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德入韩对中国的危害: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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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贴现率的差异和贴现期的影响,其贴现所得与票面金额会产生差异,在会计上作为利息收支处理;如果是不带息票据,其贴现所得与票面金额产生的差异,在会计上作为利息支出处理。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的贴息及贴现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贴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

  其中,带息应收票据的到期值,是其面值加上按票据载明的利率计算的票据全部期间的利息;不带息应收票据的到期值就是其面值。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如果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1:某上市公司于4121开出并承兑的面值为100 000元、年利率8%51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0%,则贴现息和贴现所得计算如下:

  带息票据到期值=100 000×(1+8%×90/360)=102 000()

  贴息=102 000×10%×30/360=850()

  贴现所得=102 000-850=101 150()

   借:银行存款 101 105

    贷:应收票据 100 000

      财务费用 1 150

  例2:仍沿用上例,但假定该票据为不带息票据,则贴现息和贴现所得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100 000()

  贴现息=100 000×10%×30/360=833()

  贴现所得=100 000-833=99167()

   借:银行存款 99 167

     财务费用 833

    贷:应收票据 100 000

  应收票据贴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带追索权,一种是不带追索权。不带追索权,就意味着当出票人不按期付款时,银行不可向背书企业索偿。如果是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当出票人不按期付款时,银行可向背书企业索偿,在这种情况下,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设立"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核算应收票据的贴现业务,而不是直接通过减少"应收票据"科目。其理论依据是,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时,要承担由于背书行而造成的法律上的连带付款责任,这就意味着企业存在或有负债。如果到期票据不能兑付。背书贴现的企业有责任代出票人或者付款人向银行兑付。"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是"应收票据"科目的备抵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贴现项目作为应收票据项目的抵减项目反映。另一种不设立"应收票据贴现"科目,在贴现时,直接冲销"应收票据"科目,并在当期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因贴现或转让商业汇票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的金额。《企业会计制度》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

  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时,应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如果是带息应收票据,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六、与行业会计制度比较

  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应收账款才能计提坏账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该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还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规定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方法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的百比法,国家原来规定工业企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一般为0.3%-0.5%的比例;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发生坏账损失,既可以采用直接核销法,又可以采用备抵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能采用备抵法。

  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所谓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实质上是规定企业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果设置,则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而行业会计制度未作此规定。

第三节 存

  一、存货的范围

  ()存货的概念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库存的、加工中的、在途的各类材料、商品、在成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中,存货的范围有所不同。在商品流通企业中,存货主要包括各种商品;在工业企业中,则包括各种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

  ()存货的确认

  存货的确认,除应确定的性质上是否属于存货外,还应确定是否属于企业的存货。通常是以是否拥有所有权作为判断标准,凡所有权已属于企业,不论企业是否已收到或持有,均应作为本企业的存货;反之,若无所有权,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有作为本企业的存货。例如,工业企业的产成品,不但应该包括企业用自有材料加工完成的产品,还应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制造完成的代制品 ,以及为客户修理完成的代修品;不但应该包括企业仓库中所存放的产成品,还应包括存放在企业门市部准备销售的产成品,寄放在其他企业委托代销的产成品,寄存在企业以外仓库的产成品,发出展览的产成品,以及已经发出但尚未取得价款或索取价款凭证的产成品。反之,已经售出但客户尚未提货还在本企业的仓库中存放的产成品,因所有权已非本企业所有,则不应包括在企业存货之内。又如,企业已经付款,但在运输途中尚未到达企业(包括到达企业后尚未验收入库)的存货,应该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但是,如果企业按照购货合同预付部分货款或预付购货定金,则不应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

  二、存货的初始成本的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存货实际成本的计量因其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购入的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下列各项:

  (1)买价。指进货发票所注明的货款金额。

  (2)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有些物资,在运输途中会发生一定的短缺和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当计入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向责任单位或过失人索取赔偿,不计入进货成本。至于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意外损失,减去保险赔偿款和可以收回的残值作价后的净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不得计入进货成本。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也不得计入进货成本。

  (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指购入的物资需要经过挑选整理才能使用,因而在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以及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扣除可回收的下脚废料等)的价值。

  (5)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如进口物资按规定支付的进口关税。

  (6)其他费用。如大宗物资的市内运杂费。但市内零星运杂费、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和采购机构的经费,以及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等,一般都不包括在存货的实际成本中。

  2.自制的存货,有自制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它们的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和有关费用等实际支出。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有加工后的原材料、包括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它们的实际成本,应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存货实际成本的计量,也因行业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动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不计入商品的实际成本,应作为进货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商品流通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应以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上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加工后商品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领用、发出的计量

  企业对于各项存货的日常收、发,必须根据有关收、发凭证,在既有数量、又有金额的明细账内,逐项逐笔进行登记。企业进行存货的日常核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一种是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

  ()实际成本法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的,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存货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主要指未采用电子计算机处理日常核算业务的企业,下同)。由于各种存货是分次购入或分批生产形成的,所以同一项目的存货,其单价或单位成本往往不同。要核算领用、发出存货的价值,就要选择一定的计量方法,只有正确地计算领用、发出存货的价值,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进而正确地确定企业的净利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这五种方法都有自身的特点,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存货的日常核算,对批发商品来说,一般应采用进价计算。各批进价不同时,售出或发出的商品进价,也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选用一种进行核算。

  ()计划成本法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方法的,一般适用于存货品种繁多、收发频繁的企业。如大中型企业中的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品种繁多的,或者在管理上需要分别核算其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的,也可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其基本方法简介如下:

  1.企业应先制定各种原材料的计划成本目录。规定原材料的分类、各种原材料的名称、规格、编号、计量单位和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在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2.平时收到原材料时,应按计划单位成本计算出收入原材料的计划成本填入收料单内,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为"材料成本差异"分类登记。

  3.平时领用、发出的原材料,都按计划成本计算,月份终了再将本月发出原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进行分摊,随同本月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记入有关账户,将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如果上月的成本差异率与本月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对存货日常核算采用何种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要遵守前后一致的原则。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时,对于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及在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时,对于成本差异手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之后一般不应变更。

  四、期末存货的计价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长期以来,存货是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所谓历史成本是指存货按取得的实际成本登记入账。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过去我国是计划经济,商品的价格是稳定的,一般不会出现跌价现象;二是历史成本计价提供的数据是客观的,可查实的,且易于确定。但是现在是市场经济,存货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而不再是一成不变。特别是科技的发展,使得产品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企业的许多存货面临跌价。如果仍以历史成本计价,显然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不符合会计谨慎原则。因为谨慎原则要求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不但解决这些问题,还可以有效督促企业关注市场、以销定产、产销对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等原因,企业存货的价值如果仍然按成本计价可能不能反映其实所拥有的价值。会计期末,为了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要确定期末存货的价值。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通常是以历史成本来确定。但是,由于存货市价的下跌、存货陈旧、过时、毁损等原因,导致存货的价值减少,采用历史成本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价值,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来计价。

  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主要是使存货符合资产的定义。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由此所形成的损失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而应将这部分损失从存货价值中扣除,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价值时,如果仍然以其历史成本计价,就会出现虚夸资产的现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所谓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是指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价;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存货的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预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预计费用后的价值,并不是指存货的现行售价。预计可变现净值应以当期取得的最可靠的证据为基础预计,如果在期末时预计与价格与成本有关的期后事件可能会发生,则在预计时必须考虑与期后事件相关的价格与成本的波动。在预计可变现净值时,还应考虑持有存货的其他因素,例如,有合同约定的存货,通常按合同作为计算基础,如果公司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存货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

  一般地,对于外观完好无损、保持原有的使用价值并处于适销对路状态的存货,可按存货市场销售人生为确定;对于外观完好无损、保持原有的使用价值,但样式过时或质量降低的存货,在前一种情况确定的单位可变现的基础上,再适当给予折扣来确定;对于外观完好无损、且需改变原有使用价值但仍可以用于出售或生产的存货,应按其存货新的用途或使用价值来确定。

  可变现净值=预计售价-至完工尚须投入的制造成本-销售所必需的预计费用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所库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价,是指期末存货的计价而言,存货取得时仍应按取得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

  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期末存货计价时,其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比较有三种方法,即可按单个存货、分类存货或全部存货作为比较的基础。单项比较法,是指库存中对每一种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逐项进行比较,每项存货都取较低数字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分类比较法,是指按存货类别的成本与相同类别的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每类存货取其较低数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总额比较法,是指按全部存货的总成本与全部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总额进行比较,比较低数作为期末全部存货的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每项存货都取较低数字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

  ()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时的会计处理

  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时,如果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则不计提跌价准备,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应将成本降低至可变现净值,同时对于可变现净值部分低于成本的损失,在实务操作中有三种方法:一、二两种处理方法都是直接冲减存货,同时将跌价损失记入销售成本或"存货跌价损失"科目;第三种方法则不直接冲减存货,而类似于提取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贷记一个备抵账户,即"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第三种方法。期末,通过比较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然后与"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进行比较,如果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如果已提数大于应提数,则应予冲销部分多提数。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冲回时作相反的分录。

  五、存货的盘点和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存货的盘点,工作量相当大,企业要做好年度的全面盘点工作,必须组织力量,并做好充分准备。平时能轮流盘点的,要在平时及时清点。年终盘点时要将已收已发的数量全部登记入账。要事先准备盘点清册,抄列各项存货的编号、名称、规格和存放的地点,盘点时,要在清册上逐一记入账内结存数量、实有数量及其差额。发现损坏、变质、陈旧、失效的存货,要单独注明,写明盘点日期,并由盘点人签章。从实际盘点日期到1231止这段时间内的收发数量和金额要单独计算,并将实地盘点的各类存货金额调整为年终应存的存货金额。企业存货发生盘盈、盘亏及毁损,一般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与行业会计制度比较

  1.接受捐赠的存货,其实际成本的确定有所不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存货,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其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制度则区别不同的情况,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2.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以及以非货币交易换入存货的内容。

  3.盘盈的存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估计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实际成本。

  4.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存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才能处理,如果未经批准,就只能挂在账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时先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5.存货的期末计价,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历史成本计价;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并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行业制度规定,按历史成本反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6.从可操作性看,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更加详细、具体。

第四节

  一、投资定义及分类

  ()投资的范围

  财务会计中的投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广义的投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内投资,如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另一类是对外投资,如权益性投资等。狭义的投资一般仅包括对外投资,如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而不包括对内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所称的投资,仅指狭义投资中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即,除了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对内投资外,还不包括以下各项业务:

  1.外币投资的折算

  2.证券经营业务,主要指证券企业以及专门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对证券投资的核算。

  3.合并会计报表

  4.企业合并。

  5.房地产投资。

  6.期货投资。

  7.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或债权投资。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按照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或债权投资后的会计处理,应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投资的规定执行。

  上述这些不包括在投资范围内的事项,由于其特殊性,已在或有待于在其他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投资范围与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的范围不同。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范围比企业会计制度所称的投资内长期资产的投资,如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投资的定义

  企业会计制度将投资定义为:"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是通过让渡其他资产而换取的另一项资产,如支付现金以购买债券、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以取得其他单位的股权等(包括通过让渡一项股权换取另一项股权,下同),即,企业将所拥有的现金、固定资产等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换取债权投资或股权投资。这项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能为投资者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是指能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能力。

  2.投资所流入的经济利益,与其他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投资以外的其他资产,通常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是为转售而储备的,对这些存货的出售可以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又如,工业生产企业所拥有的为生产产品而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产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不很直观,需通过其生产的产品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得到体现,但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企业本身经营所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固定资产也属于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投资通常是将企业的部分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通过其他单位使用投资者投入的资产所创造的效益后分配取得的,或者通过投资改善贸易关系等手段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

  ()投资的分类

  对投资进行适当的分类,是确定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和如何在会计报表中披露的前提。按照不同的标准,投资有各种不同的分类,主要有按照投资性质、按照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和按照投资目的等几种分类方法。

  1.按照投资性质分类

  按照投资性质分类,可以分为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混合性投资等。

  (1)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另一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作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是为了获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对另一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为其他目的而进行的。如对另一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

  (2)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另一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如购买公司债券,属于债权性投资。

  (3)混合性投资,往往表现为混合性证券投资,是指既有权益性投资性质,又有债权性投资性质的投资。如购买另一企业发行的优先股股票、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属于混合性投资。

  2.按照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分类

  按照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分类,可以分为易于变现和不易变现两类。

  (1)易于变现的投资,是指能在证券市场上随时变现的投资。这类投资必须是能够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期货等。

  (2)不易于变现的投资,是指不能轻易在证券市场上变现的投资。这类投资通常不能上市交易,要将所持投资转换为现金并非轻而易举的。

  3.按照投资目的分类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可以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1)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这种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暂时存放剩余资金,并通过这种投资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收入,或价差收入,待需要使用现金时即可兑换成现金,如企业购买的可上市交易的投资和债券。

  (2)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这种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积累整笔资金,以供特定用途之需,或为了达到控制其他单位或对其他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或出于其他长期性质的目的而进行的投资。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是为了确定投资会计的核算方法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通常情况下,短期投资由于期限较短,并且能够随时变现,在会计核算中采用较为简单的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流动资产列示;而长期投资由于期长、投资金额较大,在会计核算时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资产列示。因此,投资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在会计核算中具有重要意义。

  长短期投资的划分主要依管理当局的意图而定,管理当局意图短期持有的,作为短期投资;长期持有的,作为长期投资。但投资是否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例如,各种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通常均有明确市价;(2)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这一条件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作为长期投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首先按照投资对象的可变现性和投资目的分类,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易变现、并且意图短期持有的投资,归为短期投资;不易变现、且意图长期持有的投资,归为长期投资。其次,在短期投资中再按照投资性质分类,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在长期投资中也按照投资性质作进一步的分类,分为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长期债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债权。

  将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目的是通过这种划分将投资进行归类并分别核算;将长期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其目的是为了与会计核算方法相联系,长期股权投资涉及权益性投资问题,在会计核算时根据所拥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债权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不同,长期债权投资在会计核算时涉及债权利息的计得和溢折价的摊销等。通过这种划分,可以较清晰地反映企业不同变现能力的投资和不同性质投资在会计核算中的特殊性。

  二、投资成本的确定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是投资的计量问题,即是确定企业为取得一项投资而发生的支出中有多少可以计入投资账户,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相关投资项目中列示。按照历史成本核算原则,企业取得的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为获得一项投资而付出的代价,包括买价和其他相关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规定确定:

  1.以现金(含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购入的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初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的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初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初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初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这里的账面价值是指有关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原材料换入的投资,如该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则换入的投资的入账价值还应当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上述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二,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所发生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大的,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发生金额较小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投资,所取得的投资的公允价值如果小于应收债权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仍然按照应收债权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所得的投资的入账价值大于公允价值的,待期末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时一并予以考虑。

  第四,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增加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则按原投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经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后为新的投资成本。

  值得说明的是,原会计制度规定,对于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不含股权),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经过两年的实践,社会各界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反映强烈,主要在于我国还未形成活跃的市场,很多情况下很难找到公允价值。由于公允价值缺乏可靠性,造成各项会计要素计量也缺乏可靠性。为避免人为操纵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如果按税法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投出的非现金资产视为处置而需要交纳相关税费的,其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也应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例3:甲企业20×0515日以银行存款购入D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现金股利的股票50 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成交价9.8元,其中,0.2元为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股权截止日为520。另支付相关税费2 000元。甲企业于620收到D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投资成本

  成交价 (50 000×9.8) 490 000

  加:税费 2 000

  减:已宣告现金股利 (50 000×0.2)  10 000

    投资成本482 000

  (2)购入短期投资的会计分录

   借:短期投资--股票D482 000

     应收股利--股票D10 000

    贷:银行存款  492 000

  (3)收到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应收股利10 000

  例4:甲企业于20×111日以原材料对乙企业投资,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5%,甲企业对该项投资计划长期持有。投出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9 500 000元,该项原材料已计提的减值准备30 000元,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1 615 000元按规定不予抵扣。甲企业对于该项投资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假设不考虑另支付的相关税费)

  初始投资成本=(9 500 000-30 000)+1 615 000 =11 085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 11 085 000

     存货跌价准备  30 000

    贷:原材料9 5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615 000

  (二)新的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一般应按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但如发生下列情况,投资成本应作调整整,初始投资成本经调整后为新的投资成本:

  1.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调整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经调整后的成本为新的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的"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

  2.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减去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3.取得股利投资后,由于减少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则按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三、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是投资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效益,但什么样的投资利益才能确认为收益,如何确认投资损失,确认多少投资损益,是投资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短期投资损益的确认

  短期投资的损益通常随着短期投资的处置而实现。短期投资通常可以取得股利、利息及处置收益或损失。短期投资通常以取得股利、利息及处置损益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因属于在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是在投资时所取得的一项债权,因此,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2.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短期投资持有期交易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是否应确认为投资收益,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除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理由是:这部分收到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是持有期间已实现的利润,应计入当期损益;也有的认为,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除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以实际收到的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理由是:第一企业本年度购入的短期投资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通常是由被投资单位所产生的损益的分配,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第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较短,通常在一年内即需变现,只有处置短期投资时发生的损益,才是该项投资所真正产生的损益;第三,在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内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在市价低于成本的情况下,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时,按短期投资新的账面金额(即冲减后的账面余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进行比较,相应计提跌价准备也小,这与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确认收益对损益的影响结果是一致的;从理论上讲,短期投资与其他投资一样,持有期间已实现的损益和处置时实现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但由于短期投资通常在1年内变现,为了简化核算而将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冲减短期投资的成本。因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期末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应以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后的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并据以与市价进行比较。

  3.处置短期投资时,在短期投资时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处置的同时结转已提的跌价准备,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应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短期投资按投资类别或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如果在处置短期投资时,当初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仍未收回,还应按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后的金额确认处置损益。

  ()长期债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长期债权投资损益包括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等。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债权面值取得的投资,在债权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扣除摊销的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指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溢价或折价取得的债券投资,在债券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经调整溢价或折价以及摊销的取得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指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到期收回或未到期提前处置的债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包括账面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已计入应收利息但尚未收到的分期付息债券利息、以及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差额,确认为收回或处置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损失如何确认,是股权投资会计中的重要问题。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收益观点,由此产生两种损益确认方法:

  1.以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投资成本是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时的实际支出,一项投资能够获得多少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分回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当处置某项股权投资时,计算该项投资累积获得的收益是实际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及处置该项投资时实际收回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的合计。在这种观点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 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通常可称为成本法,在这种方法下,期末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采用这种收益观点确认收益,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情况。

  2.按所持股权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代表股东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利益或损失,当被投资单位产生利润而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若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而减少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通常称为权益法。在这种方法下,期末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投资成本及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份额计价。

  上述两种收益确认观点,在实际运用中还需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具有的控制或影响能力而定。在我国,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股权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意味着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下股权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5%及以上股权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20%以上股权,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股权,或虽拥有20%20%以上股权,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情况下采用成本法,什么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投资持股未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不可能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但起决定因素的是投资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能力,或是否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当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达到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可见,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的前提。

  为什么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需要采用权益法核算?因为:第一,股权代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要求权,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可能左右或能够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政策、财务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等,亦即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提出要求权时,通常可以得到实施。从理论上讲,如果对被投资单位可以施加重大影响,则其获得投资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要比不能施加重大影响要小,控制比重大影响对获得投资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则更小。采用权益法核算,能够代表这种权益的实施,并表明投资收益是可实现的。第二,权益法强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实质,其处理方法是更符合权责发生制产原则。因为,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是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时,而不是实际分配股利时,应该作为投资的部分变现,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三,权益法所反映的投资收益更客观真实,不易操纵利润。在投资企业对投资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利润的实现情况而要求被投资单位多分或少分利润,为投资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而权益法则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从理论上讲,成本法与权益的主要差异在于,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为投资效益。这种方法与收付实现制相近,收益实现符合谨慎原则;而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经济个体,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是两个法律主体,在损益的确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在被投资单位产生损益时,投资企业应相应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作为投资损益。

  在具体投资持股比例时,为什么以20%为界限?因为,通常情况下,20%的持股比例已经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特别在股东分散的情况,20%的持股比例在被投资单位中已占有较大股份。但是,20%的持股比例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两个企业共同投资另一企业,其中一方投资70%,另一方投资30%,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一方持股70%,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而另一方持有30%股份的企业可能不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对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既规定了持股比例,又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了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界限。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通常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是确定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下列情况通常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的,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

  2.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调度和使用资金。例如,被投资单位在国外,外汇受所在国管制,其外汇汇出受到限制。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第二,核算简便;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情况,而且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能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但成本法也有其局限性,表现为: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第二,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利益。

  ()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加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1)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我国,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于下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故一般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作为初始投资剧本的收回。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有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在具体计算时,如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情况的,应当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情况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在具体运用上述公式时,应注意:如果"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的公式中前者(即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下同)大于后者(即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下同),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不需要计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另外,按上述公式计算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较均衡的情况下,计算比较准确;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不均衡的情况下,会有一定的误差。

  例5B企业20×142日购入C公司股份50 000股,每股价格12.12元,另支付相关税费3 200元,B企业购入C公司股份占C 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3%,并准备长期持有。C公司于20×152日宣告分派20×0年度的现金股利,每股0.2元。B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计算初始投资成本

  成交价 (50 000×12.12) 606 000

  加:税费 3 200 初始投资成本 609 200

  ②购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609 200

    贷:银行存款 609 200

  ③C公司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10 000(50 000×0.2)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 000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在具体运用上述公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的公式中,如果前者(即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下同)大于后者(即投资后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下同),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另外,如果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应将原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以后又由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的部分予以转回,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在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如果"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公式中,前者小于后者,应将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恢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第二,如果被投资单位在年度中间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投资企业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投资后至本年末止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当用投资后至本次发放股利止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

  第三,采用成本法时,获得的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累积盈余的分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待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弥补时,再恢复原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使投资成本仍保持原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及以后恢复的金额,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第四,如果被投资单位当期未分派股利,即使被投资单位以前各期分配的股利小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也不能按上述公式计算恢复初始投资成本和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例6A企业20×11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初始投资成本110 000元。C公司于20×152日宣告分派20×0年度的现金股利100 000元。假设C公司20×11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 200 000元,其中股本为1 000 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 000元;20×1年实现净利润400 000元;20×25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 000元。 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11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10 000

    贷:银行存款 110 000

  ②20×15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 000

  ③20×25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400 000-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400 000)×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 000=-10 000()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300 000×10%)-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 000)=40 000()

   借:应收股利   30 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 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 000()

  注:在本例中,由于A企业于20×111日投资,C公司20×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400 000元,20×2年度分派的20×1年度的现金股利为300 000元,比20×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少100 000元,因此,应将分派的20×1年度的现金股利中应由A企业享有的部分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20×1年度分派2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由于A企业20×0年度尚未投资,20×1年度C公司宣告分派2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没有确认为投资收益,但20×2年度分派20×1年度现金股利时,分派的20×1年度现金股利比20×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少100 000元,表明20×0年度分派的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累积未分配的利润100 000元已被以后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因而应将20×0年度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金额予以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20×2年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应享有20×1年度净利润的分配额30 000元,与由20×1年度实现净利润弥补了20×1年度已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处理的现金股利10 000元的合计,即40 000元。

  假设上述C公司于20×251日分派现金股利450 000元,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下: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 000+450 000) -400 000]×10%-10 000 =5 000()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50 000×10%)-5 000 =40 000()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45 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 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5 000()

  注:由于C公司20×251日宣告分派20×1年度的现金股利450 000元,比20×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大50 000元,属于由A企业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其中的5 000元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期应收的股利中属于应由A企业享有的部分40 000元,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这种情况包括:

  1.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仍部分或全部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

  2.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第二,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权益法也有其局限性,表现为:第一,与法律上的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不可能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也不可能形成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前,是不可能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第二,在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实现与现金流入的时间不相吻合。即确认投资收益在先,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在后;第三,会计核算比较复杂。

  ()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进行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会计核算上主要解决的问题有:(1)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差额的处理,即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2)投资企业在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处理;(3)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

  1.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这里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属于有表决权资本所享有的部分。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取得股权时,按照取得股权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计算确定。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从证券市场购入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2)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一非上市企业,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3)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

  从理论上讲,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账面价值,或被投资单位有未入账的商誉。在这种情况下,低估的资产或未入账的商誉,在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时,也按低估的资产价值确定其折旧,在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也按低估的资产价值确定其折旧、摊销费用,从而虚增投资单位的利润、虚增净资产。在按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企业的利润也会虚增;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则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在这种情况下,高估的资产或未入账的负商誉,在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时,按高估的资产价值确定,从而虚减被投资单位的利润、虚减净资产。在按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企业的利润也会虚减。

  股权投资差额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

  新的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

  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我国规定应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10)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10)的期限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在会计处理时,股权投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当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应按其差额相应调减初始投资成本;当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应按其差额相应调增初始投资成本。新的投资成本(即初始投资成本加或减股权投资差额后的余额)应等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在投资时,新的投资成本加减股权投资差额应等于初始投资成本。

  例7A企业于20×041日以480 000元投资B企业普通股,占B企业普通股的20%,并对B企业有重大影响,A企业按权益法核算对B企业的投资。B企业20×0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如表2-1A企业应作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