偏低,需进一步分析利润税负率异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因素。

(三)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1.含义: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动额与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值。

2.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应用

尤其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前后,该指标的运用更为有效。

如果该指标变化比较大,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人为调节利润、费用配比不合理等问题;

例: 2009年是某企业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的最后一年,本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50万,而该企业08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

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300/50=600%

企业可能将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调节到09年度,以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因此需要对收入、费用类帐户作进一步的分析。

(四)所得税贡献率

1.含义

所得税贡献率是应纳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比值。

2.计算公式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

3.应用

测算纳税人实际的缴税情况,并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或者与当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比较,初步衡量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出现异常,以确定是否有进一步评估的必要。

例:某企业09年度申报所得税额为80万,该企业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42万, 05年度行业所得税贡献率33.8%。

该企业所得税贡献率=80/342=23.39%

计算结果远低于同行业的标准值,企业可能存在少计或不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的问题。

(五)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1.含义及公式

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

2.应用

进行所得税贡献率的横向、纵向比较,判断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的变化是否正常,从而推断当期所得税贡献率是否符合标准,为以后的调查核实提供依据。

例(承上例):该企业08年申报应纳所得税额96万,主营业务收入402万,所属行业04年度的所得税贡献率35%。

04年度所得税贡献率=96/402=23.88%

该企业所得税贡献变动率=(23.39%-23.88%)/23.88%=-2.51%;

行业所得税贡献变动率=-3.42%

纳税情况没有异常,不过还需与其他指标结合分析。

(六)所得税负担变动率

1.含义及公式

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

2.应用

通过与其他相关数据变动的比较发现异常

例:某企业本年度所得税负担率为21.79%,上一年所得税负担率41.5%;本年度所属行业所得税负担率为42.3%,上一年行业所得税负担率41.2%。

该企业所得税负担变动率=-23.40%

所属行业所得税负担变动率=2.67%

该企业税收负担率降低了,但所属行业税收负担料增加了,因此初步判断所得税申报异常,需要结合其他指标进行深入评估分析。

(七)生产经营收入的评估分析

1.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

通过该指标一方面看是否有变动异常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可与所属行业的平均水平作比较,看差异是否过大。从而初步判断所得税申报是否存在问题。

2.应用

例:甲企业09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中,主营业务收入490万,08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中,主营业务收入630万,设置的预警值为25%。

09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490-630)/630=-22.22%<0,说明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的问题,需结合其他指标分析收入减少的原因是否正常,最后得到确切的结论。

(八)劳务收入的评估分析

应税劳务的划分一般以提供的劳务是否超过12个月作为划分标准。这里主要针对超过12个月度劳务收入进行评估。

1.计算公式

本年确认的劳务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度末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然后与纳税人申报的情况对比,看是否存在异常。

例:某企业09年度中核定的劳务收入3000万,09年末已完成75%,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劳务收入500万。09年申报劳务收入1300万。

本年度确认的劳务收入=3000*75%-500=1750万,申报收入明显低于估计收入,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需进一步分析。

2.不同劳务收入的评估分析方法

不同类型的劳务收入的确认,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分析时需分类进行,不同项目的劳务收入的分析也各有所侧重。

(1)安装费收入

税法规定,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则在年度终了根据安装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如果是商品销售的一部分,则应与销售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在分析时,首先分析纳税人的销售业务中是否存在安装费收入,若存在安装业务,要调查安装费的计算方式,并检查在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同时,是否对安装费做了如实、规范的确认。

(2)特许权费收入

特许权费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及专门技术等方面的收入。税法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部分,在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部分,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尚未确认的特许权费收入通过“递延收益”核算,在核实时首先对纳税人的特许权费收入进行划分,看属于哪一部分,从而看收入确认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另外核实“递延收益”,看有无将确认的特许权费收入计入其中,达到少缴、晚缴。

例: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允许乙经营连锁店。协议规定,甲共向乙收取特许权费90万,其中,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35万,这些家具、柜台成本32万;提供初始 服务,如帮助选址、培训人员、融资、广告等收费37万,发生成本25万;提供后续服务收费18万,发生成本6万。假定款项在协议开始时一次性付清。

甲收到90万时,其中72万作为预收帐款,18万作为递延收益;

家具、柜台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35万收入;

提供初始 服务时,确认37万收入;

后续服务提供时,再确认收入。

(3)定期收费

定期收费是指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长期为客户提供一种或几种重复的劳务,客户按期支付劳务费。税法规定,对于定期收费,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在进行核实时,重点注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并核对当日的帐目情况。

例:某物业管理公司和某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签定合同,为该住宅小区所有住户提供维修、清洁、绿化、保安及代收房费、水电费等服务,每月末收取劳务费5万元。该公司应在每月末将收取的劳务费确认为收入。

在对每月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5月、6月都没有对劳务费作收入处理,原因是小区物业产权人5月、6月没有及时支付劳务费,而是在7月一次性支付了3个月劳务费。 5月、6月不作收入不符合税法规定,应按合同规定日期确认收入。

(九)建造合同收入的评估分析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如房屋、道路、桥梁、水坝、船、大型机械设备)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1.评估分析指标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程度)-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应用

通过完工进度计算确认的收入,并与申报的收入进行比较,如果相差较大,说明申报的收入异常,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的可能;如果差异不大,说明申报的收入基本正常。

例:某企业2009年度,核定的合同总收入1500万,本年度完成45%,且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合同收入300万。

2009年度确认的合同收入=1500*45%-300=375万

该企业申报的合同收入257万,低于估算的收入,初步确定合同收入的确认存在问题,需进一步分析,了解收入不符的原因,合同收入确认哪些环节出了问题。

(十)转让固定资产收入的评估分析

固定资产转让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如果余额在贷方,表示已经获得转让固定资产净收入,应该依法纳税。

1.评估分析指标

对固定资产的评估分析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净值的变化情况来进行的。

固定资产净值变动率=(期末固定资产净值-期初固定资产净值)/期初固定资产净值

2.应用

如果企业本年度未新增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少额大于累计折旧的增加额,说明固定资产有所减少,应进一步核实减少固定资产是否在“营业外收入”有反映。

例:对某企业09年度的固定资产的收入情况进行评估。已知04年末固定资产净值6000万,年初为8000万,而年末的固定资产较年初却增加了。

固定资产净值变动率=(6000-8000)/8000=-25%,而累计折旧变动率18%,可见,固定资产增加了,而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少额大于累计折旧增加额,说明04年度固定资产有减少情况,再看“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分析是否存在隐瞒固定资产收入问题。

(十一)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转让收入的评估分析

一般通过“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进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主要存在以下不规范处理:转让财产收入不入帐或部分入帐、溢价转让有价证券或股权收入不入帐、以实物投资获得股权转让而实现的评估增值部分不入帐;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财产转让收入或人为扩大转让成本等。

(十二)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

1.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

通过与设置的预警值比较,如果差异过大,说明企业在成本类帐户的处理上可能多少存在问题。

如果大大高于预警值,说明可能存在帐外销售和虚购材料,增加成本的问题;如果大大低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多列产成品成本中的工、费问题。

例:某企业09年生产共投入原材料3000万元,最后结转的产成品成本6000万元。行业物耗率预警值为75%。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3000/6000=50%,结果远低于预警值,说明其他成本项目可能存在多列问题。

2.原材料投入产出比率

投入产出比率=当期原材料投入量/单位产品原材料使用量(单位定额)

估算的生产能力与纳税申报的产量进行对比分析,看差异是否过大,尤其当申报数据大大低于估算值时,说明存在少计产成品的可能,从而隐瞒收入。另外运用该指标可推算销量,结合平均售价,可对销售收入进行评估分析。如估算的销售收入大于申报的销售收入,则可能有隐瞒收入的问题。

例:某企业05年度投入原材料3500万,行业的单位产品原材料使用量预警值为75%,则:投入产出比率=3500/75%=4667万元

核实申报数据2000万,远低于估算的生产能力,说明存在少计产成品的可能,需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3.在产品成本

    结算期末的实际数=审查时在产品实际盘点数-本期投产数+本期完工数

需要进行实地盘点,并结合产品成本明细帐,另外要了解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按年初数固定计算;按耗用原材料费用计算;约当产量法;按定额成本计算)。这样把推算结果与帐面上的在产品成本比较,从而判断企业对在产品的核算是否存在问题。

4.出库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通过计算主营业务成本率(根据申报数据计算)并将计算结果与所设置的预警值或行业平均值或同行业其他企业比较分析,同时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从而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例:某企业09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中生产成本总额260万,其中耗用原材料150万,08年度申报数据中生产成本总额200万,其中设置的原材料耗用率预警值为60%,成本变动率预警值为20%—25%,运用成本类分析指标进行纳税评估。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30%,超过预警值范围原材料耗用率=57.7%,说明成本申报异常。

例:接上例,该企业09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中生产成本总额350万,其中耗用原材料160万,设置的预警值不变。对09年度成本评估。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34.6%>25%,原材料耗用率=45.7%,原材料耗用率低于预警值,成本变动率超过预警值,企业可能存在多计产成品成本的问题。

(十三)期间费用评估分析指标

1.营业费用

(1)含义:营业费用是纳税人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费用。主要项目有运输费、装卸费、包装 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差旅费等。

(2)评估分析指标:营业费用变动率,同时结合收入变动率进行配比分析

例:某企业09年度营业费用75万,管理费用50万,财务费用45万,该企业08年度三项费用分别为50万、40万、40万,设置的预警值相应为30%。运用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指标进行纳税评估。

营业费用变动率=50%>30%,说明可能存在多列营业费用的问题。

2.管理费用

(1)含义:管理费用是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提取研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提取上交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坏帐损失、房产税等税金、消防费、绿化费等。

(2)评估分析指标:管理费用率、管理费用变动率

例:某企业05年度管理费用50万,该企业04年度管理费用40万,设置的预警值相应为20%。运用管理费用变动率指标进行纳税评估。

管理费用变动率=25%>20%,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列管理费用的问题。并可对管理费用率计算控制数。

3.财务费用

(1)含义: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2)评估分析指标:财务费用变动率

它是本期财务费用与基期财务费用的差额再与基期财务费用的比值。这个指标反映了财务费用的变化情况,是根据纳税人申报数据分别计算的,并与所设置的相应预警值作比较,如果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从而初步评估申报年度纳税人财务费用的列支是否正常。

例:甲企业2009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中财务费用为4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财务费用为40万元。设置的预警值相应为20%。运用财务费用变动率指标进行纳税评估。

财务费用变动率=12.5%<20%

以上结果表明,甲企业2005年度财务费用的列支基本正常。

(十四)纳税调整项目类评估分析指标

1.弥补亏损的评估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弥补作了一些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亏损弥补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2.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评估分析

对联营个业分回利润的评估分析指标主要是将分回的利润还原成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应补税款=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运用计算公式计算出的结果与企业已计算出的结果比较,看二者是否存在差异,如果二者存在差异,说明企业的申报数据存在问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评估分析

评估分析指标=纳税人申报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本年度调整前的会计利润

一般情况下,将计算结果与限额比例相比较,如果和标准值相差过大,则说明纳税人可能超额列支了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需要作进一步的评估分析,以找出问题所在。

 

 

第三节    评估分析的要求和依据

 

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要求

税收管理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通过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方法进行配比分析,在分析评估过程中,税收管理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底稿》。

三、政策依据

(一)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三)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第五章   约谈说明

 

 

第一节    约谈说明的内涵与约谈技巧

 

一、约谈说明概念

约谈说明是指评估人员通过评估分析,就发现的疑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逐一解释说明的过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其税务代理人对疑点进行解释说明。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二、约谈说明的形式

约谈说明可以采取电话约谈、当面交谈等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面谈的,一般由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参加,评估人员应做好约谈记录,要求双方签字。对口头不能说明问题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书面的解释说明,并签字盖章。

评估人员在约谈说明前,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约谈说明通知,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评估发现的疑点进行解释说明。约谈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采取书面通知方式的,要送达《纳税评估约谈说明通知书》;采取电话通知方式的,要做好电话记录。在告知评估对象约定的时间、地点的同时,应将需要评估对象解释的疑点及提供的资料一并告知;评估对象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接受约谈说明的,可在约定的时间内延期进行。

三、约谈说明的内容

纳税评估人员询问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是与疑点相关的信息,应根据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对评估对象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

(一)生产经营方面:如企业的经营范围、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生产工艺基本情况;企业的水、电、汽等能源消耗情况;企业产供销的变化情况;企业的联营投资情况等。

(二)会计核算方面:如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发票开具情况、收入核算情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情况等。

(三)其他方面:如不同来源渠道的信息差异情况、重大事项变动情况等。

四、约谈技巧

约谈是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验证或消除疑点的重要途径。约谈技巧是纳税评估人员必备的基本功,评估人员只有掌握和运用一定的约谈技巧,才能有效地确认或排除疑点,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约谈技巧,供评估时参考。

(一)充分准备,旁敲侧击。

对于评估疑点,要事先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先从侧面找出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可以解释的合理原因,在得到否定的答案后,再将疑点正面抛出,使评估对象无法自圆其说。如某钢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钢锭的生产,其主要原材料是废钢,企业产品供不应求。某月对申报资料分析,其应付账款余额高达100多万元,存货也比上月多出100多万元,可能存在虚增存货的行为。在约谈时,评估人员先问其在钢锭市场需求量大,废钢材料紧缺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废钢材料时是否欠账?别的方面欠不欠账?当事人答:“我们收购时全部是一手交钱一手提货,别的方面也从不欠别人一分钱,倒是别人欠了我们不少的货款。”此时再问其为什么应付账款余额这么大?由于事先堵住了其退路,最后当事人只得承认了其虚开收购发票虚增存货的事实。

(二)漫谈散聊,捕捉信息。

对于一些疑点问题而一时又难以直接求证的,在约谈开始可不做记录,先与当事人拉拉家常,聊聊经营情况和经营的难处,拉近与被约谈人的距离,让其放松紧张的精神。尽量从被约谈人的叙述中捕捉一些有用的信息,当捕捉到有价值的信息后再开始做记录,使当事人无法自圆其说。

【例】某商贸企业销售与去年同期相比异常,春节旺季月申报销售收入才100万元,企业的经理到税务局约谈后,约谈人员先和他聊聊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毛利有多少?每天营业情况怎么样?春节期间销售形势如何?经理讲:“平时一天销2万~3万元,春节期间还可以,三天就销售100多万元。”此时约谈人员立即指出其2月份总共才申报销售收入100万元,让其解释具体原因,经理无言以对,只得道出实情,原来是2月份的销售收入没有全部人账。

(三)开门见山,直入主题。

对于已明朗的、纳税人无退让余地的疑点,要抓住重点,约谈时开门见山,直接切入主题,提高约谈效率。

【例】某木制品厂,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借方余额连续几个月均为28.48万元,约谈人直接问其是否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否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购销合同、商品是否已全部发出。被约谈人无法举证,只得承认了没有与购货方订立有关合同,货物已全部发出但未计销售的事实。

(四)分别约谈,各个击破。

约谈时可将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会计同时约到税务机关,先询问其中一人,让另一人在一旁等候,谈完后再交换,不让他们有单独接触的机会。此时可利用他们惧怕对方经不住询问,先承认违法事实的心理,各个击破。

【例】某海绵厂因税负较低被列入评估对象,评估人员事先通过缜密分析,认为该纳税人可能存在销售不入账的情况。于是将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会计同时约到税务机关谈话,先和法人代表谈,让会计在其他办公室等候,由于法人代表不知会计是否会承认,会计也不知法人代表是否已承认,最终两人均承认有销售海绵收取现金不入账的行为。运用心理学原理,分别约谈,各个击破,不失为一个非常有效的约谈形式。

(五)宣传教育,政策引导。

在约谈中,遇到当事人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却又态度不好的纳税人,评估人员要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而不是动辄训人,主观臆断。要采取政策引导的方法,向其宣传税收政策,强调税法的严肃性,告知违反税法的危害性,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主动终止税收违章、违法行为,从而减轻因税收违章、违法带来的损失。如某电子厂实收资本增加100多万元,而账面应付利润并未减少,有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嫌疑被列入评估对象。评估人员找其法人代表约谈,在与其约谈中,该厂厂长拒不承认,评估人员耐心地向其宣讲税法,强调纳税评估实质上是帮助纳税人正确执行税法,现在补缴税款为时未晚,如果等到被查实就悔之晚矣,终于使他承认了企业分配利润不做账而追加投资全部入账的事实,并如数补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6万元。

在实际约谈中还有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迂回出击、循序渐进等技巧,评估人员还应适当学习心理学知识,灵活运用各种约谈技巧,找准突破口,从而提高约谈的效果。

 

 

第二节    约谈说明注意事项与要求

 

一、约谈说明注意事项

(一)约谈前,约谈人员应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详细查阅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熟悉了解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并根据评估分析情况拟定约谈提纲。

(二)约谈时,约谈人员原则上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合理分工,一方主谈,另一方记录。被约谈人员原则上为评估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且约谈中不得随意替换人员。但约谈人员认为工作需要时,可以约请评估对象的其他相关当事人一并进行约谈,也可以同时分头约谈,以便将约谈结果互相印证。

(三)约谈开始时,约谈人员应告知评估对象在约谈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其作虚假解释说明的法律后果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约谈时,评估人员应注意作好纳税服务,约谈时评估人员的一杯茶、一句问候语,文明礼貌、态度谦和的规范用语,可以消除评估对象的顾虑,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

(四)约谈人员应对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的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不得询问与评估对象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完全无关的问题。约谈人员对询问核实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评估对象有合法理由要求延期约谈的,约谈人员应当同意。约谈人员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约谈或强制其说明情况。

(六)约谈结束时,约谈人员应将约谈记录中所记载内容现场读与被约谈人听知,被约谈人认为需要修改的,可以现场修改。对约谈记录内容,应由被约谈人骑缝签字或押手印认可,约谈人员也应当场签字。

二、约谈说明的要求和依据

(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要求

1.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2.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1.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提前通知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2.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第六章    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如评估对象不接受约谈,或约谈中评估对象不予配合,对评估疑点无法解释清楚的,评估人员可终止约谈,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按照所属税务机关统一计划安排进行并按要求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在实地调查核实中对评估对象不配合,拒绝纳税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纳税评估人员实地调查,无法有效地排除或确认评估疑点的,方可进行税务检查。

 

 

第一节    增值税相关项目的实地调查

 

一、销售金额的核实分析

销售额的确定涉及销售方式、收入实现时间、视同销售项目等。

对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金额的核实分析主要集中在不含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的核实分析。

(一)不含税销售额的实地调查

当依据评估指标初步判断纳税人有少计收入可能时,主要针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分析:1.是否存在利用库存变动来隐瞒收入;

2.是否将收入挂在往来帐以隐瞒收入;

例:税务机关通过评估指标分析基本确定某纳税人有隐瞒销售额的问题。于是在报表分析时,发现企业“预收帐款”期末余额58500元,金额较大,于是深入检查其明细帐、有关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出库单、成本计算表)、销售合同,确认其实是企业销售产品而收到的货款。

3.销售发票开具是否异常;

主要包括:

第一、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附有销货清单;

第二、红字销售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开具的销售发票票面所列货物、应税劳务名称是否与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一致;

第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全部抄报税。

(二)价外费用的实地调查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价外费用一般不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中核算。

企业相关错误做法主要有:

第一、对价外费用虽在相应科目核算,但未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第二、既不按会计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发生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

在分析时,如果怀疑未将价外费用全额记帐,可以对“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的原始凭证进行检查,是否有计入的情况。同时对费用要注意其贷方发生额的内容,检查是否有将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资金冲减费用,而不提销项税额。

例:某化妆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购货方收取优质服务费,开具资金往来发票,记入“其他应付款”,同时有将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仓储费以红字冲减“经营费用”现象,

(三)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实地调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取决于销售方式。

当怀疑有少计收入可能时,应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收入实现时间的核实分析:

针对收入挂往来帐的问题,可加强对往来帐(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及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检查、购销合同。

(四)视同销售的实地调查

视同销售行为也往往成为企业少计收入的切入点。

核实分析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时,可检查“库存商品” 、“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的贷方发生额,如果“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大于“主营业务成本”的借方发生额,则说明纳税人可能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或分配给投资人或作为投资等,应对照“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长期投资”等进行分析。

二、特殊销售方式的实地调查

主要有:折扣方式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方式等。

在怀疑帐面销售额异常,尤其纳税人 存在特殊销售行为时,要对特殊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以物易物实地调查

查看“库存商品”“原材料”明细帐贷方发生额对应的帐户是否是“原材料”“工程物资”

(二)包装物销售的实地调查

主要针对包装物收入有无计税;包装物押金的时间期限;应税商品属于非黄酒、啤酒的其他酒类产品应重点查看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三)以物易物的实地调查

分一般货物的以物易物和金银饰品的以物易物。

主要查看“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如果发现某批商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销售价格,应核实是否为以物易物,若是,则看是否按新货物价格计税,有无扣减旧货的折价款。

(四)还本销售实地调查

主要核实在销售时是否按全部价款计算收入和税收,在还本时有无冲减销售收入。

(五)折扣销售的核实分析

在分析时,注意:严格区分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防止纳税人将销售折扣按照折扣销售来处理;区分折扣销售与销售折让(要有证明单);纳税人是否存在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如买五送一)按照折扣销售处理的问题;发票开具方式和发票金额——必须同一张发票注明。

(六)固定资产销售的实地调查

通过“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清理”贷方发生额分析是否出售了固定资产,核实时,注意:是否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的转让收入为含税价;

三、税率的核实分析

在对销项税额评估时,其在计算时所套用的税率是否符合规定是个不容忽视的分析环节,尤其是套用的低税率或征收率时,更应核实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适用税率的征收范围。

例:某农机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销售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配件。在评估时发现企业销售农机零配件,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货款2373元,并按13%计算增值税273元。少缴84元。

四、进项税额的调查核实

(一)抵扣进项税额凭证的调查核实

在调查核实中,要核对每笔抵扣进项税额凭证,检查是否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设专人保管、专门存放、抵扣联装订成册、是否丢失毁损、擅自销毁)

(二)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调查核实

1.对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调查核实

规定期限内认证,认证当期抵扣。在分析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时,一要注意纳税人出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是否得到税务机关认证;二要注意会计处理上对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与通过认证的时间是否一致。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调查核实

主要看是否按规定在期限内申报抵扣,按照规定应当在开具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3.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调查核实

主要看是否按规定在期限内申报抵扣。

(三)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调查核实

1.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主要针对(1)是否存在自营或委托进口业务;(2)《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如果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包括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检查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3)抵扣的税额是否属实,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组成计税价和适用税率。

2.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调查核实

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农产品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的相关规定,特别注意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收购蚕茧一批,作为生产资料,共8万元,但帐面上未做任何处理。 进项税额=8*13%=1.04万元

3.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的调查核实

重点审查(1)运费结算单据是否为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并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2 )是否按照规定填报《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3)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进行比对,审查是否相符——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货物名称、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是否有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运费或不属扣除的项目却以运费名义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4)是否将自身不予抵扣的货物所产生的进行抵扣;(5)抵扣的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如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以及采用邮寄方式购买和销售货物支付的邮寄费等。

对运费抵扣问题进行评估时,可重点分析“物资采购”、“库存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营业费用”等帐户借方,检查“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查阅合同条款并与运费发票内容进行核实。

4.购进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的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重点审查(1)该纳税人是否为需用废旧的一般纳税人;(2)是否存在收购价扩大的问题;(3)是否存在虚购废旧物资数量的问题。

例:某冰箱厂属于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需要,企业从其他单位购入一批废旧物资。会计处理:借:原材料5600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560贷:银行存款6160,由于该纳税人不属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因此购入的废旧物资不应抵扣进项,需作进项转出。

5.混合销售行为抵扣进项的调查核实

当混合销售行为一并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时,既分析销售额是否按规定计征,又要分析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重点分析在销售环节不计算销项,但在进项税额抵扣时予以抵扣的问题。

6.投资、捐赠转入的货物抵扣进项的调查核实

一是按照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核定进项税额;二是对接受投资(捐赠)转入的货物,要着重审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章程、证明及有权部门的评估证明资料;三是按照扣除范围的规定,核定其不准抵扣项目的增值税额,如投资(捐赠)转入固定资产或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的货物。

(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调查核实

评估时应重点调查核实:

1.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以及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或者虽然注明,但不符合规定。

2.购进固定资产的核实分析

进行核实时,首先注意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税法规定不予抵扣的范围。其次核实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后是否改变了用途。进项税额的审查主要从扣税凭证和会计处理两方面入手。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调查核实

主要查看纳税人对于那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了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

例:某食品厂主要生产食品、饮料等,为一般纳税人,在审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摘要时,其中有水泥、沙土、钢筋等有关记载,与食品厂所购进的原料无关系,所以需进一步核实,可通过对抵扣联进行审查,查看购进的货物是否均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

4.用于免税项目的调查核实

5.非正常损失的调查核实

非正常损失的调查核实主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清理”,并结合“物资采购”、“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营业外支出”进行核实数量。

(五)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查核实

注意三点:1、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后,最终却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作了进项税额转出;2、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3、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不是按该货物的原进价,而是按发生改变用途情况的当期该货物的实际成本,即进价加运费,按适用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例:某仪器厂主要生产精密仪器、机械,属一般纳税人。在对2009年10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时,发现企业10月生产成本异常,比其他月份明显高,经进一步查阅,原来企业03年10月改造职工宿舍领用库存钢材一批,价值6万(实际成本),转帐凭证20号记录为:借:生产成本60000,贷:原材料  60000。再查该批钢材的进项税额已抵扣,之后为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该项工程尚未完工。该企业10月末在产品成本10万,产成品成本15万,10月已销产品成本25万。

首先,该企业将购进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属于购进原材料改变用途,应该将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出;其次,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计入生产成本,扩大了成本,而且由于当期期末既有在产品,又有完工产品,完工产品当月已对外销售一部分,那么多计入生产成本的6万,已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分别进入生产成本、产成品成本、销售成本之中。因此需要调整现有的部分成本项目。具体调整如下:

分摊率=60000/(100000+150000+250000)=0.12

在产品成本应冲减额=100000*0.12=12000

产成品成本应冲减额=150000*0.12=18000

销售成本应冲减额=250000*0.12=3000

应转出进项税额=60000*017=10200

共计70200元计入在建工程。

 

 

第二节     所得税相关项目的实地调查

 

一、应税收入的实地调查

(一)一般收入的实地调查

能否正常计算企业所得税,第一步就是应税收入能否计算正常。

一般而言,纳税人在应税收入上错计或漏计的地方主要有:1、收入直接不入帐;2、私设帐外帐;3、利用计量、价格的差异设法使收入不入帐,转入“小金库”;4、应税收入不入规定的帐户,直接转入资本公积或用于职工福利;5、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上,滞后实现收入或待时机成熟再挪作他用,从而延迟实现税收收入。

针对上述问题,在实地调查时主要审查分析纳税人的有关总帐、明细帐,并审查原始凭证,弄清会计处理背后的经济业务内容。

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实地调查:

1.检查往来帐户,看应税收入项目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收入不及时入帐,挂在往来帐上的情况;

2.企业专项工程、福利部门领用商品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作了销售处理,并且在成本结算是否存在按成本价或是低于成本价结转的情况;

3.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是否有真实的原始凭证,有无低价将商品转让给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

4.分析收入的完整性,看价外费用是否并入收入,有无挂帐情况、直接冲减费用或挪作他用、来料加工的溢料是否作收入处理;

5.与关联企业的往来帐,有无转让定价的现象;

6.资本公积和福利费用帐户,是否有收入计入其中。

在实际中,应将税法有关规定与企业会计处理结合起来进行实地调查。

(1)直接法:结合企业的业务类型,直接从申报表中检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所计列的收入是否包括了按税法规定应计为收入的项目。

(2)间接法:它是利用生产经营收入的相关性,分析对象不是“主营业务收入”,而是影响、决定或是反映收入的相关事项。通过相关事项的分析,从而推测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具体做法如下:第一,通过发票存根联了解产品的销量、单价及型号等内容,推算销售收入,再与申报的收入数据比较,发现有无问题。

第二,对怀疑的发票要求纳税人提供运费发票,比较数量、单价、金额。

第三,检查对帐单与盘点实物相结合。通过对帐单的检查,可以发现有无收入不入帐的现象,同时注意企业内、外帐分别不同的帐户,这样利用实物盘点来确定当期的库存,再与“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帐户中的数据比较,进而确定生产经营收入核算是否完整。

第四,通过对关联企业帐户的核实来确定实际的收入情况。经常出现的问题有:用本企业的产品支付广告费、福利、捐赠等费用,不视同销售,而不计收入;以物易物中,只计价差收入;以产品直接抵偿负债类帐户,而不计收入。

二、建造合同收入实地调查

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核实分析:

(一)核实合同变更收入是否及时入帐

规定:当业主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以及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合同收入的增加。

在实地调查时,既要注意建造承包商是否随意确认收入,又要防止确认为增加的收入却不计在收入总额中。

(二)核实索赔收入是否按规定处理

规定:索赔款收入,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确认。(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在进行核实时要严格核实建造承包商是否按规定确认索赔款收入。

(三)核实奖励款收入是否如实确认

收入确认条件:(1)根据目前合同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在进行核实时要严格核实建造承包商是否按规定确认奖励款收入。

三、转让固定资产实地调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进行会计核算。

在确认纳税人存在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后,在进一步分析中,主要核实纳税人有无人为扩大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分解变价收入或残值收入不入帐等情况。具体方法有:

(一)根据纳税人的会计报表,特别是资产负债表,运用固定资产净值变动率指标,确定纳税人固定资产减少的事实,并同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和相关凭证明确减少的原因,区别固定资产销售和投资的不同行为。

(二)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的借、贷方发生额及对应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分解转让收入、残值收入不入帐行为,还可对“银行存款”和往来帐本一起核实。

(三)核实反映累计折旧的有关财务资料,如“固定资产明细帐”、“折旧计算表”,分析折旧计算是否正确。

(四)核实固定资产实物。适用于改组、破产、合并、转产等特殊时期的企业。

四、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转让收入的实地调查

具体实地调查方法有:

一是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的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凭证,首先确认是否存在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转让收入的行为;二是与转让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确认转让行为后,进一步分析其转让行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核实帐面收入,判断是否存在分解收入或帐外转让行为;三是转让以实物投资方式获得的有价证券、股权,注意帐面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区别,防止少缴税款;四是核实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时发生的溢价或折价额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有无多摊、少摊、不摊情况;五是长期投资的应得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六是核实企业有无将已实现的收益不通过“投资收益”处理而是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的情况,有无期末不将投资收益转入“本年利润”而少计当期收入情况。

五、生产成本的实地调查

对原材料成本的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是核实纳税人入库材料成本、出库材料成本和库存材料成本的真实性的关键,能够找出多列原材料成本的具体原因,防止通过虚列材料成本降低应税所得。

(一)入库材料成本的实地调查

内容主要包括当期采购材料、自制材料、委托加工材料三个方面。

1.对采购材料成本的实地调查

一是对采购材料成本组成的实地调查,材料成本包括买价、采购费用,分析时注意是否将不属于采购材料的项目列入到材料采购成本,如:非生产用材料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费用、购买礼品等招待费用、临时支付的往来款项等项目,从而多列成本,减少应税所得。二是对采购费用的实地调查着重审查货源,从外地购买的材料一般要反映外地运杂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等,如没有反映,应注意审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三是对途中损耗的实地调查,途中损耗要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不能硬性计入材料成本。审查时结合材料明细帐、购货发票、运单、收料单、款项结算,看购进数、入库数、帐面数、收料数是否一致,途中损耗是否合理。是否有超定额损耗,有没有作会计处理,还是仍然按购进金额和实收数量核算。对此应查明原因,作调帐处理。四是对估价入帐材料是否及时调帐的实地调查,从材料明细帐“摘要”看有无从同一地点购进相同数量、金额的材料,如果有进一步查看原始凭证,找出有进项数额而无进料凭证、估价入帐材料的名称、金额,再看以后有无红字冲销,或审查是否挂在“应付帐款”上。

2.自制材料成本的实地调查

首先通过“生产成本”、“材料”,确认自制材料的事实和数量,并结合有关凭证核实自制材料的成本构成。如: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其次从费用分配入手,审查自制材料分摊费用的工时及分配率与完工产品定额是否一致。最后对自制材料入库数量的审查可采用定额测定法,按自制材料单位消耗定额,将领用的原材料数量测算出自制材料数量,并与实际入库数量核对。如不符,进一步检查自制材料入库单、成本计算单、生产记录,看有无领而未用的原材料(需要调减成本),甚至必要时可实地盘点。

3.委托加工材料成本的实地调查

委托加工材料成本由材料费用、运输费用、加工费用和税金构成。对于委托加工材料主要核实各成本项目的真实性和收回入库的委托加工材料的数量。

一对收回数量的实地调查注意企业有无把加工材料直接调换物资,如:设备、消费品,还要注意是否存在到卖加工材料而减少加工材料的收回数量的情况。具体方法有:定额耗料控制计算法(根据合同规定或同类产品耗料标准)二是对委托加工成本组成的实地调查注意有无与“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发生对应关系,如有表明未推广“其他业务收入”反映销售,而直接结转委托加工材料成本。

(二)出库材料成本的实地调查

1.发出材料数量的实地调查

第一,划清生产领用与非生产领用的界限,核实非生产领用材料数量。防止纳税人混淆,从而多计发出材料的数量,进而多列成本。

第二,使用控制计算耗料的方法审查生产领用材料。具体方法有三种:

一是单位产品耗料数量分析法。即用单位产品实际耗料数量与定额耗料数量或基期实际耗料数量比较,分析计入产品成本的耗用量是否符合正常的耗料情况。

单位产品实际耗料数量=本期耗用材料数量总额÷(本期完工产品数量+期末在产品数量-期初在产品数量)

二是应耗材料分析法。即按产品消耗定额计算应耗材料数量与实际耗用材料数量对比,分析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数量是否符合正常情况。

本期应耗材料数量总额= (本期完工产品数量+期末在产品数量-期初在产品数量)×单位产品耗料定额

三是应出产品分析法。即按已耗材料总量除以单位产品耗料定额推算出产品数量,再与实际产量进行对比,分析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耗用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投料不准、完工入库不实或是其他原因造成。

应出产品数量= (本期完工产品数量+期初在产品约当数量-期末在产品约当数量)

多耗材料数=(应出产品数量-实出产品数量)×单位产品耗料定额

2.发出材料计价的实地调查

首先,对按实际成本发料的实地调查,其一,先进先出法。一是当库存材料数量小于或等于最后一批购入数量时,库存材料单价应与最后一批购入的材料单价相等;二是当库存材料数量大于最后一批购入数量时,应把大于的数量依次向前推算,加计成本。其二,加权平均法。主要看发出和结存的单位成本是否一致。如果不等,则存在多或少计成本问题。其三,移动加权平均法。主要看结存材料的单价,是否与本期最后一批购入材料计算的平均单价一致。

其次,对计划价格发料的核实分析。主要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材料成本差异”,结合“成本差异计算表”进行分析。一般先看各月的材料成本差异率是否接近,如果变动比较大,可重点核实。首先检查“材料成本差异明细帐”借方发生额转入的成本差异是否正确,然后对差异率的计算、差异额的分配进行复核,同时比较结存的差异率(结存差异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与结转的差异率是否一致。

(三)库存材料的实地调查

对库存材料的核实分析主要包括库存材料数量的核实、库存材料成本的核实、材料盘盈盘亏处理的检查、低易品的检查。

1.对库存材料数量和成本的实地调查

主要通过“材料”借方余额来确认,另外通过“材料明细帐”核实,最后清点实物。

2.对低易品的实地调查

主要针对低易品处理的特点和纳税人一般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如有无将非生产用的低易品摊入成本费用;有无将属于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错按低易品处理;有无将购进但未领用低易品在购入时一次摊销;在报废时,有无将残料作为帐外物料而不计收入。

在实际核实分析中可按以下进行:

第一,对本期、基期低易品实际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对比,结合“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中的低易品的借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对增减变动大的,核实纳税人对低易品的领用、摊销和结转情况,

第二,核实领用情况,从原始凭证上注意领用的名称、数量、计划单价和部门信息,特别注意有无将属于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作为低易品处理的。

第三,核实摊销情况,将“低值易耗品”贷方发生额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明细帐借方发生额核对,看金额是否相符。

第四,核实结转情况,按发出低值易耗品的部门和性质,计算应负担的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并与记帐凭证核对,看金额是否正确,审查非生产用有无计入生产费用、计算结转的成本差异是否真实。

另外对残值估价是否合理也要进行审查。——使用期限、收回的残材作价是否冲减已摊销额,有无留在帐外或转入税后利润。科目涉及“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盈余公积”等。

(四)工资的实地调查

工资列支的常见问题:虚列工资,将不属于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列入本企业的工资支出;列支非生产性人员工资,将福利部门、从事工程建设的人员工资分配计入生产成本;重复列支工资,既从“应付工资”中提取分配进入成本,在发放工资时,又再次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扩大生产成本。

具体实地调查方法应根据不同核算方式进行。一是如果有“应付工资”的贷方余额,应调整当期收益。二是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列、虚报人员名额,从而扩大成本费用的问题,还可结合“工资单”、“职工花名册”或到劳资部门查询,全面了解企业工资列支情况。若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同时应对“三费”进行的实地调查。

(五)制造费用的实地调查

进一步核实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费用内容的真实性,尤其注意费用的报销手续、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要求,防止纳税人将免税项目的和非生产项目的制造成本计入制造费用。另外注意纳税人的制造费用只能列入当期的生产成本。

对制造费用分配的的实地调查。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制造费用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配。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时比例;按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按机器工时比例分配。

(六)在产品成本的实地调查

结合产品成本明细帐,另外要了解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按年初数固定计算;按耗用原材料费用计算;约当产量法;按定额成本计算)。这样把推算结果与帐面上的在产品成本比较,从而判断企业对在产品的核算是否存在问题。

(七)主营业务成本的的实地调查                                

运用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对出库产品的情况作了初步的评估,进一步的核实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出库产品数量的核实分析。将申报的出库产品数据与销售帐、表的销售数量进行核对即可。

2.对出库产品计价的核实分析。按照出库成本采用的计价方法进行核实。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企业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不采用规定的计价方法,而是利用销售成本调节利润水平,如:倒挤法,因此可利用规定的计价方法,核定期末库存商品应保留的成本,减去帐面库存商品成本,余额为正数,说明多转销售成本;余额为负数,说明少转销售成本。

六、期间费用的实地调查

(一)营业费用的实地调查

营业费用的核实一般通过“营业费用”,帐进行。

主要从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营业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挤占费用的情况。税法对不同行业的营业费用开支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工业:销售过程发生的费用;

商业:购、销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房地产:还包括开发商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2.审查营业费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虚假费用。

可结合往来帐、存货(注意:数量)检查其内容的真实性,尤其是运输费用。

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实地调查,实地调查主要注意,一是扣除标准基数,二是对广告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查列入广告费的项目是否属于规定的范围,三是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查看纳税人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否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是否超出限额,如有超出应作纳税调整。

(二)管理费用实地调查

具体方法如下:

1.根据“管理费用”帐,检查其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并进行总帐与明细帐的核对。

2.差旅费的实地调查

主要针对所列支的经济业务是否属于差旅费扣除范围,审查列支报销的凭据是否合法,有无自制“白条”报销差旅费的问题;因公出差事项是否真实,如发生公园门票、参观券等旅游票据不得作为差旅费开支范围;出差补助是否合理,补助标准是否符合财务规定,期限是否真实。

3.技术开发费的实地调查

税法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另外还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如:按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50%。

实地调查时注意几点:

一是审查企业提供开发新产品的专项批文,证实项目的合法性;

二是通过“管理费用”明细帐,查看技术开发费项目发生额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对照有关规定审查企业是否把不属于“三新”的开发费用,以及单台设备购置费超过10万的设备、仪器等计入开发费;

三是审查纳税人的帐证是否健全,能从不同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的实际发生额。如:应付工资、原材料等。

4.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时,首先查看固定资产是否为管理部门使用;其次,通过查看租赁协议,看是属于融资租赁,还是属于经营租赁,费用的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租金或折旧。

5.坏帐损失的实地调查

在实地调查时主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是否履行报批手续。二是所提取的坏帐是否属于规定中坏帐损失的范围。是否将不属于坏帐损失的部分也作为坏帐处理,计入管理费用。如:将按完工进度(程度)等确定的销售收入所发生的应收帐款计入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出差借支的备用金——其他应收款,计提坏帐准备。三是审查提取坏帐准备的基数和比例是否正确,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6.业务招待费的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时,注意:一是计提基数:收入净额(扣除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二是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无将违反财经等纪律的支出列入招待费;有无将不属于业务经营的费用或不合理的支出列入。三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是否超过限额,如有,有无作纳税调增。

(三)财务费用的实地调查

在对其进行实地调查时,主要是从“财务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核对“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账户,结合审核有关凭证,分析各项费用是否属于本期财务费用列支,其计算金额、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超限额列支。

在对财务费用的实地调查中重点是针对两个项目进行,一是借款利息,二是汇损益。

1.对借款利息的实地调查。税法上对借款利息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子扣除。其中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但是在尚未竣工的工程贷款利息,应全部计人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中,不得扣除。此外,纳税入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扣除。还有,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构成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的一部分,才能作为借款利息的一部分予以扣除;对于企业从关联方接受债务性投资与资本比例超过2:1部分的,超过部分债务的利息不得扣除。在具体的实地调查中,应从以下几点人手:

(1)调查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是否资本化,资本化的核算是否正确。资本化率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如果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如果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2)调查有无将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列入财务费用。关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借款利息都有相应的规定。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账户,不再予以资本化;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记入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合作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在审查分析时,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情况一定要格外注意。

(3)对关联方借款利息的审查分析。税法对关联方的借款利息处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在审查时,应格外注意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往来,防止关联企业间利用相互的业务往来,达到多列支费用的目的。

    2.汇兑损益的审查分析。依据税法,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化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在对汇兑损益具体审查分析时,主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审查企业汇率的确定方式,查看汇率在记账过程中是否保持一致;二是,审查汇兑损益发生的时间。因为,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汇兑损益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在审查分析时应格外注意汇兑损益发生的时间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期间,否则不能计入财务费用中予以扣除。如,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应记入开办费,从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扣除;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记入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之前,或者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是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记入资产  的价值。

七、纳税调整项目类的实地调查

(一)亏损弥补的实地调查

在实地调查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年度所得税汇算复查的查账报告,看其对检查核实调整金额有无作调账处理,弥补亏损的期限。由于税法卜就弥补亏损的期限做了严格规定,在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弥补亏损是否超过了时效期限。

(二)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实地调查

1.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真实性。通过“营业外支出”账户,调阅支付凭证,审查捐赠的对象、金额、列支单据及现金流出凭据,判断其真实性。

2.审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范围。可通过接收单位提供的单据做出判断,如发现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则不允许扣除。

3.审查扣除标准。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限额,对超过限额的不予以扣除

 

 

 

 

 

第三节  实地调查的要求和依据

 

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要求

(一)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可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规定执行。

(三)实地调查核实时应与责任区管理员一同下户。

三、政策依据

(一)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二)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三)实地调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四)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调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调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调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调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第七章   评定处理与评估复核

 

 

第一节    评定处理的内涵与要求

 

一、评定处理的内涵

(一)评定处理的概念

评定处理是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或者进一步询问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通过约谈举证、调查核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认存在纳税申报差异事实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向其发出《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建议当事人进行自查,限期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约谈核实,或解释说明时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楚的,应进行实地调查并将上述情况如实在评估报告中反映说明,在实地调查核实中对评估对象不配合拒绝纳税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纳税评估人员实地调查,无法有效地排除或确认评估疑点,提请相关岗位进行税务检查的,应将上述情况如实在评估报告中反映说明。如进行实地调查后评估对象涉嫌偷税、骗税、抗税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且已达到立案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转稽查部门处理。

(二)评定处理涉及的文书

评定处理过程中要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纳税评估移送稽查选案建议书》。《纳税评估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评估所属期、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分析疑点问题、纳税评估结论及处理情况、复核人意见。《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对象名称、建议自查事项、建议补申报税款、不自查补申报相应的后果等。《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建议情况及事由、评估人员签名、分局意见、附列资料名称及数量。制作人员有评估人员、复核人员及审批人员组成。

(三)评估处理的其他工作

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评定处理结束后,评估人员应按月将已终结的书面评估资料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分户整理、定期装订、编号归档。并将纳税评估的信息统一纳人“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共享。

二、评定处理的要求

(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要求

1.对所有的纳税评估对象都应做出评定处理结论。

2.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

3.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4.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规定执行。

三、评定处理的政策依据

(一)评估处理的原则

1.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2.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3.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二)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三)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四) 纳税评估人员发现所管纳税人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税收管理员制度(国税发〔2005〕40号)]

 

 

第二节     评估复核

 

一、评估复核概念

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二、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

纳税评估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三、评估复核的处理原则

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评估复核的其他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

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  纳税评估实务操作

 

 

第一节    CTAIS2.0系统中对象确定的实务操作

 

一、CTAIS2.0系统中对象确定的操纵步骤

(一)进入CTAIS2.0系统按【评估对象确定岗位】—【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顺序进入本业务环节。页面中绿色控件为必填项。(如图所示)

底色为绿色的是必填项目,白色的为非必填项目。

 

 

 

(二)点击“导入格式查看”,根据导入格式的要求,制作有效的EXCEL;点击“导入”,将制作的EXCEL导入系统中。

(三)或者直接在界面中点击“+”,将评估对象逐户录入。

(四)点击纳税评估对象倾侧中的“主要疑点”内容,主要疑点将自动带入“主要疑点”框内(该栏目无法手工填写)。

     (五)点击“保存”按钮。

(六)点击“待办事项”,进入核批一环节。

 

7.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核批意见。设置启动时间有两个方式:终审后自动启动和自动

确定启动时间,前者不需再录入启动时间,后者须录入启动时间(建议选用前者)。

8.提交事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9.核批二环节:

 

(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核批意见。需注意以下四点:核批二环节需要删除记录,录入删除标记和删除原因后,与核批一需要删除的对象一道,点击保存后,进行删除;核批二认为核批一删除的对象应保留的,可以将删除标记去除;核批二环节可删除核批一环节确定的评估对象;D已删除的对象不再显示在分配环节。

(八)提交事件,并结束任务,该节点为最后终审节点,在结束任务时系统会弹出如下提示框:

 

(九)点击“确定”,系统显示终审确认页面,它是一个操作员再次确认的环节,如果审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则点击“确定”按钮,流程结束;否,则点“取消”按钮,流程将不会结束,审批人员可以继续进行上述操作的处理。

点击确定后,流程终审结束。

(十)终审结束后,进入【流程管理】——【发放销号】,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文书种类、税务文书,点击“查询”,显示出所有没有发放销号文书的工作流,选择对应的工作流,点击“出具通知书”按钮,在页面上选择“出具文书”。文书送达后,点击“销号”对文书进行销号。

二、评估对象的分配:

 

(一)完成“纳税评估税务机关设置”:

 

(二)本级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分配到纳税评估实施岗,原则上分配环节操作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地市级通过工作流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区县级原则上分配环节操作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建议选择:手工分配+发送到人。

(三)点击“保存”,完成评估对象分配。

 

 

 

 

 

 

 

第二节    CTAIS2.0系统中评估分析与约谈说明的实务操作

 

一、评估分析的实务操作

 

(一)应用评估软件进行数据自动采集并进行自动计算或者人工采集数据进行手工计算,结合评估人员的工作经验及对行业情况的掌握进行案头分析判断。

(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分析内容,点击“保存”。提交事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二、约谈说明的实务操作

 

(一)点击“保存”、“打印”,制作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

(二)约谈说明记录

 

(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约谈内容,点击“保存”。提交事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第三节    CTAIS2.0系统中实地调查与评估处理的实务操作

 

一、实地调查的实务操作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实地核查内容,点击“保存”。提交事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二、评估处理的实务操作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拟办意见内容,点击“保存”。提交事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需注意以下五点:

(一)评估情况为01未发现问题、02发现问题不补税的,处理情况为必选项目,必须选择是“03不补税”。

(二)评估情况为“03有问题补税”的,处理情况为必选项目,必须选择是“补交税款”或“抵减留抵”。

(三)评估情况为“04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处理情况为非必选项目,须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选择此项前,必须书面上报纳税评估管理岗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选择。

(四)评估情况为“05存在问题待完善”的,处理情况为必选项目,须制作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五)当评估情况为“有问题补税”时,滞纳金和罚款可填写,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以为数字也可以为文字,仅为评估意见不产生应征。纳税人需进行再次申报后才能补缴税款或抵减留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