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司法执行信息查询: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治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2:40:54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通过会计造假操纵利润,损害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经成为我国财经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财政部2007年11月7日公布的"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显示,SST天海、ST花炮、航天通信三家上市公司过去几年中均有会计造假存在。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购置的价值7.2亿元的船舶长期挂往来账,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其下属子公司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两年伪造银行存款1.5亿元,以隐瞒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为避免2003年、2004年连续亏损,将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1859万元及欠缴税款786万元推迟计入2005年度。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5年划出资金通过其他单位进行周转,虚增利润3110万元。此波还未平息,一波又起。2007年11月10日,内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睿富房地产在上市时对旗下北京佳诚广场的租金收益,竟然较实际高估近3亿元,成为首家涉嫌上市欺诈的内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日前,睿富已向香港联交所、证监会及警方报告该事件,其将要面临的处罚我们尚不得而知,但资产价值虚假消息的公布本身已经给睿富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经济利益是最常见的会计违法动机。理性经济人对会计违法与会计守法行为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会计违法与会计守法之间的成本和收益的差异以及经济人对风险的偏好的态度。如果会计违法的预期效用大于会计守法的预期效用时,理性的经济人便会从事会计违法行为。面对严重的会计造假问题,我们或许有理由怀疑我国会计制度中的存在缺陷使得会计违法的预期效用过大,从而使得众多的上市公司铤而走险。因此,如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会计制度的建设已成为重要课题。
  

经验借鉴:美国会计造假治理
        安然事件的爆发是美国重典治理会计造假的导火索。在政府监管部门、媒体和市场的强大压力下,2001年11月8日,安然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文件,承认其从1997年到2001年间共虚报利润5.86亿美元,并未将巨额债务入账。如果说安然事件的爆发还有可能会被怀疑为偶然事件,而随着环球电信、世通、施乐等一批"经济巨人"会计造假案的纷纷曝光,人们开始怀疑暴露出来的假账问题只是冰山一角。频频曝光的公司造假案给美国的经济蒙上阴影的同时严重打击了公众信心。在一连串的会计造假丑闻曝光后,美国的立法、司法、监管部门就如何杜绝与治理会计造假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
  1.立法部门积极响应。2002年7月2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未来企业运作、证券市场、审计体制设置了严格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5项:(1)创立上市公司审计监督委员会,对承担大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进行监管,对违法的会计事务所及审计人员拥有调查、执法和惩罚权;(2)创立有关证券欺诈的重罪,最高徒刑可判25年;(3)对企业高层主管欺诈罪行的惩罚从原来的5年徒刑提高到了20年;(4)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5)禁止会计事务所向提供审计服务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2.司法部门加大惩罚力度。美国参众两院组成专门委员会,调查安然和世通两公司的财务欺诈案,对多位高管人员相继发出逮捕令并提交诉讼。
  3.监管部门强化监控职能。"安然事件"爆发后, SEC提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修改建议》,修改内部人买卖股票报告制度与各种公告的披露要求,并规定重要会计政策需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治理现状存在的缺陷剖析

     如前所述,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造假者的成本,是治理会计欺诈的根本。目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治理、相关法律责任认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缺陷。
  1.行政责任虽较为丰富,但处罚力度偏轻,威慑作用不足。尽管我国《会计法》、《证券法》等均对会计造假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但从以往处罚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看,处罚力度总体偏轻。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有权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够。
  2.刑事责任相对较轻。我国《刑法》、《公司法》和《会计法》都对公司由于欺诈上市和财务造假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较明确规定。然而,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尚比较少见,而且即使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量刑也较轻。
  3.民事责任的追偿受一系列前置条件的限制。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为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设置了一系列前置条件,如只受理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案件;不接受集团诉讼等--这极大增加了小股东的诉讼成本,限制了赔偿责任。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治理前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治理会计信息造假的过程是一个产权制度、公司制度、会计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1)国有股减持。这将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在股东间形成制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2)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中外上市公司财务丑闻案件处理结果表明,大多数公司会计造假行为都有董事、高管人员参与。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显得至关重要。举措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监事会功能、完善公司内部会计审计体系等。
  2.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法制建设。首先,完善民事责任追偿程序,扩大法院受理的民事索赔案件的范围,同时取消一系列前置性条件的限制,减少小股东的诉讼成本。其次,适当增加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提高对会计违法者及其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额度等,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同时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造假问题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可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发表公告等形式,公开曝光其违规事实和对其处罚情况,提高法律的约束力。
  3.加强外部监督,特别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强化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对上市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实时监督和过程监督,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健全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体系,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格局,成立会计监督机构,负责对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调查,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处罚,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与审计质量。同时还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实行无限责任,提高违规风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