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抑郁焦虑:中国海门 海门市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6 14:11:00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十五”期间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00]24号文),为做好本市人才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人才开发基金,旨在鼓励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才队伍建设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强烈氛围,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人才开发基金来源
(一)        市政府专项拨款;
(二)        企事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四条,人才开发基金的应用对象及标准
(一)引进的博士学位人才且直接从事海门经济工作的,五年内每月津贴3000元。不转人事户粮关系直接从事海门经济工作的博士学位人才,办理《特聘证》手续后,年创利50万元以上的课题组主要负责人,当年一次性津贴20000元。
(二)引进的硕士学位人才且直接从事海门经济工作的,三年内每月津贴1000元。不转人事户粮关系直接从事海门经济工作的硕士学位人才,办理特聘证手续后,年创利30万元以上的课题组主要负责人,当年一次性津贴10000元。
(三)引进的工程、经济、农业类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男55岁、女50岁以下)且直接为海门经济服务期满2年的,3年内每月津贴600元。不转入人事户粮关系直接为海门经济服务,办理特聘证手续后,年创利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当年一次性津贴10000元。
(四)本市在职科技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且继续在海门直接从事经济工作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博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硕士学位的奖励5000元。
(五)自带资金和项目来海开办企业或拥有专利、发明来海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按照本地同类人才享受市委市政府[2000]24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
(六)一个企业当年接收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20名以上的,奖给企业法人2000元,并颁发奖励证书。
(七)当年接收1名博士生或2名硕士生的乡镇或工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奖给党政主要领导各2000元,并颁发奖励证书。
(八)当年吸纳本科生最多的乡镇和工业主管部门,奖给党政主要领导各1000元,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五条,奖金的申报审批和兑现办法
(一)申报奖励基金必须由单位或个人填写《海门市人才开发基金申请书》,并附下述相应材料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1)引进人才需附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行政介绍信、单位录用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2)不转人事户粮关系为海门经济服务的,附有关财务报表、项目证书,特聘证书等相关证件材料。
(3)单位接收本科以上人才的名册。
(4)带资金和项目来海投资的,带有关项目证书和资金到帐等财务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由市人事局组织审核,经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主任审批发放。
第六条,基金管理办法
(一)人才开发基金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财政预算外帐户,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二)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以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的名义出具接受捐赠票据,颁发荣誉证书。捐赠金额3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要求实施定向奖励。
(三)人才开发基金每年由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编制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和市政府批准后,列入预算。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捐赠单位或个人的监督。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当年收支情况。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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