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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8:4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一起食物中毒处理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作出了调整,由于目前江苏省及省以下政府机构改革尚未进行,结合无锡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召开协调会议,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在机构改革到位前,卫生部门仍按现有职能做好餐饮环节的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包括负责做好餐饮环节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等机构改革到位后,再行调整工作职能。因此,在过渡时期,餐饮环节仍然由卫生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实行卫生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第5,200965日上午,我所接到一起食物中毒报告,我区某公司有8名职工食用了该公司食堂提供的菜肴后出现腹泻、腹痛、恶心等胃肠道症状。这起食物中毒虽然涉及人数不多,危害较轻,但在立案查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卫生监督员已习惯了《食品卫生法》对事故的处理程序,在现场调查时,取证内容习惯性地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进行,在依据《食品安全法》立案查处时遇到了困难。

1 案例介绍

1.1 事故经过

200964中午11∶00,某公司食堂供应中餐,就餐人数200,下午5∶00供应晚餐,就餐人数80人。中餐和晚餐的菜肴均为土豆烧鸡块、韭菜炒百叶、咸菜西红柿蛋汤、米饭。晚餐菜肴中,有一盆中午的剩菜土豆烧鸡块和半盆韭菜炒百叶,置于常温下保存。中午剩菜土豆烧鸡块晚餐时未单独回锅,而是混合在下午加工的土豆烧鸡块中供应,中午剩菜韭菜炒百叶晚餐供应时未回锅就直接供应给职工食用。

65凌晨开始陆续出现病例,症状主要为腹痛、腹泻,发病人数共计8,病人潜伏期为7~11 h,症状较轻,病程较短。经对症治疗,病人均于发病当天出院。经调查,8名病人64均在该食堂用晚餐和中餐,而当天在该公司食堂食用中餐未用晚餐的120名职工均未发病。

1.2 现场调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职工饭菜制售活动;在岗的6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均无健康证明;食品加工区与外界相通的门和窗均无防蝇防尘设施,加工场所苍蝇密度高;环境卫生差;无独立的分餐间;无餐具、熟食容器消毒设施,未落实消毒措施。

1.3 实验室检测结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采集该公司食堂64日下午烧制的留样土豆烧鸡块样品2,盛菜盆涂抹样3,厨师肛拭3,病人用药前大便留样8,对样品检测8项致病菌(副溶血性弧菌、溶藻性弧菌、变形杆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菌、志贺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结果在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上述致病菌。

1.4 结论

虽然没有实验室病原学支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调查情况,依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可以判定,这是一起由于部分职工食用了该公司食堂提供的晚餐后导致的原因不明食物中毒。

1.5 处理意见

该单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餐饮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公司以每人每餐2.50元的标准免费供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8 000元罚款。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条件下放置2 h以上的)存放时间超过2 h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该公司中午的剩菜由于储存温度不当,晚餐供应时已超过保质期限,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规定,罚款1万元。

2 体会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信誉、重服务、重自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逐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这样,就调动了作为承担法律第一责任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另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原因还不十分清楚,所以有原因不明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法》调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积极性,对确保食品质量,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所以,《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凡是发生食物中毒都要处罚,而是对未及时报告和处置的要处罚,这也是《食品安全法》立法的创新理念。

目前,卫生监督所还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所以,卫生监督员要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内容。通过这起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以下几点体会供同行借鉴:

在对该单位现场调查时发现,食品加工区环境卫生差、功能布局不合理、卫生设施设备缺乏、食品容器生熟不分、从业人员操作卫生差,但这些极易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的问题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相应罚则,所以在现场调查时不能把这些问题作为取证重点。

该事故是发生在无证经营单位,所以我们可以对其无证经营行为进行处罚,但事故如果是发生在有证经营单位,而且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积极处置,未毁灭有关证据的,就不能按照食物中毒进行处罚,需要查找其他违法证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外送快餐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等。

该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在《食品安全法》中对无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无相应罚则,尽管该公司食堂6名从业人员均无健康证明,但当时调查时,仅采了肛拭查肠道致病菌,忽视了要求从业人员全部进行健康体检,事后再通知该单位体检时,公司已解雇6名从业人员,无从取证。

在细菌性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中,有时候查找不到致病菌,只能判定为不明原因食物中毒。如2005年全国不明原因食物中毒占食物中毒总数的21.88%,无锡市2000—2008年不明原因食物中毒占13.88%,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留样问题、采样问题、送样问题、检验室系统误差问题、用药治疗问题等等,使致病菌检出率受到影响。

《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现场处置、事故调查、流行病学调查任务。因食物中毒处置工作技术性较强,因此需要抽调专业水平较高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尽快组建一支应急处置队伍,处理和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本案的行政处罚意见中,引进了餐饮业菜肴保质期的概念。根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储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这里就提出了餐饮业烧熟后菜肴的保质期概念,我们在本案的行政处罚中运用了这一概念,得到相对人的认可,使本案顺利结案。餐饮菜肴保质期的概念,本所也是第一次应用,供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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