矢吹京子2017番号:防止企业利用“往来帐”偷税的两点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06:54:57
防止企业利用“往来帐”偷税的两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确定的时间分别明确规定如下: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在日常的税务检查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在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及采取预付、预收货款方式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时,存在如下的偷税嫌疑:
     一、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已经发出,企业却迟迟不做出库处理,分期收到的货款,在“其他应付款”中长期挂帐,不为对方开具发票也不记入销售收入,借口此类款项为借款或以对方货款不足,一直未给对方发货为由,长期挂帐,一挂就是几年甚至直到对方企业已经注销或者已找不到购货方,以至于我们无法要求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协查,即使我们可以协查,购销双主早已订好了攻守同盟,或伪造现金结算凭证入帐,让税务机关无据可查、无从下手。
     二、企业采取预付货款方式购进货物时,货款汇出,购进货物也已经验收入库,但购销双方在价格上形成默契,销方不开据发票,购方也不索要发票,购方领用这类货物生产产品或销售时都不入账,增值税的链条从购进环节就断了,购销双方都存在偷税问题,而购货方的预付帐款却长期挂帐,同上述手法一样,企业在应付税务人员检查时会设置很多障碍,让税务机关难以确认企业的这一偷税行为。
     三、企业收到个人或者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用户的预收货款时,有的将款项挂到“预收帐款”的贷方,有的挂到“其他应付款”的贷方,等到产品或商品发出后或者年末,填开一张虚假的退还现金的单据和支付现金的记帐凭证,给我们一种企业已将预收帐款退还给购货方的假象。
除此之外,企业以打借条的形式,长期挂在其他应收、其他应付帐项下的款项数额特别大,有些借据的金额居然精确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很显然,企业是以此种方式掩藏企业的现金交易。
     为防止企业以上偷税现象的发生,根据我们日常的查帐经验,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针对日常检查的情况,我们发现企业在预付、预收货款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时与用户间都有购销合同或者协议,否则购买者是不会把大笔的款项预付给企业的,但企业却不愿为我们提供这些原始资料或极少提供有关资料,因此,国家税务局应该明确规定,企业预付、预收帐款或者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必须有书面购销协议,如果是口头协议要有口头协议的录音,不提供购销合同或者协议的,税务机关应该制定较高的罚款标准,迫使企业不得不如实的提供有关资料。
     二、严格控制企业的资金走向,对企业拆借的资金应该先通过税务机关的严格的审查之后方可入帐。
     三、建议国务院出台这样一条政策:那就是要求企业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和预付、预收货款方式购进和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及其他在“往来帐”中的挂帐时间要有明确的界定,最好不要超过半年或者一年,如果超过界定的期限,企业收到的上述两种款项应该及时结转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和所得税,否则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处理。