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口碑好的理发店:中国农村社会权威结构变化与农村稳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8:49:48
作者: 党国英 | 2005年07月04日15时28分 |    【内容提要】社会稳定状况说到底反映了社会权威结构的状况。如果社会上相当一部分居民不承认现存社会权威结构的合法性,以非法抗争手段向社会权威结构挑战,就会出现社会不稳定。在社会权威结构的变迁过程中,容易发生这种情形;但如果有适当的条件,则可能减缓或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中国农村社会权威结构正处于变迁过程之中,并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复杂影响。本文将应用经济学方法对社会权威结构及其变迁作出一种理论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农村社会的相关问题。

  社会稳定状况说到底反映了社会权威结构的状况。如果社会上相当一部分居民不承认现存社会权威结构的合法性,以非法抗争手段向社会权威结构挑战,就会出现社会不稳定。在社会权威结构的变迁过程中,容易发生这种情形;但如果有适当的条件,则可能减缓或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中国农村社会权威结构正处于变迁过程之中,并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复杂影响。本文将应用经济学方法对社会权威结构及其变迁作出一种理论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农村社会的相关问题。

一.权威结构与社会稳定:一种经济学考察

  社会权威结构本来是社会学家谈论的问题,例如美国学者科尔曼曾充分研究过这个问题[1]。但是,用经济学方法分析社会权威结构会产生一种新的理论景观,并对现实有更强的理论解释力度。笔者希望下述分析能够支持这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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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学把人的一切社会性活动看作交易,并且,在交易中人只充当“经济人”角色。作为经济人,人在交易中的行为由他的利益目标决定。对一切社会关系的认识,取决于人们对这种交易的理解;交易的对象、交易成本的大小,都将影响交易关系的性质乃至社会关系的性质。

  (二)权威结构的产生是由安全和秩序这类公共物品的交易引起的。笔者从下述几个环节证明这一论点。

  1.权威结构是某一项或几项权利安排中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关系。被支配者在一定条件下把控制自身的权利转让给支配者,按照支配者的意志进行行动。换句话说,支配者对被支配者行使权威,而被支配者认同这种权威。支配者常常通过他所掌握的强制力(或暴力潜力)来取得认同,如国家权威和宗法权威便是如此,这时候的认同有可能是被迫的。如果权威结构中失去被支配者的认同,而不论是否存在强制力,权威结构就会失去稳定性,甚至趋于瓦解。一个社会的权威结构如果失去被支配者的认同,社会就会不稳定。但是,一个社会的权威结构不可能长期处于瓦解状态,旧的权威结构失去功能后,新的权威结构会替代之。关键问题是要理解为什么会存在权威结构。

  2.一般来说,私人物品的交易不产生权威结构。在私人物品的交易中,人们通过竞争确立一个价格,依价交割,不存在谁服从谁的问题。只有在交易的某一方不服从交易规则时,才会要求出现权威,但这个权威往往是第三者,而与私人物品的交易本身无关。

  3.权威结构的产生实质上是一个涉及秩序和安全这类公共物品的交易成本问题。人们的社会性活动需要稳定的秩序,否则行动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就难以制约;如果人人都想通过“搭便车”的办法来享用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供应就会严重短缺;如果行动者给他人造成“外部性”,私人协议又不能克服,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社会福利水平便会大大降低。假设上述各种权利冲突都可以通过连续的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协议来解决,权威结构当然是不需要的。但是,连续的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协议的成本通常是巨大的;因为实际社会中充满了无法预见的不确定性因素(信息不充分),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协议需要不断修改,反复谈判,其成本是非常巨大的。而且,这种反复的私人谈判难以产生稳定的秩序。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人们确认一个权威(谁来充当权威当然是一定条件决定的),由它来主持制定规则,维护规则,并解决不确定性因素引起的权利冲突。这样做的好处是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这样做的后果是,产生了支配者和被支配者,被支配者把本来属于自己的行动控制权转让给支配者,并且不大计较支配者是否每一次行使权威都具有合理性;只要支配者能够总体上合理地行使权威,被支配者也就会认同权威,于是便产生了权威结构。当然,决不是一切权利冲突都需要权威结构来解决,权威结构是否出现,取决于交易成本的比较。在一项权利交易中,设连续的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协议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现值为TCp,权威结构介入后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现值为TCo,如果TCp>Tco,权威结构就会出现;若相反,则不会出现权威结构。

  (三)在权威结构中,由谁来充当支配者或被支配者,取决于人们所掌握的资源状况。个人性格魅力、暴力潜力和组织优势等资源都可能使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成为支配者,而不具有这些资源的人则可能成为被支配者。在一个社会中,政府的权威主要来自暴力潜力和组织优势。虽然人们普遍地憎恶暴力,但须承认,在一定条件下,暴力潜力拥有的不对称,以及权威结构的出现,是有效率的,对人类社会的福利增加是有好处的。为了防止侵权行为,让人人拥有暴力潜力是不可能的,也是低效率的;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武力,暴力潜力按照专业化分工的原则来配置,可以产生效率。在客观上,人们也愿意将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威赋予拥有暴力潜力的人或组织,并愿意为此转让一部分自身行动的控制权;在当事者看来,这种权利交易是有效率的。谁愿意把自身的安全抵押给一个比自己更弱小的人?当然,如果滥用暴力潜力,那么它只能产生一个低效率的社会;暴力潜力应该被用来维持一种公正的秩序。

  (四)权威结构一旦形成,在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之间就会产生或强化信息拥有的不对称。一方面,在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支配者有选择地封锁信息,在短期内有利于强化其专制支配地位,但从长期看,其支配地位将会日益脆弱,最终走向崩溃。封锁信息固然可以掩饰对其不利的一面,但久而久之会使弊窦丛生,导致支配力量趋于僵化;同时也容易使被支配者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产生权利被剥夺的感觉。这种状况的长期发展,会使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合作产生困难,对立加剧,最终使权威结构解体。另一方面对被支配者来说,掌握支配者的有关信息,是保障其权利的手段。充分的信息有利于减少被支配者在权威结构中活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预期的稳定性,从而也使被支配者本身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但是,也不能认为被支配者对支配者的信息有恒定的需求;事实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被支配者对这种信息的边际需求是递减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信息较为开放的社会,人们对政治信息不感兴趣;而在信息较为封闭的社会,人们又对政治信息很有兴趣。

  (五)在一定条件下,被支配者可能撤销自己对支配者的权利转让,从而使旧的权威结构解体,经过一番冲突之后,产生出新的权威结构。在旧的社会权威结构解体过程中,社会一般是不稳定的。通常,既定的社会权威结构解体过程是被支配者的抗争过程;在既定的社会权威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这种抗争属于非法抗争。被支配者是否参加非法抗争,由他或他们行动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比较来决定,而这两者又受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个社会在转变过程中,新兴势力的产生,暴力潜力分布的变化,利益分配的变化,意识形态的转变以及由此引起的人们之间认同符号的变化等,都会影响到非法抗争者的预期收益或预期成本[2]。

  (六)上述第五点所讲的权威结构的变化,实质上只是权威结构内部关系的变化,而不是权威结构本身的变迁。前者是指权威结构内部支配者和被支配者相对地位的变化,后者是指权威结构本身的交易规则的变化;前者不涉及社会制度的变化,后者则表征社会制度的变化。本文将注意区分权威结构内部关系的变化和权威结构变迁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这两种转变是相互影响的,尤其后者对前者有重大影响。引起权威结构变迁的交易规则的变化,与社会交易成本的变化有关,而社会交易成本的变化又取决于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基础设施条件和知识积累等因素的变化。限于本文篇幅,这里对此不作讨论。

  上述观点将构成下文理论分析的基础。

二.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权威结构

  如果从直接经济活动的角度给传统社会下定义,可以说传统社会是以农产品生产和消费为主的社会,其主要生产手段是人力、畜力和土地。传统社会的人流、物流和信息流的运动半径及其狭窄。在传统社会,人们也去探索自然规律,并依靠所积累的知识来降低人的自然局限性,借助工具来提高人四肢和大脑的能力,但传统社会所积累的知识是经验型的,使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受到限制。这种生产力状况是决定传统社会权威结构的基础因素。

  传统社会的权威结构有迥然不同的两种类型或两个层次,需要分别加以考察。

  (一)村社共同体的权威结构

  村社共同体是构成传统社会的基本微观结构。村社共同体一般也是血亲共同体。传统社会中村社共同体之间大体呈简单的两极对立结构,一是彼此几乎对立但性质相似的众多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村社共同体,另一是专门掌握暴力的世袭贵族及其代理者家系。二者之间存在其他一些社会集团,如商人集团、宗教势力等,但他们一般不构成血亲共同体,其社会作用大小视不同的社会条件而定。12世纪《论政府原理》的作者约翰把传统社会结构划分成三个部分,即“为我等护卫城市及家园之人”、“为我等求助上帝之人”、“为我等提供衣食之人”[3]。本文所分析的主要是农业村社共同体。

  村社共同体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需要安全和秩序,因此也产生权威结构,但是,由于村社共同体的特殊性,其权威结构也有特殊性。在村社共同体中,居民流动性很弱,劳动分工一般较为稳定,人们的交易内容较为固定和简单,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程度较低,因此,人们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容易受到监督,使得机会主义的成本较高。相应地,维持村社共同体安全和秩序的成本也较低。在这种情形下,土地所有权、宗教力量、宗法关系和道德习惯等因素产生的权威通常足以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秩序,而共同体可能拥有的暴力潜力只是和宗法力量结合起来发挥辅助作用。(1)土地是村社共同体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所有者可能凭借对土地的垄断与农民达成不平等的土地租约,并通过他所容易拥有的其他优势对农民实行强制。(2)宗教权威通过对人们提供终极关怀来控制人们的行为,而传统社会的人们由于知识的限制普遍需要终极关怀。(3)宗法权威依靠人们对血缘关系的认同制约人们的行为,而对血缘关系的认同是传统社会人们之间交易成本较低的认同方式,因此宗法权威的行使在村社共同体中有很强的有效性。(4)道德权威制造出一种人们普遍认同的羞耻感,并借此对违抗秩序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惩罚,起到了维护秩序的作用。(5)在村社共同体中,也可以看到政府权威的影子,但政府权威在村社共同体内部通常不很重要。由于交通和信息传播条件的制约,传统社会王权统治的触角要深入到村社共同体,其成本是非常巨大的,因此,王权在较为稳定的村社共同体中往往具有符号化的意义,且这种意义通常与宗法权威和道德权威结合在一起。例如,中国人习惯上把政府官员称为“父母官”,而作为国王或皇帝,人们希望他在“治国、平天下”之前,先应“诚心、正义、修身、齐家”。

  上述村社共同体权威结构的一般特点对任何传统社会都具有一般意义,但是,它们的具体表现形式在中国和西欧传统社会之间很有差异。依笔者的研究,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4]。

  1.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强制方式在中国和西欧之间有所不同。中国中原地区的多数历史时期,农村人口相对比较稠密,劳动力供应充分,在形成土地租约时,土地所有者处于有利地位,不需要通过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对农民进行强制。西欧传统社会多数历史时期,剩余土地较多,而劳动力相对不足,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制度保障[5]。显然,前者主要靠经济力量束缚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权威结构不稳定;后者依靠暴力潜力束缚农民,从历史后果上看,权威结构比较稳定。

  2.进一步看,由于土地制度的差异,与西欧传统社会相比,中国的村社共同体更不稳定。这种情形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中国的土地可以买卖。中国封建社会不仅土地可以买卖,民间借贷也不受限制,使农民不可能拥有一个世代稳定的生产条件。中国民间早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中国封建社会一开始就出现了农民“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的情况(见《汉书.食货志》)。债务人还不起债,常常通过变卖土地来偿债。土地买卖必然引起土地的兼并和集中。据胡如雷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土地买卖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在社会经济繁荣时期,借贷关系更加普遍,卖地还债的农民也就多一些。每一朝代在鼎盛时期,土地兼并的速度也相应加快,丧失土地进而破产的农户便迅速增加。农民由土地集中程度高的地区逃向地广人稀、谋生容易的地方。在汉武帝时,关东出现过流民二百万,就与当时土地兼并加速有关。这些情形必然引起农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导引一个社会出现“朝代末”景观,到了一定程度,一场社会危机便会接踵而至。在西汉末期,“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田宅无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汉书.哀帝纪》),紧随其后的便是赤眉、绿林起义[6]。

  3.在中国村社共同体中,宗教权威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农民除了信奉佛教诸神以外,还信仰还信仰其它神祗。在本世纪上半叶,我国华北农村农民所信仰的宗教有佛教、道教、基督教以及其它一些区域性宗教。一些村庄可以同时信仰许多神祗,同时设若干庙堂。顺义县河南村在40年代有4个庙堂,先后有过17个庙会,包括“果供会”(向关帝供奉水果)、“虫王会”、“药王会”、和“龙王会”等。佛教的神缺乏至高无上的权威,没有替代其它宗教信仰的力量,于是,中国人容忍一个孙猴子向如来佛挑战。农民有时还敢于直接冒犯神灵,县太爷可以鞭挞失职的城隍爷,而愤怒的村民有时则暴晒久求不雨的龙王爷[7]。 可以认为,在中国村社共同体中,宗教只是宗法权威的奴婢。

  4.决定中国和西欧村社共同体内部权威结构差异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教育。中国历史上有“有教无类”的传统,下层农民有可能通过艰苦努力而得到良好的教育。欧洲下层农民直到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以后才开始掌握阅读能力。较强的阅读能力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谈判地位,成为一个人在权威结构中获得支配者地位的重要筹码。特别在中国,阅读能力可以成为人们获取功名的途径。所以,教育这一因素使中国村社共同体的权威结构更具有可变性。

  (二)村社共同体之间、国家内部的权威结构

  跨出村社共同体之外,社会权威结构便是另一种景观,这是因为村社共同体外部和村社共同体内部的各种条件不同。对于这一层次上权威结构的特点可作如下分析。

  1.在村社共同体之外,人们相互之间认同的意义或符号发生了变化,并导致权威结构发生变化。首先,在共同体之外,血缘关系在人们的身份识别中意义很小,宗法权威不再有重要意义。其次,在共同体之外,关于人的道德状况的信息也不容易取得,人们还通过共同体之间的流动来逃避道德羞耻感的惩罚,因此,道德权威也不再有重要意义。第三,在共同体之外,也不容易取得关于人们财产状况的准确信息,所以财产所有权的权威也受到限制。如果说富人会拥有某些社会权威,那也是因为与财产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造成的,而不是直接与财产有关。在共同体之外,真正具有身份识别意义的符号是居住地域的信息(以及相关的口音的信息)、宗教信仰的信息和种族民族的信息,因为在共同体之外取得这些信息的成本较低。但是,单独的居住地域的信息不会对权威结构产生影响,例如,即使有一个“老乡委员会”,那么,取得委员会领导地位也一定要借助其他权威。共同体之外的宗教权威与共同体内部宗教权威的差异,是前者较为统一,而后者有可能处于分裂状态;有时同一个民族可以信仰不同的神祗或不同的教派。所以,大范围的社会不稳定常常与宗教权威不统一有关。民族权威往往和国家权威与宗教权威结合起来出现,这里暂且不论。

  2.跨出村社共同体之外,由于宗法约束和道德约束的作用下降,给人们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于是,需要超越村社共同体的更加统一的权威,如王权或者国家权威。王权与国家权威是不同的,王权体现为国王或皇帝及其代表机构的意志,而国家权威则体现为民选政府或代议制机构的意志,虽然后者往往并不真正代表多数人们的利益。在传统社会,王权是主要的,有的民族在历史上也有过范围较小的国家权威。实施王权的基础是暴力潜力,军队、监狱是保障王权的主要手段。就一般情形而言,由于传统社会之下多数居民的社会活动只限于村社共同体内部,王权对他们只具有符号化的意义,实质意义不大,即是说他们的一般行为不需要王权来约束。王权真正起作用的领域是村社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地域之间的关系、官僚体系内部的关系,在有些国家,还涉及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

  3.在村社共同体中,社会等级主要表现为宗法地位的差异,跨出村社共同体之后,社会等级主要表现为军阶、官阶或贵族爵位的差异。如果这些差异比较固定,传统社会的权威结构也就比较稳定。

  上述村社共同体之间、国家内部的权威结构状况也只是一般性分析,在这个层次上,中国和西欧传统社会之间也有重大差异。

  1.与西欧社会相比,宗教权威在村社共同体之外虽然也起作用,但作用同样受到限制。在绝大多数历史时期,中国宗教是皇权的奴婢;因为宗教权威不很重要,中国人也就对宗教持有一种较宽容的立场。中国宗教的这种特点,包含了潜在的不稳定性;一旦条件具备,异教就会成为人们与既定社会抗争的武器。中国历史上许多农民起义举得便是异教旗帜。如东汉末年发生黄巾军起义、近代中国史上的太平天国起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历史上采用异教形式的农民起义,一般只能在短时期内聚集民众,造成声势,并取得一定的成功,但这种形式的农民起义在达到顶峰以后往往很快转为颓势,变得不堪一击。这是因为异教一般难以培养门徒持久而又强烈的宗教感情,它赖以联系民众的宗教神秘性不可能长久维持;异教所具有的狭隘形式难以容纳利益要求有差异的不同集团,不易形成统一战线;起义领袖也会受到异教形式的限制,在起义力量的运筹中过分依赖宗教神秘性,难以从实际出发。农村社会的某些异教在产生之初,具有满足农民实际需要的功能;但随着异教力量的扩大,异教领袖常常会把异教组织引向与官方对抗的道路。30年代末期,华北地区战火延绵,匪患成灾,先天道在顺义县传播开来,信徒不断增加。他们的宗旨是保卫家园,并声称信教后刀枪不入。县政府对这一组织深怀疑惧,但也无可奈何。1939年,顺义县政府禁种高粱,但先天道却鼓励沙井村民种植高粱,并保护收获,结果引起大范围的冲突[8]。类似情况在中国农村社会普遍存在。

  2.由于前述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关系不稳定,以及“有教无类”传统的存在,使中国传统社会的等级关系不稳定。相应地,中国农民的等级观念也不很强,过去就有“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 的胆识,也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种对等级关系的极端蔑视。西欧古代和中世纪有较强的等级观念,例如,西欧下层社会在起义成功以后,宁愿在王室成员中寻找新的国王替代旧国王,也不会自己去作国王。关于这种差异形成的进一步的原因,这里暂且不去分析。对等级关系的极端蔑视,客观上不利于社会权威结构的稳定,当然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由于等级关系不稳定,处于上层的支配者在朝不保夕的心态之下,也缺乏制度创新的激励。中国传统社会这种等级关系变动的情形只反映了社会权威结构内部关系的不稳定,而不是社会权威结构的实质性变迁。

  3.王权在中国传统社会具有特殊意义。中国农民一方面蔑视王权,另一方面又敢于通过造反来替代王权,这实质上反映了王权的巨大利益所在。西欧王权的职能主要是提供民族安全服务,其他职能则很弱;由于西欧社会民族对峙情形较复杂,西欧王权事实上是风险很大的王权(受宗教权威的威胁和异族的威胁很大)。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对峙情形比较简单,程度也较弱,民族战争相对较少;中原地区民族经济发达,人口多,对其他民族的同化能力强;由此导致中国王权的对内统治的成本较低。同时,中国社会的流动性相对较强(中世纪欧洲下层社会流动性很弱),等级关系不稳定,在村社共同体之外的社会矛盾较多,所以中国对王权对有强烈的社会需求,王权对内统治的职能较强,王权意味着经济上的巨大利益。这些因素使得王权成为人们觊觎的对象,也使得中国人关于王权的合法性观念较弱,容易滋生推翻一个王权的愿望。

三.建国后农村社会权威结构的变化

  建国后,我国农村社会权威结构逐步在发生重大变化,其中既有权威结构的内部关系变化,也有实质性的权威结构变迁。无论哪一种变化都对中国农村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

  (一)建国初至改革开放前农村社会权威结构的变化

  鸦片战争后,中国陷于新一轮社会动荡过程,直至红色政权建立,动荡过程方得以停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村社会权威结构有如下变化。

  1.农村的一些传统权威或者被打垮,或者受到削弱,或者形式发生变化。土地所有者权威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而被完全消灭。宗法权威和宗教权威在大多数地区受到削弱,但是因为村社共同体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条件并没有受到真正触动,这两种权威只是受到新的权威的扼制,其潜在力量仍然很强大。道德权威仍然存在,但在村社共同体中通常存在的作为道德化身的“中人”[9]、绅士已不很重要,或者已不复存在。道德权威只作为一般习惯起作用,并常常和新的意识形态符号结合在一起。

  2.中国共产党和新的政权在多数农村地区树立起了强大的新权威(以下称官方权威)。这个权威的两大支柱是暴力潜力和有计划的集体经济制度。暴力潜力用来镇压抗争分子,而有计划的集体经济制度则把农民束缚在实际上由官方控制的土地上,束缚在农村。本来,在村社共同体的社会基础结构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官方权威的实施成本过高,是很难把触角伸向农村的,但是,由于基层政权的官员主要来自农村,在农村有很强大的动员力,农民也大多十分认同官方权威,于是,官方权威的实施成本大大降低。不过,在少数极为落后、农民参与新生政权较少的农村地区,官方权威及其弱小,甚至不知道新生政权的成立[10]。

  3.由于建国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缓慢,村社共同体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结构基本没有触动,一些由非制度因素决定的社会交易成本仍然很大,使得上述权威结构的变化主要是权威结构内部关系的变化,而不是实质性的权威结构变迁,换句话说,构成权威系统的基本规则没有实质性变化。

  (二)改革开放时期农村权威结构的变化

  70年代末,我国农村开始了重大制度变迁过程,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大部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条件获得改善,这种情形不仅导致农村社会权威结构内部关系发生变化,也推动了农村社会权威结构的实质性变迁。从短期看,这个过程对农村社会稳定有复杂影响。

  1.由于大部分农村地区社会经济获得了发展,交通通讯条件明显改善,农民文化水平有所提高,信息传播更加有效快捷,使得农村社会交易成本大大降低,有利于增强农民对政府的谈判能力,促进权威结构中行为规则的改善,推动农村社会实质性的权威结构变迁。近些年,有的农民敢于与政府对簿公堂,有的乡村出现了真正的民主选举,还有的地方出现了家庭内部的雇佣关系,等等,这些情形尽管不很普遍,但已表征着农村社会实质性的权威结构变迁,从长远看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这是积极的方面。

  2.另一方面,官方传统权威在农村明显削弱。(1)由于农村“阶级敌人”已不复存在,官方乃至官方和农民结合起来的暴力潜力对农民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失去镇慑作用,农民进行非法抗争的心理成本有所降低。(2)传统集体经济瓦解,实际上由官方掌握的土地所有者权威已不再重要。(3)过去由农民中产生的官员已经和农民群体逐步脱离(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推动了这个过程),官员对农民的动员能力较过去明显下降。(4)流动农民群体日益增大,这部分农民几乎处于“无政府状态”,官方权威鞭长莫及。(5)农村收入分化加剧,部分官员腐败,农民负担问题突显,容易使农民对官方权威的合法性发生怀疑(这种怀疑在传统社会已形成习惯),并招致农民的非法抗争。(6)政府权威还受到财政力量的严重影响。

  3.权威不可能空缺,官方传统权威受到削弱,必有替代性权威出现。当前,在我国农村社会以某种程度替代官方传统权威的主要因素,有重新抬头的宗法权威、宗教权威,有新兴的富裕阶层,也有地痞、村霸等流氓恶势力。这些力量都利用具体的环境条件在某些方面行使权威[11],并对社会稳定有复杂影响。农村宗法力量的兴起是一种过渡性现象,它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走向衰弱,从长远看不必过虑。农村恶势力的滋生,使农民丧失对政府的信心,瓦解农民对政府权威的认同感,直接破坏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宗教的兴起的后果十分复杂,这里暂不讨论。农村率先富裕起来的农民觊觎基层政府权力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一般规律看,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一般而论,富裕农民有远见卓识,如果能受到一定的约束,他们有可能造福乡里,赢得农民的拥护,在农村树立起权威,形成公共权威的核心人物。这个结果是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如果有相应的制度建设跟上,则农村出现的富裕农民问政的现象不仅无害,反而有利。

  (三)影响未来农村社会稳定的三大因素

  1.农村劳动力转移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存在既是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结果,也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难题,更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变数。表面上看,乡下人涌进城市居住在贫民窟或窝棚,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实则不然。国际的和国内的经验都证明,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不会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亨廷顿曾写道:“60年代令人惊诧的事情是,棚户区或贫民区竟没有演变为反对派或革命的主要场所。在整个拉丁美洲以及亚洲、非洲的多数地区,贫民区的规模变大了,生活条件也没有改善,但除了罕见的例外,预期的社会暴力,骚乱和起义没有发生”[12] 。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尽管农业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会给城市带来一些问题,但农业剩余劳动力留在农村较之流入城市更不利于全社会的稳定,尤其不利于全社会的长远稳定。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条件是创造出一个人口相对较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使用现代生产方式的农民群体,从这个要求出发,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农村社会变迁必须迈过去的坎。

  2.土地关系与农村社会稳定。土地制度是农村社会的基本产权制度,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因素。一个适应农村社会稳定要求的土地制度必须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能够提高农村产业的经济效率,二是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覆盖农村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政策不当,这两个功能之间可能发生冲突。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具体表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变革包容量很大,并且从总体上看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目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演化的要害是承包权的设计。这里无法对多种设计进行讨论。笔者认为,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承包权设计是长期稳定全部耕地的家庭承包权。具体可以这样:在100年左右的时间内,将全部耕地的承包权划归农户家庭,承包权可以买卖、继承;将耕地的集体所有权所包含的收益权资本化,一次性由农户付给集体,或者将每年的收益固定化,由农户逐年交付集体。这一设计可以大大降低农户与集体之间的交易成本,稳定农民对土地收益的预期,创造土地资源利用的市场机制。但是,这种设计在我国农村没有出现。虽然中央政府有长期稳定土地承包权的政策,但几乎全国农村都未予执行,甚至基层政府逼使中央政府承认了它们设计的诸如“双田制”一类制度。农民在与社区政府的博弈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其实与长期稳定承包权相类似制度设计在欧洲中世纪农村出现过,那时因为农村人口的减少,增强了农民对地主的谈判地位,土地租约期限达到百年。这是后来欧洲传统贵族破产、现代文明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遗憾的是,在中国农村目前的力量均衡之下,这一设计还难以实行。我们在农村看到的是下述其它设计。

  笔者不赞成当前一些地区推行的“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制度。这种制度可以看作一次性出卖数十年的土地承包权。出卖合约通常规定,在合约有效期限内,购买者有转让权、继承权等。拍卖“四荒”地在山西、陕西等省的广大范围实行。从拍卖合约规定的内容看,土地的所有权已高度弱化,使用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很高。但是,所有权的分割不只受法律的影响,还受社区传统社会结构和习惯力量的影响。社区农民把土地看作自己的,把社区之外的人以低廉的价格买走自己的土地看作非法侵占。农民的这种“合法性”意识根深蒂固,由此使这种产权结构的效率大打折扣。社区农民通过偷、抢和破坏土地产出和土地设施等方式,表达他们对社区之外的人占有土地产权的不承认,造成保护合法产权的高额成本,并因此使土地产权贬值。从土地资源升值潜力看,拍卖“四荒”地给社区之外的人,意味着未来农业利益的分配格局把世代耕种土地的农民抛到一边,潜伏着未来严重两极分化的隐患。

  3.农民负担问题

  农民负担问题的本质是政府等公共权威机构对农民的过度剥夺,具体表现为农民难以承受的过重的税费征收和劳役负担。农民负担过重无疑会使农民对既定社会权威结构发生怀疑,乃至从根本上破坏农民与国家政权合作的基础,危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农民负担问题实际上已经为官方决策者和学者们所注意,并特别为中央政府所焦虑。近些年来,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地方政府认真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有的地方政府还成立了“减负办公室”,但没有明显效果。这种困境不免令人深思。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交易问题,或者说是两者之间的一个博弈问题。博弈双方的经济政治地位决定博弈的结果。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双方的力量是不对称的。地方政府是高度组织起来的,有强有力的信息资源、人力资源乃至暴力资源;而农民是分散的,各种条件决定了农民内部形成统一意见的交易成本极高,农民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地方官员总会找到办法从农民那里攫取超过农民负担能力的财源,而农民却无力抵御。于是,解决农民负担问题需要非常重要的一个条件:农民必须有一定的组织程度和谈判能力,进一步说,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要降低,以便较容易地达成统一意见,形成能够与地方政府制衡的有效压力。这种情形意味着农村社会权威结构的变化。在我们预期的社会权威结构中,如果农民人数较少,并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就有可能在这个群体中产生社会活动家、民意代表者或者其他领袖人物。如果再有一个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这些领袖人物就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有秩序地代表农民与政府对话,最好就农民的合理负担与政府达成协议。不言而喻,目前这个条件在我国是不存在的。这些条件只能在长期发展中逐步形成。

四 余 论

  世界近现代历史的经验证明,保持农村稳定是全社会稳定的关键。如何保持农村稳定,读者应该从上述分析得出结论来,但笔者不妨作一扼要回答,作为本文总结。

  概括来讲,一切有利于降低农民与社会其他阶层之间的交易成本的经济进步和制度创新,都有利于农村社会权威结构的良性变化,从而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最有意义的发展和创新是下述几个方面:(1)加强农村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降低农村社会交易成本创造物质条件。(2)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减少农村人口,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农民组织的发育,以增强农民对政府的谈判能力。(3)去除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稳定农村土地关系,适当控制农村两极分化,以降低农民进行非法抗争的预期收益。(4)革新官方权威的职能,通过扩大安全与秩序的供应来强化官方的公共权威形象,以取得农民对官方的认同,提高官方在农民评价中的合法性程度,增大一部分农民进行非法抗争的预期成本。这是一些艰难的长期的工作,但稳定农村社会没有捷径可走。
 
2004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