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概念数学实物模型:关于印发《中共三门峡市纪委 三门峡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办案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_三门峡市纪委、监察局规范性文件_新法速递_资料检索_三门峡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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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纪办〔2008〕9号

机关各室:

《中共三门峡市纪委  三门峡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办案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已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三门峡市纪委办公室

2008年6月23日    

中共三门峡市纪委  三门峡市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办案工作程序的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于查办案件全过程,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水平,根据《行政监察法》、《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参照省纪委监察厅办案工作程序,结合委局机关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案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保护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干部,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条  办案工作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办案程序,规范办案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案件线索受理

第四条  委局机关接收案件线索(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实行统一归口受理。涉及市管干部的由案件管理室统一受理;涉及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由信访室统一受理。

第五条  案件管理室接到涉及市管干部的案件线索后,根据市纪委监察局《市管干部案件线索管理规定》(三纪文〔2003〕19号)规定的原则、要求和处理方法,集体研究逐件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核并呈书记审批后,交有关室办理。

第六条  各承办室接到案件管理室转交的市管干部案件线索的承办件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并在办结后及时将《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呈报表》及有关书面材料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一)个人说明情况件:由案管室通知被举报人就被举报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形成书面材料。案管室经审查认为可以了结的,提出意见并填写《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呈批表》,经主管常委、副书记审批后予以了结;不能了结需以其他方式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委托了解件:由承办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并形成书面材料。承办室经审查认为可以了结的,提出意见并填写《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呈批表》,经主管常委审核后报分管副书记批准予以了结;需以其他方式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诫勉谈话件:对副县(处)级干部的谈话,由分管副书记或主管常委主持进行;对正县(处)级干部的谈话,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主持进行。谈话的有关材料由案件管理室提供。谈话时,案管室派人参加。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经主持谈话的领导审批,认为可以了结的,予以了结;需以其他方式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谈话形成的书面材料交案件管理室存档。

(四)侧面了解件:由承办室制订侧面了解方案,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实施。侧面了解结束后,由承办室写出侧面了解报告,提出办理意见。可以了结的,应填写《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呈批表》,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或书记批准后予以了结;需转为初核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初步核实件:按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信访室对受理的案件线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管干部案件线索转交案件管理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乡科级以下干部案件线索,一般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需由委局机关办理的,经主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审批后,转案件管理室,按委局机关自办案件办理;

(三)需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的,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四)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材料,按归口转办处理。

第八条  信访室受理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需直查快办的,应填写《案件初步核实呈批表》,经主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批准,重要线索经书记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初步核实。《案件初步核实呈批表》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第九条  对上级要结果、要情况的信访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纪委信访室涉及市管干部的要结果、要情况信访件和省纪委五室及其他上级机关转办的要结果、要情况信访件,统一由案件管理室登记,归口管理,并负责跟踪督办。承办单位办结后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或书记批准后,分口上报,并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二)省纪委信访室涉及乡科级以下干部及其他人员的要结果、要情况信访件,由信访室提出批办意见,要结果的信访件经主管常委审核后报分管副书记批准;要情况的信访件报主管常委批准。信访室对转办信访件的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上报省纪委信访室。

第十条  委局机关需要向下级交办涉及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要结果、要情况件(含要回音件,下同)的,由信访室办理。除中纪委省纪委等上级机关业务对口部门批转的和委局主要领导批示的外,委局机关其他各部门不得就信访举报要求下级查报结果和情况。凡需要向下级要结果、要情况的,均应按程序报批。要结果的,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批准;要情况的,报主管常委批准。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在收到承办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诫勉谈话件、委托了解件和本人说明情况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侧面了解件应在2个月内办结,要结果、要情况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填写《延长办理期限呈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并将《延长办理期限呈批表》送原交办单位备案。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十二条  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案件线索,应经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常委、副书记报书记批准后,由案件检查室办理。需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委的,由案件管理室具体承办。

第十三条  经批准进入初步核实程序的案件线索,承办室应当自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准备工作;

(一)落实人员,成立调查组;

(二)熟悉案情,写出初核方案,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同意;

(三)填写《案件初步核实呈批表》,报经主管常委、副书记审批后,连同《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一并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案件线索的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由调查组填写《延长办理期限呈批表》,报主管常委、副书记审核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延长办理期限呈批表》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第十五条  案件线索经初步核实后,由调查组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对举报问题失实的,由调查组填写《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呈批表》,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或书记批准后予以了结,并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举报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调查组填写《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呈批表》,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或书记批准后予以了结,并建议有关组织或单位作出恰当处理。《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呈批表》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对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立案

第十六条  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室务会应对初核材料认真审查,提出立案建议,填写《立案呈批表》,经主管常委、分管副书记或书记审核后,按照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呈批表》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党纪案件立案批准权限属于市纪委常委会的,经市纪委书记办公会同意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批准权限属于市委常委会的,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案件管理室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政纪案件需要立案的,经局长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或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经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但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由承办室通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第十八条  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办理党纪案件应将《立案决定书》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上级机关党组织;办理政纪案件应将《立案决定书》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市管干部的立案案件应向市委组织部通报,具体工作由案件管理室负责。

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将《立案决定书》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第五章  调查

第十九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承办室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条  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调查组应在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之后,同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党纪案件立案调查的时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调查组应填写《延长办理期限呈批表》,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政纪案件的立案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填写《延长办理期限呈报表》,报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告知被谈话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

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时,应严格遵守省纪委关于《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安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暂行规定》(豫纪发〔2004〕19号),并依照三门峡市纪委  三门峡市监察局关于《使用“两规”“两指”工作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调查组填写《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批表》,经有关领导审签后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省纪委批准后实施,市管干部应及时向市委报告。

(二)向“两规”或“两指”对象宣布对其实施“两规”或“两指”措施的决定,并让其在《实施“两规”措施决定书》或《实施“两指”措施决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予以注明。

(三)调查组应在24小时内通知“两规”或“两指”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告知单位负责人立即通知其家属,并由单位负责人在《实施“两规”措施通知书》或《实施“两指”措施通知书》上签字。

(四)在批准时限内不能解除“两规”或“两指”措施的,应填写《延长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批表》,市管干部报书记批准,其他人员报分管副书记批准。

(五)需要解除“两规”、“两指”措施的,调查组应填写《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市管干部报书记批准,其他人员报分管副书记批准。

(六)解除“两规”或“两指”措施时,应向“两规”或“两指”对象宣布,并让其在《解除“两规”措施决定书》或《解除“两指”措施决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予以注明;由“两规”或“两指”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将其接走,立即通知其家属,并在《解除“两规”措施通知书》或《解除“两指”措施通知书》上签字。

调查组在使用、延长和解除“两规”或“两指”措施的同时,应将呈报表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中需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暂予扣留、暂予封存能够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帐册、非法所得及其他有关物品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填写《暂予扣留、暂予封存物品清单》,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实施。重大案件报经书记或提交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送案管室备案。

(二)暂予扣留的物品,应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连同《暂予扣留、暂予封存物品清单》交委局机关财务室保存,对不便交由机关财务室保存的物品,报主管常委(副局长)或分管副书记同意,可交有关部门代管,并在《暂予扣留、暂予封存物品清单》上注明代管人。

(三)暂予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四)需要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措施的,或者办案人员需要提取已交委局机关财务室的暂扣物品,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调查中需要查核被调查对象或涉嫌单位及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填写《查询存款通知书》,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案件,需提请人民法院对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填写《提请保全书》,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与《立案呈批表》一并提供给涉嫌人员存款开户的金融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请保全。

(二)在案件终结或出现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同时,填写《提请解除保全书》,按原批准程序批准,于72小时内提请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中,确需公安、审计、税务、工商、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协助的,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批准,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中需要对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党员干部采取停职检查或暂停执行职务措施的,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调查党纪案件需要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由调查组提出停职检查建议。属于市纪委直接立案的市管干部,经主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核报书记同意,并征求市委意见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属于市委批准立案的,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停职检查决定做出后,由调查组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送达有关党组织。需要停止党外职务的,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

调查政纪案件需要暂停违纪嫌疑人员执行职务的,由调查组提出建议,经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暂停职务建议被批准后,由调查组制作《暂停执行职务决定书》并送达有任免权的机关执行。

党纪案件调查过程中,因停止职务的原因消除需要恢复职务的,由调查组提出建议,按照停职检查的办理程序办理解除停职手续,并制作《解除停职检查决定书》,送达有关党组织;政纪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存在违纪事实以及其他需要暂停执行职务的原因消除,由调查组提出建议,按照暂停执行职务的批准程序审批,并制作《解除暂停执行职务决定书》,送达有关任免权的机关。

涉及市管干部的《停职检查决定书》、《解除停职检查决定书》和《暂停执行职务决定书》、《解除暂停执行职务决定书》均应送案件管理室,由其通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同一调查对象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形成书面材料经主管常委审核,并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进入调查程序;发现需要另案调查的市管干部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案件管理室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涉及乡科级以下干部及其他人员的,经主管常委审核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并向书记报告;属于市管干部的,经主管常委、分管副书记、书记同意,并征求市委意见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制作《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连同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立案调查的党纪政纪案件需要撤销的,应写出销案报告,填写《销案呈批表》,报请原批准立案机关批准后备案,并向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组织或单位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终结提交调查报告的同时,应提交案件分析报告。案件分析报告经主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核报书记批准后,送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并督促整改。案件调查报告与案件分析报告抄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第六章  移送审理

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需移送审理的,经承办室室务会研究,填写《案件移送审理呈批表》,报主管常委批准后办理移交手续。《案件移送审理呈批表》送案管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包括案件线索、领导批示、初核呈批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表及立案决定书等;

(二)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室的意见;

(四)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被调查人的检讨材料;

(五)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使用“两规”、“两指”及其他调查措施的审批手续和相关文书;

(七)全部证据材料;

(八)案件调查进展情况报告及相关文书材料;

(九)收缴违纪财物的单据或凭证;

(十)《案件移送审理呈批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局机关办案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