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梦幻祭leo司本子:国外养老保险立法(4) 来源: 作者: 日期:10-02-02   从价值和程序上考察,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最为审慎,须广泛地征求意见,遵循严格的立法程序,程序上的审慎有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2:52:50

国外养老保险立法(4)

来源:  作者:  日期:10-02-02

  从价值和程序上考察,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最为审慎,须广泛地征求意见,遵循严格的立法程序,程序上的审慎有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而事关每个人年老基本生活保障的养老保险法也只有由民众选举出来作为民意代言人身份的立法机构来制定,才能充分汇集国民或绝大多数国民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意愿,也才更具合理性。国外养老保险建设的经验显示,无论是德、英等发达国家,还是智利、新加坡等发展中国家,无一例外都由立法机关组织进行的。立法先行正是现代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政策和一种国家制度安排的特征的具体体现。

  (二)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政府本身也是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政府在建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养老保险法律所调整的是利益冲突关系,经营者为追求利润,降低人工成本,不会主动为养老保险基金增加投入,社会各弱势群体为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又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国家应当而且也能够主动地利用对社会的干预手段,通过立法,调整利益冲突,推动建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从“家庭自我保障”和“慈善救济”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正是各国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的结果。

  当工业文明取代农业文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随之衰退。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崇尚自由放任,主张国家不干预原则,这一时期的国家还未把对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纳入其职责范围。19世纪后期,德国的铁血宰相俾斯麦发挥了一个非常现代化的国家观点,即“现代国家的逐步进化要求国家不但应该完成其维护现存权利的使命,同时也应该通过适当制度的建立,积极主动地改善其全体成员的福利。”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自由放任的不干预理论失灵,国家干预理论流行,主张通过扩大政府权力、制定社会保障法来改善社会福利。由此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便成为政府的一项社会责任。

  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法,一般说来,政府也都是责任主体。在实行英国福利型立法模式的国家中,政府直接是惟一主体,政府在社会保障中介入的范围最广,行使了从立法、资金提供到管理的职能。在实行德国传统型立法模式下,政府只是责任主体之一,主要职能是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资金来源以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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