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款函 英文:补贴收入如何税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9:52:34
补贴收入如何税务处理?
一大型外资企业注册于2006年初,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筹建期是从2006年开始,至20095月结束,建设期很长。根据新的国税发[2007]39号的规定,虽然2008年仍处于筹建期,但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免税期。2008/2009年免税、2010-2012年免税。
200610月收到当地政府现金补助500万元,专门用于供电、供水等配套设施建设。会计处理是作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现在供电供水配套工程已于20095月开始计提折旧。
该外资企业2006/2007年未对此进行税务处理。2008年正在进行汇算清缴。
对于2006年的补贴收入该如何税务处理?现在有不同意见:
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根据这一条,2006年就要确认为应税收入,与会计处理的递延收益会形成暂时性差异。现在问题是:2006年是筹建期,没有其他任何收入,只有开办费和在建工程等费用。此时2006年是否要对笔补贴收入单独作为应税收入纳税否?如果要纳税,按什么税率呢?按免税期的税率,还是在2006年该外资企业在当地的适用税率呢?


B、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08号)的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除本条第()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项和第()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者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这一法规是2007年公布的,是不是不能适用2006年的情况?
如果根据这一法规,符合上面第二条之“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的规定,补贴收入不确认应税收入,而是以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则每年都会与会计的递延收益形成永久性差异。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另外,在2009424日缪慧频司长答疑
问题: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在08年度才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还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的税率差(因为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税务检查时是否还要补交滞纳金?
答疑:应按08年以前企业所适用的税率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回复,也应在当年确认收入纳税。针对此情况,又回到了第一种方案。哪此时是不是按2006年的税率纳税呢?

我觉得解答这个问题,有三个关键点,一是法规适用的时点问题?二是补助收入是与资产相关还是收益相关的判断问题?三是在开办期取得的营业外收入是否应单独纳税问题?
我个人理解,由于是2006年取得,所以要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的规定,在2006年纳税。作为单独一笔收入,不与免税期相关,按外资企业的适用税率在2006年纳税。
假设该外资企业根据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适用15%税率,则在2006年应纳税500*15%=75万元。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各位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