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网开放房记录保留:频频:面容姣好的她会消失于人世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22:07:14

频频:面容姣好的她会消失于人世吗?

(2012-02-03 18:59:47) 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晨光案例 【陈光武按】频频是晨光斋的老朋友。只知道他是一名造诣很深的资深律师,不知性别年龄,执业何处。他的文章说出了许多平常人想说的话。当一个重罪犯人要被执行死刑的时候,社会公众不是拍手称快、一片叫好,而是扼腕叹息、异议纷起,这本身就是个问题。以国家的名义杀人,究竟要告诉人们什么......

                             

                                频频:面容姣好的她会消失于人世吗?

    年前,网络上得知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二审维持死刑的结果后,最直接的感觉是:集资诈骗罪怎么会判死刑,这很少见呀。

    在网络上看到了她的相片,椭圆脸,皮肤白皙,表情从容平静,应该算得上是美女,不用化妆就给人感觉很舒服的那种。

    不知怎的,她的相片让我联想起了任雪,那个年仅19岁就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犯。按说,死刑犯总该给人面目可憎,即使千刀万剐也仍有让人不解气的特质。然而,吴英的死刑,怎么让我感到和任雪的死一样有“痛”的感觉。

    于是,迅速在网络上查找和浏览与本案相关的材料,看罢材料感觉:死刑,多少国人寄托安全的梦,或许就是对准我们的最恐怖的枪口。眼前这个叫吴英的正值青春年华、面容姣好的女人,难道真的没有一丁点让我们的社会留下活口的价值了吗?

    年前一直想为这个案件写点什么?但总理不出头绪。年后,忙于围观韩方之争而忽略了此事。然而,作为一名当今中国的法律学人,或许该为吴英案写点什么,不奢求能有任何效果,只求内心的良安。

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当今争议最为激烈的话题,尽管我历来极力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和理念,但是对死刑废除问题我原来却采取保守的态度,即认为以极其残忍等暴力性手段杀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仍可适用死刑。

     促使我改变观念,认为死刑应该废除是2009年我亲自办理的一起100多人光天化日之下持枪入村扫射被害人村庄,造成1死5伤的刑事案件。查看卷宗,整个杀人的场面就如电影里日本兵进村的感觉,到处是血迹和惊恐奔走的人群。这样的案件按现行中国刑法被告人当死无疑。然而判决的最终结果是持枪杀人者只判了个无期徒刑。作为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我把结果告诉当事人后,他们最初自然是难以接受的,但是由于国家少杀慎杀的政策已经宣传多年,他们心中多少知道这个政策的,他们给我的回复是“申请抗诉,如果国家有少杀慎杀的政策的话,被告人不判死立可以理解,但判死缓是应该的,我们不能被被告人欺负后,又被政府欺负”。

    这些农民被害人的话让我感觉到震惊,一直以来学界普遍认为废死问题的最大障碍在于民众不能接受,死刑可以维护民众最朴素的正义感,安抚被害人受伤的心灵等等。然而这个案件让我明白了,只要判决说理,判决结果体现公平,即同样的案件应给与同样的处理,就是抚平民众心灵创伤的最好良药。

    通过剥夺被告人生命的方式对善良的被害人来说根本就无法达到安抚心灵创伤的效果。药家鑫案中张妙父亲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对“药家绝后”的愧疚即是明证。吴英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作为普通公众没有庭审的案件材料很难判定。然而,集资诈骗罪是经济犯罪,从伦理道德的关系看是属于侵害的法益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是法定犯而非自然犯的范畴。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取消了13个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力度比较大。目前学界在这方面已经逐渐达成一种共识,即经济类或是财产类的犯罪不应该设立或适用死刑。同时,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时候,才考虑适用死刑这是多年来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

通过网上查找的资料,得知本案的被害人为11人,这些人都否认吴英诈骗他们的钱财,也没有一个人向司法机关举报吴英集资诈骗,网上关于该案的评论中,无论学界还是司法界都难得的众口一词的认为对吴英判处死刑属于量刑过重。

那么在不杀也不会引起民愤的情况下,最高院是不是应该慎重考虑复核吴英的死刑会给公众造成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杀不杀一个人根本就无法凭法律或政策,甚至是司法实践经验进行判断,死刑成了司法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借口的感觉。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书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人民币,案发时无法归还金额3.8亿人民币。

尽管根据法律的规定,吴英的诈骗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然而按《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罪的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死刑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并且根据立法的字面排列顺序,把“无期徒刑”排列在“死刑”的前面,意味着立法更多的侧重于集资诈骗罪定无期徒刑的立法倾向。

如果认为吴英集资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是吴英死刑的理由的话,那么国家利益又是什么?国有金融企业的利益能成为国家利益吗?如果是国家利益的话,能不能说是国家金融业垄断经营的利益?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在金融业领域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在国家垄断的金融领域给予外国人投资经营的权利。中国允许境外战略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并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的比例上限从原来规定的15%提高到20%。

目前,中国已有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获准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营业机构和代表处也超过了400个。既然可以给予外国人参与金融业的经营,那么本国人即使无法涉足该领域,也不至于落到“杀头”而不留活口的地步。

如果说吴英的照片能让我联想起任雪是因为她俩都是年轻貌美的女孩的话,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她们两人犯罪的最直接渊源都可归咎于社会这个大环境。吴英处于民营企业资本运作举步维艰以及国家金融行业对内的垄断时期,而任雪则耳濡目染于民风强悍,崇尚以暴制暴,血债血偿,强者为尊,胜者为王的环境中。

听说任雪行刑那天群情激愤,局面差点失控,男人都破口大骂GCD,而女人都哭了。真不希望吴英公审时这样的场面再现,多年以后留给我们的是一个永远也无法揭开的伤疤。因此,恳请最高院刀下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