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G%什么意思:合理布局不应囿于药店限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2:45:56
“合理布局”是《药品管理法》中对于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明确应当遵循的原则,“药店限距”是许多地方药监部门为执行“合理布局”所制定的具体措施。针对药店布局应不应当进行距离限制这一话题,法学专家、监管部门、药店经营者、消费者均有不同的观点。赞成者认为:限距可以引导药店合理布局,避免资源浪费,有利于降低监管难度。笔者则认为,药店限距利少弊多,药店的合理布局不应片面理解为对药店距离的限制。
一、不宜限距的五点理由
(一)从法律角度分析
《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个别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这一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此条款中“合理布局”的概念转化成了对零售药店的间距限制。笔者认为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要求和我国政府的承诺而提出的,其中一个指标就是病患者在步行15分钟以内的距离,可以获得医药的救助。在这一要求以及药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合理布局就是距离上的限制。而设限的性质是属于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一种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部门不应该擅自设置许可条件。因此,将合理布局原则片面地理解为间距限制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其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只要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行政部门就应当批准审批。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开办条件、符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及GSP认证标准,就可以申办零售药店,而不应该人为地设置门槛。
(二)从药监部门的职能及监管目标分析
《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许可条件,也是从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角度设定的。由此可见,药监部门监管的核心目的是通过严格审批、日常监管,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店限距不应成为许可设定的条件。
(三)从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笔者认为,对药店进行限距有悖于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
竞争规律是指商品经济中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互相争取有利的投资场所和销售条件的客观必然性。供求规律是指就是反映供求状况与价格之间的变化关系,即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价格反过来又影响供求关系。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也是一种竞争性商品,药品的价格反映了供求关系,药店的开设反映了市场有需求,应该由市场进行调节。如果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供不应求,就会产生地域性垄断,垄断者会任意提高药品价格,降低服务水平。限制药店的间距,则会让一些先期进入用药需求量大的地段的药店占得先机,而一些后来的有竞争力的药品零售企业无法在其附近开店,因其占据有利的投资场所,拥有大量的消费人群,缺乏竞争对手,客观上保护了落后,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由此可见,药店限距妨碍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原则,并因竞争不充分,导致局部地区的药价居高不下。
药品是一种竞争性商品,多远开一家药店,应该由市场来决定,而不应人为来设定。
(四)从规范药品零售行业的发展分析
通过市场的调节机制,有利于医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从而促进药品零售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如前所述,药品是一种竞争性商品,药店的开设反映了市场的需求,应该由市场来进行调节。有市场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就会产生鲶鱼效应,药店迫于竞争压力,会不断提升自身的经营理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服务水平、人员素质和硬件设施。同时,通过大鱼吃小鱼的兼并、收购,医药资源可以重新组合,优化配置,有利于淘汰实力弱小的药店,使优势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据资料显示,2002年湖南正式取消新开药店的距离限制,湖南入选“中国连锁药店百强”排名前50强的零售企业,从2004年的2家上升到2007年的5家。相反,在新开办药店一直有距离限制的上海、北京,两地药品零售企业在零售前50强的销售占比分别从2004年的6.36%下降到2007年的5.81%,从7.63%下降到4.79%,而湖南此项占比却从2004年的11.0%稳步上升到2007年的13.21%。“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湖南的经验就是有力的例证。
(五)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分析
药店之间开展零距离竞争,对消费者也是有利的。通过市场竞争,药店管理得到规范,经营品种增多,可以为消费者提高质优、价廉、方便的服务。在药店设距的北京,金象、医保全新、嘉事堂、同仁堂等“四大家族”药店,几乎垄断了北京市药店的医保定点资格。当年,以药价便宜闻名的湖南老百姓、浙江天天好杀进京城时,被“350米限令”这道绳索束缚了手脚,普通百姓无法得到平价药房的实惠。据调查了解,药店之间有距离限制的城市如北京、上海的药价一直居高不下,平均药价比不设距的广州、长沙高22.12%。药店限距,受伤的是消费者。
二、针对药店合理布局的几点建议
在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的今天,政府监管部门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布局应从宏观入手,统筹协调,从而实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方便的目的。
(一)严格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标准,把好三关,从源头确保流通领域药品安全。
一是严格把好筹建关。严格审查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的资质,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有兼职现象的申请,一律不予许可;对拟建药店营业面积达不到标准,周边环境不适合开办药房的,一律不予许可。
二是严格把好验收关。对筹建完成的药房,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订立制度不全、场地设施达不到标准,人员资质、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
三是严格把好GSP认证关。认证时,严格按照认证标准,对新开药店进行全方位的检查,按照认证要求,严格把关。
此外,扎实推进从业人员数据库的建设,为新开办药店的行政审批和药店的日常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
(二)建立完善药品零售企业的退出机制,加快药店优胜劣汰和吐故纳新。
一是推进药品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工作。加强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交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企业实行激励与惩戒制度。
二是进一步加大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让许可证、购销记录不真实完整、审方员擅自离岗、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药品储存保管不按规定以及出租、出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加强稽查支队和区县局的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对销售假劣药、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等案件,达到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情形的,取缔药店的经营资格。
(三)广泛调研,积极探索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工作。
一是密切关注吉林、江西、山东、湖南、陕西等试点省份的试点工作,学习其先进、有效的经验;
二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结合辖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看哪些药店可划分到哪个级别;
三是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与药品零售许可管理的紧密结合的思考。分级企业的药品经营类别应与企业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药品供应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相符合。
(四)积极引导,鼓励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或已开办的零售企业转移迁址到药店数量相对不足的人群集中居住区、郊区、乡镇等地区。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可与现有的便民药房及惠民药房相互结合,实行政策引导,争取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如补贴、免减税等,以达到零售药店设置的最佳效率,使偏远地区的老百姓也能得到质优、价廉、方便的服务。
作为药品监管部门,我们不应将药店合理布局片面地理解为药店限距,而应该减少微观干预,采取科学、合法、有力的监管手段,减少药监工作强度,提高监管效率,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实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与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