惜惜摄影客片: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技巧(2) - 新闻公告 - 税 屋—财税政策法规查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1:41:00
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六、注意事项
  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2.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实务举例:某公司2008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分析:
      (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
  (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5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
  (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当然应做为基数的。“其他业务收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按新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及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其售价部份(5万,10万)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万与材料售价10万的差额5万是不做为基数的,其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4)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净收益6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所以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
  (5)接受捐赠5万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08年的按新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5万)=1300万。

  (6)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5‰=6.5
  假如,该企业08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由上式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6.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宜。则,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5×60%-6.5=2.5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2.5=102.5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25%的,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额=102.5×25%=25.625万元。

  对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对会计记录进行调整。上例中,因业务招待费超支2.5万元,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计算得到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25.6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625万元

  2、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人员工资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投资建设货场在建设中,所发生的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及差旅费是否列入在建工程-长期待摊科目?谢谢
  答:公司投资建设货场发生的:
  1、如果是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在建工程--工资”科目。如果属于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中。
  2、业务招待费及差旅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中。

  3、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
  问:某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当年只发生“投资收益”。按照财企[2001]251号文件的规定,可按“投资收益”的2%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此文件还有效吗?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该如何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
  答:2008年度所得税前如何列支业务招待费,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资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投资,其投资收益应作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4、如何计算企业业务招待费
    问题: 我公司现在做所得税汇算的招待费扣除这块内容,收入是8998503.28元,会计招待费为58321元,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收入*60%算出来得44992.52元具实扣除的,再用44992.52*40%得17997调增一下。那么我用58321-44992.52=13328.48元,再用17997+13328.48=31325.48元作为招待费的调增数,请问这样的算法对吗?
    解答: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先按照实际招待费金额*60%,再按照收入*5‰,两者比较,以比较小的数据为税前扣除数,以实际的招待费金额减去可以扣除的金额为招待费的调增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