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星族的演讲稿英文:未接偿债通知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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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偿债通知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

时间:2011-12-08 12:58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郑春笋 叶卫国 点击: 259次  分享到 :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一键群发QQ空间天涯社区MSN在多个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多个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在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只通知部分保证人还款的情况下,未得到还款通知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裁判要旨]

 

    在多个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多个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在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只通知部分保证人还款的情况下,未得到还款通知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案情]

 

    2006年11月26日,刘光廷与山东省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齐河农信社)下属单位马集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刘光廷在该社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11月28日至2007年10月20日,约定月利率为10.2375%。。当天,李洪林、李允德、李允杰、李允月与马集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刘光廷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借款到期后,齐河农信社于2009年4月2日就该笔借款向借款人刘光廷及保证人李洪林、李允德进行了书面催收,但未对李允杰、李允月进行催收。该笔借款利息已还至2006年12月31日,而本金及2007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至起诉之日一直未还。齐河农信社诉至齐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借款人刘光廷及连带责任保证人李洪林、李允德、李允杰、李允月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