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鬼传岩弹怎么打:审计时,如何检验企业投资的真实合理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15:10
企业对外投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一种经济行为,它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而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企业进行短期投资只是为了将暂时闲置的资金用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当经营上需要这些资金时,企业可通过证券市场随时将持有的债券、股票等售出实现。而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则是从经营的长期战略出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产权控制或谋求建立某种形式的经济联系。对外投资都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对外投资的错账形态及查找方法如下:
   
  1.违反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主要是指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限定用来对外投资的资产的范围,即哪些资产可以用来投资、哪些则不能,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能、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企业可以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进行股票形式、债券形式或其他形式的投资。但是,企业应当在保证能及时足额地向国家交纳各种税收和国家专项资金专项运用的前提下对外投资;否则,不得以上述形态的资产以上述形式进行对外投资。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下列资产不得用以对外投资:
     (1)国家指令经营和专项储备的物资。
     (2)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
     (3)其他国家规定的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未按上述规定或要求进行对外投资的问题。如用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对外投资。对这类错账,查证人员可以首先通过审阅“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下有关明细账户中的摘要记录及有关内容,或直接在审阅核对
会计凭证时发现问题的线索或疑点,然后,针对疑点中所反映出的被查单位用来对外投资的资产形态,性质及其他有关问题,分析判断其能否用来对外投资,有无超出查定的范围进行对外投资的问题。
   
  2.对外投资计价错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对外投资,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计价:
     (1)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者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3)企业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4)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差额,即实际支付款扣除应计利息后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企业以自有外汇投资,应按划拨外汇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作价。自有外汇投资作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5)企业以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技术投资的,以对其所作价格进行计价。所作价格与引进价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等。
     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未按上述原则或要求对对外投资进行正确计价的问题。甚至利用对外投资作价进行有关舞弊问题。如果企业以某项专有技术向某单位进行长期投资,该项技术账面价值为64 000元,经有关方面对其评估确定其价值为80 000元,但该企业征得接受投资单位的同意,双方以50 000元入账,接受投资的单位另付该企业10 000元现金的“回扣”,该企业当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50 000
            贷:无形资产——专有技术           50 000
     对于此类问题,审查人员首先应通过审阅“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下有关明细账户中有关价值与摘要内容的记录,并通过账证、证证核对确定其对有关投资的计价情况;然后,根据会计资料中反映的用来对外投资的资产的具体形态及有关情况,研究、分析、估计其正确价值,以确定其真实、合理的计价。在此基础上,通过核对、复核、分析,并通过进一步的调查询问,了解有关情况,来查证被查单位有无对投资计价不正确、不合理、不合规的问题。如对于上述某企业对专有技术故意少计价30 000元并收取10 000元“回扣”的问题,查证人员可以根据“长期投资”账户下“专有技术”明细账中的记录内容,了解其对外投资的资产形态及种类,以及计价情况。然后,对该项专有技术进行调查分析,并重新估价(根据对外投资当时的技术市场情况)。将确定其实际少计价30 000元左右(必要时,对该项技术进行多次重估,并由有关专业机构来提当此任)。在此基础上,再作进一步的调查询问、研究、分析,从而查证上述问题的发生过程及发生后的有关情况,即对10 000元“回扣”作何处理等。
   
  3.对外投资入账时间错误
     企业在进行股票、债券投资时,从认购、付款到收到股票或债券,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了正确反映资金占有形态的变化,应以付款时间作为对外投资的入账时间,即企业在付出购买股票或债券款项时,即刻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付款后若未收到股票或债券,应在“短期投资备查簿”或“长期投资备查簿”中进行登记,收到股票或债券后再予注销。
     在实际中存在着对外投资的入账时间不正确或未按要求在备查簿进行登记和注销的问题。如有的企业付款后尚未收到股票或债券的情况下,未作对外投资增加的账务处理,而是等收到票券时再作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又如,有的企业在付款后尚未收到票券的情况下,虽然作了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但却未对应收票券的有关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以致失去或削弱了对所购票券的管理和监督,造成票券未能收取金额或丢失、被盗等。
     对此类问题,查证人员应通过检查了解被查单位有无“短期投资备查簿”和“长期投资备查簿”,审阅其登记与注销情况,结合审阅核对“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账户内的有关内容与相应的会计凭证内容,在调查询问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发现线索或疑点,然后追踪查证问题。
   
  4.对外投资手续不健全
     企业对外投资一般应由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企业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必须与联营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向境外投资,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账户,特殊情况需以私人名义进行的,必须经投资企业董事会批准,办理“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等。
     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对外投资时,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未签订;或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手续不健全,甚至不符合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向境外投资时,未经批准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账户,或者虽经批准,但未办理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由于存在上述手续不健全的问题,以致给投资者造成经济上或其他有关方面的损失。如由于未与接受投资的企业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致使投资企业未能取得投资收益,甚至使有的投资本金也未能到期(当然不包括股票投资)收回;由于企业以私人名义向境外投资并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账户,致使有关当事人侵吞企业资财等。
     对于此类问题,审查人员应首先调查询问被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其是否与接受投资的单位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审阅检查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了解其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是否符合合同法及有关法规;通过审阅、核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及有关账户与相应的会计凭证的记录内容,并在调查询问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发现并查证被查单位有无由于未与接受投资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而给企业造成经济及有关方面损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