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德国小镇:说“俗”道“雅”谈“文化” (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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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平:说“俗”道“雅”谈“文化”  http://www.gmw.cn/ 2011-11-24 14:22:52 来源:中国艺术报  [字号:大 中 小]

  作者:于平

  俗

  ◎最初的“俗” ,根源于人的生存本能,体现出人对自然的生存选择与适应。

  ◎“俗”是特定时空中特定人群的“集体无意识” ,是无需言明的默契也是无需理析的律令。

  ◎适宜某一社会的“俗” ,对其余乡民社会可能“不宜” ;某一乡民社会彼时之“俗” ,也可能在时过境迁后变得“不宜” …… “俗”的空间“界域”与时间“代沟”在交流之时既可能交融也可能交锋。

  俗,与其说是一种文化现象,莫如说是一种文化养成或文化习惯。最初的“俗” ,根源于人的生存本能,体现出人对自然的生存选择与适应。当人的生存选择与适应“习惯成自然”时,我们就有了“俗” 。“积习成俗”便是对“俗”之成因最原初的表述。

  “积习”而“成俗” ,说明“俗”是特定时空中特定人群的“集体无意识” ,是无需言明的默契也是无需理析的律令。随着人类社会组织日趋复杂且日趋精密,乡民社会的默契需要规范并敞亮为“乡约” ,于是“约定俗成”成为“俗”的自觉构建。这种体现出乡民社会“民风世情”的俗,也往往成为“法”的适用基础。中国古人所说“王道无非人情”讲的就是这个意思。

  俗,在一定语境中其实是人们维系人际关系的纽带,也是人们维护社会秩序的准绳。因此,“约定俗成”之“俗”往往又具有道德“约法”的指向,在我们这个格外看重“名正言顺”的国度尤其如此。《荀子·正名》曰: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 ”这句话让我们联想到“命名”这个词。对一个事物的指称、以及进而的评判“合适”与否,可以“约之以命” ,也即可以以“约”代“命” 。这种以“乡约”替以“天命”的方式,体现出荀子“人定胜天”的理念。

  无论是“积习成俗”还是“约定俗成” ,都说明“俗”是一定乡民社会的内在秉性和价值取向。当外乡人试图与之交往或融入之时,“入乡随俗”就成为一个必要的沟通方式。 “入乡随俗”是为着交往和融入的需要去附随某种文化养成;不过随着交往的深入,也有可能变“附随”为“追随” ,通过“文化认同”而实现“身份归属” 。但是就一般情形而言,“入乡随俗”并不意味着放弃原有的文化身份, “随俗”作为“入乡”的权宜之举,是为着缩短距离感与释放亲和力。

  但是, “积习”也好“约定”也好,“俗”的“群体性”呈现总有其“局限性”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说的是空间局限, “时过境迁,物是人非”说的是时间局限。固然,局限性决定了“俗”的特殊性,众多的特殊性又构成了“俗”的多样性并呈现出文化的丰富性;但显而易见的是,适宜某一社会的“俗” ,对其余乡民社会可能“不宜” ;某一乡民社会彼时之“俗” ,也可能在时过境迁后变得“不宜” …… “俗”的空间“界域”与时间“代沟”在交流之时既可能交融也可能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